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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體系技術報告兼析1994~2014年“民生指標”增長態勢
在中國現行統計制度中,1993年具有“民生統計”方面的標志性意義。根據我國“小康社會”建設進程和制定“小康標準”的需要,國家統計局于1993年修訂并實施“民生指標”統計。從此,在《中國統計年鑒》“人民生活”統計項里,有了真正具備前后一致口徑的統一標準數據,至今已經超過20年。自2014年度開始,此項評價的年度起點由當前最新數據年度前溯20年,以長時間、縱向度檢測從“基本小康”到“全面小康”推進整整20年的文化民生發展。本文系“中國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體系”技術報告,對評價指標系統和測評演算方法進行闡述。同時,文中基于全國城鄉綜合演算數據,對基礎數據來源、數據推演方法、相關數值關系、具體指標測算加以說明,并分析各類數據事實所反映的全國城鄉文化消費需求基本態勢。其中,總報告已詳細分析的文化消費總量和人均值增長、城鎮與鄉村增長差距從簡,而對文化消費與產值、收入、總消費、積蓄之間關系,以及地區之間增長差距適度展開考察。一基礎數據來源及其演算方法本項評價體系通用于省域(除港澳臺以外省級行政區劃設置,包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城鄉綜合測評、城鎮與鄉村單行測評,所使用的基礎數據出自每年正式出版的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各地相關統計年鑒數據作為輔助校驗參考。同一來源的數據具有同一統計制度之下的口徑同一性和標準同一性,能夠確保全國及各省域之間數據演算的通約性及其測評結果的可比性。統計年鑒歷年卷一般在每年年底出版,正式公布前一個年度統計數據。2014年統計數據為年鑒2015年卷的最新數據。本項評價體系采用的基礎數據包括:全國及各地產值,全國及各地居民收入、總消費(從中又區分出非文消費與文化消費)、積蓄(收入與總消費之差)。(一)文化消費總量數值的演算處理文化消費總量數據需要通過多重演算衍生得出。在現行統計制度下,全國及各地居民總消費(其中包含文化消費)分為城鎮與鄉村兩個方面分別統計,因而城鄉綜合數據需要結合相應范圍城鄉人口分布數據,推算得出城鄉綜合總量和人均數值。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的各類數據在《中國統計年鑒》里多年闕如,需要根據相關省域數據再推算得出。其間數據關系及演算方法見表1。《中國統計年鑒》2005年卷開始提供四大區域城鎮、鄉村居民總消費及文化教育綜合人均值等數據,但由于無法前溯以往年度,本項研究評價仍然通過自己的演算方法得出相應數據,以保持歷年數據的一致性。人口數據對于演算各類總量數值和人均數值具有基礎意義,有必要首先予以說明。(1)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數據庫”曾經校訂《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公布的全國城鄉人口數據,包括省域人口數據,本項評價體系演算數據庫及時跟進采用;同時按照統計規范,轉換為年平均人口數據進行演算,相應演算數值與本項研究早期成果(使用年末人口數據)會有微小出入。表1城鎮與鄉村數據來源、城鄉數值關系及綜合演算續表(2)《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公布的全國城鄉總人口包括軍隊等特殊群體(計入城鎮人口),分地區人口不涉及,加之演算全國及各地人口最終需轉換為年平均人口,全國年平均總人口不嚴格等于各省域年平均人口之和,由此演算的全國總量數值與各省域總量之和有出入,未予平衡,原樣保留。(3)《中國統計年鑒》未逐年提供分地區城鄉人口分布數據。本項研究出于逐年開展演算測評的需要,依據2000~2005年省域城鎮與鄉村人口各自年均增長率,推算其間2001~2004年省域城鎮與鄉村人口年均增長值;又依據2005~2009年省域城鎮與鄉村人口各自年均增長率,推算2010年省域城鎮與鄉村人口增長值;最后按省域城鄉總人口進行平衡處理,得出相應年度城鄉人口分布數值,再分別轉化為城鎮與鄉村年平均人口,據此進行相關演算。此外,1997年以前重慶尚未作為省域單列,西藏缺1993年、1995年和1997~1998年數據,相應年度全國總量演算不包含此二地,即計算總量的人口基數對應減除。(二)各項人均值基礎數據具體出處1.人均產值(1)全國人均產值。歷年全國產值人均值(也包括總量)數據依照《中國統計年鑒》2015年卷校訂。2014年全國產值數據亦為《中國統計年鑒》2015年卷提供的初步核實數據,到下一年度仍有必要按照《中國統計年鑒》2016年卷再予修訂。(2)省域人均產值。各省域產值人均值(也包括總量)數據見于《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此外,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數據庫”曾經校訂歷年各省域人均產值數據,本項評價體系及時跟進采用,于是省域人均產值相關演算數值與本項研究此前推出的相應成果可能會有細微出入。現依照《中國統計年鑒》2015年卷,校訂少數幾地2010年以來產值數據。2.人均收入全國及省域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鄉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數據見《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結合相應年度全國及省域城鄉人口分布數據演算,即可得到全國及省域城鄉綜合人均收入數值。3.人均總消費全國及省域城鎮、鄉村居民人均總消費數據見《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結合相應年度全國及省域城鄉人口分布數據演算,即可得到全國及省域城鄉綜合人均總消費數值。4.人均文化消費全國及省域城鎮居民人均文化消費數據見《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教育文化娛樂”統計項(2015年卷改現稱,2012年卷統稱“文教娛樂”,之前城鄉統計項名稱不統一)中“文化娛樂用品”和“文化娛樂服務”兩個小項;鄉村居民人均文化消費數據見“教育文化娛樂”整個統計項。結合相應年度全國及省域城鄉人口分布數據演算,即可得到全國及省域城鄉綜合人均文化消費數值。近兩年年鑒不僅對鄉村統計項未細分,也未提供城鎮教育、文化消費細分數據,本項研究依據既往20年(重慶取1997年以來,西藏取1999年以來)其間比重動態走勢進行推算。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國統計年鑒》2015年卷首次提供2014年城鄉綜合演算的居民人均收入、消費(關鍵在于對應分類單項消費)基礎數據,本項檢測采用作為“特例數據”而“嵌入”,此前諸多年度仍系自行演算,數據庫原有測算模型保持不變,以保證歷年通行檢測的系統性。