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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制度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民事訴訟全過程,對民事訴訟各主體的相互作用關系進行調整,并對整個民事訴訟活動起指導作用的根本性準則。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民事訴訟立法、制定民事訴訟法具體原則和根據,它集中體現和反映了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是制定和實施民事訴訟法的重要依據。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法院調解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法特有的基本原則二、平等原則《民事訴訟法》第8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平等原則的民事訴訟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二、平等原則的內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平等或對等法院同等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當事人訴訟權利相同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MakeaDifference三、平等原則的實現1.強化當事人之間相關義務以實現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2.法院職權介入,實現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3.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相稱4.注意配套原則以及相關庭審制度的完善
“形式平等”&“實質平等”?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
“法官闡明權”: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的意思不明確、不充分,或者有不當的訴訟主張和陳述,或者他舉證的證據材料不夠而誤認為已經夠了,在這些情況下,法院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當事人把不明確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補充,把不當的予以剔除、修正。法院調解原則
“法院調解是一種能夠容納一系列糾紛解決技巧的開放性程序方式,并能自由的追隨具體案件與法律適用領域的不同而發生變化。”法院調解原則法院調解: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訴訟當事人就爭議的問題,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爭議的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一、法院調解原則概述法院調解原則的法理基礎:(1)法院調解原則是我國人民法院審理、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長期以來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成功經驗的總結。(2)法院調解原則與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處分原則的精神是相一致的。(3)法院調解原則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現行法院調解原則的特點:(1)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2)法院調解本質上是一種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二、法院調解遵循的原則
(一)自愿原則自愿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1)程序上的自愿(2)實體上的自愿(二)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案例甲因乙拒不返還到期借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乙返還本金10萬元及利息7000元。在審理中,法院主持調解,甲考慮到乙的實際困難,不但放棄了7000元利息,而且本金也只要求返還6萬元,法院據此制作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該調解協議是否符合合法原則?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法院調解適用的案件凡屬于民事爭議性質、具有調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用調解方式解決。根據2004年11月《法院調解若干規定》第2條,下列三種案件不適用調解:1、適用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2、確認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的案件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另,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適用調解原則。三、法院調解的效力(一)調解協議生效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第97條和第98條:1.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四、法院調解的效力(二)調解協議生效后的法律后果1.終結訴訟程序。2.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3.不得提起上訴。4.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
如何科學、合理的處理調解與訴訟的關系?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原則就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辯論原則的內容1.當事人雙方享有平等的辯論權。2.當事人辯論的內容既包括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問題。3.當事人辯論既可以采用口頭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的形式。4.辯論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5.當事人通過對案件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論所形成的“辯論材料”,應當成為法院判斷事實并最終作出判決的基礎材料。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關于辯論原則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當事人辯論權的行使僅局限于一審程序中開庭審理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B.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訴狀和答辯狀是其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C.證人出庭陳述證言是證人行使辯論權的一種表現辯論原則的實施保障審判人員應當為當事人提供辯論的機會審判人員應當恰當地組織和引導當事人的辯論審判人員的“中立地位”典型習題200838.甲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乙返還借款本金2萬元。在案件審理中,借款事實得以認定,同時,法院還查明乙逾期履行還款義務近一年,法院遂根據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決乙還甲借款本金2萬元,利息520元。關于法院對該案判決的評論,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實事求是且全面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B.該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處分原則C.該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D.該判決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處分原則,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決定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處分權(一)對實體權利的處分:(1)選擇權利保護的方式,確定訴訟請求的范圍。