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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一建筑法概述1、 建筑法:指調整建筑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成。2、 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3、 建筑法的體系:即廣義的建筑法,是以《建筑法》為龍頭,以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為主題,以建設部等部門頒布的行政規章為補充。4、 建筑法的一般原則:是指貫穿于建筑法的始終,指導建筑活動的立法、執法、守法的總指導思想,集中反映了建筑立法的目的和宗旨。5、 工程建設質量:是指國家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對工程建設的適用、安全、經濟、美觀等系列指標的要求。6、 工程建設的安全:是指工程建設對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確保工程建設的安全就是確保工程建設不能引起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7、 《建筑法》以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為主線,做的規定:(1) 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2) 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應當貫穿建筑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3) 建筑活動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都要保證質量和安全。(4) 明確建筑活動各有關方面在保證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中的責任。8、 工程建設中的法治原則主要體現:(1)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2) 政府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必須依法進行。(3) 合法的建筑活動受法律保護。9、 建筑法的適用范圍: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法律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法律對人的適用范圍,法律對事的適用范圍。(1)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建筑法在什么時間具有法律效率的問題,具體是指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及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的溯及力。(2) 法律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于哪些地區。(3) 法律對人的適用范圍:即建筑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是指建筑法律規范對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4) 法律對事的適用范圍:是指法律對哪些行為或法律關系起調整作用。二建筑許可法律制度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指建筑工程開始施工前,建設單位向建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的可以施工的證明。2、 建筑工程從業的經濟組織:(一)包括:建筑工程總承包企業,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工程監理單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企業或者單位。(二)以上組織應具備的條件:Q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Q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Q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設備Q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3、 建筑從業人員:包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工程造價師、注冊建造師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4、 建造師基本條件:(一)一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1) 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2) 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3) 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4) 具有一定的應有水平(二)二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1) 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2)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3) 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4) 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5、建造師的執業范圍:(1) 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2) 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3)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三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制度1、 建筑工程發包方式: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2、 聯合承包的概念:聯合共同承包,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組成非法人的聯合體,以該聯合體的名義承包某項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3、 聯合共同承包的特點:(1) 采用聯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利用各個承包單位的優勢,加強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優勢組合和資源的優化,增強競爭的優勢,減弱相互之間的競爭,增加中標的機會。也能夠發揮聯合體各方的優勢,有利于建設項目的進度控制、投資控制、質量控制。(2) 采用聯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可以降低風險,爭取更大的利潤。(3) 采用聯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有助于承包單位相互學習,更好的掌握聯合體各方面的工程管理方式和管理經驗,為企業改進技術、增強管理經驗、繼續力量,為企業謀求長遠的發展。(4) 采用聯合承包方式承包工程,對業主來說,不僅可以降低投資的成本,同時風險也較低。一旦出現違約事件,由于聯合承包各方負有連帶責任,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賠償。4、 對聯合承包方式的規范:(1) 進行聯合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是大型建設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設工程。(2) 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承擔連帶責任。(3) 聯合承包的資質要求,應以資質等級低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5、 帶資承包:也成“墊資”,是指在工程建設中,發包方不需要支付費用,全部費用都由承包方預先墊付的承包方式。6、 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規定:(1) 各級計劃部門把好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決策審批關,對資金來源不落實、資金到位無保障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立項,更不得批準開工;對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和建材、設備生產企業貸款的建設單位,不能批準上新的建設項目。(2) 各級計劃、財政、銀行、審計等機構嚴格審查建設項目開工前和年度計劃中的資金來源,據實出具資金證明。(3)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有關環節的管理,在嚴格查驗計劃部門的立項和決策批文及有關機構出具的資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辦理工程施工的有關手續。對用于建筑安裝施工的年度建設資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進行招標、議標,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4) 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5) 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設備生產廠家貸款的方法轉嫁由此造成的資金缺口。違反者要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其工程投標資格。今后由于施工單位帶資承包而出現的工程款回收困難問題,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擔責任。(6) 外商投資建設業企業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可不受有關限制,但各級計劃、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7、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稱包的行為。8、 轉包行為: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設中,承包單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職責,將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轉包給其他單位,指收取管理費,對工程不承擔任何經濟、技術及管理責任的行為。9、 承包單位轉包的主要表現:(1) 承包單位承接工程后,將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2) 承包單位承接工程后,將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包括將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體工程中半數以上的單位工程轉給其他施工單位施工的。(3) 承包單位層層轉包。(4) 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又全部轉包。(5) 在發包與承包過程中,強行指定不合格的承包單位承包,也是造成轉包的重要原因。10、 掛靠: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承包人以盈利為目的,以某一承包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任務的行為。11、 工程承包活動中掛靠的特點:(1) 掛靠人沒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整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筑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2) 被掛靠的單位或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證書,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3) 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或企業的名義承攬的任務后,通常自行完成工作,并向被掛靠的單位或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而該被掛靠的單位或企業也只是以單位或企業的名義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收取“管理費”而不實施管理,或者所謂“管理”僅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12、 常見的掛靠形式:(1) 以掛靠的主體為劃分標準的掛靠形式Q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公民個人、合伙組織或單位等,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Q不具備總包資格的非等級施工企業,以等級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Q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Q實力較弱、社會信譽較差的施工企業,以實力較強、社會信譽較好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Q外地(含境外)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在工程所在地承攬工程的許可,而以有權在當地承攬工程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2) 以掛靠的外在表現形式為標準的掛靠形式。