本項研究多年前率先展開民生數據城鄉綜合演算,引來國家統計制度及其數據項發布改進。由此可以看到,城鎮居民的“教育消費”與“文化消費”曾加以區分,而鄉村居民的“教育消費”與“文化消費”卻未區分。這就是鄉村“文化消費”占收入比重顯得高于城鎮的原因所在。在較早年度的統計年鑒里,《各地區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生活消費支出》統計表里“非商品支出”統計項曾經列出若干細目,倘若依此排除其中的“教育消費”部分,則鄉村“文化消費”所剩無幾。這或許就是鄉村居民“教育文化消費”不予區分的原因所在。然而,倘若綜合“教育文化消費”在城鄉之間測算,“城鄉比”差距勢必要大得多。《中國城市(鎮)生活與價格年鑒》從2013年卷開始,更名為《中國價格統計年鑒》,完全放棄“生活”部分,也未另分出一卷“中國城市生活統計年鑒”。于是,“生活”部分極其重要的民生數據——各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總消費(其間包含文化教育消費)數據缺失。為此,本項研究不得不中止對36個中心城市的分析評價,實在遺憾。5.人均積蓄居民收入數據與總消費數據之差(消費剩余)即為居民積蓄。本項研究一向使用“積蓄”概念,以區別于已經存入銀行的“儲蓄”,“積蓄”包括放在任何地方的“余錢”,理應遠遠高于“儲蓄”。同時,本項研究集中于關注居民積蓄,可以避開在銀行儲蓄中清晰劃分“居民部門”、“政府部門”和“企業部門”儲蓄的難題。中國民眾歷來注重積蓄的傳統反而是主動抑制消費,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滯后更促使廣大民眾加大積蓄以求“自我保障”,積蓄由此成為當今中國社會的一種“必需”。這意味著,中國民眾在“必需消費”之外,還有“必需積蓄”,諸如家庭購房“基金”、子女教育“基金”、個人病老“基金”等,于是“非必需”的精神文化消費反而成了“必需積蓄”之外的“積蓄剩余”。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必須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與之相配套,中國經濟發展長期面臨國內消費需求不足的困擾,“十一五”前幾年全國城鄉文化消費需求增長下滑,而城鄉居民積蓄普遍猛增,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二各項測評指標及其設計思路本項評價體系設計并使用的測評指標一共分為三類八項。由于難尋可供借鑒的國內外現成經驗數據及其測算方法,這些指標多為本項評價從實際出發,從我國現行統計制度及其既有統計數據項目出發,精心構思甚至是獨創而來。(一)數量指標:文化消費絕對數值文化消費絕對值分為總量絕對值和人均絕對值兩類數值。各地總量需轉換為占全國份額值。1.文化消費總量份額值城鄉文化消費需求總量是文化產業生產總量實際進入日常生活消費的具體表現,也是文化建設和文化生產的發展成果實際轉化為廣大人民群眾文化消費需求的具體體現。然而,無論是各地生產總量還是消費總量數值背后,都存在省域大小、人口多少的差異,地區經濟規模、產業基礎等也都存在巨大差異,總量數值在各地不具備可比性。本項研究主要在全國層面直接考察城鄉文化消費需求總量增長態勢。各地城鄉文化消費需求總量絕對值本身不具可比性,但各地城鄉總量增長幅度和占全國份額變化卻可以進行比較。實際上,總量年均增長與份額變化是聯系在一起的,總量年均增長排序與份額變化排序也是一致的。1994~2014年全國城鄉文化消費總量增長態勢見圖1,囿于制圖篇幅,其中各五年時段末年直接對接,但其間增長數據仍為年度增長指數。文中分析歷年增長變化態勢時,則運用測評數據庫后臺演算功能,測算篩選出的最高與最低年度值包含圖里省略年度(后同)。圖11994~2014年全國城鄉文化消費總量增長態勢各地城鄉文化消費總量占全國份額變化,取決于全國與當地兩個方面的增長差異。1994~2014年,全國城鄉文化消費總量總增長1314.79%,年均增長14.17%。其中,第一個5年(1994~1999年,后同),總增長130.54%,年均增長18.18%;第二個5年(1999~2004年,后同),總增長81.69%,年均增長12.68%;第三個5年(2004~2009年,后同),總增長70.33%,年均增長11.24%;第四個5年(2009~2014年,后同),總增長98.30%,年均增長14.67%。最高增長年度為2002年,增長率為31.89%;次高增長年度為1995年,增長率為31.69%;最低增長年度為2001年,增長率為2.60%;次低增長年度為2008年,增長率為6.59%。此項指標測算中,全國城鄉總量自為基準,各地以自身總量占全國份額年度變化來衡量。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各地以上一年自身總量占全國份額為基數,譬如設2013年各自占全國份額為100,則2014年東部整體測算值為85.13,東北整體測算值為106.69,中部整體測算值為115.97,西部整體測算值為110.67。這表明,用此項指標檢測過去一年以來變化,中部、西部、東北份額顯著上升,皆獲“加分”;東部份額顯著下降,遭“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各地以起始年度自身總量占全國份額為基數,譬如設1994年各自占全國份額為100,則2014年東部整體測算值為91.54,東北整體測算值為108.06,中部整體測算值為100.02,西部整體測算值為100.98。這表明,用此項指標檢測過去20年以來變化,東北份額較明顯上升,西部、中部份額略微上升,皆獲“加分”;東部份額較明顯下降,遭“減分”。2.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文化消費的各項比值關系指標和比差校正指標,均需要依據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來加以演算。所以,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是一項基礎性指標。《中國統計年鑒》歷年卷直接提供了全國和省域城鎮與鄉村兩方面的人均文化消費統計數據,但城鄉綜合測評還需演算得出全國及各地城鄉綜合人均數值。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增長態勢見圖2。圖2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增長態勢由圖2并結合圖3可以看出,在“十一五”全國人均產值接近和超越3000美元的背景下,全國城鄉文化消費需求增長反而不如“十五”全國人均產值接近和超越1000美元期間。顯然,影響廣大人民群眾文化消費需求,不僅僅是單純的人均產值增長因素,還有深刻的社會發展背景因素。分析影響中國城鄉文化消費需求的相關因素,特別是厘清文化消費需求增長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格局的相關關系,對于擴大城鄉文化消費需求,增加城鄉文化消費總量,強化文化產業發展的內生動力,促進文化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至關重要。