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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一)注:1、從中國與古羅馬的土地制度發展史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土地兼并并不是由土地私有制引起的,相反,如下文所述,土地私有產權明晰的條件下會阻礙大地產的形成。2、原來學歷史總不喜歡弱宋,后來這種思想從讀錢穆的系列書時慢慢改觀,今日從土地制度這個角度,同樣可以得出結論,宋朝是中國的一個巔峰,而人口過剩這一因素阻礙了這個天水一朝,阻礙了整個中國向更牛逼的境界發展,遺憾啊……文后轉載《陳寅恪談“天水一朝'》,雖然從土地制度的角度得出的結論與該文迥然不同。3、不知為什么,從趙剛的《中國土地制度史》等從經濟學角度探討土地問題的觀點比起來,總覺得從法律角度看問題其實挺膚淺媵理的……不及人家那么一針見血。一、土地所有權制1、上古的井田制中國古代實行過井田式的土地公有制,公有土地授田額隨著農民耕作能力而逐漸提高。在古代助法的井田制度下,每井有八家共耕的百畝公田,另有一些專為祭祀之用的公田稱為籍田.后技術上的困難使政府放棄了死板的助法井田制,到周宣王時期改采靈活的公田配授辦法即徹法,徹是征收田賦之義,此種土地規劃就是阡陌之制。助與徹是兩種不同的公有土地配授辦法,前者有公田,后者無公司助法以八家農戶為單位,集體配授農地;徹法以每個農戶為單元,個別配授農地.徹法很接近私產制度。秦孝公用商鞅變法,改革土地制度,不過是承認既定的事實,使土地私有之傾向得以合法化從此土地可以公開買賣,他所廢除的不是助法,而是徹法.2、秦以后的土地私有制自秦以后,私有土地是中國歷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權制.各朝代也有各種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是數量都遠不及私有土地多。只有在485—780年近三百年間發生例外變化,這一時期實行的均田法,使私有土地范圍大為縮小,到了唐朝中葉,這種制度敗壞,全國范圍又恢復了以私有土地為主流的制度。從均田法恢復到土地私有制的過程中,產生了一個新的名詞即莊園。唐宋的莊園不是封建制度下領主的領地,而是近似英國十三四世紀的圈地運動,即公有農地私有化的一種進程.土地私有制的產權原則上應該包括自由使用權(出佃或自營)、自由買賣及遺贈之權,不過有的朝代的法律對上述產權之行使曾多少設有些限制。土地買賣自秦漢開始已是公開而合法的。土地買賣或轉移時,雙方立有契券,以證明產權之轉讓與歸屬,這是自漢以來既有之慣例,當時對于土地所有權的內容已有相當統一的定義與解釋.隋唐開始從笨重的地券與碑石演變成在紙簡上書寫的土地買賣之地契.此外還有政府發給田地所有人的產權證明文件,中國很早就開始實行一種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制度。到了唐代實行文牒制度,到了南宋推行魚鱗冊的土地登記制度。與土地買賣密切相關的是土地的典押.這種以土地為對象的交易在土地自由買賣合法化以后不久就發生并逐漸制度化,大體分為土地抵押與土地典當兩種方式。3、限田與均田建立土地私有制以來,一直存在土地分配不均的問題。歷朝因客觀條件不同,土地分配不均的程度有很大差異,某些限田與均田的措施,也未必純粹是為了解決土地分配的問題。西漢是進入土地私有制的初期,對地權分配不均之事較其他朝代更為敏感,因此西漢的限田與恢復國有土地的呼聲也最多.漢哀帝曾局部試行過限田的方法,但并不成功。王莽改制的重點之一是恢復土地國有制,然后平均給農民耕種即均田,但失敗。