(2)可以變更訴訟請求。(3)放棄訴訟請求,撤回起訴,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調解達成協議。(4)在裁判生效后,在判決執行完畢之前,雙方當事人隨時可就實體問題自行和解。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處分權(二)對訴訟權利的處分:(1)決定是否起訴。(2)隨時撤回起訴;被告有權決定是否提出反訴。(3)決定是否上訴。(4)在裁判生效后,權利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申請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在肖某與李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被告李某亦主動將10萬元欠款經人民法院轉賬給了原告肖某,當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以調解終結。但法院執行局在執行另一起案件時,被執行人剛好是該案的被告李某,10萬元欠款正是被告為了逃避法院執行,與原告肖某“協商一致”在法院起訴的一起虛假案件。此外,訴訟欺詐還表現為濫用訴訟權利(部分當事人明知在不合法理或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惡意起訴他人)、法律適用的欺詐(當事人利用欺詐手段,規避本應適用卻不利己的法規,使他人陷入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以及訴訟突襲。《民訴法》113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訴法》112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13條: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必須公正和誠實、善意。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主觀意識和客觀行為上講求誠信、信守承諾,以維持各方利益的平衡。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誠實信用原則是未形成的法規,是白紙規定。換言之,是給法官的空白委任狀。“自由裁量權是法官行使司法權不可缺少的權利。它作為緩和或消弭法律規范的僵硬與現實生活流動性之間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實現裁判公正的重要途徑”。誠實信用原則(一)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的適用1.禁反言2.禁止規避法律,即禁止利用法律漏洞取得某種權利3.禁止濫用訴訟權利,如故意拖延訴訟、以突然提出訴訟請求、主張或證據為內容的突襲訴訟等4.禁止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影響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斷。5.禁止妨礙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誠實信用原則(二)誠實信用原則對法院的適用1.禁止濫用自由裁量權。2.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為當事人創造平等的訴訟條件。3.尊重當事人程序主體地位,禁止實施突襲性裁判。(三)誠實信用原則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適用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及翻譯人員等。誠實信用原則禁止訴訟代理人越權代理或惡意侵害被代理人利益。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案例分析關于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意味著當事人擁有相同的訴訟權利
B.處分原則意味著法院無權干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訴訟與被告進行答辯是辯論原則的表現
D.調解原則適用于民事審判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
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合議制度合議制度(簡稱合議制),是由三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以法院的名義具體行使審判權,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制度。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為合議庭。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一)第一審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39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合議庭可否全部由陪審員組成?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二)第二審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合議制度的組織形式(三)重審、再審的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款:“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原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不得參加重審案件的合議庭。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合議庭的活動原則和職責《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活動原則:少數服從多數。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合議庭的職責
《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第5條,合議庭承擔下列職責:(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做出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2)確定案件委托評估、委托鑒定等事項;(3)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4)評議案件;(5)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6)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提出裁判意見;(7)制作裁判文書;(8)執行審判文員會決定;(9)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審判委員會《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下合議庭難以作出決定的疑難、復雜、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擬判處死刑的;2.合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3.檢察院抗訴的;4.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的;5.其他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6.獨任審判的案件,開庭審理之后,獨任審判員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陪審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陪審制度的功能:第一,有利于弘揚司法民主。第二,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第三,有利于保證司法廉潔。第四,有利于增強司法權威。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陪審制度的具體規定
1.社會影響較大的、當事人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2.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應當不少于三分之一。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陪審制度的具體規定
3.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年滿23周歲;(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以及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陪審制度的具體規定