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總增長1135.91%,年均增長13.40%。其中,第一個5年總增長119.32%,年均增長17.01%;第二個5年總增長75.61%,年均增長11.92%;第三個5年總增長65.81%,年均增長10.64%;第四個5年總增長93.52%,年均增長14.12%。最高增長年度為2002年,增長率為31.01%;次高增長年度為1995年,增長率為30.27%;最低增長年度為2001年,增長率為1.86%;次低增長年度為2008年,增長率為6.05%。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全國城鄉總體人均值自為基準,各地以自身人均值與全國人均值之間的差距指數衡量。譬如,設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值為100,對照圖8進行比較演算(后同),東部整體測算值為118.66,東北整體測算值為94.20,中部整體測算值為90.08,西部整體測算值為83.46。這表明,在2014年,東部人均值較明顯高于全國人均值,此項指標檢測獲“加分”;東北、中部人均值略微低于全國人均值,西部人均值較明顯低于全國人均值,此項指標檢測皆遭“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城鄉均以自身起始年度相應數值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人均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1235.97、563.51、320.88和193.52。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城鄉人均值在各時段皆顯著提升,此項指標檢測獲顯著“加分”。各地依此類推。一般而言,全國及各地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總是處于持續增高之中,此項指標在縱向測評中實為最為強勁的“加分”因素。但是,一旦出現年度負增長,或整個五年期內時段負增長,甚至是兩個五年期連續十年累計負增長(少數省域鄉村層面即是如此),此項指標即成為“減分”因素。“十一五”期間各年里,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負增長導致“減分”的情況在各省域鄉村間屢見不鮮,甚至在各省域城鎮間也時有發生。(二)質量指標:文化消費相對比值盡可能利用現行統計制度下的各類國頒統計數據項,構成并衡量由此產生的各種關系比值,正是本項評價體系從實際出發建立測評指標系統的基本方法。人均文化消費數值與人均產值、收入、總消費、積蓄數值之間的關系分析,尤其是從中折射出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背景因素,是本項評價體系確立文化消費相對比值指標的依據。1.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比居民總消費與GDP的比例關系(居民消費率)可以衡量國內民生消費拉動GDP的效應,文化消費與GDP的比例關系(居民文化消費率)同樣可以衡量文化消費拉動GDP的效應,反過來看,則是我國經濟增長帶動民生和文化民生消費需求增長的實際效應。假設一個地區的城鄉居民消費和文化消費的民生需求長期得不到有力提升,那么生產增長和文化生產增長也就背離了自身依存的基本目的,恐怕只能視為某種“把手段當成目的”的無效生產。在此項指標的測算中,如果一個地區人均產值增長持續高漲,而城鄉居民人均文化消費需求增長連年低落,那么測評分值無疑將會降低。對于各地文化產業增加值,尤其需要進行如此衡量,以破解近幾年來各地愈演愈烈的“文化產業增加值追逐”現象,發展文化生產就是為了滿足文化消費需求,遺憾的是缺乏統一標準的逐年分地區文化產業增加值統計數據。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產值增長關系態勢見圖3。圖3全國人均產值、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及其間比例關系態勢圖3將全國人均產值、城鄉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轉換為圖形面積直觀比例,并設置動態曲線標明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的比值變動態勢。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比呈現波動下降走勢,其中在1995~2000年、2002年、2005年、2009年、2012~2014年出現增高,在1994年、2001年、2003~2004年、2006~2008年、2010~2011年均為降低。尤其是進入“十一五”以來,全國人均產值接近并超越3000美元期間,城鄉文化消費與產值比在較多年度持續下降。最高值為2002年的3.02%,最低值為2011年的2.09%。這就說明,人均產值數值達到特定高度,必將帶來文化消費需求高漲的所謂“國際經驗”,并不適用于“中國現實”。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比升降變化,取決于人均產值與人均文化消費兩個方面的增長差異。1994~2014年,全國人均產值總增長1046.80%,年均增長12.97%。人均產值總增長幅度為人均文化消費總增幅的92.16%,人均文化消費年均增長幅度高于人均產值年均增幅0.43個百分點。由于不同時期產值與文化消費增長出現差異,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比在第一個5年提高0.52個百分點,在第二個5年提高0.05個百分點,在第三個5年降低0.57個百分點,在第四個5年提高0.17個百分點,1994~2014年累計提高0.17個百分點。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全國城鄉總體比值自為基準,各地以自身比值與全國比值之間的差距指數衡量。譬如,設2014年全國城鄉此項比值為100,對照本書《全國省域城鄉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排行——1994~2004年測評與后續年度預測》表3,東部整體測算值為82.17,東北整體測算值為83.89,中部整體測算值為109.56,西部整體測算值為103.53。這表明,2014年,中部比值較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比值,西部比值略微高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獲“加分”;東北、東部比值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遭“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城鄉均以自身起始年度此項比值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此項比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107.78、87.00、85.33和107.75。