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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憲法修改第一節憲法修改的概念、原因第二節憲法修改的限制第三節憲法修改的方式第四節憲法修改的程序第五節我國的修憲制度與實踐本章講授的主要內容一、什么是憲法修改?二、為什么要修改憲法?三、憲法修改的限制四、憲法修改的方式、程序、原則五、我國的修憲制度與實踐本章內容要求掌握:概念:憲法修改簡要說明憲法修改的必要性。了解:我國憲法修改主體、程序、方式。憲法修改憲法修改,有狹義和廣義兩個層次。狹義的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刪除、增加、變更憲法內容的活動。

廣義的憲法修改除直接變動憲法文本外,包括對憲法的“無形修改”,也就是通過憲法解釋、憲法慣例等方式,在不改變憲法文字的情況下,使憲法的內涵發生實際上的變化,也稱為“憲法的變遷”,還包括廢除現行憲法、制定新憲法。返回憲法修改的必要性(原因)憲法修改的必要性:有客觀和主觀原因憲法修改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原因是為了使憲法的規定適應社會實際的發展和變化。憲法修改的另一主要原因是為了彌補憲法規范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漏洞。主要體現在制憲者對社會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憲法的認識問題以及對制憲技術掌握的情況。返回限制憲法修改的主要表現(一)憲法修改內容的限制(二)憲法修改時間的限制內容上有些國家的憲法規定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不得成為憲法修改的對象:一是憲法的根本原則和基本精神二是國家的領土范圍三是共和政體從歷次修憲實踐的慣例上考察,我國憲法修改限制可分為四個方面:一是關于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規定不得修改;二是關于國家政體的規定不得修改;三是關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規定不得修改;四是關于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不得修改。時間上消極限制

即不得修改憲法的時間限制一是規定在憲法頒布實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內不得修改憲法。二是在特定時間或者時期內不得修改憲法。(如戰時或緊急狀態下)積極限制

即明確規定憲法應當定期修改(修憲間隔)返回憲法修改的方式一、全面修改二、部分修改三、無形修改全面修改憲法的全面修改是指國家政權性質及制憲權根源沒有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憲法修改機關依法對憲法的大部分內容進行調整變動,通過或批準整部憲法并重新予以頒布的活動。除特殊情況外,不宜經常采用。部分修改憲法的部分修改是指憲法修改機關根據憲法修改程序,以決議或憲法修正案等方式對憲法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或變動的活動。以決議的方式有兩種:第一,以決議的方式直接在憲法條文中以新內容代替舊內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憲法。第二,以決議的方式直接廢除憲法條文中的某些規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憲法。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刪憲法的內容一種情況是屬于增補性的,即不廢止舊條文,而另行增加新條文,將新增加的憲法條文列于原憲法或原文之后。第二種情況是屬于變更性的,即改變憲法中的某些條文。第三種情況是屬于廢止性的,即明確宣布廢止某一條文,但不從原有憲法中刪去。無形修改憲法的無形修改是指在憲法條文未作變動(包括修改、解釋或者由憲法慣例加以補充)的情況下,由于社會的發展、國家權力的運作等,使憲法條文本來的含義發生了變化。憲法的無形修改不是憲法修改機關依據憲法規定的程序而進行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許多學者認為這種“無形修改”實際上是一種“憲法變遷”。認為這種方式容易侵害憲法的規范性價值,使憲法“實用主義化”而損害其權威性,不宜經常采用,也不宜令其成為憲法修改的一種方式而使其固定化。相比較:一般認為部分修改優于全部修改,這樣更有利于憲法的穩定性,對于無形修改要慎重對待。返回憲法修改的程序一、提案二、先決投票三、公告四、決議五、公布返回憲法修改的原則

(1)慎重原則。是指修憲機關在決定是否修改憲法和如何修改憲法時應非常慎重,只有在條件成熟并且非改不可的情況下才進行憲法修改。(2)程序正當原則。應做到修憲程序的合憲性、修憲過程的民主參與性、修憲程序的合目的性。返回我國的修憲制度與實踐1.我國憲法的修改機關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代表者,由它制定并修改憲法符合我國國體和政體的需要。2.我國憲法的修改程序我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我國憲法修正案的提案主體是全國人大常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與普通議案只需“一個代表團三十名代表聯名”就可提出,顯然條件極為嚴格。憲法修正案的表決,必須經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又嚴格于普通議案半數通過。憲法修正案的公布,我國憲法沒有規定憲法修正案的公布機關,在實踐中,一般由全國人大主席團以全國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3.我國憲法的修改方式我國憲法修改的時間表明,在修改方式上,我們既采用了全面修改的方式,也采用了憲法修正案的方式。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的三次全面修改,對1982年憲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修正是采用了憲法修正案的方式。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憲法也基本上成為了我國的憲法慣例。思考你如何看待82年的憲法修正案?有沒有必要修憲?修憲中是否也反映出一定的問題?能否用修憲外的辦法解決憲法與現實不適應的問題?我國修憲的特點主要是政策性修憲以及觀念上修憲;最大的缺憾之一是:沒有把修憲的重心放到公民直接權利的宣示和保障上。政策不斷調整,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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