西晉訂立課田制度加上占田之法,即肯定土地私有制下進行限田,占田是人民擁有土地私產的最高限額,課田是在占田限度內應繳納田賦的田畝數。西晉與兩漢相比,農業資源的條件上有巨大的變化,長期戰亂使人口大幅減少土地大量荒蕪,人口密度大為降低。西晉面臨的嚴重問題不是地權分配不均,而是人力不足。所以達成利用現有人力從事農耕的方法之一就是擬定具有激勵性的田賦制度。漢時的田賦原則上是按實際生產量課征固定的稅率,即以產量為稅基的比例稅制;曹魏時期田賦改按實際耕種的畝數,每畝征收定額谷物,田賦負擔與實際產量沒有直接關系;而西晉田賦的征收不是按實際耕種的畝數為計算基礎,而是依假定的田地面積征收田賦,其要點是依一個人的生產能力來定稅,而不是依其實際生產量或所得來定稅,以刺激生產發揮人力。于是西晉的賦稅法將戶調與課田分開,前者按戶征收,后者按丁征收。因為地多人少,占有大量土地而找不到足夠勞動力同樣是資源浪費,所以合理方法是限制人們占有的農地數量,使之與實際的勞動力相配合,所以政府頒發占田法令作為課田法的補充,只是這種占田用意不是防止兼并,而是防止農田閑置。(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但相比較課田制度,占田法不是西晉政府的土地政策中心而是一個輔助法規,所以未曾嚴格實行。北魏倡行的均田法是晉以后最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是自秦廢井田以后兩千年內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變革。改革原因有三:一,戰爭導致大量無主荒田,二,許多農民流落城市成為不事生產的游民,三,很多巨室士族自成生產單位導致許多鄉民投靠構成蔭護制度,每單位耕地上的人口密度極高資源配合極不合理,而且導致政府稅源枯竭。總之,當時最嚴重的問題是生產資源的配合極端不合理,人力與地力兩者均不能充分利用.孝文帝實行均田法,加強“三長制",徹底清查戶口,將境內土地收歸國有,按勞動力多寡分配給農民耕種,即擴大早年的計口授田辦法。1,均田制的首要目的是企圖達到耕地與人口的合理配置而非限制兼并;2,均田制的基礎是土地國有化,但并未放棄土地私有制,將土地分為露田、桑田、麻田及宅地四類,依土地利用的性質決定其所有權,桑田與宅地實質上是使用人的私有土地,不過在數量上設有限制。從北魏太和九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依楊炎之議創兩稅法,近三百年實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實施地區,因朝代不同而有變動。促使均田制崩潰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國內全部耕地面積追不上人口的增長;另一大弊病是長期實施以后,因不斷地授田與還田,農田被分割成零星小塊,每家田產零散坐落四方,耕作者終日奔走距離頗遠的田塊之間,造成人力重大浪費;均田制破產的第三個主因是私有土地的擴大;最后戰亂與人口播遷是導致均田制破壞的一項因素。到了唐德宗時,均田制徹底破產,完全承認土地私有制,并依兩稅法課稅,從此以后,土地私有制的主導地位確立無疑。偶爾有限田與均田立法,或未貫徹執行,或局部實行而歷時不久4、政府及皇室直接經營的公地政府實際掌握的公田數量常常變動,一般大亂之后或開國之初公田數量均大幅增加。西漢沿襲秦制,公田歸大司農掌管,另有一小部分屬少府掌管,其收入歸于皇室,這種制度就是后世皇莊與清代內務府莊園之起源。漢武帝特別重視官田,一方面沒收商人田產,一方面政府大力推動墾荒倡屯田之制,因屯墾人身份不同分為軍屯、民屯和犯屯.歷朝或多或少都有屯田之舉,屯田區主要分布在北方邊疆地區,三國時屯田制度達到最高潮。隋時增設公廨田,屬政府直接掌管的公田的一部分,收入以供公用。