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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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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綱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第二部分市場運行情況通報
一、業務情況介紹
二、問題分析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一)三個專業中介監管規定的框架介紹
(二)修訂的背景
(三)專業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的主要變化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
(二)修訂的背景1、保險中介市場進入新的發展階段2、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3、新的保險法對保險中介法規制度提出新的要求4、新舊保險法關于保險公估的對比保險中介監管法規沿革
1992年人民銀行頒布我國第一個規范管理保險代理的專門法規《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辦法》;1996年頒布實施《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頒布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頒布實施《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2001年11月,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對《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作出修訂。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后,啟動對“三個規定”的修訂工作,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與《保險法》同步施行。新舊保險法關于保險公估的對比新保險法舊保險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接受委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依法公正地執行業務。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三)專業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的主要變化1、立法體例調整。
為更好體現監管思路,將三個規定的名稱明確為“監管規定”,并按照市場行為的邏輯將章節結構調整為:總則;市場準入監管(第一節機構監管,第二節任職資格監管);業務經營監管;市場退出監管;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刪除了重復或者別的規章已經規定的條文,將管理規定分別從原來的151、142、81條更改為98、96、85條。2、減少了行政審批項目。如取消了保險公估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出資額等審批,改為報告制;取消了中介機構重大投資報告的規定等。(三)專業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的主要變化3、更加注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一是明確保險中介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增加了對被保險人利益保護的條款,例如,完善保證金與職業責任險制度、強化中介機構的告知義務等;二是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規定中介機構不得委托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開展保險中介業務,細化了關于不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不得不正當競爭的禁止性規定,并明確了法律責任。
其中,資格證書情況見2010年二季度深圳保險中介機構持證情況。(三)專業中介機構管理規定的主要變化4、監管力度進一步強化。
強化了對機構高管及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強化了對保險中介交易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要求;加大了對保險中介機構虛構業務、套取費用、銷售假保單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業務、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手段。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一)市場準入制度(二)市場退出制度(三)市場經營原則(四)監督管理制度(五)行政處罰力度(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一)市場準入制度1、法人機構設立制度2、分支機構設立制度3、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制度4、許可證管理制度1、法人機構設立制度1)組織形式2)設立條件:詳見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第8條,如股東、注冊資本、高管、職場、財務和業務軟件等。3)新舊規定的不同:
如注冊資本,股東、發起人資質,員工持證,凡是開展業務均須持證。
此外,規定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4)程序:材料受理→材料初審→高管談話、測試→現場驗收→深圳保監局初審→中國保監會復審2、分支機構設立制度1)存在形式?2)設立條件?3)新舊規定的不同:
取消了第一年只能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的限制
設立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
4)程序:材料受理分支機構與資本金掛鉤。以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后,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注冊資本達到2000萬元后,設立分支機構→材料初審→(詢證分支機構情況)→高管談話、測試(→現場驗收)→批復3、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制度1)高管范圍?2)資格條件:大學??埔陨蠈W歷;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品行良好。3)新舊規定的不同:a)將不受“持有資格證書”限制的條件由“具有企業管理工作3年以上經歷的人員”修改為“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b)擴大了“不得擔任高管人員”的范圍。c)放開了高管兼職限制。依據《公司法》精神,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可以兼職。
4)程序:法人機構高管由深圳保監局審核,中國保監會復審。
分支機構高管由深圳保監局核準。反面案例1:2009年,深圳市大同興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高管余文在向深圳保監局上報深圳市泰平保險經紀執行董事的申請材料時,隱瞞了其曾經在南京美臣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和深圳大同興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擔任主要高管人員的有關經歷情況。
經保險監管機關核實,余文先后在深圳致信代理、南京美臣代理和深圳大同興業公估公司擔任高管人員。余文在擔任深圳致信代理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致信代理被深圳局于2005年7月予以責令整改的處罰。在擔任南京美臣代理執行董事兼總經理期間,美臣代理被江蘇保監局于2008年11月作出不予換發許可證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的規定,深圳保監局決定不予核準余文深圳市泰平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的任職資格,并給予深圳市泰平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處罰。4、許可證管理制度1)分支機構許可證不設有效期。2)規定了不予換發許可證的五種情況: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不再符合本規定關于公司設立的條件;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反面案例:2009年,吉林中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幾家中介機構許可證到期未換證,被深圳保監局直接注銷業務許可證。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
(一)市場準入制度(二)市場退出制度(三)市場經營原則(四)監督管理制度(五)行政處罰力度(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案例:2009年,吉林中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大海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等多家中介機構因被工商吊銷營業執照、長期未開展業務等被注銷業務許可證。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
(一)市場準入制度(二)市場退出制度
(三)市場經營原則(四)監督管理制度(五)行政處罰力度(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2)第二層次是保險公估機構向監管部門的報告披露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發起人、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重大變更;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組織形式;撤銷分支機構。(3)第三層次是保險公估機構向社會公眾的公告披露新規定未單獨規定,但是《許可證管理辦法》對中介機構設立、名稱、住所的變更等的公告有要求。刪除了撤銷分支機構、任用高管人員需公告的要求。(4)第四層次是中國保監會向社會的公告披露。包括許可證注銷公告等。2、保證金或職業責任險制度
保險中介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繳存保證金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英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有類似規定,其旨在防范和化解保險中介機構的經營風險、提高公司償債能力、保障廣大投保人及保險人的利益。目前,按照我國保險中介監管的規定,保險中介機構可自主選擇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繳存保證金,兩者可以相互替代。(1)“監管規定”關于保證金繳存的規定:
