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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東漢末年,軍閥相爭。經歷官渡之戰、赤壁之戰等角逐,形成了以曹操、劉備和孫權為首的三大力量,三足鼎立。以后,曹操之子曹丕、劉備和孫權分別稱帝,建立曹魏、蜀漢、孫吳三國。當時,曹魏實力最為強大,在政治、經濟上實行了九品中正制、屯田制等重要制度。諸葛亮平定南中和五次北伐之舉,為蜀國的發展做出了重要的貢獻。而吳國衛溫率部出使臺灣,則開創了海峽兩岸交往的先河。三國末年,司馬氏家族逐漸控制魏國政權,隨之先后出兵消滅了昏庸、腐朽的蜀漢和孫吳兩國,結束了三國鼎立的局面。(220年-280年)三國歷史概況司馬炎代魏建晉,定都洛陽,史稱西晉。西晉是歷史上一個短暫而又黑暗的王朝。統治集團既腐朽不堪,又激烈爭權奪利,爆發了影響巨大的“八王之亂”,激化了內外矛盾。在這一時期,北方許多少數民族不斷南下,西晉王朝無力抵御,隨之亡國。東晉滅亡后,南方先后出現宋、齊、梁、陳四朝,北方也先后產生了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和北周幾個政權,史稱“南北朝”。在南朝,門閥士族開始衰落,寒門地主勢力崛起,掌握了政治軍事大權。宋、齊、梁、陳四朝存在的時間都較短,而上層既昏庸無能,其內部矛盾又相當激烈,于是,國勢日趨頹廢。兩晉南北朝歷史概況(265年-589年)北魏統一北方地區后,出現了孝文帝改革,內容包括推行均田制和租調制,改變官制、律令和姓氏,遷都洛陽等方面,具有巨大的積極意義。六鎮大起義則打擊了北魏后期的沒落統治。三國時期形勢圖歷史的記憶三國鼎立劉備曹操孫權歷史的記憶西晉時期形勢圖歷史的記憶歷史的記憶東晉時期形勢圖歷史的記憶歷史的記憶歷史的記憶歷史的記憶第一節魏晉南北朝立法概況魏晉南北朝立法概況l、三國曹魏:曹操---《甲子科》

曹丕---《魏律》(18篇),亦稱《新律》。已失傳。

《魏律》特點:《具律》改名為《刑名》,位列第一;八議正式入律劉蜀:諸葛亮——《蜀科》孫吳:基本沿用《漢律》諸葛亮斬馬謖此案發生在三國署漢后主建興六年(公元228年)。參軍馬謖,才器過人,好論軍事,深受丞相諸葛亮器重。雖然劉備在臨死的時候曾經告誡諸葛亮說:“馬謖言過其實,不可大用。”但諸葛亮并不相信,仍然提拔他為前敵指揮官,給以重用。公元228年,蜀漢出兵北伐曹魏,進攻歧山。隴右諸郡紛紛叛應蜀軍,關中震動。諸葛亮任命馬謖為先鋒,率領大軍在前,與魏將張頜相遇于街亭。馬謖違背諸葛亮的調度,沒有占據水源,反而到山上安營扎寨。張頜斷絕了蜀軍吸水的道路,然后率軍猛攻,馬謖大敗,致使士卒離散,街亭失守,諸葛亮失去立足點,只好退兵。對馬謖這種違反軍紀,造成戰敗的行為,諸葛亮將馬謖逮捕入獄,處以死刑,以此向國人謝罪。馬謖臨刑前,給諸葛亮寫了一封信說:明公待我如同兒子一樣,我對待明公也如同父親。我雖然死也無憾于地下了。當時十萬兵眾,都為之落淚。諸葛亮親自到場致祭,厚待馬謖的遺孤。與馬謖一起被殺的還有將軍李盛,另一將軍黃襲則受到削奪軍隊的處分。諸葛亮還給后主上奏請求自貶三等,以右將軍代理丞相之職。魏晉南北朝立法概況2、兩晉《晉律》(20篇、620條)晉武帝司馬炎泰始四年頒布,亦稱《泰始律》。張斐(裴)作《律解》,杜預作《律本》,故亦稱《張杜律》——《晉律》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曾推行全國的法典,也是該時期最具影響力的法典。——《晉律》特點:律文簡要、合于實用魏晉南北朝立法概況南朝:——劉宋:沿用《晉律》——蕭齊:《永明律》(但未正式實施,仍沿用《晉律》)——蕭梁:《梁律》(僅改動《晉律》的一些文字,內容無大改變)——陳陳:《陳律》3、南北朝魏晉南北朝立法概況北朝:立法優于南朝——北魏:《北魏律》(20卷)—東魏:孝靜帝《麟趾格》—西魏:文帝《大統式》—北齊:《北齊律》(12篇、949條)。