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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區域管理制度5篇目錄第1篇k礦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管理制度第2篇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3篇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第4篇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第5篇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管理制度【第1篇】k礦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管理制度1.危險區域警示制度:即采掘工作面進入預測的防沖危險區域時,實行掛牌警示,明確相關作業人員的注意事項,落實相關防沖措施。2.危險區域限員制度:即控制工作面及順槽生產人數,懸掛危險區限員牌板,正常生產期間,回采工作面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6人,綜掘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16人;危險區治理期間50m范圍內不能超過9人,嚴禁人員在危險區順槽內休息、停留,嚴禁從事與防治沖擊地壓無關的任何工作,工作面在沿空側端頭割煤期間,嚴禁除煤機司機外的其他人員停留。3.封閉管理制度:即對經檢測分析具有沖擊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進行封閉管理,除解危檢測人員外,嚴禁任何人員進入,在150m以外設置拉線掛警戒牌。4.危險區準入制度:即進入封閉區需要逐級請示,執行“準入證”制度,特殊情況下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沖擊危險工作面有擾動工序(割煤、放煤、移架)后3個小時根據沖擊危險監測情況限時準入。5.雙危制度:即通過資料分析研究,確定工作面危險時段、危險區域;對危險時段、危險區域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進行重點防沖卸壓治理。6.停采制度:工作面出現局部沖擊危險時,工作面停采進行卸壓治理,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7.其他規定(1)施行解危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解危后,以鉆屑法為主,結合其他方式進行效果檢測,確認危險解除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2)解危主要采用鉆孔卸壓、爆破卸壓,也可視情況采用強制放頂、斷頂(底)、煤層注水等方式。(3)采用大直徑鉆孔卸壓時,必須有防止誘發孔內沖擊傷人的專項安全措施。(4)沖擊地壓煤層采用煤層爆破處理措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超前松動爆破、卸壓爆破方式,消除沖擊地壓危險。(5)在沖擊危險區域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熟悉沖擊地壓發生的征兆及應急措施,發現異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點避災。(6)檢測及解危人員應時刻注意圍巖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有沖擊征兆時,必須及時通知現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并設好警戒,同時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匯報。(7)在有沖擊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加強個體防護措施,并最大限度減少施工人員的數量?!镜?篇】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1目標為明確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等要求,加強動火作業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22)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式等內容,適用于本公司各類動火作業。3職責3.1動火作業的申請由動火項目所在車間(部門)提出,并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公共區域的動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項目施工部門提出,新建項目標動火申請由項目建設部門或指定專人提出。3.2特殊動火作業。由需動火作業的車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施行方案,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3.3一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后,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安全員檢查簽署意見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3.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安環部批準。3.5三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查批準。3.6廠區內嚴禁生火爐取暖,如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門提出,經車間(部門)領導批準,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報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安裝使用。3.7遇節、假日或夜間需進行動火作業時,經當班生產技術部值班人員審查簽署意見后,由公司值班領導審查批準。4管理內容與程序4.1動火作業的內容4.1.1從事電焊、氣(割)焊、電爐、噴燈、明火熬煉及處理、爐窯等-切產生明火的工作。4.1.2金屬切割、磨削等易產生火花的工作。4.1.3金屬的鉆孔,釜內拋光,機械撞擊,噴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機,鑿砸混凝土等-切能產生火花的工作。4.1.4在禁火區內臨時安設非防爆型電氣設備、燈具、刀開關及從事探傷、電氣的高壓試驗等工作。4.1.5在禁火區從事可能產生強烈輻射的工作,如金屬熔化、高頻加及使用電工具等產生高溫源的作業。4.1.6在禁火區內安裝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設施等。4.2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4.2.1一級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4.2.2二級動火作業在煤氣站所進行的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4.2.3三級動火作業4.2.3.1除煤氣等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4.2.3.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4.2.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3固定用火區的設定4.3.1固定用火區由各所在部門每年申請1次,由人事行政部審核,經生產廠長批準。每年人事行政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次檢查,各部門不得隨意變更和移位。4.3.2固定用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各部門應明確責任,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4.3.3固定用火區內應配備相應足夠的消防器具,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動火點應以實體墻與其他部門隔離。門、窗應向外開,通道必須暢通4.4動火分析4.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4.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4.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4.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4.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4.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4.5.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3028-2022《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22《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4.5.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4.5.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安全規定執行。4.5.4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4.5.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4.5.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進步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4.5.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4.5.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4.5.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4.5.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4.5.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4.5.12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4.5.13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4.5.13.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4.5.13.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4.5.13.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5.13.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4.5.13.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較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4.6職責要求4.6.1動火作業負責人4.6.1.1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4.6.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4.6.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4.6.2動火人4.6.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4.6.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4.6.