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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治安管理的手段及其運用[摘要]良好的社會環境是以良好的治安管理為基礎的。良好的治安管理離不開
有效的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手段在治安管理理論與實踐中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
問題,它是治安管理主體與治安管理客體相互聯系的中介和橋梁,是國家依法賦
予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的治安管理權和治安管理職責的具體體現。[關鍵詞]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特征運用方法良好的社會環境是人民幸福生活、經濟向前發展的保障,但是我國一些治安亂點屢打不絕: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在部分地方依然存在;安全生產形勢嚴峻,爆炸、火災、交通事故等時有發生;城市中流浪人員結成幫派劃地為界;各種偷竊搶劫行為依然不息;暴力拆遷行為讓業主頗有怨言……嚴防各種違法犯罪案件發生?如何才能嚴格落實安全防范責任制,避免各類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這需要我國公安機關科學制訂治安管理手段和認真負責的實施、運用治安管理手段。沒有穩定的社會環境,發展必定受到影響一、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和特征(一) 、治安管理手段的概念治安管理手段,是指國家的治安管理主題為了實現治安管理目標,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的目的,依法對社會治安秩序實現能夠控制管理的各種方法的總稱。治安管理手段在治安管理理論與實踐中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是治安管理主體與治安管理客體相互聯系的中介和橋梁是國家依法賦予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的治安管理權和治安管理職責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警察實施各項治安管理,預防違法犯罪的重要保證。治安管理手段既是由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也是由國家治安管理對象的性質和治安管理活動的客觀規律規定的。治安管理主題要履行治安管理職能,就必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各項治安管理手段的功能和作用。相反,治安管理主題如果離開或者放棄這些措施和手段,或者對這些措施和手段運用不當,就難以完成治安管理的任務,也就難以達到預防違法犯罪和為會社會治安秩序的目的。(二) 治安管理手段的特征治安管理主體依法使用的治安管理手段,是行政管理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一般行政管理手段的共同特征外,還具有自身的特征。1、權威性。治安管理手段的權威性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說明:(1)、治安管理手段是國家根據治安管理活動的客觀規律提出,并以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多種形式加以固定的,其內容是科學規范的。(2)、治安管理手段是國家和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特殊權力。(3)、治安管理手段是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選擇和適用的。(4)、治安管理手段適用的原則與程序是由法律,法規所規定的。2、強制性。所謂強制,是用政治和經濟等力量強迫壓制實行。治安管理手段具有鮮明的強制性。(1)、治安管理手段是以國家警察權力為依托的。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警察權是國家依法賦予人民警察履行職責,進行執法活動的權力。警察權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治安管理手段不能離開警察權這一依托而獨立存在。(2)、治安管理手段強制性是由治安管理的實際需要所決定的。治安管理手段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復雜性,危險性,緊急性等特點,離開了強制性,治安管理手段便很難發揮效用,難以達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及公共安全目的。3、目的性。任何一種手段總是為一定的目的服務的。治安管理手段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以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這一根本目的服務的。各種治安管理手段通過將人們的行為引導和約束在治安管理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法律秩序內,以保證社會治安秩序的協調,穩定。治安管理手段的同一目的性,決定了必須緊緊圍繞治安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斷完善和改進各項治安管理措施和方法,以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4預防性。治安管理手段的立足點和側重點在于預防,其主要目的是預防違法犯罪,治安事故等的發生。治安管理手段的這一特點是由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務決定的。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通過采用公開的行政管理手段,輔之以秘密手段,實行社會面的控制,堵塞犯罪渠道和防范漏洞來同各種違法犯罪做斗爭。同時,立足于預防是治安管理手段區別于其他公安專業手段的重要特征。5、 多樣性。治安管理范圍的廣泛性和管理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治安管理手段的多樣性。治安管理手段,既有行政法律的手段,又有教育改造的公安專業的手段;既有公開的手段,也有秘密的手段;既有經濟的手段,又有技術的手段;既有單一的手段,又有綜合的手段,等等。治安管理主體要實現對社會治安的宏觀管理和微觀控制,就應該充分合理地交替,變換運行多種多樣的治安管理手段。6、 互補性。各種治安管理手段,相互輔助,相互聯系,形成一個整體。各種治安管理手段,由于其作用范圍和效用的不同,都存在一般的局限性,有賴于其他手段加以補充,來共同實現治安管理的目的。治安管理手段的互補性,反映了不同的治安管理手段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依賴的秘密關系。二、治安管理的手段的種類和特征治安管理手段種類多,適用范圍廣。不同類型的治安管理手段,具有不同的特點和作用。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治安管理手段進行分類,有助于認識各類手段的特點和性質,有利于在治安管理實踐中,選擇有效,適當的管理手段。按照治安管理相對人(作為治安管理對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治安管理主體提出申請權,治安管理主體依據其法定的治安管理權分為: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一)、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是指治安管理主題只有在治安管理相對人(作為治安管理對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條件下才能依法實施的對社會治安秩序進行控制管理的各種方法的總稱。