4.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5年。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1)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2)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3)具有《決定》第5條、第6條所列情形之一的;(4)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第五條: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活動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任何人都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古羅馬法諺“凡鞠獄官與被鞠之人有親屬、化嫌者,皆聽更之。”----《唐六典?刑部》回避的原因《民事訴訟法》第44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31日頒發了《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
回避的原因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1)未經批準,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報銷費用的;(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回避制度適用的對象與方式回避制度適用于:審判人員(審判員和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201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13條:
“本規定所稱審判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雖然不直接行使對案件的審理權,但是他們在訴訟程序中發揮著重要的協助作用,因此當具備法定事由時,也應當回避。”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回避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自行回避;二是申請回避。【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關于合同履行的期限雙方爭議較大。甲公司向法院申請本公司具體經辦此事的業務員小李出庭作證。被告認為小李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員,與本案存在利益關系,應當回避,遂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證人小李回避的申請。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申請程序1.申請回避的時間: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2.申請回避的法定后果。《民事訴訟法》第46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回避的程序
(二)回避的決定程序
1.行使回避決定權的主體及其權限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三、回避的程序
2.回避決定的期限及其方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三)回避的復議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違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民事訴訟法》200條第一款第七項: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1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依照民訴法153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1)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判活動除合議庭評議案件外,向群眾和社會公開的制度。所謂向群眾公開,即允許群眾旁聽法院對案件的審判;所謂向社會公開,是指允許新聞記者對案件審判的情況進行采訪報道,將案情公之于眾。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18世紀,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也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人人完全平等的有權由一個獨立無偏見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14條:“所有的人在法庭上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針對其提出的刑事指控和確定他在一個訴訟案件中的權利義務作出判定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見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理”《憲法》125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民事訴訟法》134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1.公開審判制度將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置于社會的監督之下,有利于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2.公開審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誠實進行訴訟活動,有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查證;3.公開審判制度有利于進行法制教育。二、公開審判制度的內容和要求1.開庭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2.開庭時允許群眾旁聽和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3.公開宣告判決。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公開審判制度的例外與限制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3.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也可以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
CivilProcedureLaw“不公開審理”
“不開庭審理”“不公開宣判”《民訴法》169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俺叫張紅,是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扎龍鄉盧屯村村民。今年春節過后,俺想趁現在地里還沒啥農活把離婚的事兒辦了。2月7日,大年初八,各單位第一天上班,俺早早便帶著結婚證、戶口啥的來到鐵鋒區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廳對法官說明來意后,立案庭法官就給俺辦理了相關手續立了案,還讓俺看著大屏幕,當著俺的面操作電腦,電腦自動把案子分到了民二庭法官張杰手上。說起俺為啥離婚,俺實話實說,剛結婚時,俺們兩口日子過得還行,但這幾年,俺老公患上軟骨病,俺家地里的活基本干不得,全指望俺。不是俺嫌棄他,關鍵是他得病后,脾氣變得越來越壞,俺們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這日子真是沒法過了。以前俺哪去過法院啊,這次來離婚,琢磨肯定得“表示表示”或者托托關系啥的才能拿到離婚手續,心里直打鼓。可俺的案子立上后,張杰這位女法官就主動找到俺,兩次向俺詳細了解俺家的情況,得知俺老公患軟骨病、行動不便,法官便征求俺的意見說,如果俺同意,就到俺們村里現場開庭。張杰法官跟俺講:“大家當面鑼、對面鼓地擺一擺,誰是誰非就能弄清楚,這婚到底應不應該離,也讓村里人幫咱評評。”俺一想也對,要是真離婚了,村里不知道的還以為俺無情無義,不管生病的老公,不是更沒臉見人?再說,當著大家的面開庭,也讓大家有個見證,看看這案子到底能不能辦公道。這樣,俺就同意法院到村里開庭了。開庭前,法院工作人員事先來到俺們村張貼了庭審公告。2月17日那天上午,一輛寫著“巡回審判”的警車開進俺們村,張杰還有幾位法官下了車,來到村委會。農村人沒事愛湊熱鬧,聽說市里的法官來村里現場開庭,紛紛聚過來。村委會屋里屋外被幾十人圍得里三層外三層,大家都想看看現場開庭是什么樣。俺覺得這樣也挺好,判得公道不公道大家在一起也有個見證,于是,法官們就在村委會當著村干部和村民的面,開起了庭。張杰法官給俺們做和解工作,希望多考慮考慮孩子,能不離就不離。可俺實在過不下去,孩子他爸也不想再維持這段婚姻,最后俺們雙方經過兩個多小時的調解,商量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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