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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際承運人的責任1

案情簡介

案件爭議點

法院認定23案例13

上海恒鑫(實際承運人)2

上海捷喜(合同承運人)1

中聯國貿(托運人)當事人4

莫曼斯科(承運船所有人)案情簡介中聯國貿上海捷喜運輸協議海聯船務代理簽發提單5套提交索回尤利號船簽發提單4套莫曼斯科所有人航次租船上海恒鑫提單上的托運人為上海捷喜,承運人為上海恒鑫中聯國貿上海捷喜在涉案運輸中是契約承運人,上海恒鑫接受上海捷喜委托進行運輸,而莫曼斯科是涉案船舶所有人且船員由其配備,實際控制并支配涉案船舶,上海恒鑫和莫曼斯科均是實際承運人。涉案貨損發生在三被告的責任期間,且貨損原因是承運人綁扎不當、管貨過失以及船舶不適航,因此三被告應對涉案貨物損失及相關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原告蘇黎世中國、平安湖南和陽光湖南訴稱,其已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進行了賠付,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而對于中聯國貿損失中共保人未予賠付的部分,中聯國貿依然享有請求權。原告主張上海捷喜

上海捷喜不是適格被告,雖然上海捷喜曾經與中聯國貿簽訂年度運輸協議,但該協議已被中聯國貿單方取消,因此就涉案貨物,上海捷喜與中聯國貿之間僅是貨運代理合同關系,且上海捷喜在代理過程中無過錯;

涉案貨損原因系船舶遭遇極端天氣和惡劣海況,承運人可以免責。被告辯稱上海恒鑫

我國海商法下的“實際承運人”應當僅限于提單關系,中聯國貿并非涉案兩份提單項下的提單持有人、收貨人或托運人,因此四原告無權主張上海恒鑫承擔實際承運人的責任;莫曼斯科系涉案船舶所有人,船員配備、船舶供給和管理均由其完成,因此實際完成涉案運輸的是莫曼斯科而并非上海恒鑫;涉案貨損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天災以及托運人對貨物包裝不良,承運人可以免責被告辯稱莫曼斯科

莫曼斯科不是實際承運人。船東提單系記名提單,提單上記載的托運人和收貨人均不是中聯國貿,中聯國貿沒有該提單項下的權利。莫曼斯科作為船東進入涉案運輸的原因是與韓國公司KingsOceanShippingCompany(以下簡稱KingsOcean)簽訂了期租合同,而該合同的性質是財產合同,不是運輸和委托運輸的合同;涉案貨損原因是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貨物包裝不良以及惡劣海況,即使避臺決策不當,亦屬于航海免責事項被告辯稱本案的爭議點:爭議1貨損原因爭議2上海恒鑫和莫曼斯科(下文的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上海海事法院針對本案審理思路:貨損原因涉案貨物的綁扎、系固問題關于承運人是否未妥善照管貨物關于包裝不良問題“尤利”輪遭遇的海況涉案船是否積載、配載不當兩被告是否承擔責任主觀客觀

四原告委請的專家輔助人認為,涉案航次“尤利”輪在裝有大量甲板貨的情況下半載航行,橫向受風面積增大,在風浪中航行將出現較大動傾角,且涉案航次貨物重量自艙面、二層艙和底艙的垂向分布不合理未能更合理的控制船舶穩性狀況。本院認為,從航運實務經驗看,貨物重量垂向分布比例主要是貨物滿艙、滿載情況下,為掌握船舶穩性而需考慮的配載原則之一。即使貨物重量垂向分布比未完全達到要求,也無法就此得出船舶積、配載存在問題的結論。而本案中,并無任何證據證明涉案船舶在開航當時的船舶穩性存在問題;相反,涉案航次具有合格的穩性計算書,并且從“尤利”輪長時間近距離遭遇臺風襲擊且船載貨物嚴重受損的情況下船舶仍能安全駛出的事實看,涉案航次船舶事實上具有較好穩性。對四原告關于此節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積載、配載問題

法院認定:涉案貨物的堆裝相對較密,且外形不規則,這是開展綁扎工作的不利因素,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克服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實現涉案貨物的有效綁扎。

另外,開航前“尤利”輪已收到臺風警報,因此可以合理預見涉案航次不具有較好的航行條件,進而應當相應提升涉案貨物的綁扎標準,以適應本航次的特定海況要求。但沒有證據表明承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以克服或彌補上述綁扎系固方面的不足,應當認定涉案貨物的綁扎系固對于涉案貨物及航次而言存在缺陷。關于綁扎、系固問題