完成了漢代以來法典由繁至簡的過程。—北周:《大律》第二節法律制度的主要發展變化魏晉南北朝儒家化原則入律1、“八議”入律八議:指八種封建權貴犯罪須經特別審議并享受減免刑罰的制度。八種人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原則是“大者必議,小者必赦”。源于西周的“八辟”,秦自商鞅變法后廢止,漢改稱“八議”,三國魏新律正式入律,沿用至清。案例:該案發生在晉成帝年間,當時擔任廬陵太守的羊聃剛克粗暴,依仗自己是皇室的親戚,胡作非為,即便是和人有一點小矛盾,也要用刑殺的方式予以報復。他懷疑郡人簡良等為賊,殺200多人,其中還包括了一些嬰孩,引起民眾十分不滿。征西大將軍庾亮將起檻車押送羊聃于京都治罪。右司馬向皇帝上奏說:羊聃按照罪行應當判處死刑,但景獻皇后是其祖姑,應當八議。魏晉南北朝儒家化原則入律2、“官當”的確立官當:封建時代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源于《晉律》。《陳律》中正式出現“官當”一詞。沿用至宋。3、“重罪十條”的確定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北齊律》魏晉南北朝儒家化原則入律4、“準五服以制罪”原則的確定五服:五等喪服制度。古代以喪服為標準,表示親屬關系的親疏尊卑的制度。九族:高祖、曾族、祖父、父親、本身、兒子、孫子、曾孫、玄孫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五服制——斬衰:喪期3年(如子為父母、媳為公婆、妻妾為夫等)魏晉南北朝儒家化原則入律齊衰:喪期3年、1年、5月、3月(如夫為妻、父為子、孫為祖父母、侄為伯叔父母、兄弟之間等)大功:喪期9個月(如堂兄弟之間等)小功:喪期5個月(如為兄弟之妻、夫之兄弟、外祖父母、姨、舅等)緦麻:喪期3個月(如為高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岳父母等)魏晉南北朝儒家化原則入律5、刑罰變化徒、流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廢除宮刑鞭、杖刑及其數額的規范化第三節魏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魏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1、司法機構司法機關:中央審判機關仍為廷尉,或稱大理。北周稱為秋官大司寇。州、郡、縣魏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2、訴訟審判1、死刑奏報制度形成秦漢:郡守有決定一般死刑之權(貴族犯罪和重大案件除外)。曹魏:除謀反、殺人罪由州牧、刺史決定死刑外,其余必須報請皇帝批準。北魏:所有死刑必須呈報中央,待批準后方可執行。死刑奏報制度在南北朝時期確立后,歷代沿用,至明清臻于完備魏晉南北朝的司法制度2、“登聞鼓”直訴制度的建立直訴:直接向皇帝申訴。漢代已有,如緹縈向漢文帝上書。魏晉南北朝時形成制度。登聞鼓:封建時代朝堂之外所懸之鼓,以讓吏民直接向皇帝伸冤或進諫。首創:晉武帝司馬炎始設“登聞鼓”。案例:晉成帝咸康年間,廷尉上奏揭發殿中帳吏邵廣盜竊了三張帳幕,折合三十匹布,主管部門準備把他處以死刑示眾。邵廣有兩個兒子,邵宗十三歲,邵云十一歲,他們手執黃色旗擊鼓鳴冤,企求帝王聽到鼓聲后能夠開恩,表示希望允許自己淪沒為奚官奴,來贖父親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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