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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商法》期末考試A卷姓名:專業(yè):學號:學習中心:一、問答題(每小題10分,共50分)簡述商業(yè)名稱登記的效力。商業(yè)名稱一經登記,商事主體就取得該商業(yè)名稱的專用權,即獲得名稱權。一旦獲得名稱權,商業(yè)名稱發(fā)生排他效力和救濟效力。所謂排他效力是指商業(yè)名稱一經登記,即發(fā)生排斥他人為相同或類似的商業(yè)名稱登記或使用該商業(yè)名稱的效力。救濟效力是指商業(yè)名稱登記而取得專有使用權,商事主體可據(jù)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業(yè)名稱于同一營業(yè)。簡述制作商業(yè)帳簿的作用。(1)商業(yè)賬簿的基本作用在于,向各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關可靠、清晰可比的財務會計信息,以作為決策依據(jù)。(2)商業(yè)賬簿也是相關國家機關審核商事主體的營業(yè)狀況或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jù)。(3)商業(yè)賬簿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jù)。簡述商業(yè)登記的作用。(1)是國家對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進行法律調整的重要前提。(2)是國家對商事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維護商事主體的合法地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體依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形式。(5)是維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簡述我國公司資本三原則。(1)資本確定原則,又稱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就不能成立。(2)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xù)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shù)呢敭a。(3)、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動。簡述公司章程的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guī)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xiàn)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guī)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guī)范,由公司自己來執(zhí)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guī)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二、論述題(20分)論述我國商法的基本原則。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一國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對于各類商事關系具有普適性的意義或者司法指導意義,對于與統(tǒng)一的商事規(guī)則體系具有統(tǒng)領作用的原則。營業(yè)自由原則作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是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組織營業(yè)的自由和從事營業(yè)活動的自由。在具體中包括:商事結社自由。即設立自由、形式自由、目的自由、推出自由等。投資自由。商事主體可以不再違反法律與規(guī)定的情況下,進行投資,其投資自由權不受任何人限制。商事組織內部經營管理自由。商事組織內部可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實現(xiàn)章程自治、機構自治、人事自治,經營管理自由。開業(yè)歇業(yè)自由,即商事主體享有獨立的權利,在不違反法律與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開業(yè)歇業(yè),不受他人限制。商事主體維持原則。商事主體維持原則,又稱商事主體永續(xù)原則或支持原則,指商法基于商主體的使命和社會責任而積極救濟、強化商主體(特別是商法人)成為健全商事組織體并實現(xiàn)其必要存續(xù)和發(fā)展原則,他是貫穿整個商法始終統(tǒng)一的一項基本原則。商事交易迅捷原則只有在交易迅捷,商事主體才能多次反復達到營利之目的,對交易迅捷的追求,體現(xiàn)了商事交易迅捷的原則。具體體現(xiàn)在:在商事交易之時效期間方面,采取短期消滅時效主義;在交易形態(tài)和客體方面,采取交易定型化規(guī)則,在交易方式上,采取權利證券化,以促進和達成交易之迅捷。商事交易安全原則交易是商事行為的基本形式,因此交易是否安全直接涉及到當時人的切身利益,維護交易安全有利于商主體的進一步發(fā)展,其具體體現(xiàn)在:①強制主義,是指國家通過公法手段對商事關系施以強行法規(guī)制度,它是商法公法化的體現(xiàn)和結果。②公示主義,指交易當事人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之營業(yè)上事實,負有公示告知義務,這一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相對人或不特定第三人。③外觀主義,是指交易當事人行為的外觀為準,而認定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④嚴格責任主義,即在商事交易中,債務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債權人負責。誠實信用原則此原則為民商法的“帝王條款”,對于商事活動的公平進行具有普片的控制作用,該原則要求當事人應遵循交易習慣,其交易主體更多的體現(xiàn)在陌生人之間,要求商事主體可以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三、案例分析題(30分,每小題5分)案情:20XX年5月,興平家裝有限公司(下稱興平公司)與甲、乙、丙、丁四個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稱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籌建階段,興平公司董事長馬瑋被指定為設立負責人,全面負責設立事務,馬瑋又委托甲協(xié)助處理公司設立事務。

20XX年5月25日,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戊的房屋作為大昌公司將來的登記住所。

20XX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記成立,馬瑋為公司董事長,甲任公司總經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興平公司以一棟廠房出資;甲的出資是一套設備(未經評估驗資,甲申報其價值為150萬元)與現(xiàn)金100萬元。

20XX年2月,在馬瑋知情的情況下,甲偽造丙、丁的簽名,將丙、丁的全部股權轉讓至乙的名下,并辦理了登記變更手續(xù)。乙隨后于20XX年5月,在馬瑋、甲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不知情的吳耕,也辦理了登記變更等手續(xù)。

現(xiàn)查明:第一,興平公司所出資的廠房,其所有權原屬于馬瑋父親;20XX年5月,馬瑋在其父去世后,以偽造遺囑的方式取得所有權,并于同年8月,以該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馬瑋占股80%.而馬父遺產的真正繼承人,是馬瑋的弟弟馬祎.第二,甲的100萬元現(xiàn)金出資,系由其朋友滿鉞代墊,且在20XX年6月10日,甲將該100萬元自公司賬戶轉到自己賬戶,隨即按約還給滿鉞。第三,甲出資的設備,在20XX年6月初,時值130萬元;在20XX年1月,時值80萬元。

問題:

1.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其效力如何?為什么?答:有效,設立中的公司可以實施法律行為。《公司法解釋(三)》第3條第1款規(guī)定:“發(fā)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設立中的公司作為其他組織,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可以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

2.在20XX年1月,丙、丁能否主張甲設備出資的實際出資額僅為80萬元,進而要求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為什么?答:不可以。確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應以設備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至公司時為準,故應以20XX年6月出資130萬元作為確定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的標準,對此可以參照《公司法解釋(三)》第9條、第16條。公司法第31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司法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為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為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第16條規(guī)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可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甲以未經評估的設備出資,應當對其進行合理評估。在20XX年6月初,公司成立之時,該套設備的價值為130萬元,后來因市場貶值而在20XX年1月評估為80萬元,該套設備的合理價值應當以公司成立之時的130萬元為準。所以,甲應當在出資的20萬額度內承擔補繳出資的責任。

3.在甲不能補足其100萬元現(xiàn)金出資時,滿鉞是否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什么?答:滿鉞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依據(jù)《公司司法解釋(三)》第15條。

4.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還廠房?為什么?答:可以,首先,因繼承無效,馬祎不能因為繼承取得該廠房的所有權,而將其廠房投資設立興平公司,因馬祎是興平公司董事長,其主管惡意視為所代表公司的惡意,因此也不能使興平公司取得廠房所有權;其次,興平公司將該廠房再投資于大昌公司時,馬祎又是大昌公司設立負責人與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長,同樣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權。因此所有權仍應歸屬于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請求返還。馬祎因為遺囑繼承而獲得其父遺留廠房,該廠房被馬祎無權占有,馬祎顯然不能獲得該廠房的所有權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權?為什么?答:不能。乙與丙、丁間根本就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丙、丁的簽字系甲偽造,且乙在主觀上不可能是善意,顧不存在善意取得構成。從合同效力而言,甲偽造丙丁的簽名,將丙丁的全部股權轉讓至乙的名下,甲的行為在民法上屬于無權代理。因為乙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的代理權限(沒有偽造的簽名是不夠的),甲與乙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如果丙、丁不予追認,則甲乙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從無權變動而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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