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城鄉總體此項比值較明顯提高,此項指標檢測“加分”,其中最近5年以來較明顯好轉。各地依此類推。鑒于20年以來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的比值處于持續波動降低之中,此項指標在縱向測評中成為分量較重的“減分”因素,僅在很少幾個年度成為與上一年相比的微弱“加分”因素。令人欣喜的是,“十二五”以來此項比值略有提升,指數檢測相應得以“加分”。2.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收入比誠然,在各地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背后,還存在居民收入水平的差異,人均文化消費占當地人均收入比顯然更具有可比性。人均文化消費占當地人均收入比可以類比于一定收入水平下人均食物消費比重變化的“恩格爾定律”,體現了一定收入水平下的文化消費需求,不妨作為某種“文化民生系數”的演算基礎。倘若一個地區的城鄉居民人均文化消費在當地人均收入中占有較高比重,那么當地城鄉文化消費需求相對旺盛的事實就是毫無疑義的。反之,倘若一個地區的城鄉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也許不算低,但在當地人均收入中所占比重卻偏低,那么也不能表明當地城鄉文化消費需求旺盛。這就是比值關系比絕對數值更能說明問題的原因所在。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收入增長關系態勢見圖4。圖4全國城鄉人均收入、文化消費及其間比例關系態勢圖4將全國城鄉人均收入、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轉換為圖形面積直觀比例,并設置動態曲線標明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收入的比值變動態勢。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收入比呈現波動下降走勢,其中在1995~2000年、2002年、2005年、2009~2010年、2013~2014年出現增高,在1994年、2001年、2003~2004年、2006~2008年、2011~2012年均為降低。尤其是進入“十一五”以來,在全國城鄉人均收入持續增長期間,城鄉文化消費占收入比在較多年度持續下降。最高值為2002年的6.38%,最低值為1994年的4.75%。這就說明,人均收入增長導致恩格爾系數下降,必然帶來文化消費需求高漲的“合理推論”,也不適用于“中國現實”。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收入比升降變化,取決于人均收入與人均文化消費兩個方面的增長差異。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收入總增長982.06%,年均增長12.65%。人均收入總增長幅度為人均文化消費總增幅的86.46%,人均文化消費年均增長幅度高于人均收入年均增幅0.75個百分點。由于不同時期收入與文化消費增長出現差異,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收入的比重在第一個5年提高0.87個百分點,在第二個5年提高0.46個百分點,在第三個5年降低0.80個百分點,在第四個5年提高0.14個百分點,1994~2014年累計提高0.68個百分點。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全國城鄉總體比值自為基準,各地以自身比值與全國比值之間的差距指數衡量。譬如,設2014年全國城鄉此項比值為100,對照本書省域城鄉排行報告表4,東部整體測算值為92.18,東北整體測算值為96.92,中部整體測算值為107.70,西部整體測算值為109.70。這表明,2014年,西部、中部比值較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獲“加分”;東北比值略微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東部比值較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遭“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城鄉均以自身起始年度此項比值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此項比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114.22、96.45、89.18和102.67。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城鄉總體此項比值明顯提高,此項指標檢測“加分”,其中最近5年以來略有好轉。各地依此類推。鑒于20年以來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收入的比值在較多時間段上處于持續降低之中,此項指標在縱向測評中主要成為“減分”因素,僅在少數時間段前后相比成為“加分”因素。3.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總消費比同樣,在各地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背后,也存在人們消費水平的差異,人均文化消費占當地人均總消費比更具有可比性。人均文化消費占當地人均總消費比可以類比于人均食物消費占總消費支出比的“恩格爾系數”,體現出一定消費結構中的文化消費需求,不妨直接視為一種“文化民生系數”。把總消費分解為“非文消費”與文化消費,文化消費與非文消費的關系也就表現為文化消費占總消費比。倘若一個地區的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在當地人均總消費中占有較高比重,那么當地城鄉文化消費需求相對旺盛的事實也是確定無疑的。反之,倘若一個地區的城鄉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也許不算低,但在當地人均總消費中所占比重卻偏低,那么也不能表明當地城鄉文化消費需求旺盛。在此,同樣是比值關系比絕對數值更能說明問題。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總消費增長關系態勢見圖5。