Q“聯營”形式的掛靠Q“分包”形式的掛靠Q“內部承包”形式的掛靠(3) 以實施掛靠的具體方法為劃分標準的掛靠形式。Q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而實施的掛靠Q出借業務介紹信聯系業務,適用公章或合同專用定立合同而實施的掛靠Q通過其他形式實施的掛靠13、 建設工程招標的原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4、 建筑工程招標的形式主要表現:全過程招標(項目)招標,勘察、設計招標與競投,材料、設備供應招標,工程施工招標。15、 建筑工程投標:是投標人愿意一招招標人提出的招標方案承包建筑工程,并提出投標方案的法律行為。16、 投標的要求:(1)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2)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17、 投標擔保的含義:所謂的投標擔保,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不審慎進行投標活動而設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招標人不希望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限內隨意撤回標書或中標后不能提交履約保證金和簽署合同。18、 聯合投標的含義:是指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19、 投標的禁止規定:(1)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2)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的串通招標投標。(3)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4)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5)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20、 開標:是指招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規定的時間、地點,當眾開啟所有招標人的投標文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的工程。21、 選擇中標人的條件主要考慮的兩個因素:(1)能夠最大限度的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除外。四建筑工程監理制度1、 我國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2、 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3、 三控制:是指建設工程監理對建設工程的投資、工程和質量進行控制4、 兩管理:是指建設工程監理對建設工程進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5、 一協調:是指建設工程監理要協調好與有關單位的工作關系。五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制度1、《安全生產法》的方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2、 《安全生產法》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3、 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 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力:知情權,建議權,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5、 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義務:(1)自律遵規的義務(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3)危險報告義務。6、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授權的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機構,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政監督管理。7、 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1)工會民主監督(2)社會輿論監督(3)公眾舉報監督(4)社區報告監督8、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權:(1)現場調查取證權(2)現場處理權(3)查封、扣押行政加強制措施權9、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的義務:(1)審查、驗收禁止收取費用(2)禁止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指定產品(3)必須遵循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的執法原則(4)監督檢查時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5)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盡保守義務。1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5)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11、 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2)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影響安全生產的違法要求(3)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質(5)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應當報送安全施工措施(6)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12、 勘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1)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2)勘察單位在勘查作業時,應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理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13、 設計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1)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2)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3)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4)設計單位和注冊建造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14、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1)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義務(2)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義務(3)應當承擔監理責任15、 建筑工程質量概念:(狹義)僅指工程實體質量,它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廣義)還包括工程建設參與者的服務質量和工作質量,它反映在他們的服務是否及時、主動,態度上是否誠懇、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進,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16、 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因素:如決策、設計、材料、機械、地形、地質、水文、氣象、施工工藝、操作方法、技術措施、人員素質、管理制度等。歸納起來,分為五大方面: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17、 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體系:(1) 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這種管理貫穿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之中,它既對工程建設從計劃、規劃、土地管理、環保、消防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又對工程建設的主體從資質認證和審查,成果質量檢測、驗證和獎懲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還對工程建設中各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2) 橫向管理:Q工程承包單位、自己對所承擔工作的質量管理,它們要按要求建立專門質檢機構。Q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質量的管理,它可成立相應的機構和人員。對所建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也可委托社會監理單位對建設的質量進行監理。18、 建設工程質量的基本制度:(1)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2)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3)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制度(4)工程質量檢舉、控告、投訴制度六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制度1、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2、 建筑工程一切險:是指以建筑工程中的各種財產和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3、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4、 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是指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5、 安裝工程一切險:屬于技術險種,其目的在于為各種機器的安裝及鋼結構工程的實施提供盡可能全面的專門保險。6、 勞動合同的概念: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7、 勞動合同的訂立要求:勞動合同的主題法。即當事人具有合法的資格,勞動者應該是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使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勞動合同內容合法。