唐代設立許多屬于中央政府或皇室的官莊.五代時政府官田的面積降至最低程度,北宋建國后官田的比重再度上升,明朝在前代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官田的面積。清朝的土地政策似乎很矛盾,一方面在關內把官田面積減縮到最小程度,同時清朝皇莊的規模遠較明時為大,另一方面在關外留置了大量的國有荒地即官荒,不拓展為官田熟地,也不許人民去開墾。5、祿田、勛田及賜田漢以后歷朝皇帝以公田撥給在職官吏,以田中產物作為官吏任官的薪俸,稱祿田或職田,官吏去職時將田地退還給政府;有時皇帝將公田賞賜給官吏作為私產,是勛田或賜田.漢代王侯封君之封地,并不是皇帝所賞賜的土地所有權,而是一種世襲的課稅權,作為王侯的經常收入謂之食邑.在北朝,祿田制度與均田制結合起來,到了唐初分為勛授永業田、官人永業田、諸官職分田、公廨田,前兩者是世襲的私產,諸官職分田按規定是隨職授收,但往往變成私產,公廨田不歸官吏私人使用.官吏給田逐漸侵蝕了均田制的基礎。五代及宋初無職田的設置,到宋真宗恢復了職田的規定以代替官吏之俸給。明洪武政府決定以祿米制取代祿田制,各歸舊賜田于官,但此后歷朝還是有賜田之特例。入清以來另一種形式的賜地即旗地,至光緒旗地可以完全自由轉移所有權.歷朝除了將公田以各種理由賞賜給有特殊身份的私人或家族供其使用,也屢將公田頒賜給寺院等宗教機構或非盈利組合,作為經費來源之事,在迷信最盛行的幾個朝代中尤其常見,數量也最可觀。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二)二、耕地的分配1、人口與耕地從秦漢到南北朝這一長時期,平均農場面積,也就是每家農戶所得之耕地與播種面積大體上是由農民勞動力所能負擔的合理面積所決定,土地尚未形成制約性的生產要素,由于技術的改良,每家農戶可以負擔的播種面積有上升的趨勢。這種局面維持到隋唐以后發生轉變。從隋唐以后的中國農業生產,從人力地力的配置關系而言,進入到一個新的時期。人口增長超過了耕地面積增加的速度,土地逐漸變成制約的生產要素,每戶農民可得之耕地面積,主要受耕地有無所決定。從北魏到唐中葉,均田制實行的結果可以很明顯的反映出從人力制約到土地制約的過度情形。北齊、隋唐的均田法規則都反映了逐漸加強的人口壓力。到唐時為止,(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每人平均耕地數量未曾下降,但因農民生產力提高,唐時乃發生了土地相對不足的現象,唐以后,每人平均耕地開始下降,形成了絕對性的耕地不足現象.從唐中葉開始,中國國內每人平均耕地面積的變化總趨勢是下降的。雖然細觀之隨著動亂和改朝換代使得其中又有許多循環。2、影響耕地分配的因素(1)租稅制度的影響中國私有土地制度一開始就產生一個矛盾的現象,一方面許多人非議新制度導致土地分配極端不均,另一方面國內又有大量可供使用的荒地無人開墾耕種。對這個矛盾現象的答案在于租稅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很長一段時期,租稅結構是促成土地高度集中的主因。農業生產者的稅負一向偏重,工商業者只負擔一些雜稅。農業生產者的租稅大體歸納為兩大系統,第一個系統是田賦,兩漢采取農業收益稅的形式,但依當時政府行政效率及技術水平很難度量農民實際產量,到了東晉改為土地稅,以后歷朝大體沿襲此制。另一個系統是人頭稅,或是按勞動力單位,即所謂的丁者征課,或按法定的標準戶來課征。在西晉限田之前,這兩個系統的租稅表面是獨立的,但在實際征收時是互相關聯的。田賦理論上是比例稅,人頭稅是定額稅,這兩種稅都因土地所有權之存在而發生,它們的總稅負便變成了急驟累退的稅率,每單位產量或收入所負擔的總稅額因土地擁有量之上升而遞減.這兩種稅制比較之下,田賦的負擔遠較人頭稅為輕,其法定稅率各朝代都能維持在總收獲量的10%以下。