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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目標管理制度第1條為進一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控制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第2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制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第3條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第4條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制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計劃,容包括: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年度安全管理目標:杜絕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絕重大非人身事故。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措施;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第5條納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標計劃的安全管理目標包括:不發生死亡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重傷事故率;礦井安全隱患整改率;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全員培訓率;礦井質量標準化達級;設備完好率;遵章守紀,制止“三違”;煤礦軟件管理和安全設施投入。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于國家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于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第6條制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區隊或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并逐級按季、月考核。考核容包括: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區隊或班組安全管理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遵章守紀,制止“三違”情況。第7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對完成安全管理目標好的區隊、班組或個人給予獎勵。安全辦公會議制度第1條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第3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或總工程師主持。第4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值班礦長和安全檢查人員,必要時可吸收相關工種負責人和區隊或班組長參加。對應參加會議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無故曠會的,除提出批評外再給予經濟處罰。第5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研究分析礦井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并落實到有關工種和人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決定事故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第6條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抓住重點,講究實效。并提前一天將會議容通知與會人員。第7條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的專門會議記錄。準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職務和發言要點;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閱簽字;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涂改。安全獎懲制度第1條為了規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 、《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第2條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堅持以精神鼓勵和教育為主,以處罰為輔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制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第3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制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第4條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遵守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制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后果,均應承擔責任。第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隊、班組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由于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其他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第7條對違反安全規章制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后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后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述和申辯。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后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后果較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8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關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第9條建立違章登記記錄。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或行為的,必須進行登記。第l0條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制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第11條依照本制度,礦另行制定職工“三違”處罰規定,與本制度一并執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第l條為了規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第3條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制度編制和審批。編制、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第4條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程序上報。第5條經批準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的通風設計、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第6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按規定的程序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備案。第7條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總工程師審批。第8條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面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制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制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面設計。