圖5全國城鄉人均總消費、文化消費及其間比例關系態勢圖5將全國城鄉人均總消費、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轉換為圖形面積直觀比例,并設置動態曲線標明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總消費的比值變動態勢。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總消費比總體上呈現波動上升走勢,其中在1995~2000年、2002年、2005年、2009~2010年、2013年出現增高,在1994年、2001年、2003~2004年、2006~2008年、2011~2012年、2014年均為降低。然而,進入“十一五”以來,在全國城鄉人均總消費持續增多期間,城鄉文化消費占總消費比在較多年度持續下降。最低值為1994年的5.76%,最高值為2002年的8.30%。這就說明,人均總消費增長引起消費結構發生變化,必定帶來文化消費需求高漲的“常識判斷”,同樣不適用于“中國現實”。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總消費比升降變化,取決于人均總消費與人均文化消費兩個方面的增長差異。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總消費總增長844.01%,年均增長11.88%。人均總消費總增長幅度為人均文化消費總增幅的74.30%,人均文化消費年均增長幅度高于人均總消費年均增幅1.52個百分點。由于不同時期總消費與文化消費增長出現差異,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總消費比在第一個5年提高1.66個百分點,在第二個5年提高0.61個百分點,在第三個5年降低0.80個百分點,在第四個5年提高0.31個百分點,1994~2014年累計提高1.78個百分點。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全國城鄉總體比值自為基準,各地以自身比值與全國比值之間的差距指數衡量。譬如,設2014年全國城鄉此項比值為100,對照本書省域城鄉排行報告表5,東部整體測算值為93.38,東北整體測算值為96.45,中部整體測算值為110.13,西部整體測算值為104.18。這表明,在2014年,中部比值明顯高于全國平均比值,西部比值略微高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獲“加分”;東北比值略微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東部比值較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遭“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城鄉均以自身起始年度此項比值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此項比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130.93、101.59、93.91和104.29。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城鄉總體此項比值顯著提高,此項指標檢測“加分”,其中最近5年以來略有好轉。各地依此類推。鑒于20年以來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占人均總消費的比值大體處于波動上升之中,此項指標在縱向測評中多成為“加分”因素,僅有少數時間段前后相比成為“減分”因素。4.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非文消費剩余比對應于“非文消費”,便有“非文消費剩余”,文化消費與積蓄之和即為“非文消費剩余”,亦即人均收入與非文消費之差。這是本項評價體系獨創的一種特殊思考和變通設計,目的在于關注并測評文化消費與積蓄之間的特定關系值。如果把“非文消費”假定為物質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必需消費”,那么文化消費作為“非必需”消費自然與積蓄一起應歸入“非文消費剩余”。這樣一來,對應于“非必需”文化消費與“必需”非文消費的關系處理為文化消費占總消費比,文化消費與積蓄的關系也就處理為文化消費與非文消費剩余比。倘若一個地區的城鄉居民人均積蓄增長極度攀升,勢必直接擠壓作為“積蓄剩余”的“非必需”文化消費,那么當地城鄉文化消費需求萎縮的事實也就顯而易見。這就是中國民眾文化消費需求的“積蓄增長負相關效應”。之所以把文化消費與積蓄的關系分析處理為文化消費與非文消費剩余比,還有一個技術原因:本項評價體系的指標設計需要同樣可以分別適用于城鄉綜合、城鎮和鄉村單獨測評。鄉村居民消費支出包括實物消費,而收入卻是指“純收入”;少數地方在少數年度鄉村居民人均總消費略大于人均收入,人均積蓄便成為負值,于是在測評演算中也會出現不合理的負值指數。變通設計為文化消費與非文消費剩余比,也就避開了這一技術難題。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非文消費剩余增長關系態勢見圖6。圖6全國城鄉人均非文消費剩余、文化消費及其間比例關系態勢圖6將全國城鄉人均非文消費剩余、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轉換為圖形面積直觀比例,并設置動態曲線標明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非文消費剩余的比值變動態勢。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非文消費剩余比呈現略有波動的持續下降走勢,其中在1995年、2000年、2002年、2005年、2009年、2014年出現增高,在1994年、1996~1999年、2001年、2003~2004年、2006~2008年、2010~2013年均為降低。尤其是進入“十一五”以來,在全國城鄉人均積蓄持續增大期間,城鄉文化消費與非文消費剩余比在較多年度持續顯著下降。最高值為1995年的22.15%,最低值為2013年的14.14%。這就說明,人均積蓄增長造成人們“必需”消費之外余錢增多,勢必帶來文化消費需求高漲的“臆想假說”,還是不適用于“中國現實”。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非文消費剩余比升降變化,取決于人均非文消費剩余與人均文化消費兩個方面的增長差異。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非文消費剩余總增長1522.72%,年均增長14.95%。人均非文消費剩余總增長幅度為人均文化消費總增幅的1.34倍,人均文化消費年均增長幅度低于人均非文消費剩余年均增幅1.55個百分點。由于不同時期非文消費剩余與文化消費增長出現差異,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非文消費剩余比在第一個5年降低2.43個百分點,在第二個5年提高1.21個百分點,在第三個5年降低3.64個百分點,在第四個5年降低0.20個百分點,1994~2014年累計降低5.05個百分點。