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的主要特征在于以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為必然前提,即具有被動性。此中的被動性是指因受到外力影響而動作的特征。在治安管理中,指治安管理主體針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而依法采取相應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主體不因治安管理相對人準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采取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即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是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實施的前提條件。雖然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是基本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而作出的治安管理行
為,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是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的一個復合因素,但是,并不
等于申請就使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具有雙方行為的性質。被動性治安管理僅市治
安管理主體基于治安管理權而作出的單方行為,申請并不意味著必定得到治安管
理主體的承諾表示。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
的法定義務。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主要包括治安行政許可,治安行政確認和治安
行政裁決等。1治安行政許可。許可含有準許,容許或授權的意思。許可證制度是有關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事業,效力,撤消和廢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現代社會中,它是世界各國普通采用的一項重要的治安管理制度,在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關于治安行政許可的概念,各國的理解卻是并不完全相同,我國的學者對此也界定不一。在我國,治安行政許可主要指治安管理主體根據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特定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治安管理相對人從事法律一般禁止事項的權利和資格的治安管理措施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義:一是國家治安管理主體對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治安管理相對人獲得了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權利;三是治安管理相對人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治安義治安行政許可的特征是治安行政許可性質的外在表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治安行政許可外是依申請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相對人要獲得從事特定法律行為的治安行政許可,必須依法定程序提出該項許可的申請,這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治安管理主體針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才能決定是否采取治安行政許可,即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是治安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沒有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治安管理主體不能主動實施治安行政許可。(2)、治安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治安行政許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共利益上的危險,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其實質在于法律確定一般禁止,在此基礎上允許符合法定條件的治安管理相對人不受該一般禁止的約束。此中的一般禁止并不意味著國家絕對不允許從事有關活動,而是基于抑制影響公共利益的危險因素的需要所采取的一種方式。即治安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普遍禁止的活動,但是,為了適應社會生活和生產的需要,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治安管理相對人解除該項禁止,允許其從事該項特定活動,享有特定權利和資格。可見,治安行政許可是對特定一般禁止的解除,沒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治安行政許可。(3)、治安行政許可是授益性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許可不同于一般的治安管理手段,如治安行政處罰,治安行政強制等,它不是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科以人身約束或者財產凍結等行為,而是依法解除被許可人一般禁止不作為的義務,賦予其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即它是一種授益性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許可是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所謂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是指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才能夠成立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許可作為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有兩個方面體現:其一是要求治安管理相對人以法定形式,遵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請;其二是要求治安管理主體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條件個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作出是否同意許可的決定2、 治安行政確認。治安行政確認是指治安管理主體依法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
系或有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一種治