第9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容全面、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第10條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第11條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總工程師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第12條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相關編制、審批人員的責任。第13條本制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安全檢查制度第1條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第2條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依照本制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第3條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區隊或班組及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第4條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面責任。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對分管圍的安全檢查負責。第5條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適宜,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于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管理保障體系是否滿足管理需要并發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環境、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第6條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第7條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圍存在的安全問題。第8條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為。(1)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值班礦長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2)安全檢查人員要深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3)區隊長或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第9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制度。檢查前制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第10條作業人員必須按“三大規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圍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第11條安全檢查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制止“三違”行為。現場檢查應當全面,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報告。第12條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或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后未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處罰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第l3條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報告制度第1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第3條本制度適用于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第4條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煤礦事故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第5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制。相關人員的職責是: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2)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區隊長或班組長負責職權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檢查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第6條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制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煤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向礦長及有關部門報告;班組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立即整改,并向當班調度室或值班礦長報告。報告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容。第7條對煤礦事故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1)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l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放炮、頂板和其他。按嚴重程度、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區隊或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第8條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第9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區隊或班組立即解決。第10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并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第11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并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第12條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制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第l3條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事故發生。第14條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第1條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煤礦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每兩年對煤礦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煤炭主管部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第3條煤礦必須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第4條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由煤礦礦長負責,總工程師和相關人員具體負責日常監控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的人員必須熟知重大危險源的危害程度、特點和預防措施。對監控工作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茍。第5條在重大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并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第6條監控人員必須對重大危險源實行 24小時監控,并做好監控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礦長及上級主管部門。