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全國城鄉總體比值自為基準,各地以自身比值與全國比值之間的差距指數衡量。譬如,設2014年全國城鄉此項比值為100,對照本書省域城鄉排行報告表6,東部整體測算值為90.84,東北整體測算值為98.45,中部整體測算值為101.65,西部整體測算值為121.59。這表明,在2014年,西部比值顯著高于全國平均比值,中部比值略微高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獲“加分”;東北比值略微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東部比值較明顯低于全國平均比值,此項指標檢測皆遭“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城鄉均以自身起始年度此項比值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此項比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76.17、86.00、80.81和98.78。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城鄉總體此項比值顯著降低,此項指標檢測“減分”,其中最近5年以來仍略有惡化。各地依此類推。鑒于20年以來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非文消費剩余的比值大體上處于持續明顯降低之中,此項指標在縱向測評中顯然成為分量很重的“減分”因素,僅在很少幾個年度成為與上一年相比的微弱“加分”因素。以上從四個方面考察全國城鄉文化消費相關比值關系變化,全都呈現頗為一致的變動走向,本身就可以形成一種相互驗證的內在聯系。這足以表明,本項評價體系精心設計選取這樣一些指標,來檢驗城鄉文化消費需求增長與全國經濟發展、城鄉民生增進之間的整體協調關系,無疑是可行的。(三)均衡性校正指標:文化消費比差系數盡快消除中國經濟、社會、民生發展各方面的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實現“城鄉一體化”和“區域均衡發展”,保障全國各地城鄉居民的同等“國民待遇”,應當成為國家和地方實績及各級政府政績考核的主要指標,這也是當前國家建設、社會治理中最大的“維穩”要務。民生的要義首先在于社會公平,在人文發展領域尤其如此,民生至上,均衡優先,必須成為文化建設與發展的基本原則。本項評價體系首創將衡量城鄉差距的“城鄉比”統計指數之倒數用于通約演算,使“城鄉比”成為測評指標;同時獨創用以衡量地區差距的“地區差”測評指標,并完成全國、各大區域、省域和中心城市間的通約演算。在“科學發展、統籌協調”的背景下,這兩項指標可以作為檢驗文化消費需求均等性的重要標準。文化消費的城鄉差距、地區差距體現出文化需求城鄉、區域之間增長不均衡的嚴重缺陷,“增長的缺陷”實質上就是對于增長成效的自然扣除。這兩項校正指標類似于“綠色GDP”的“節能減排”折算扣除,意在推進文化發展成果的城鄉、區域均等共享,促成保障社會公平的必要體制和可行機制。1.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在當今中國,“像歐洲”一樣的城市與“像非洲”一樣的鄉村形成鮮明對照,事實上強化了上古以來根深蒂固的“國野之分”傳統社會分層格局。近幾年來,國家大力推進解決“重中之重”的“三農”問題,倡導“城市反哺鄉村”,已經取得顯著進步。但是,各地城市發展擁有更大的加速度,城鄉差距并未改觀,反而迅速拉大。文化消費城鄉比表達為以鄉村人均數值為1來衡量的城鎮人均數值倍數比。城鄉比的理想值必定是1,即城鄉之間無差距,城鎮與鄉村人均數值之比呈現為1∶1。以各地城鄉比的倒數作為權衡指數,在理想狀況下1的倒數仍為1,以1衡量任何數值仍為原數值本身。只要城鄉比大于1,作為其倒數的指數值便小于1,權衡折扣便發生作用;反之,若城鄉比小于1出現“倒掛”,即鄉村人均文化消費反而高于城鎮,權衡方式奉行“矯枉必須過正”原則,自然予以“加分”。1994~2014年全國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變動態勢見圖7。圖71994~2014年全國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變動態勢圖7將全國城鎮與鄉村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轉換為圖形面積直觀比例,并設置動態曲線標明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變動態勢。1994~2014年,全國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大體上呈現極為顯著的逐步擴大走勢,其中在1994~1996年、1998年、2000~2001年、2003年、2005年、2012年、2014年呈現為縮減,1997年、1999年、2002年、2004年、2006~2011年、2013年均為擴增。這就說明,1994年以來,在全國經濟發展、城鎮居民收入較高增長,文化消費也相對較高增長的同時,鄉村居民文化消費增長卻明顯偏低。進入“十五”以來十余年間,全國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在較多年度持續明顯擴大,鄉村層面的文化民生(文化消費為最主要指標)進步遠遠落后于城鎮層面。全國文化消費城鄉比大小及其變化,取決于全國城鎮與鄉村兩個方面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及其增長差異。鑒于總報告里已有詳盡的城鄉增長對比分析,此處從簡。1994~2014年,全國城鎮人均文化消費總增長幅度為鄉村人均文化消費總增幅的91.42%,鄉村人均文化消費年均增長幅度高于城鎮人均文化消費年均增幅0.46個百分點。由于不同時期城鎮與鄉村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及其增長差異顯著,全國文化消費城鄉比在第一個5年縮小11.11%,在第二個5年擴大32.16%,在第三個5年擴大26.89%,在第四個5年縮小38.16%,1994~2014年累計縮小7.83%。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以城鄉比無差距理想值衡量,無論全國還是各地,只要城鄉比大于1就一律“減分”,而城鄉比小于1(即城鄉“倒掛”,城鎮人均值反而低于鄉村)反獲“加分”。譬如,設無差距理想值為100,則2014年全國總體測算值(1/N×100,N=城鄉比)僅為66.61,即此項指標檢測“失分”達到33.39%。對照本書省域城鄉排行報告表7依此類推,東部整體測算值為63.26,東北整體測算值為97.04,中部整體測算值為78.22,西部整體測算值為64.32。