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Q工作內容Q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Q勞動報酬Q勞動紀律Q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Q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8、 勞動合同的解除:雙方協議解除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Q在適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Q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Q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Q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情形Q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單位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Q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Q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Q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Q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Q在試用期內Q用人單位一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豌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9、 《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3)污染者付費的原則(4)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5)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10、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11、 環境保護“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并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透視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5) 環境波阿虎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項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6)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7)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環境保護射射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8)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適用。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合同的訂立與效力1、 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稱契約,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2、 合同的特征:(1) 合同時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不是一種事實行為,而是一種法律行為。合同是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是以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不具有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目的的行為不是合同。(2) 合同是雙方的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合同的成立時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所以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3)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應通過協商的方法簽訂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憑借行政權力、經濟實力將自己的意思強加給另一方。(4) 合同是當事人合法的行為。合同的訂立和內容必須合法,合同中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依法可以行使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3、 合同的分類:(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與從合同4、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成。5、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我國《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我國合同發的適用范圍,合同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經濟管理活動,屬于行政管理關系,不是民事關系,不適用《合同法》;企業、單位內部的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也不適用《合同法》;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雖然是平等主體間的關系,但也不適用《合同法》規定,由其他法律調整。6、 合同訂立的概念:合同的訂立時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通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7、 訂立合同的形式: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方式,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8、 訂立合同的形式:(1) 書面形式合同,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2)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口頭協議。(3) 其他形式合同。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能夠推定合同成立的其他形式(推定形式)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所采用的其他形式(如默認形式),都屬于法律上認可的合同的其他形式。9、 合同的內容:(1) 合同的主要條款:Q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Q標的Q數量Q質量Q價款或者報酬Q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Q違約責任Q解決爭議的方法(2) 合同的格式條款:我國《合同法》通過加重提供格式條款人的怎人,以求得格式條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際平衡,具體表現為Q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格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Q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Q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條款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10、 邀約的概念:邀約又稱發價、發盤、出價、出盤或報價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簽訂合同的建議和要求。11、 邀約應具備的條件:(1)內容要具體確定(Q邀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Q收邀約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特殊下,邀約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邀約(P邀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主要條款。)。其次,邀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邀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3)邀約生效時間。(4)邀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12、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生效之前,使邀約不發生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3、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再要約生效后,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4、 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約束力。要約失去效力后,要約人不再受要約的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15、 承諾的概念:承諾也成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16、 承諾應具備的條件:(1)承諾必須是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向要約人做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5)承諾必須標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17、 承諾的方式:是指受要約人將其承諾的意思傳達給要約人所采用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標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18、 確定承諾生效的時間應區分的兩種情況:(1)承諾月表示同意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2)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19、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第二節合同的效力1、 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依法成立的合同,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合同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生效。(3)附條件合同的生效。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立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活消滅的合同。(4)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2、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3、 無效合同的特征:(1)無效合同具有明顯的違法性。(2)無效合同具有不可履行性。(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4、 無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5、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6、 可撤銷合同的特征:(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需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3)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合同,也可以不撤銷而只是變更合同。7、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1)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承認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8、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應經成立的合同欠缺有效條件,尚未確定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9、 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10、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了各自的合同義務,享受了各自的合同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11、 合同履行應遵循的原則:(1)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由適當地主體在適當地履行期限、地點以適當地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2)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去履行,不能用其他標的代替的履行原則。當違約時,違約方不能以償付違約金、賠償金代替履行,只要對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就應當實際履行。