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確認的特征:(1) 、治安行政確認是要式的治安管理手段。由于治安行政確認的直接表現形式是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的甄別和宣告,所以,治安管理主體在作出確認行為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并按照一定的技術規范要求作出。其中,參加確認的有關人員還應該簽署自己的姓名并由進行確認的治安管理主體加蓋印鑒。(2) 、治安行政確認的內容是確定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治安行政確認的直接對象是與這些權利義務,法律地位緊密相關的特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治安管理主體通過確定特定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是否存在,來達到缺點或否定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的目的。(3) 、治安行政確認是羈束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確認的目的是確定相對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是嚴肅的法律行為,具有嚴格的規范性。而且治安行政確認多宣告是否存在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也是由客觀事實和法律規范決定的,并受到各種技術性規范的制約。治安管理主體在確認時,只能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并尊重客觀存在的事實,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進行自由裁量。(4) 、治安行政確認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治安行政確認的外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治安管理想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3、 治安行政裁決。這里所說的治安行政裁決,是指治安行政管理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
間發生的與治安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一種
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治安行政裁決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治安管理主體不能對所以的糾紛都進行治安行政裁決而只能裁決那些法律規定的與治安管理事項密切相關的糾紛。傳統上,民事糾紛由法院裁決的,行政機關一般指行使行政權,通常情況下不能裁決屬于司法權范疇的民事爭議案件。但是,為了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在特定情況下,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法律特別規定個別種類的治安案件授權行政主體先予以裁決并保留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二)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是指治安管理主體依據其法定的治安管理權,無需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即可依法作出的治安管理措施它是相對于被動行治安管理手段而言,其主要特點在于主動性,即無需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及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申請與否,都不影響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的實施。治安管理主體可以根據具體的治安管理情況,依據自己的治安管理權,主動實施此類治安管理手段,這是治安管理職權的表現。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可以更好的發揮治安管理主體的主觀能動性,適應復雜多變的治安管理情況,更好的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主要包括治安行政規劃,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教育,治安行政監督,治安行政處罰等項措施。1、治安行政規劃治安行政規劃亦稱為治安行政計劃,是指治安管理主體為了實現治安管理目
標而事先制定的總體方案,是治安管理目標及實現治安管理目標的途徑,步驟,
方法,手段,對策等所做的設計和規定。一個好多治安行政規劃具有統一性,持續性,靈活性和精確性等特點,這樣的治安行政規劃在整個治安管理工作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即可以科學,合理地發揮治安管理的功能,又可以起到調整和綜合作用,從而防止延誤工作及越規事件,發揮治安管理資源的最大效能,保證各項工作有序,如期地完成,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失誤和浪費。而且,完善的治安管理規劃不僅可以推進工作,還可以成為管理和考核的依據。2、治安行政命令治安行政命令,是指在治安管理過程中,治安管理主體根據治安管理實踐的
需要依法以一定形式要求特定或不特定的治安管理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
意思表示,是治安行政處理決定的一種表現形式。治安行政命令包括形式上的治
安行政命令和實質意義上的治安行政命令兩類。前者,指一切使用“令”作為形
式或名稱的治安行政命令后者指治安管理主體依法要求治安管理相對人為或不
為一定行為的意思表示。治安行政命令的特征:(1) 、以特定的治安行政命令的意思表示為基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執行為人將要自己的內在意思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在治安管理中,治安管理主體必須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將特定的治安行政命令公知于治安管理相對人使其知曉并遵照執行,否則將產生無效的法律后果。這不僅是治安管理公開化的要求,更是促進治安管理民主化,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要求。此中的意思表示應以法定的形式,在無法定形時應以合理可行的形式表現出來。(2) 、治安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性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命令的實質為治安管理相對人設定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作為的義務是指要求治安管理相對人以積極的行動去實現治安行政命令的義務,如命令申報,注銷戶口,要求申領身份證,要求暫住人口進行申報等。不作為的義務是指要求治安管理相對人不得從事特定行為的義務,如不準使用部分管制刀具,警用匕首,禁止制造,販賣,吸食,運輸毒品,禁止非法入境,命令解散非法聚會等。(3) 、治安行政命令以治安行政處罰或治安行政強制執行等措施為保障。治安行政命令作為一種設定義務性的行為,無論是作為義務,還是不作為義務,都要求治安管理相對人予以遵照執行,不得違反否則將產生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以治安行政處罰或治安行政強制執行等措施來懲戒以強制實現治安行政命令的內容。