在這種稅負重而又高度累退的租稅結構下,農民如果在很小的一塊田地上生產,每年的凈得將不足以繳納租稅,土地不是資產而是一種負債,所以許多小土地所有者在無法擴大其土地擁有量的情形下只好放棄土地全家逃亡以避免納稅,更多的小農將他們的田地獻給富豪以求蔭庇,是為“帶產投靠”.這樣富豪在擴充田產的同時獲得必要的勞動力,在許多朝代許多富豪因政治地位或官職而享有免除賦役的特權或非法這么做,勞動力與土地同時向大戶集中.于是累退租稅結構的后果,造成一個惡性循環。人民棄產逃亡或帶產依托富豪,政府課稅的基礎便日形縮小,因而不得不提高稅率,結果迫使更多農民棄產投靠,殘留在編戶內的納稅人數更少,最后全面崩潰.針對這種趨勢,政府早晚要謀求改制。西晉的限田制,便含有租稅改革的意味,企圖以對每戶私有土地數量的限制來避免租稅負擔的累退現象。這一理想后來進一步發展成北朝的均田制。即使在均田制,土地的分配也不是完全平均的,因為允許蓄養奴婢,奴婢可分得若干田,結果導致多蓄奴婢從事耕作.唐朝兩稅法是中國稅租史上的一大改革,這種綜合財產稅可以改變歷來的累退性租稅結構,也可以免除豪強蔭庇客戶的弊病,不幸實施的方法不善,也沒有良好的客觀條件支持,結果弊端叢生。宋朝的租稅制度對土地分配和利用的影響較以往復雜,基本上還是以田產的有無來決定住戶有無納稅之義務,也就是將農民分為主客兩類,主戶要納稅,又稱稅戶,客戶無納稅之義務。主戶又依財產總額分為五等,第五等免服徭役。這種制度導致兩種不同的逃避方式,第一如往昔,放棄土地以取得免賦役的客戶資格,第二是將家庭拆散,以達到分散財產成為第五等戶的標準。這兩種逃役的方式對于土地分配可以產生兩種相反的作用,在某種程度內相互抵消,北宋初期土地集中的情形較以往緩和.明朝田賦與力役均按田產數量比例征課,基本上符合“賦役合一”的精神,后萬歷年間推行一條鞭法,是這種賦役合一趨勢的進一步發展.這種租稅制度若嚴格施行的話,應該可以避免以往的租稅負擔急驟累退的現象,不幸法令廢弛、富戶逃稅、官員免稅等現象更為突出。因投靠及投獻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現象到了清朝才逐漸緩和下來。清朝是比例稅率,到了雍正二年將地丁合一統一征收,基本消除了獻產投靠的客觀條件。(2)商業資金流向農村中國歷來重農思想,農村吸引過多資金,商人買地非常普遍。歷來學者稱之為商人兼并農民,認為是造成土地集中的原因之一,但是總體效果并非如此,商人投資買地,會增加地主的人數,但卻使變成頭號大地主的機會減少,而且經商收益率高,為貧苦無地的農戶提供了新的出路,于是無地之人變成業主的機會增大。重農傳統對于中國歷史上的資源分配與資源利用產生深遠的不利影響。土地始終是最重要的投資對象,農業吸收了過量的人力與資金,土地投資的報酬率迅速下降;農業生產被視為惟一可以創造財富的生產活動,課稅也較其他生產部門為重,農業投資的凈收益率相比較就更形偏低,但因為這種傳統,資金并沒有從收益率低的部門流向高的部門,而是相反。商人積累財富后便將資金投向農業購買土地,資金和人力最后還是朝農村集中。買地之風大盛,土地投資的收益率更形下降,而且土地所有權易手頻繁,以致妨礙耕種。(3)人口增加人口增加是促使土地分配趨向平均的另一主因。在土地可以自由買賣的制度下,人口增加造成的強烈的競買形成了一種自然的力量,使土地所有權日趨分散。每個人都想買得一些土地,一旦買到便盡力保持,所(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以南宋典押土地之風盛行,反映了所有主要盡量保持其土地所有權的意圖。北宋是人口的一個重大轉折點,北宋以前人口環繞一條水平趨勢線上下波動,幾次人口高峰都未超過六千萬,從北宋開始,從北宋開始,人口沿著一條上升的趨勢線循環前進從宋朝開始,中國的生產制度有了重大改變,使用奴隸越來越少,因為奴隸的生產效率不如自由勞動者,使用奴隸從事生產只會發生在勞動力不足的情況下,一旦人口過剩,工資降到接近最低維生水平時,沒人愿意再去購買奴隸進行生產。