第7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第8條煤礦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第9條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詳盡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一)第1條為了做好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制度。第2條開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旨在使職工了解、掌握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樹立安全生產意識,了解、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具有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保證安全生產。第3條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在職培訓和業余培訓、部培訓和外部培訓、資質培訓和素質培訓相結合,保證職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機會。第4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義務,參加煤礦安排的各種安全教育與培訓。第5條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與培訓。第6條礦長依本制度要求,組織制定、審批本單位的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并檢查其執行情況,對所需經費給予保證。第7條其他各有關人員,依照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自履行相應的職責。第8條各區隊或班組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開展班前安全教育,協助礦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實施。第9條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國家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書,方可任職,上崗作業的人員,按要求參加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質。第10條新工人入礦,按照國家安監總局 52號令《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要求,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 20學時,并經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業。第11條作業人員轉崗,應按照新崗位的安全要求,對其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新崗位的作業。第12條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試驗和使用前,由礦總工程師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相關作業人員學習,經過教育與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操作。‘第l3條安全教育與培訓應當包括:政策法規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識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方面的容,實施時區別不同人員分別安排。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二)礦長、副礦長和總工程師應學習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管理知識,了解國外安全生產發展趨勢,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明確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對特種作業人員重點進行安全知識、《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容、操作規程和相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明確本人的職責和從事的作業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了解作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應急措施,能夠熟練操作。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掌握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標準,安全管理與技術知識,有關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要求。對其他職工進行一般安全知識普及教育,重點幫助其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安全素質。第15條根據上級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每年2月底以前制定出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教育與培訓計劃容包括:培訓對象、時間、容、要求、目標以及相關單位或部門的職責。年度培訓計劃,應能保證上級安排的培訓任務。教育與培訓計劃由礦長批準后實施。第16條特種作業人員,按上級計劃要求,按時參加培訓。第17條每次培訓結束,都要按照培訓計劃和教學容要求,對培訓對象進行認真的考試、考核。安全知識、技術知識考試以筆答形式進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業現場進行。考試、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第18條各類人員的培訓情況由煤礦指派專人負責記錄并進行年度培訓工作總結。第19條建立職工安全培訓檔案,切實加強職工培訓、考核、發證和存檔管理。第20條副礦長、總工程師和安全檢查人員在進行業務檢查或安全檢查時,對各項培訓的效果進行監督、檢查。“三違”處罰制度第1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增強全員遵章守紀的自覺性,杜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規定。第2條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及黨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礦各項規章制度,熟知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規程要求作業、操作,努力把措施、制度落實在生產全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按《規程》、措施、制度對現場干部職工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第3條充分發揮各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職能,加強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第4條要認真組織各工種及班組職工經常進行思想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增強安全意識,規作業行為,自覺遵章守紀,抵制“三違”。第5條要有計劃組織要害工種及崗位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增強業務保安能力。要組織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第6條各生產班組必須以確保“三不傷害”為目的,以規程、措施、制度為依據,認真抓好具體工作的安排、組織、施工,堅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第7條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礦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安全生產技術現場管理人員)必須認真抓“三違”,對“三違”個人行為必須當場制止,并講清其“三違”事實及危害,及時進行追查處理。各級管理人員抓“三違”要有記錄。第8條煤礦管理干部及職工要正確行使舉報權,履行職責、義務,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三違”人員,礦負責對舉報人員,并對舉報“三違”、制止“三違”避免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一次性給予獎勵。第9條加強對“三違”人員的教育培訓。