(4)、治安行政命令是依職權的治安管理手段。職權即職務范圍以內的權利。治安管理主體實施治安行政命令,必須在自己職權范圍內進行,這是治安管理法制的基本要求。治安行政命令職權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有明文法律根據的治安行政命令;其二是雖然沒有具體的法律根據,但是基于法律賦予的職權而產生的治安行政命令,如1995年2月28日實施的《人民警察法》第9條賦予了人民警察盤查權,但未明文規定如何具體盤查。那么,基于法定的盤查權,便可產生具體盤查行為的治安行政命令,比如“請出示你的身份證件”,“請把包打開檢查一下”,等等。3、治安行政教育治安行政教育,是指治安行政管理主體憑借國家治安管理權,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依法以說服,批評,責令等方式要求治安管理相對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規范,服從管理,履行治安法律義務,改正違法行為而采取治安管理手段。它不是傳授知識,培養人才的教育,而是“用道理說服人使照做”,即使通過說服,啟發引導,精神鼓勵等形式,影響人們的理想,信念,意識和行為動機,從而引導人們積極行為的一種方法。治安行政教育在消除治安管理的不和諧現象中具有治本的義務,能起到化消極因素為積因素的重要作用。它具有普遍協調和雙邊等特點,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即被教育者必須接受教育。治安行政教育被采用后若無效,則可根據情況依法采取管理強制手段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治安行政教育常常一治安強制措施或治安管理處罰為后盾。4、治安行政監督。治安行政監督是指治安管理主體為了實現管理的目的,依法對治安管理相對
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規范,履行治安管理義務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而采取的措
施。它是督促治安管理相對人貫徹,執行治安管理法律規范及治安行政命令,決
定等,實現治安管理目的地重要手段。治安行政監督的特征:(1) 、治安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享有治安行政監督權的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監督權是治安行政監督主體依法所享有的對治安管理相對人進行督促,檢查,了解的權利。享有治安行政監督權的公安機關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此權,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非享有治安管理監督權的主體不得行使此項權利。(2) 、治安行政監督的對象是治安管理相對人。治安管理相對人是指在治安管理過程中處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治安行政監督是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的監督,而非對處于管理者地位的治安管理主體的監督。(3) 、治安行政監督的內容是特定的。治安行政監督并非對治安管理相對人的所以行為實行全面監督,只是對其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規范,執行治安管理命令,決定等的情況進行監督。(4) 、治安行政監督的目的是通過治安行政監督,防止和糾正治安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保障治安管理法律規范的貫徹實行。5、治安行政處罰治安行政處罰是指法定的治安管理主體或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依照法
定權限和程序,對違法治安管理單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予以治安行政制裁的措
施。它是治安管理手段中最為嚴厲的一種,是實施其他治安管理手段的保障與后
盾,也是其他治安管理手段的延續和補充。沒有治安行政處罰違法的人得不到應
有的懲戒,治安管理就難以順利進行。治安行政處罰的特征:(1)、治安行政處罰主體的法定性。治安行政處罰作為最為嚴厲的一種治安管理手段,必須由法定的主體實施,非法定主體不得運用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根據有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在我國,法定的治安行政處罰主體有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和縣一級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相當于縣一級以下的鐵道,交通,民航,林業等專業公安機關。(2) 、治安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法治安管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任何一種社會管理手段都有自己所針對的特定對象治安行政處罰的對象便是違反治安管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然構成了犯罪,雖然也違反了治安管理,但由于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其受到懲罰將是刑法而不是治安行政處罰。此外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或者是其他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是違反道德行為,都不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3) 、治安行政處罰的性質屬于行政法律制裁。治安行政處罰是國家在管理社會治安方面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一部分,它不同于其他法律制裁。在程度上,它針對的是輕于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其懲罰性輕于刑罰;在內容上,治安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停業整頓,驅逐出境等,與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也有所不同。(4)、教育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手段。治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為了實施社會治