宋朝開始經營地主沒落轉為租佃地主,推動力之一在于佃農與自耕農相同,都是使用家庭成員的勞動力來從事生產,沒有工資成本,因此在使用勞動力方面有很大彈性。當社會上的人口發生過剩現象時,大家自然采用家庭生產制度加強這種再分配的機能以容納最大量的過剩人口,換句話說,當人口過剩許多人找不到工作,這些過剩人口的家庭便負起贍養他們的責任,中國傳統社會的家庭觀念起了重要影響。推動力之二在于地主雇工經營的凈收入低于出租土地的凈收入,因為經營地主的工資成本的最低限度不可能低過工人的最低消費額,而如前所述,家庭生產不受此限,可以多用勞動力直到家中成員勞動力的邊際產量趨近于零為止。這種人口過剩也影響到人民對于生產技術的選擇,到宋朝為止,農業技術發明的主要方向是節省勞力型的,從南宋開始技術改進幾乎完全屬于使用勞力型。這也是為什么中國的科技發展到了宋朝已呈巔峰狀態,可是工業革命卻不在宋明時期發生,因為工業革命的主要特征是采用大量節省人力的機器生產,而人口過剩的中國缺乏這種需求。(4)其他因素大規模的戰亂并沒有延緩土地集中的趨勢導致土地再分配,而是驅使小農戶依附大戶富室尋求保護,以大戶為核心形成了民間自衛組織,相當于獨立的政治經濟單元。從東漢末年開始盛行這種部曲制度,在魏晉形成塢壁制度。所以戰爭實際上使富豪之家更容易地獲得了大量的勞動力,促使小片耕地集聚成大面積的私產.當然許多農民戰爭能夠使土地所有權的分配平均化,但其結果也是暫時的。改朝換代和開荒也有益于地權的平均化.中國的多子繼承制具有減緩耕地集中的作用,但無法改善土地分配的相對狀態,因為大田財要被分割,小田財同樣如此。3、歷代耕地分配實況從整個中國歷史來看,租稅的累退結構從唐以后逐漸改進,使得土地分配改善。唐朝以后商業發達,人口也有上升的總趨勢,這兩項因素將增加土地市場的需求與競爭程度,結果使耕地日趨分散于中小業主手中。秦以前是土地公有,土地分配不均之事不嚴重。秦漢以后,大部分土地變為私產,私人可以合法買賣及享有產權,于是發生土地集中的現象.秦漢以后的地主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身份性地主如高官大吏,另一類是非身份性地主,變動性很大。到了兩晉南朝,品第門閥已經制度化了,基于這種地主資格的高度穩定性與制度化,土地集中的程度日益加深.但北朝和隋唐實行均田制,土地分配不均不形成嚴重問題。唐中葉開始均田法日趨敗壞,能合法取得額外土地之人都是特權人士,非法占有土地之人也是有權的豪門,所以新出現的私有土地所有者都不是小農戶,而是大地主.在均田法破壞的過程中,公田逐漸被轉移到大地主手中,唐中葉以后出現許多大規模的莊田,到了唐德宗采用兩稅法正式宣布土地私有制度合法。在8世紀唐德宗前后這段時期,土地所有權分配之不平均大概是到達頂點,沒有土地的農民占全人口比例大概達到最高峰。從此以后,私有土地制度完全合法化,沒有權勢的人也可以合法購置土地,享有產權之保障,小土地所有者出現,使得土地分配狀況逐漸改善。北宋初年以后土地分配狀況緩慢的不斷地改善中.演變的結果是中小業主的人數愈來愈多,大地主寥若晨星。在這種土地所有權逐漸分散過程中,也產生了一種不利于農業生產的現象,就是同一業主的田地零星四散,散落四方。明清時期佃耕制度已很普遍,自耕的農田占農田總面積的比率往往不足一半,出佃的田地數量雖多,但是田地產權并不是高度集中,而是相當分散的,即也是大地主絕少,而中小地主眾多。大地主難以出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多地少,農村積累資金不易,買地也困難,少有大筆大面積的土地交易,絕大多數是零星小片的轉讓,農民們十分重視土地田產,輕易不肯放棄與出賣。