1、礦對“三違”人員實行每月一次的集中培訓學習。2、學習期間,“三違”人員不得休班、請假和上班,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3、培訓結束后,對“三違”人員進行安全知識考試,合格的上崗,不合格的繼續學習。第10條加大對“三違”人員的處理力度。1、一般性“三違”行為,個人第一次出現進行罰款處理,第二次出現加倍處罰,連續出現給予開除處分。2、典型性 “三違”行為,如斜巷蹬鉤頭、爬重車、放飛車等,給予開除處分。3、當班跟班管理人員晚下井、早升井,現場存在安全隱患不排除,無措施等強令職工生產,職工可以拒絕作業。4、各級管理干部要認識到帶著隱患生產就是違章,對不具備安全條件,強行指揮,安排生產的,視其情節給予罰款或免職處分。5、要害工種、崗位人員出現“三違”,一律加倍處罰,視其情節給予調離崗位、下崗、開除。6、“三違”事實影響較大,或因“三違”造成不良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開除,直至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7、因個人蓄意“三違”破壞安全生產設施造成的自身傷害,醫療、醫藥費自理,不享受工傷待遇。對班組長和帶班領導也要給于相應處罰。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第1條因管理體系不健全出現管理漏洞或責任事故,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礦長的責任。第2條認真組織和安排好24小時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嚴格按照本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對出現空班和空崗現象,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3條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因放松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相關礦領導和班組長的責任。第4條對職工要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教育培訓上崗作業或發生事故,追究礦長和安全礦長的責任。第5條對職工反映的安全事故隱患問題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采取措施進行隱患整改。對職工反映的隱患問題不予重視或不予解決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6條礦領導和班組長要按“三大規程”指揮生產,因違背“三大規程”或指揮不利的,要追究其責任。第7條技術人員要精通業務知識,掌握井下實際情況,制定措施要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因措施不嚴謹或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而發生事故的,追究有關技術人員的責任。現場施工人員要認真落實規程措施,嚴格按措施施工。凡未按措施施工而導致事故的,追究現場指揮人員和施工人員的責任。第8條對忽視“一通三防”工作,到崗不到位、空班、漏檢、假匯報的,要嚴肅追究其責任。第9條對井下發現“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塵、機電運輸、頂板等事故預兆或險情,不采取防治措施,又不及時匯報的追究其責任。第10條因個人行為“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導致責任事故的,除追究其本人的責任外,還要追究班組長和主管礦領導的責任。礦井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第1條為加強井口管理,嚴防各類違反規定人員入井,防止禁帶物品流入井下,依照《煤礦安全規程》,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必須在井口設立檢身房及檢身人員,并做好檢身記錄。第3條入井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否則,檢身人員有權阻止其入井。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識別卡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和帶電子表;嚴禁入井前喝酒;入井人員必須佩帶上崗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電氣焊工到井下作業時,必須攜帶礦長審批過的措施。第4條檢身人員對升井人員也要嚴格檢查,防止盜竊井下物資。第5條井口及周圍20米圍嚴禁煙火,并不準有煙頭出現。禁煙區設立明顯的禁煙標志。第6條對檢身期間不聽指揮,有意搗亂,無理取鬧者,礦領導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第7條檢身人員嚴格勞動紀律,嚴禁空崗、脫崗,杜絕漏檢。第8條對以上所有違章現象,都要追究責任,給予以下經濟處罰。第9條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由檢身人員負責,清點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認真負責,不得漏檢。第10條出入井清點人員必須對每班出、入井人員進行清點、登記,與礦井人員定位系統人員數量對照。發現未正常出井人員,要及時匯報值班領導查清。第11條放假及檢修期間嚴格按照檢修措施執行。第12條交接班時,清點人員必須把出、入井情況交接清楚,并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第13條礦井處理災害事故期間,必須按礦長簽發的入井許可證,嚴格把關清點。煤礦頂板管理制度第1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抓好煤礦的頂板管理,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頂板管理制度。第2條煤礦成立頂板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安全礦長、總工程師擔任,組員由生產、技術、采煤管理人員和掘進班組長組成。第3條各采煤、掘進班組要指定專人負責頂板管理和工程質量驗收工作。礦由帶班礦領導負責該項工作。第4條礦每季度召開一次頂板管理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頂板管理辦公分析會,研究分析頂板存在的隱患,預測、布置下步頂板管理重點工作,并做好會議記錄。第5條各采煤、掘進班組每班要對所管轄工作面的頂板進行不間斷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如出現較大問題時,要匯報有關領導。第6條各班組要明確頂板管理的責任,要落實到人。第7條煤礦每旬組織一次采掘工程質量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查出的頂板隱患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堅決消滅不合格品。第8條把好設計和作業規程編制關,在設計和作業規程中,對支護形式、材料規格質量、暫時支護和永久支護、懸頂距與控頂距及特殊規定都要明確規定,現場施工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支護,支護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嚴禁空頂作業。第9條強化工程質量管理,嚴格按煤礦質量標準化要求抓好班組及全礦工程質量驗收,保證工程質量。敲幫問頂制度第1條井下所有作業地點人員進入工作面以后,必須先對本人的工作區域敲幫問頂,認真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護過程中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支護, 臨時支護和永久支護到位,嚴禁空頂作業。第2條采煤工作面的職工,要首先檢查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固,如有冒頂危險,要及時處理,而后進行工作。放炮后,要對頂板進行檢查,然后從事掛梁等工作。第3條掘進工作面超前控頂距不得超過規定,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幫問頂。第4條巷道維修工在維護之前,必先檢查頂板和兩側的安全情況,如有活碴、支架變形等,處理加固后,方可進行維修作業。第5條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檢查周圍支架、頂板的完好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后,按回柱的操作規程要求進行作業。第6條作業地點如有活碴、偽頂等隱患時,應及時處理。第7條工作期間需要休息時,首先對休息地點進行敲幫問頂,確認安全后才能在此處休息。第8條所有入井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煤礦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1條為了杜絕井下爆破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井下爆破須由專職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炸藥、雷管的支領、運送、存放,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第4條裝藥前,作業班組長、井下爆破工應當先檢查工作面安全情況。