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同時也是對違法者進行的處罰教育,使其改過前非,以后不再違犯。三、治安管理手段的運用方法(一)被動性治安管理手段的運用。1治安行政許可的實施方法(1) 、提出申請。治安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治安管理手段,因此,要獲得治安行政許可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就擬從事的法律一般禁止的事項向法定的治安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在申請書中應列明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從事該項活動的能力證明,以及從事該項活動場所,設備等證明。此外卜,治安行政許可的申請一般應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2) 、受理申請。接受治安行政許可申請的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及附件必須認真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主要是對申請書及其附件的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要件的,應予以受理;對申請所需文件不全的,及對申請書的內容表達不完全的,應告知其加以補充,若實在無法補充,則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初步審查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不能無故拖延以及損害申請人的權益,否則,應視為失職行為,對此,申請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 、對申請的實質審查。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法定要件予以正式受理以后,便進入了對申請的實質審查階段。對申請的實質審查,是對書面文件所列的從事該項活動的能力,場所設備,衛生環境等所做的調查核實工作,主要考查其實際情況是否與書面文件所列情況相一致,即核實,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否真正符合治安行政許可的實質性法定條件。(4) 、作出決定。基于實質性審查的結果,對于符合治安行政許可條件的,治安行政許可機關應予以批準,發給申請人治安行政許可證書,從而申請人便獲得了從事該項活動的權利與資格。對于不符合治安行政許可條件的,治安行政許可機關應作出不予以許可的決定,并明確不予以許可的理由,通知申請人。治安行政許可決定或不予以許可的決定,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處理期限時,則應在一般認為合理期限內作出。以上是治安行政許可運用程序。在次程序中,還應依法貫徹治安行政許可的聽證制度,回避制度,時效制度,救濟制度等公正程序,以保證治安行政許可的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進行。這樣既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又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治安行政確認的主要手段(1)、確定。即個人,組織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的確定。(2) 、認定。又稱認證。是治安管理主體對個人,組織已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及確定對象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3) 、證明。即治安管理主體向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4) 、登記。即治安管理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政府有關登記簿冊中記載相對人的某種情況或事實,并依法予以正式確認的行為。(5) 、鑒證。即治安管理主體對某種法律關系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后確認或證明其效率的行為。(6) 、行政鑒定。即治安管理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的客觀評價。3、治安行政裁決的原則治安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治安行政裁決的對象具有特定性,治安管理主體不能對所以的糾紛都進行治安行政裁決而只能裁決那些法律規定的與治安管理事項密切相關的糾紛。傳統上,民事糾紛由法院裁決的,行政機關一般指行使行政權,通常情況下不能裁決屬于司法權范疇的民事爭議案件。但是,為了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在特定情況下,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法律特別規定個別種類的治安案件授權行政主體先予以裁決并保留法院對其進行司法審查的權。治安行政裁決是治安管理主體行使的裁決的活動,具有法律權威性。在現代社會里,治安行政裁決權已成為國家行政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治安行政裁決權的行使也是國家行政權的一種行使方式治安行政裁決活動具有行政權行使的特征。無論民事糾紛的雙方當時人是否接受或同意,都不影響治安行政裁決的進行和成立,也不影響治安行政裁決應有的法律效力。治安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治安管理手段。治安行政裁決與其他治安管理手段相比,具有突出的特殊性。(二)、主動性治安管理手段1、制定治安行政規劃的步驟與方法(1) 、準確理解目標,明確具體任務。首先,全面,準確的理解治安管理目標是制定治安行政規劃的前提和出發點。在治安管理目標的理解上出現偏差,甚至錯誤,將直接影響到治安行政規劃的制定。其次,是根據治安管理目標,明確具體任務。比如對目標的先后順序,時間限制,結構體系和達成標準等,要清晰的認識,以便據此擬訂行動計劃。(2) 、行動預測分析,擬訂行動方案。預測分析乃是根據客觀規律分析,判斷事物本來的發展變化。事物的發展與變化既是延續的,又是規律的。因此,可以通過科學的預測分析,來認識在規劃期內應達到的程度,以及可能面對的各種影響因素,進而在此基礎上,圍繞治安行政規劃,積極獻策,提出各種可能的行動方案。(3) 、確定行動方案,進行預算分析。針對擬訂的各種行動方案,根據客觀情況,按照效益最大化,科學性,靈活性,可行性等原則,選擇某一行動方案做為執行方案,并對這一方案進行預算分析,將規劃的內涵用各種數字來表示,作為組織,指揮和控制的參數。(4) 、擬訂實施細則,觀測執行規劃。確定行動方案后,應將其進一步具體化,擬訂出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因包括完成期限,執行人員,所用方法和預測成果等內容。(5) 、評核規劃優劣,實施修正規劃。對擬訂中的規劃,要進行追蹤檢查,把規劃執行的情況同原定規劃作出具體而明確的比較根據考察規劃是否健全合理和縝密周詳,是否反映客觀實際,是否能適應治安管理實際的變化。對規劃的及時修正,不僅可以更好完善規劃,發揮規劃的效用,而且還可以作為下次制定規劃和執行的參考。2、 治安行政命令的主要內容(1)、限制。限制就是通過發布治安行政命令,將某種行為限定在一定的人員
或者時空范圍內,使其合法有效而采取的手段。超出限制范圍的行為即為禁止的
行為,一般是違法的。如果限制攜帶一定數量的易燃易爆物品;準許在少數民族
居住的區域可以出售,佩帶管制刀具等。(2) 、禁止。禁止就是通過發布治安行政命令,明確規定不能從事某種行為或將原批準許可的行為取消許可所采取的手段。禁止是以許可相對的手段,也是一種絕對限制。如在戒嚴狀態時禁止罷工罷市,罷課,禁止非法的聚會,游行,示威等。(3)、取締。取締是對于法律限制或禁止的行為發生后,作出決定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制止或取消,從而使管理對象喪失一定的能力或權利而采取的手段。如解散或強行驅散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查封賭場或色情場所;收繳違禁物品,等等。3、 治安行政教育的實施內容(1) 、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是治安管理主體在進行治安安全檢查時,對發現違法治安管理法律規范,存在不安全隱患的治安管理相對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限令其予以改正而采取的措施。責令改正包括責令當場改正和責令限期改正。責令當場改正是治安管理主體依法要求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消除危害,恢復合法狀態所采取的措施責令限期改正是治安管理主體要求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正所采取的措施。