(3)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要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4) 經濟履行原則。是指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將求經濟利益,以付出最小的履行成本,獲取最佳的合同利益的履行原則。12、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13、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14、 債權人依法行使代位權的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15、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實施的危及債權人利益的減少財產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行使的結果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與權利。16、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當事人雙方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合同的變更時在合同的是在合同的主體不改變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性質和標的性質并不改變,實質上還是一個合同。17、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將其合同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時指合同主體的變更,分為債權轉讓、債務轉讓及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18、 合同的終止:合同的終止即合同權利的終止,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合同終止的原因,一般是因為合同的目的已經到達,或者是因為某種情況不需要繼續存在合同關系了。19、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人債務同歸于一人(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20、 《合同法》規定,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1、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但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因發生了法定、約定情況或者當事人協商一致,而使合同關系消滅。22、 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23、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前,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合同自然被解除。24、 法定解除:是在再合同成立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前,由于出現了法定解除情形,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終止。25、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拒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標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6、 合同的擔保:是指為保障合同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雙方一招法律的規定,經過協商一致而設定的法律措施。27、 我國合同擔保制度有保證、抵押、質押、留詈和定金等幾種擔保形式組成。28、 保證:是指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29、 保證責任:即保證人在擔保事項出現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責任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30、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在不轉移占有的前提下,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31、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動產或權利交與債權人占有,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32、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扣留該動產,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債權擔保方式。33、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當事人交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第三節違約責任1、 違約責任的概念: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當的法律責任。2、 違約責任的特點:(1)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為條件的(2)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3)違約責任主要具有補償性(4)偉業責任可以有當事人約定(5)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3、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違約行為的存在(2)有損害后果(3)違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 違約責任人的歸責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2)嚴格責任原則5、 違約行為的形態:(1)預約違約(2)拒絕履行(3)不適當履行(4)遲延履行6、 違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定金。7、 違約責任的免除情況:(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兩種。(2) 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出現約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違約責任的條款。(3) 法律的特殊規定。在法律有特殊的免責規定時,可以依法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第四節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1、 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是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為完成某項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工作而簽訂的合同。2、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項目,并非一般的加工訂做物。(2)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方要受到嚴格的主體條件限制。(3)國家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實行嚴格的管理和監督。(4)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之間具有嚴密的協作性。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委托方與承包方為完成特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為了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明確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五節FIDIC合同第三章建筑工程糾紛處理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建筑工程糾紛的處理1、 建筑工程糾紛: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建筑工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從而發生的爭議。2、 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3、 和解: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和解通常沒有第三人的參與。4、 建設工程糾紛和解的特點:(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的解決糾紛。(2)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但是和解協議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5、 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范,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做出適當地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活動。6、 建設工程糾紛調解的特點:(1)有第三方的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為佳2)它能夠較經濟、較及時的解決糾紛。(3)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了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7、 仲裁:也成為“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糾紛交給他們共同選定的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做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做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8、 建筑工程糾紛仲裁的特點:(1)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這種意思自治不僅體現在仲裁的受理應當以仲裁協議為前提,還體現在仲裁的整個過程,許多內容都可以由當事人自主確定。(2)專業性。由于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都是由各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的,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熟悉糾紛領域的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3)保密性。保密和不公開審理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特點,除當事人、代理人,以及需要的證人和鑒定人外,其他人員不得出席和旁聽仲裁開庭審理,仲裁庭和當事人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的任何實體及程序問題。(4)裁決的終局性。仲裁裁決作出后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5)執行的強制性。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9、 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10、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的特點:(1)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執法。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的程序和實體判決都應當嚴格依法進行。(2)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訴訟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原告起訴,被告可以反訴;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訴訟的請求。(3)二審終審制。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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