這表明,用此項指標檢測,2014年,東北“失分”顯著小于全國總體“失分”,中部“失分”較明顯小于全國總體“失分”,西部、東部“失分”略微大于全國總體“失分”,皆遭顯著“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均以自身起始年度城鄉比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城鄉比數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108.50、96.44、127.45和161.72。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總體城鄉比較明顯縮小,此項指標檢測“加分”,其中最近5年以來顯著好轉。各地依此類推。鑒于20年以來全國及各省域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大體上處于持續顯著擴大之中,此項指標在橫向測評和縱向測評中主要成為分量很重的“減分”因素。不過,在“城鄉倒掛”的局部地區則成為橫向測評的“加分”因素,在若干年度也成為全國及各地與上一年相比縱向測評的“加分”因素。必須說明,若城鎮方面也取“文化教育消費”來衡量,實際上的城鄉差距更大——2014年全國總體文化教育消費城鄉比高達2.4925(城鄉比、地區差數值差異細微,破例使用4位小數表達)。即便把鄉村“文化教育消費”籠統作為“文化消費”來看待,文化消費城鄉比的擴大也已經到了必須予以極度重視的程度。2.人均文化消費地區差在當今中國,東部發展的“率先”與西部發展的滯后也形成鮮明對照,全國各地經濟、社會、民生發展諸方面事實上存在的“準聯邦制”局面極不利于單一制共和國的國家整體治理。十余年來,國家相繼實施“西部大開發”“中部崛起”“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但東部各地已經爭相宣言“率先實現現代化”,區域發展差距還在繼續擴大。衡量地區差需要確定一個基準值,那就是人均文化消費全國平均值,只有這樣才能在全國及各地形成可比性。以人均文化消費全國平均值為1來衡量各地的文化消費人均值,得到各自距離全國平均值的絕對偏差值,不論高于還是低于全國平均值,皆為偏離。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取相應范圍內各省域絕對偏差值的平均值,全國則取31個省域絕對偏差值的平均值。基準指數1加上各地絕對偏差值或其平均值,分別作為各省域、四大區域和全國文化消費地區差。地區差的理想值同樣為1,即地區之間無差距,各地人均數值之比呈現為1∶1∶1……同樣以地區差的倒數作為權衡指數,與城鄉比倒演算的不同之處在于,這里沒有“倒掛”,任何地方高于全國平均值的偏離須扣除“未能帶動均衡增長”的折扣,低于全國平均值的偏離須扣除“拖了均衡增長后腿”的折扣。這就是說,“率先”增長與“滯后”增長一樣,同為“均衡增長”之偏差,都會“失分”。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地區差變動態勢見圖8。必須說明,全國文化消費地區差必須基于全部31個省域數值進行演算,這里出于制圖方便考慮,姑且用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代替31個省域作為示意。圖8將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城鄉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轉換為圖形面積直觀比例,并設置動態曲線標明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地區差變動態勢。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地區差大體上呈現較為明顯的逐步擴大走勢,其中在1995年、1997~1998年、2000~2001年、2003年、2005年、2009~2010年、2012~2014年縮減,在1994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4年、2006~2008年、2011年擴增。這就表明,1994年以來,在全國經濟發展,東部發達地區居民收入明顯增長,文化消費也相對明顯增長的同時,中西部地區居民文化消費增長卻明顯偏低。進入“十五”以來的十余年間,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地區差持續明顯擴大,最近兩年才有所改變。圖81994~2014年全國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地區差變動態勢全國城鄉文化消費地區差大小及其擴減變化,取決于全國及31個省域城鄉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及其增長差異。鑒于直接使用31個省域數據無法融入一圖,此處權變使用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數據舉例說明。對照圖2,2014年,東部城鄉整體人均文化消費絕對值高于全國城鄉人均值18.66%,亦即東部城鄉整體與全國總體基準值1的偏差值為0.1866,假設這是某一省域,則該省域地區差為1.1866。對照本書省域城鄉排行報告表8,以東部10省域城鄉人均值分別進行同樣演算,取10省域偏差值的平均值,東部城鄉文化消費地區差為1.3680。再進一步解釋,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地區差取相關全部省域偏差值的平均值,而并非取區域整體偏差值。東部10個省域各自的偏差值遠離東部整體偏差,更加偏高或偏低,因而東部城鄉文化消費地區差大于東部整體偏差值。全國及東北和中西部演算依此類推。由于不同時期31個省域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增長絕對值及其增長差異明顯,較多省域人均值及其增長分別向“率先”與“滯后”兩極偏離,以上分析用四大區域替代演示。綜合31個省域城鄉人均文化消費增長變化,全國城鄉文化消費地區差在第一個5年縮小2.94%,在第二個5年擴大2.35%,在第三個5年擴大2.06%,在第四個5年縮小14.48%,1994~2014年累計縮小13.28%。此項指標在各年度橫向測評里,以地區差無差距理想值衡量,無論全國還是各地,只要存在地區差一律“減分”,而且沒有“倒掛”的例外。譬如,設無差距理想值為100,則2014年全國總體測算值(1/N×100,N=地區差)為80.33,即此項指標檢測“失分”達到19.67%。對照本書省域城鄉排行報告表8依此類推,東部整體測算值為73.10,東北整體測算值為88.66,中部整體測算值為87.00,西部整體測算值為82.03。這表明,用此項指標檢測,2014年,東北、中部“失分”較明顯小于全國總體“失分”,西部“失分”略微小于全國總體“失分”,東部“失分”較明顯大于全國總體“失分”,皆遭明顯“減分”。在歷年度縱向測評里,全國及各地均以自身起始年度地區差為基數衡量。譬如,分別設全國城鄉總體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09年地區差數值為100,則2014年測算值分別為115.31、111.92、114.56和116.93。