(2)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是指治安管理主體依法責令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范的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而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責令停止使用,責令停止舉辦,責令停止施工等形式。(3) 、責令管教,責令管教是治安管理主體對不滿14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履行嚴加管理教育責任而采取的措施。這是針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疏于履行對子女的教育義務而采取的一種懲戒措施。它以口頭形式作出,是非要式的治安行政教育措施。(4)、責令具結悔過。責令具結悔過是治安管理主體依法責令違法行為人書面形式承認錯誤,表示悔改,并保證不在違法的措施。其適用的對象一般包括兩種:一是賣淫,嫖娼,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情節輕微的人(參見《治安管理處罰條理》第30條第1款的規定)。二是在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中因違法被強行帶離現場或當場予以拘留后經審查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人員(參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責令具結悔過的目的在于教育違法行為人悔改前非,不在違法。(5) 、責令看管和治療。責令看管和治療是指治安管理主體為了督促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履行看管,治療的義務,依法所采取的批評,教育措施。對精神病人的看管和治療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履行的義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作出違反法律,危害社會與他人的行為,依法是不予以處罰的。但是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對精神病人進行看管和治療使其不危害社會的義務與責任。因此,責令看管和治療雖然是由于精神病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所引起的,但卻是針對其監護人作出的,以促使監護人履行應盡的義務與責任。此外監護人未盡看管和治療義務,致使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并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還應依法負責賠償損失或者負擔受害人的醫療費用等。(6) 、勸阻,制止。勸止,制止是指治安管理主體依法對正在或預備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人以批評指正下達命令或作出手勢的方式加以規勸和敢于,使其停止違法活動,恢復治安秩序所采取的措施。勸阻與制止的對象是正在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包括正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和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在治安管理上,勸阻,制止所針對的對象主要是前者。對于不聽從勸阻,制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依法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或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實施條例》第23條規定:“對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或者在集會游行示威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人民警察有權立即予以制止。”對不聽制止的,人民經常有權命令解散,或采取強行驅散,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強制措施。訓誡。訓誡是指治安管理主體對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依法予以譴責,告戒,令其不得再犯而采取的措施。作為治安管理手段的訓誡與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實施的訓誡不同,后者是人民法院對妨害訴訟行為人,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并責令不得再犯的一種強制措施。治安管理中的訓誡所適用的對象有兩種:其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參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其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實施了“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參見《預防問成年人犯罪法》第49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員有監護職責,當其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實施了《預防問成年人犯罪法》所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便構成了不作為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嚴加管教。”適用訓誡時,其地點最好在公安機關,以表明訓誡的嚴肅性。訓誡時態度要嚴肅,話語要嚴厲,文明4、治安行政監督的措施(1) 、治安檢查。治安檢查是治按管理主體為了掌握治安管理相對人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規范的情況,返防,發現違法犯罪嫌疑和安全隱患,依法對場所,人員,物品,證件等進行了解,觀察,審查,核實所采取的措施。治安檢查做為治安行政監督的主要方式,其主要方法有全面檢查,專題檢查,綜合檢查,抽樣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現場檢查,人身檢查等。同時,治安檢查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適用范圍主要有:對公共場所的治安檢查,對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現場的安全檢查;對單位,居民住宅區安全防范情況的檢查;對機動車輛的檢查,等等。(2) 、治安調查。治安調查是指治安管理主體為了了解和掌握社會治安狀況,獲取專門信息,而依法進行的專門考察,了解所采取的措施。通過治安調查,治安管理主體可以對一定時期和一定范圍內治安方面存在的問題發生的原因及其發展趨勢,作出科學的判斷和預測,從而采取有效的對策和相應的措施,把握治安管理的主動權。按照調查對象的不同,治安調查可以分為社會治安狀況的調查和治安管理業
務工作的調查。其中治安管理業務工作的調查又可具體分為戶口管理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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