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到了20世紀,大地主已經是寥若晨星,所謂的地主泰半是中小地主,嚴格的說他們應該算是自耕農,自己耕種一些土地,而將余田出租給佃戶.20世紀初期中國大多數農民生活貧困形成的主因是地少人多,人地比率迅速惡化,這種貧窮是普遍性的,佃農如此,自耕農也是如此.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三)三、農業經營方式之比較(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歐洲模式中地主自己雇工經營農場的資本主義式比租佃制度下的農場有效率,但在中國恰恰相反,從秦漢開始,就有雇工經營的地主與租佃地主并存,發展的結果反而是經營地主被淘汰.自從二千多年前私有土地制度的出現,中國的農業生產就采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從戰國以來,農村中就有大量的自耕農,從那時開始,自耕農就是中國農業生產的主體,也是農業生產的基本形態。除了自耕農,也有為數眾多的地主,有的地主采取租佃方式,有的地主設法取得家庭人員外的勞動力,從事經營農業生產,就是所謂的經營地主.經營地主可以用雇傭的方式取得短期使用他人勞動力的權利,也可以用購買奴婢的方式長期占有他人的勞動力,這兩種方式兩千年來始終并存,蓄奴是合法的,直到清末才被正式廢除,中國社會上沒有一個固定的奴隸來源。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部曲的方式,即極長期地雇傭他人的勞動力.中國歷史的生產制度大體符合經濟學設想的一般均衡理論.從秦漢以來,制度性的認為限制很少,生產者有較大自由,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生產方式,結果是各種生產方式并存。中國社會上很少制度性的限制,嚴重妨礙人民自由作上述之抉擇。人民選擇生產方式,主要是比較哪種生產方式有利,最后達到社會上的一般均衡。某種生產方式處于不利地位自然會被淘汰.1、歷史上的經營地主經營地主包括使用雇工、部曲、奴仆幾種不同的方式.隨著人口的增長,很多地區有人口過剩的現象,每畝耕地投下的人力增加,于是勞動力的邊際報酬下降,土地的邊際報酬上升,地主自己經營的收益率不如出租田地,而購買奴隸耕種尤其顯得無利,整個農業逐漸走向租佃制。明朝各地雇工有充分的去留自由,地主因為無法以強制的手段羅致雇工,只能以實際待遇來爭取雇工,雇工的工食費是地主自營農場成本中最重要的一項,到了明末經營地主的生產成本已達到無法降低的程度,雇工種田獲利極微,不如將田地出租獲利之多。到了清初滿族人決心解放農村中的奴仆,而且禁止帶產投靠之風,徹底杜絕了經營地主取得廉價勞力的各種可能途徑.嚴格來說自秦漢以來中國歷史上沒有農奴這一社會階層,可是始終有部曲與雇農兩類人,他們的身份搖擺于奴婢與自由民之間,人身自由或多或少受到某些束縛。到了唐宋時期部曲制度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僮仆。僮仆身份較接近雇工,遠高于奴婢,雇農則是自由民,明朝的雇農基本上是一種契約關系。另外中國的契約制度使得人們可以簽訂契約出賣任何東西包括自己的人身自由與勞役,所以在中國蓄奴是一種經濟行為,是取得生產要素的一種方式。2、歷史上的租佃制度(1)租佃制度的發展農田的租佃制度在秦漢時代就已產生.在漢代土地私有制剛行不久,將土地作為生產要素出租而取得報償的地租觀念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尚未完全確立,很多人將地租和根據國家課稅權而征收的田賦分辨不清,這種混淆在以公田出租而收取地租時尤為普遍。