這意味著,分別考察20年及其間各五年時段以來變化,全國城鄉總體地區差顯著縮小,此項指標檢測“加分”,其中最近5年以來顯著好轉。各地依此類推。鑒于20年以來全國城鄉地區差大體上處于逐步緩慢擴大之中,近兩年才逆轉明顯縮小,此項指標在橫向測評和縱向測評中也就由前期的“減分”因素轉變成為近年的“加分”因素。文化消費需求的城鄉差距、地區差距是城鎮與鄉村之間、地區之間民生和文化民生發展不平衡造成的,各省域都應對此承擔責任,接受相應的折算扣除。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也是如此,其間的省域共同承擔責任。全國總體文化消費城鄉比、地區差的折算“失分”當然應由全國共同承擔責任,在全國層面加以扣除。民生建設、人文發展的要義首先在于公平正義和均等協調。三指標權重分配與測評演算方式全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地方經濟增長及民眾收入水平、消費結構、積蓄習慣等差異極大,同時應用多項衡量指標展開綜合評價,有可能在各地達成一定平衡。各地或許會在不同指標上各有千秋,不論任何一個方面的指標優勢都能夠得到彰顯,最后多重指標綜合為統一的景氣指數評價結果,在各地形成簡潔直觀的綜合效應比較。測評方式必須充分考慮到全國各地發展不平衡的現狀,保證評價結果真正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為了在各地實現相同起點的公平測評,本項評價體系特別設計出基于既往年度自身狀況的歷時性基數值縱向測評。本項評價體系各項指標及其演算權重和測評方式見表2。表2中國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指標及其演算權重和測評方式在此間文化消費需求的種種量化體現中,總量份額值、人均絕對值、四項比值皆為現實狀況的定量反映,沒有理論值或理想值可依,分別以全國總量基數值、總體人均值、總體比值來衡量各地高下;城鄉比和地區差卻有無差距理想值,于是,測評演算顯然應當圍繞全國基數值、平均值和無差距理想值來設計。協調性平衡指標其實是對關系值的另一類檢測,不像比值那樣測算絕對值關系,而是測算增長率差異,不必單獨闡述而借此簡單說明。本項測評向自己的直接后繼者“中國人民生活發展指數檢測體系”反躬學習,“引進”新增文化消費與產值、居民收入、總消費、積蓄之間四項增長率比差指標。這一類演算中全國及各地差距極其微小,在省域之間起到“平衡器”作用,避免綜合評價指數畸高畸低,以細微出入確定各地排行。畢竟評價排行的目的不是分出各省域高下,而是找出全國及各地自身存在的協調性、均衡性差距。(一)各項測評指標的權重分配同時運用多項指標展開綜合評價時,各項指標之間的權重分配便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各類權重值一般都沒有理論值或理想值可依,而主要是一種經驗值。各地人均文化消費絕對數值的可比性較差,而文化消費相關比值關系更具可比性,可以衡量出各地不同經濟背景、收入水平、消費結構、積蓄習慣之下的文化消費需求狀況,因而比值關系指標的權重高于絕對數值指標。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持續擴大是當今中國最明顯的“發展缺陷”,城鄉比和地區差指標權重基于城鄉、地區無差距理想狀態的綜合測算結果反推:由于一些地區其他指標有可能得分較高,以至于拉高綜合分值,而城鄉比、地區差事實上顯著存在,因而此類校正指標權重應當較大,以調控綜合分值達到“理想值100”的地區不宜過多,超出“理想值100”的“超理想”分值不宜過高。與此同時,在較長時段的縱向測評中,譬如歷時五年、十年縱向測評中,應能保證全國大部分地區綜合評價的景氣指數有所提升。這就需要在橫向測評“從嚴”而縱向測評“從寬”之間尋求有效平衡。由于新增相應數值之間歷年增長率比差指標,為了協調全部各項指標間演算權重分配,原有若干指標的演算權重亦相應微調。鑒于需與既往數年特別是上年推出的評價排行形成良性協調,經過反復調試,以上年橫向測評、縱向測評結果對應檢驗,其間變動極小。這是對“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的必要改進完善。誠然,測評指標可以繼續增加,指標間權重也不妨加以調整,原有權重分配比例關系可能發生變化,因而評價結果百分值不具有絕對值意義。但是,只要使用同樣的指標,按照同樣的權重進行演算,采用同樣的測評方式得出結果,就必定具有縱向對比年度間升降、橫向比較地區間高低的相對值可比性。這樣的指標權重分配同時顧及了多層次、多角度分析測評的演算模型相容性。其實,就《中國統計年鑒》基礎數據嚴格說起來,由于各地鄉村居民文化消費與教育消費數值未予區分,實際上的文化消費城鄉比理應要大得多,因此一并進行文化教育消費分析測評想必更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正是鑒于此,本項評價體系必須同時能夠兼用于城鄉綜合、城鎮與鄉村單獨三個方面的文化消費、教育消費和文化教育消費三種類型的分析測評,其評價指標系統和測評演算模型必須統一。所有指標演算測評通用于全國總體、東、中、西部和東北四大區域整體、31個省域和36個中心城市,已分別推出31個省域城鄉綜合、城鎮單行、鄉村單行三個層面的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排行以及36個中心城市文化教育消費需求景氣評價排行。本書為《中國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報告》第6個年度卷,而《中國城鎮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報告》《中國鄉村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報告》《中國中心城市文化消費需求景氣評價報告》單獨出版兩個年卷。此外,多年來筆者已在各刊物發表眾多研究報告,展開31個省域之城鄉綜合、城鎮單行、鄉村單行及36個中心城市文化(教育)消費需求景氣評價排行。(二)城鎮與鄉村單行測評的特殊說明有必要專門予以說明,在分別針對城鎮居民與鄉村居民文化消費需求景氣的單行測評操作中,人均文化消費與人均產值比例關系、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差距兩項指標具有特殊性。(1)《中國統計年鑒》發布全國及各省域人均產值數據并不區分城鄉范圍。在城鄉綜合演算測評中,人均文化消費已經演算為城鄉綜合數值,與人均產值數值形成城鄉綜合的比例關系值;而在城鎮與鄉村單行演算測評中,則是城鎮或鄉村單方面的人均文化消費數值分別與城鄉綜合的人均產值數值形成比例關系值,可揭示同一經濟增長背景下城鄉之間文化消費需求增進的差距。其間顯然有所不同,體現為綜合與不同側面的關系。(2)本項評價體系將統計數據中用以表示城鄉差距的“城鄉比”設置為一項校正指標。在城鄉綜合演算測評中,人均文化消費城鄉比揭示了城鄉綜合數值中實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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