發現頂板有塌冒、離層,煤壁、巷道兩側有片幫、支架不牢、缺梁、斷柱等不安全因素,應當處理好,未處理好不許裝藥。瓦斯超限時,不準裝藥。第5條裝藥和腳線連接,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作業班組長協助井下爆破工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起爆,只許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第6條裝藥后,每個電雷管腳線應當扭結短路,挽起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體接觸。炮線連接結束,必須立即離開放炮地點,爆破必須封炮泥。第7條起爆前,必須確保工作面人員全部撤離,班組長應當親自布置專人警戒,撤離警戒必須由專人通知,不許事先約定信號。警戒人員應當在警戒線掛“放炮禁止進人”的警示牌,未接到班組長撤離指令,不準擅自離開警戒地點。第8條起爆前,作業班組長應當點清人數,將作業人員撤出放炮警戒區。井下爆破工應最后離開放炮地點。起爆指令由作業班組長發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應當發出起爆警號后,至少再等5秒鐘,確認無誤后,方可通電起爆。起爆距離、地點由井下爆破工按有關規定執行。第9條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業班組長應當檢查爆破地點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果有危險,立即處理。經井下爆破工檢查爆破后無瞎炮,爆破結束,作業班組長方可撤回警戒人員。第10條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第11條每次爆破和當班爆破任務完成后,作業班組長要認真審查炸藥、雷管的消耗情況,并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領單”上簽字。班后,井下爆破工應將剩余的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庫。第12條井下爆破工作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圖表及說明執行,如遇情況變化,需改變爆破方式時,應當由總工程師編制補充措施。第13條違反本規定的作業人員,依照安全處罰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礦井通風管理制度第1條為了保證礦井通風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礦井有完全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消滅不合理的串聯風,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自然風作業。第3條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O.5%,有害氣體濃度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第4條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保證井下各用風地點有足夠的風量,各巷道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第5條礦井要安裝滿足生產需要的主扇,并有備用主扇,通風設備必須齊全、合格。第6條通風設備、通風裝置、通風設施要按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正常使用。第7條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第8條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第9條局扇安裝位置必須合理,風筒末端距工作面距離必須符合規程規定。第10條回采工作面必須采用全風壓通風,推進工作面必須采用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第11條主扇、局扇必須專人負責,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井下煤與半煤巖工作面必須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第12條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第13條礦井開拓或準備回采工作面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第14條井下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接口要嚴密,吊掛平直,逢環必掛,無破口,拐彎處要設彎頭。第15條礦井必須配足配齊通風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懂業務、會管理的技術人員管理通風工作。第16條礦井每旬進行一次測風,風量分配要合理,滿足生產需要。第17條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后果和違章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礦井瓦斯檢查制度第1條為加強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驗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第2條瓦斯檢驗工應當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入井應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并備有不小于1.5m的膠管和溫度計。礦長、總工程師、井下爆破員、班組長入井要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第4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時,檢查地點、次數、路線、時間等應當符合本礦編制的瓦斯檢查計劃表要求,本礦為低瓦斯礦井,工作面瓦斯檢查次數不少于2次,柵欄外瓦斯檢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密閉外瓦斯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第5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準確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板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當班瓦斯檢查情況。遇有瓦斯超限,應及時匯報。第6條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斷電、撤人,采取措施處理,并立即向礦領導報告。第7條瓦斯檢查的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第8條瓦斯檢查員應當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擅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少檢、假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和瓦斯臺賬的數據應當一致。瓦斯檢查員在交接班時,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情況,有無異常現象,處理情況,提醒下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第9條安全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對密閉、高冒區及其他有問題的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的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第10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爆破指令。第11條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日審查通風瓦斯日報,遇有問題,及時處理。礦井瓦斯排放制度(一)第1條為了確保瓦斯排放工作安全進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行造成瓦斯積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時,應當先編制排放瓦斯措施,然后有組織排放。第3條排放瓦斯措施的容、編制和審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容應當包括:規定撤人、斷電圍和警戒位置及斷電、復電執行人。排放基地設置地點。排放基地應設在進風側新鮮風流中。排放方法、步驟。排放應當在匯合風流口新鮮風流側控風進行,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準超過1.5%。繪制排放瓦斯系統圖,并標記撤人、斷電、警戒圍,警戒位置和通風設施。(5) 排放結束,巷道風流中瓦斯降至 l%、二氧化碳濃度降到 l.5%,方可向排放巷道送電,恢復工作。