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4.6.2.4若發現不具有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4.6.2.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4.6.3監火人4.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4.6.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4.6.3.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4.6.3.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4.6.4動火部位負責人4.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4.6.4.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4.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4.6.5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式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4.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4.6.6.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4.6.6.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镜?篇】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管理制度1.危險區域警示制度:即采掘工作面進入預測的防沖危險區域時,實行掛牌警示,明確相關作業人員的注意事項,落實相關防沖措施。2.危險區域限員制度:即控制工作面及順槽生產人數,懸掛危險區限員牌板,正常生產期間,回采工作面作業人員不得超過26人,綜掘掘進工作面不得超過16人;危險區治理期間50m范圍內不能超過9人,嚴禁人員在危險區順槽內休息、停留,嚴禁從事與防治沖擊地壓無關的任何工作,工作面在沿空側端頭割煤期間,嚴禁除煤機司機外的其他人員停留。3.封閉管理制度:即對經檢測分析具有沖擊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進行封閉管理,除解危檢測人員外,嚴禁任何人員進入,在150m以外設置拉線掛警戒牌。4.危險區準入制度:即進入封閉區需要逐級請示,執行”準入證”制度,特殊情況下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沖擊危險工作面有擾動工序(割煤、放煤、移架)后3個小時根據沖擊危險監測情況限時準入。5.雙危制度:即通過資料分析研究,確定工作面危險時段、危險區域;對危險時段、危險區域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進行重點防沖卸壓治理。6.停采制度:工作面出現局部沖擊危險時,工作面停采進行卸壓治理,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7.其他規定(1)施行解危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解危后,以鉆屑法為主,結合其他方式進行效果檢測,確認危險解除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2)解危主要采用鉆孔卸壓、爆破卸壓,也可視情況采用強制放頂、斷頂(底)、煤層注水等方式。(3)采用大直徑鉆孔卸壓時,必須有防止誘發孔內沖擊傷人的專項安全措施。(4)沖擊地壓煤層采用煤層爆破處理措施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超前松動爆破、卸壓爆破方式,消除沖擊地壓危險。(5)在沖擊危險區域作業的所有人員必須熟悉沖擊地壓發生的征兆及應急措施,發現異常立即撤出或躲到安全地點避災。(6)檢測及解危人員應時刻注意圍巖動態變化情況,發現有沖擊征兆時,必須及時通知現場人員撤出危險區域,并設好警戒,同時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匯報。(7)在有沖擊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加強個體防護措施,并最大限度減少施工人員的數量?!镜?篇】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1、目標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____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3、規范性引用文件aq/t9006-2022水泥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gb50016-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4、名詞解釋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5、職責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6、管理要求6.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6.2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根據動火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施行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常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6.3一般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施行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6.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進步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情況,始終堅守現場。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m,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安排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6.5動火注意事項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6.5.2有關人員必須g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6.6動火安全措施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干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安全措施必須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6.6.4動火區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注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暫時封閉。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6.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6.7動火中異常情況的處理6.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6.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立即停止工作。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車間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6.8《動火許可證》使用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后,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人。6.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6.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6.8.4《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6.8.5《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限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6.9檢查考核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施行并檢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安全檢查。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險時,有權制止,并根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肅處理。7、相關記錄危險作業許可【第5篇】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目標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3、規范性引用文件aq/t9006-2022水泥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gb50016-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4、名詞解釋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5、職責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6、管理要求6.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6.2一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根據動火現場具體情況,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施行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安全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常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6.3一般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動火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須始終盯在現場,施行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6.4動火作業安全管理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險固廢設備進步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情況,始終堅守現場。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m的安全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m,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安排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6.5動火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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