到了兩晉及南朝各代,佃農的比重似乎較前增加。晉時租佃制度發達,私人招募佃戶過多,自然會影響公田的佃戶來源以及國家的賦稅收入,形成地主與政府互爭農業勞動力的局面,最后政府不但對私有土地占有量加以限制,并對私家的蔭附人口加以限制。北朝實行均田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把富室的蔭附人口挖出來,變成為國家納稅服役的普通農民,實行之初確是杜絕了北方地區的土地租佃制.但到了均田制后期,土地租佃制又重現,唐代百姓在均田制下從政府手中受領的田地也常有出租給別人的情形,如受田者的田地相隔遙遠,互相租佃以便集中耕種。唐中葉土地兼并嚴重,佃農人數也大大增多。土地私有制持續相當時期以后,土地所有權高度集中的現象有若干緩解,許多佃農買得田地轉變為自耕農,官莊的佃戶取得公田變為自耕農。大體上自南宋以來,小自耕農較唐朝后期增加,自我經營的大地主漸漸減少,以僮仆耕種者尚有記載,以部曲耕種者幾已絕跡,租佃關系已普及各地.明代初年自耕農比重上升,租佃比重較宋時為小,但一條鞭法以后,由自營而趨向佃耕的趨勢很明顯。進入清代以后,租佃制迅速而普遍地取代了以雇農或僮仆耕種的自營方式。(2)地租的形態漢代史料只述及有分益制的租佃關系,是以對半均分為標準比率,二千年來這個基準分配率被絕大多數的租佃當事人所遵守,這樣做大大簡化了土地租佃制。唐代租佃制多采定額租制,是中國歷史上租佃制度演變趨勢中的一個特殊階段,也是一個特例,因為均田制下產生的租佃制不是經濟發展的自然結果.北宋的租佃關系又普遍恢復了分益制,而且維持傳統的對半均分制。(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南宋時期農業生產進一步精耕化,這是形成定額租制的原因之一,在復雜的耕作制下分益的租率難以確定.至元朝分益制與定額制已是雙軌并行,明代兩者并存,而且定額制逐漸取代分益制,其租佃契約是由分益制過渡到定額制的混合格式,前面言明定額租若干,如遇水旱則改成分益制雙方共同負擔風險,這種格式后來演變為明清時期江南盛行的“正租"制。正租制以每年田地的豐年最高產量的一半定為租額,書寫于租佃契約上,然后每年地主視當年的年成決定應在正租額以下實收若干,少收的部分稱為讓租.清中葉后定額租制在各地普遍有逐漸取代分益制之勢。地租制度的選擇與地租額之決定都不是地主單方面所決定的,而是由雙方協議而成.(3)佃農的身份與生活漢代佃農是自由民,不附屬土地之上,有絕對的遷徙自由.中國歷史上佃農的人身自由遭受剝奪大約是從晉初開始,這種變化的主因之一是人口在長期戰亂中急速下降,在勞動力嚴重缺乏的情況下,地主想利用非經濟的手段來獲得勞動力。其次許多大地主組織了自己的武裝力量,權力大增.佃農的社會地位在唐時較前提高,佃戶與地主的關系是建筑在租佃契約上,是契約性的權利與義務,租佃雙方在人格上完全平等,沒有尊卑之分,除了繳納地租外,佃戶并無其他義務.唐代后期地主與佃戶經濟力量懸殊,可能不如契約上所寫的那樣平等。宋時的租佃關系也是靠契約建立,北宋時期的佃農享有高度人身自由,此時人口密度不高,勞動力時有不足現象,地主多方爭取佃戶.儒家的宗法倫理觀念對佃農的身份有相當的影響,漢儒們反對土地租佃關系,反感地主同情佃農,從來沒有提倡過任何歧視佃農的立法。而到了宋代土地私有觀念被普遍接受,宋儒在接受主佃關系之后,便要求把主佃關系納入他們的倫理宗法規范之內,主佃應有上下尊卑之分,宋朝對佃戶的立法便深受理學思想的影響。但這種尊卑不同與良賤之別不同.契約性的租佃關系到了明清已徹底制度化,普遍行于全國,明代的普通佃戶是自由民,有選擇地主及退佃的自由。但明朝的戶籍制度對人民的遷徙自由有相當限制,佃戶基本上是在本鄉范圍內擇地而耕。