第4條排放瓦斯程序和步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組織排放瓦斯相關人員學習排放瓦斯措施。落實責任制,明確地面指揮者和現場負責人。進入排放區后,現場負責人負責安排撤出排放瓦斯回風系統中的作業人員,切斷電源和設置警戒。準備工作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將準備工作情況向地面指揮者報告,得到允許后,再下令排放。’應當嚴格按制定的措施排放。排放時要注意觀察局部通風機有無循環風。礦井瓦斯排放制度(一)如出現循環風,必須立即停排。嚴禁一風吹排放瓦斯。瓦斯排放結束,現場負責人負責檢驗排放效果,確認排放區域安全后,報告地面指揮者,得到指令后,方可下令撤出排放人員、恢復送電和生產作業。第5條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按各自職權組織排放。巷道瓦斯不超過1.5%時,由技術部制定措施,瓦斯檢查員按措施限量排放。巷道瓦斯為1.5%~3%之間時,礦總工程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排放。礦井停電、停風等特殊情況下的瓦斯排放,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排放瓦斯時,應有排放區域的瓦斯檢查員參加。第6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排放瓦斯:沒有排放措施或措施與實際不符的;未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貫徹排放措施的;未建立責任制或責任制未落實的;無排放瓦斯指揮人;現場負責人不在排放瓦斯現場的;參加排放的人員不齊,當班瓦斯檢查員不在分管區域的;第7條應當保持礦井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擅自停、開。現場作業人員不準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第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擅自停、開主要通風機的;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的:違反本制度排放瓦斯的。瓦斯日報和瓦斯監測日報審閱制度第1條為了有效防止煤礦瓦斯事故,切實掌握礦井通風、瓦斯及監測監控系統的運行情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 ,制定本制度。第2條礦井瓦斯檢查員升井后必須立即填寫瓦斯日報表,填寫瓦斯日報必須認真,嚴禁應付了事。第3條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要求逐項填寫瓦斯報表,填寫的報表必須與手冊及井下瓦斯牌板的數據一致、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必須保證瓦斯日報清晰、清潔。第4條瓦斯監測監控中心值機員必須在每日上午 9時前將瓦斯監測監控日報打印完畢。第5條填寫好的瓦斯日報表及打印好的監測監控日報表必須在上午 9時前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第6條礦長、礦總工程師必須認真審閱礦井瓦斯日報表和監測監控日報表,發現問題必須指定專人及時處理。第7條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完瓦斯日報、監測監控日報表后,必須在報表上簽字。第8條經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后的瓦斯日報表和監測監控日報表必須立卷存檔。第9條礦井瓦斯日報表、監測監控日報表保存時間為 1年。第10條違反本制度,依照《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第1條為了保證礦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檢查及請示報告工作,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瓦斯檢查員應當掌握《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容和操作規程,熟悉本礦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礦通風系統,經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第3條瓦斯檢查員必須每天請示礦總工程師當天瓦斯檢查的行走路線、檢查地點、次數,并嚴格按行走路線,按規定的檢查次數進行巡回檢查。第4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準確記錄在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板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班后,應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匯報當班瓦斯檢查情況,遇有瓦斯超限,必須及時匯報。第5條瓦斯超限時,瓦斯檢查員應責令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停電、撤人,并及時向調度室報告。第6條檢查瓦斯的操作,應按操作規程規定進行。第7條瓦斯檢查員應當認真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許撤離崗位,更不準發生漏檢、假檢、少檢和填寫假記錄。井井下記錄牌板、瓦檢手冊和瓦斯臺帳應當一致。交接班時,應當交清當班瓦斯檢查情況,有無異常現象,處理情況,提醒下一班應當注意的事項。第8條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應當對高冒區、密閉及其他有問題的區域重點掌握,進行經常的重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第9條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未經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班組長不準下達放炮命令。第10條瓦斯檢查員升井后,應將本班檢查瓦斯情況向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第11條礦長和總工程師應當每日審查瓦斯日報表,遇有問題,及時處理。’第12條違反本制度,依照《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局部通風管理制度第1條為確保局部通風安全,確保礦井安全生產,保障礦井財產及職工生命安全,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局扇入井,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計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局扇必須升井檢修,局扇必須安設有“三專兩閉鎖”裝置。第3條局扇必須保證24小時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員的掘進工作面,局扇由專職瓦斯檢查員負責管理,其他地點所使用的局扇,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第4條局扇必須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出口風量、入風口瓦斯濃度、負責人等,并注明填寫人和時間。第5條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扇的吸入量,避免循環風。第6條一臺局扇只準向一個掘進工作面(用風地點)供風。局扇的安裝、拆除、遷移都必須經過通風部門負責人和礦主管領導批準。安裝局扇要求離軌道距離大于50厘米,離地高度大于30厘米,局扇周圍要清理干凈、無雜物堆積。第7條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l0米以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按照事故追查。第8條嚴格風筒管理,發現有破口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口嚴密,軟質風筒接頭雙反壓邊。拐彎處要使用彎頭,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根據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確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嚴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靜電的風筒。第9條違反本制度,依據《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礦井防滅火管理制度第1條為保證礦井消防火措施、設施可靠,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按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職責圍,認真做好消防火檢查工作。第3條建立礦消防火領導小組,負責對礦消防火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消防火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擔任。