繳存比例調整為注冊資本的5%,并需在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20天內繳存。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證金繳存額達到人民幣1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保證金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不再要求是全國性商業銀行),并應當與銀行有“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準,保險中介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钡奶貏e約定。動用保證金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四種情形:如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許可證被注銷,投保符合條件的職業責任保險,其他情形)。(2)“監管規定”關于職業責任險的規定:
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以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承諾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保險標的是保險中介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因疏忽或者過失導致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公估機構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對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上年營業收入的2倍。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額度。職業責任保險應當持續有效。
反面案例:2009年,深圳市多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因未存保證金或購買職業責任險被深圳保監局處以罰款、警告的行政處罰。3、新增的禁止性行為
(1)此次修訂的《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在經營行為監管上與代理、經紀機構基本一致。
(2)未規定“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無上位法支持
(3)相較于代理、經紀,獨特的規定:
a)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招攬、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機構中執業
b)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險公估報告c)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業;從業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者代他人簽署保險公估報告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
(一)市場準入制度(二)市場退出制度(三)市場經營原則(四)監督管理制度(五)行政處罰制度(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四)監督管理制度
1、數據報送:每個季度結束后10日內,如2010年二季度結束后,應
該在7月10日內報送相關數據,具體參見姚慶禹講座。(2010年二季度報表上報情況,)2、資料保存:保險期間1年以下保存不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不
得少于10年。3、監管費: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1.2%,同時不少于800元。
繳納時間:(1)按季度繳納的時間為每季度首月10日前。
(2)一次性繳費的時間為每年4月30日前。
(3)年終清繳的時間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4)專用賬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中國建設銀
行深圳分行營業部,4420-1501-1000-5836-36364、年度審計: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資產、負債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注意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2009年,深圳市佳時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華天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深圳市安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險公估機構未上交或未準時上報年度審計報告,深圳市捷時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等多家機構審計報告為保留意見!5、分類監管:分類監管,見2009年深圳保險公估機構分類監管情況
6、高管監管7、現場檢查:(1)對象選擇: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2)檢查內容:…….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者履行報告義務;(二)資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三)保證金提取和動用是否符合規定;(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否符合規定;(五)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六)財務狀況是否良好;(七)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八)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九)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十)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十一)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十二)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
(一)市場準入制度(二)市場退出制度(三)市場經營原則(四)監督管理制度(五)行政處罰制度(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五)行政處罰制度
1.罰款2.強化對高管人員的約束
(1)違法行為設立了同時處罰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的“雙罰制”。
(2)依據《保險法》,對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設定了“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行政處罰。
(3)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行業禁入”。3、舉報或移送的規定
此次“監管規定”對違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確要求。“監管規定”明確要求,保險監管機構在查處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貪污、職務侵占、非法集資、傳銷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及司法機關舉報或移送?!疤炀W工程”深圳保監局啟動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天網工程”,按照市場化發展、社會化監管的原則,構建保險中介市場立體監管體系。保監局與工商、稅務、公檢法、銀行、海關以及媒體等部門建立監管聯動機制,實行齊抓共管。(一)加強信息交流,保監局與有關部門定期交換中介市場監管數據,對數據異常的共同進行約談。(二)嚴格審批程序,保監局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形成更加規范、健全的保險中介機構行政許可流程。(三)開展聯合整治,對長期不盈利、數據虛假、無法聯系、受到市場舉報的中介機構開展聯合整頓,形成監管威懾。(四)建立移交機制。保監局按季度將保險中介機構變更信息和行政處罰等有關情況移交相關部門。五是社會公開監督。將保險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記入征信系統,適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切實加大其違法違規成本。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監管規定修訂講解
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中的重要制度
(一)市場準入制度(二)市場退出制度(三)市場經營原則(四)監督管理制度(五)行政處罰制度(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六)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1、程序及時限的要求2、表格下載地址:3、合伙制機構的法律適用4、外資中介機構的法律適用5、保監會其他文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合作備忘錄》6、深圳本地獎勵政策:《關于印發深圳市支持金融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府〔2009〕6號)提綱第一部分法律法規講解…………第二部分市場運行情況通報
一、業務情況介紹
二、問題分析
二、問題分析(一)保險公估行業競爭更激烈
2009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新《保險法》第129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爭論多年的保險公估的法律定位問題,在此次新《保險法》中得到了明確,商檢、質檢等獨立評估機構同樣可以從事保險公估業務,這意味著更多市場主體將進入保險公估行業,現有的以公估機構為主的行業競爭格局將發生重要變化,保險公估機構將面臨行業外更多專業評估機構的激烈競爭。(二)倚重車險的業務結構制約行業可持續發展
公估市場自2004年以來高速發展,尤其是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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