到了清朝戶籍制度改變,政府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攤丁入地的措施,人們有了充分地遷徙自由,這促進了佃農的競爭能力.由于田地零星分散,租佃制度產生了化零為整的功用.(4)佃農的佃權保障為了穩定租佃關系,最好是簽訂長期租佃契約,雙方均不得中途毀約。到了北宋末南宋初已是普遍實行長期租約制度.有些地方長期租佃契約將因土地所有權之轉移而完全失效,有些地方田地的買主在買田時承允繼續出租田地給原佃戶,并在買地文契上說明這一點,即隨田佃客。這種農村慣行到了明清便演變成中國土地制度史上的永佃制。永佃權被視為一種獨立財產,可以用錢購買,也可以隨意轉讓,只要一次繳出一筆錢便可取得永久耕種此田之承佃權,并立有契約。受佃人未必真正就是佃戶,常有地主收買永佃權,然后將這些田地另租給真正的佃戶去耕種.永佃制是將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剖為兩個完全獨立的權利,形成一田二主制.永佃制的產生,第一源自宋時的長期租佃契約,即隨田佃客;第二宋時典賣之風盛行,很多情形下土地所有主不但保留回贖權,而且在原地以佃戶的身份耕作,在回贖權有效期間可以世代承佃;第三源自有時永佃權是出賣土地的附帶條件之一,即就行佃賃。第四與明朝的詭寄田產及投獻行為有關,前者指田主虛假將土地轉讓給官戶以求庇護;第五安徽等地的世仆或莊仆制也是永佃權的成因之一;第六押租制也是永佃權的來源之一,地主不退還押租金,佃農便可一直承租下去;第八一旦永佃權成了慣例,一般地主都可以把自己土地上的主權分割為兩部分,隨時隨地將永佃權賣給佃戶。永佃制的產生與定額租制之產生有連帶關系。佃戶獨立自主耕作,定期向地主納租,不受地主任何干擾,分益地租制無法滿足這種條件,在分益制下地主與佃戶是合伙人,共分所收,地主為了利害攸關,往往要監督佃農耕作,二者關系密切。在永佃制盛行地區,自耕農的比率普遍都較小,而佃農比率較高。一方面在永佃制下佃農已經享有一半產權,與真正的自耕農沒有太大區別,不急于進一步取得另一半產權,二來在永佃制盛行的地區,買田多一層交易手續多一層阻力。所以永佃制具有保護租佃制度的功能,使之長存不廢。永佃制其實是限制了地主的權力,地主對田產的產權已不完整,他們對佃農的控制力就相應減弱。但從分益制到定額租制的演變趨勢增加了佃農負擔的風險。轉:陳寅恪談“天水一朝”近代史學大師陳寅恪先生在著述中特別喜歡用“天水一朝”借代宋朝。比如:“歐陽永叔少學韓昌黎之文,晚撰五代史記,作義兒馮道諸傳,貶斥勢利,尊崇氣節,遂一匡五代之澆漓,返之淳正。故天水一朝之文化,竟為我民族遺留之瑰寶。孰謂空文于治道學術無裨益耶?”(完整版)中國土地制度史梳理“尚氣節而羞勢利,天水一朝之文化,竟為我民族永遠之瑰寶。”一陳寅恪《贈蔣炳南序》“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造極于天水一朝."—-陳寅恪《鄧廣銘〈宋史職官志考證〉序》陳寅恪認為,“華夏民族之文化,歷數千載之演進,而造極于趙宋之世。后漸衰微,終必復振。"(《金明館叢稿二編》)“宋文化是華夏民族文化的最高成就,宋文化是今后文化發展的指南,我國民族文化的更新,必將走上‘宋代學術之復興',或‘新宋學’之建立的道路。”無獨有偶,長期致力于中國科技史研究的英國著名科學家李約瑟博士說,宋代是中國“自然科學的黃金時代。”(《中國科學技術史》)法國著名漢學家謝和耐則說,宋代是“中國的第一次文藝復興”.(《中國社會史》)所以,“天水一朝”這個詞代表著一個經濟科技高度發達、崇尚氣節、人文蔚起的時代.為什么把宋朝稱作“天水一朝”呢?因為宋朝的國姓為趙,而天水是趙氏郡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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