第4條井上下絞車房、材料庫、主要通風機房、空氣壓縮機房、變電所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其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應保證滅火需要。第5條開采有發火危險的煤層,應當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并有消防火、防止漏風和其他氣體泄露的預防措施;掘進工作面的冒頂區應及時進行消防火處理。第6條對殘存火區要定期采集氣樣,進行氣體分析。第7條礦組織安全檢查,應同時檢查消防火工作。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消防火工作專項檢查。第8條在有消防火設施崗位的作業人員,應當了解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對責任區域消防火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消防火設施不足、失效等情況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第9條安全檢查員應對責任區域的消防火密閉、高溫火點等,每班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第10條安全檢查員和其他有職責的人員檢查中發現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火系統、消防火設施等偏離標準,應下達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措施、時間和責任人。第11條對有發火傾向的煤層、工作面、采空區和其他高溫火點,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記入消防火記錄。第12條違反本制度、未認真進行消防火檢查、未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綜合防塵管理制度第1條為確保井下作業人員身心健康,確保礦井風流質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第2條礦井必須有開采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3條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在有可能粉塵堆積地點必須安設防塵供水管路,防塵管路中必須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保證防塵設施處的水質符合要求。第4條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風流凈化的巷道必須安設灑水降塵管路。第5條井下各點、落煤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第6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相連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每周至少檢查一次隔絕煤塵爆炸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第7條礦井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沖刷 1次煤塵;其他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粉塵,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及時進行沖洗,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第8條礦井按要求進行粉塵監測:1 、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 2次,地面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作業場所呼吸粉塵監測每個月測定2次。、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在變更工作面時也必須測定一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于 3個。第9條違反本制度、依照《安全獎懲制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礦井測風制度第1條為了切實搞好礦井通風管理,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測風制度。第2條煤礦企業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置測風站,測風站符合通風質量標準要求。第3條測風站必須設置測風記錄牌板,注明巷道名稱、風速、風量、瓦斯濃度、溫度、測風時間、測風人等。第4條各礦正常情況下,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測風。第5條對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及時測風,遇到主扇運轉狀態異常時,必須隨時測風。第6條當礦井更換主扇、倒風機、改變風葉角度、改變通風系統、巷道貫通后調整通風系統、反風調整通風網路或通風網路發生異常都必須隨時測定礦井風量。第7條每次測量局部通風,必須同時測出局扇吸風量和工作面正前的風量,計算出百米漏風率。第8條每次的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測風記錄牌上。第9條每個測風地點至少實測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讀數誤差超過5%時,必須重新實測。第10條每次測風都必須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風表和秒表要同時開關。第11條每次測風完畢,必須整理測風資料,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和外部漏風率,及時填寫測風報表,字跡清晰,數據準確,按規定日期報送有關單位和人員。第12條每次測風時,測風員要注意自身安全,運輸巷道測風注意來往車輛、機械設備,嚴禁到支架嚴重損壞有冒頂危險的巷道去測風,必須測風時,要向調度室或礦長匯報,待修護好時,才準進去測風。第13條測風時,若發現風量和瓦斯有特殊變化時,必須及時向通風部門和礦領導匯報,查找原因,進行處理。第14條測風儀表使用要愛護,不得碰撞或振動,并經常保養,按規定定期進行校驗。第15條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試驗,測定礦井反風量,保證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小于正常風量的40%。“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一)第1條裝藥前和放炮前必須對作業地點進行安全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放炮:1)采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傘檐超過規定;2)放炮地點附近20米以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3)在放炮地點20米以,礦車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4)炮眼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煤巖松散、透老空等情況;5)采掘工作面風量不足。第2條放炮前必須檢查警戒是否設置,警戒線以的人員是否撤完。第3條放炮前,爆破員必須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放炮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第4條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吹散后,首先巡視檢查爆破地點,檢查容有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第5條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工作應由放炮員、瓦斯檢查員和班組長聯合檢查,并做好瓦斯檢查記錄。第6條“三人連鎖放炮”是指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三人共同負責放炮工作,按照分工,各盡其責,在各自做好放炮準備工作后,分別相互監督、檢查、三人到場履行手續后,方準放炮,否則嚴禁放炮作業。第7條所有掘進工作面及特殊地點(處理溜煤眼、巷道維修)和其它地點的放炮作業,由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三人連鎖放炮”。第8條三人連鎖放炮作業職責劃分1)班(組)長:按照作業規程和爆破作業圖表,組織打眼、裝藥、放炮前后灑水、風筒的管理、清理放炮地點的浮煤、雜物、電氣設備的保護(或移出)、“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二)清點人數、撤出人員、設置警戒、下達放炮命令及放炮后的驗炮、指導瞎炮處理工作;2)放炮員:負責引藥的制做、母線的敷設、裝藥、放炮及裝藥前瓦斯檢查和瞎炮處理工作,嚴格按照有關放炮規定執行;3)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工作面和放炮地點附近20m圍的通風、瓦斯、煤塵、瓦斯監測儀器情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執行或監督檢查“一炮三檢”及放炮的全過程,負責放炮不安全隱患的匯報、監督處理。第9條當班放炮前,放炮員按作業規程規定,完成裝藥、封泥、腳線和母線敷設等放炮準備工作后,告知班(組)長放炮員放炮準備工作完成,需要布置警戒。第10條班(組)長在組織完成打眼、裝藥、灑水、雜物清理移動、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等工作,并符合放炮要求時,告知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放炮準備工作完成,之后布置警戒、撤人、清點人員等。第11條瓦斯檢查員按照放炮作業第一條規定,檢查容全面符合放炮條件后,告知放炮員瓦斯檢查員放炮準備工作完成。第12條放炮員在接到瓦斯檢查員告知后,一人在工作面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最后離開放炮地點,打開水幕,撤到躲炮地點,聽到班(組)長下達放炮命令后,發出放炮信號5s后,方可放炮;第13條放炮后,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時間,班(組)長、放炮員、瓦斯檢查員一同巡視放炮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與支架、瞎炮等情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作業規程恢復生產條件時,表示一個放炮循環結束,班(組)長方準撤除警戒,恢復生產。否則,不準撤除警戒,必須待問題處理完后,才能恢復生產。煤礦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第1條為預防、控制、消除煤礦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認真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搞好職工勞動保護,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整個過程。第3條建立煤礦職業衛生基礎檔案,掌握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性質、分布、危害程度,確定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與監測周期,強化生產一線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切實做好防塵防毒工作。第4條粉塵、噪音每半年監測一次,其它職業危害因素每年監測一次,對監測結果及時反饋給被監測單位。第5條確實接觸各類職業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建立職工健康體檢檔案。做到: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離崗時職業健康體檢。第6條井下一線接塵職工,采掘工種每年體檢一次。輔助工種接塵職工每年體檢一次,確診矽肺職工及觀察對象每年體檢一次,其它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職工每年體檢一次。對體檢出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調離原工種,有關賠償等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7條煤礦經常對全礦職工和干部進行衛生知識和職業衛生法規的培訓。斜巷運輸管理制度第1條斜巷上下出口及上下口車場是重要的安全生產工作場所,嚴禁一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入。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做到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自離崗。第2條斜井巷道的設計和巷道兩側管、線、電纜的安裝,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有關規定,主要絞車道嚴禁行人,行人按規定走人行道。第3條斜巷運輸安全設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70條的規定,絞車提升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71條的規定。第4條各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工作。第5條必須明確一名把鉤工負當班本崗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一名掛鉤工配合工作。第6條各專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巷道軌道、絞車、鋼絲繩、人車、車輛連接裝置、保險裝置和其它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和調試,保證這些設備和設施安全可靠。第7條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和“行人不行車”制度,在行車時間任何人不準進入斜巷。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礦領導和上口把鉤工同意,待停車后,方可行人。第8條掛鉤工必須按照規定的數量連掛車輛,并掛好鉤頭和保險繩,同時還必須對鉤頭、保險繩、連接環、插銷、車輛及其裝載情況等全面檢查。把鉤工應嚴格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可靠、絞車無余繩,方可按規定發開車信號。上口車場由把鉤工負責擋車欄、保險繩、插銷、連接環和阻車器的使用,提放車下口及各平車場的工作人員立即進入躲避硐。第9條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等特殊物料,必須按照審批過的安全措施的要求運送。第10條在斜巷處理事故或進行其它作業,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主管部門批準方可施工。第11條信號裝置必須聲光俱備,信號標志以主鉤頭為準。第12條當發生跑車和撞車事故時,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員迅速進入躲避硐或安全地點。上口把鉤工發出事故信號后及時匯報。第13條保證各工作場所和斜巷的清潔衛生,及時清理,做到文明生產。第14條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灑水、清塵、開啟噴霧水幕,嚴禁出現浮塵和浮煤。煤礦防治水制度(一)第1條井口和工業廣場,主要建筑物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對現有低于最高洪水位的生產礦井,礦井井口及建筑物必須修筑堤壩或檔水墻、溝渠和采取其它有效防水措施。第2條嚴禁水體下開采。礦井開采在接近水庫、河流、湖泊及其它水體時,要按規定留設防水隔離煤(巖)柱,并應加強觀察,防止透水。第3條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潰入井下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嚴禁開采煤層露頭的防水隔離煤柱。(2)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筑溝渠,排泄積水。修筑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低洼地點不能修筑溝時,應填平壓實。如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建排洪排水工程,防止積水涌入井下。(3)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必須修筑堤壩和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4)排到地面的井下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流倒滲井下。(5)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老窖陷落等現象。發現漏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第4條每個礦井應在井底附近建立水倉和排水設施。水倉總容積和井下水泵的工作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井下安裝的水泵必須保持每臺完好,水倉每年雨季來臨前進行一次清理,保持其有效容積。第5條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則,并形成制度。煤礦每個掘進工作面要配備 1臺探水鉆煤礦防治水制度(二)機,探放水工作要有專人負責,探放水前必須編制設計和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第6條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點發現透水預兆(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膨起或裂隙出現滲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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