四原告認為,貨物積載配載、系固綁扎嚴重不當,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管貨不當。本院認為,關于積載配載和系固綁扎問題,上文已經詳述。至于承運人方是否具有其他管貨過失,根據已查明事實,涉案貨物均按托運人要求裝載在艙內;在裝貨過程中,每個艙位裝載完畢,船方均進行了檢查并提出改進要求。根據航海日志記載,在已近距離遭遇臺風“梅花”的情況下,船員仍然冒著危險在大副的指導下再次進行了加固綁扎。因此,可以認為“尤利”輪在航程中盡到了對涉案貨物妥善的、謹慎的保管、照料義務。關于承運人是否未妥善照管貨物

四原告認為,船舶未進入臺風的10級大風圈,只是曾接近10級大風圈,因此船舶可能遭遇的最大風力僅為10級。本院認為,航海日志和船員拍攝的視頻是反映當時海況的原始資料,也是初步證據,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航海日志的記錄應當被充分尊重。航海日志記錄當時“尤利”輪遭遇的風力已經超過了風力計速儀器的最高刻度(36米/秒),即船舶遭遇的陣風風力超過了12級,本身已說明了海況的惡劣程度。因此可以認定“尤利”輪當時長時間遭遇了12級以上風力、船舶橫搖35度以上的惡劣海況。

關于“尤利”輪遭遇的海況

本院認為,被告方主張涉案貨物包裝不良,應舉證證明涉案貨物不符合行業中慣常合理的包裝要求。對于涉案的重型機械等重大件貨物來說,由于體積過大、形狀不規則等原因,無法使用箱、袋等傳統包裝形式,而采用綁扎、支撐等措施,俗稱“裸裝”的貨物運輸包裝方式。本案中被告方未舉證證明涉案貨物違反了行業內關于臂節部分的合理包裝要求。再者,作為中聯國貿長期的物流合作方,上海捷喜確認,無論主機或臂節的包裝方式均是行業代表性企業長期使用的方式。包裝的主要功能是為了在裝卸、搬運、堆放和運輸過程中保護貨物,而并非為綁扎設計。為貨物安排適合的配載處所、尋找適合的系固點以及加固綁扎應當屬于承運人方管貨義務的范疇。關于包裝不良問題

本院認為涉案貨損是由于綁扎系固的缺陷以及船舶遭遇惡劣海況的共同原因造成。臺風“梅花”帶來的惡劣海況系涉案貨損的最主要的和決定性的原因。而綁扎系固的缺陷必然使綁扎系統在惡劣海況面前更加不堪一擊甚至提前崩潰,加重貨損程度。經綜合考慮案情,本院酌定造成涉案貨損的80%的原因力為惡劣海況,綁扎系固的缺陷占20%。法院認定(一)

本院認定臺風“梅花”帶來的惡劣海況是造成涉案貨損的主要原因。且現有證據表明“尤利”輪當時長時間遭遇了12級以上風力,船舶橫搖35度以上。依據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兩被告享受“天災”和“不可抗力”免責法院認定(二)相關法條:第五十一條在責任期間貨物發生的滅失或者損壞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二)火災,但是由于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四)戰爭或者武裝沖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的行為;(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志欠缺、不清;(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1

案情簡介

案件爭議點

法院認定23案例23

哈池曼(實際承運人)2

日本德寶(合同承運人)1

上海申福當事人上海申福住友商事(香港)買賣合同住友商事(德國)日本德寶貨物提單青島港“金色蒂凡尼”輪哈池曼所有提單背書轉交憑單提貨

糾紛出現:

申福公司與住友商事株式會社(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確定苯酚色度最高不超過10哈森。根據SGS公司以及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作出的相關檢驗報告顯示的結果:裝船前苯酚色度小于5哈森;裝船后苯酚色度為5哈森;船舶到達青島港后卸貨前,7S艙苯酚色度為3哈森,7P艙苯酚色度為19哈森,10P艙苯酚色度為21哈森;卸貨后青島岸罐T-108的苯酚色度為12哈森。涉案苯酚色度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并最終由于將三個船艙的苯酚混合卸載裝入青島岸罐T-108,造成全部貨物的色度達到12哈森,超出了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色度標準。本案的爭議點:爭議1是否構成貨損爭議2貨損責任承擔?對于是否構成貨損:

涉案苯酚色度達到12哈森,雖然超出了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色度標準,但仍符合國家標準。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記載涉案苯酚用途為企業自用,德寶公司出具的專家意見,認為涉案苯酚用于生產酚醛樹脂沒有影響。因此認為不夠成貨損。德寶公司與哈池曼

涉案苯酚色度在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并最終由于將三個船艙的苯酚混合卸載裝入青島岸罐T-108,造成全部貨物的色度達到12哈森,超出了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色度標準。另外,申福公司提供青島威邦化工有限公司、山東新華隆信化工有限公司、淄博科威化工有限公司、常熟東南塑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均可證明苯酚因色度升高不能用于生產數種下游產品。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苯酚色度升高已構成貨損。法院認定對于責任承擔:

德寶公司以其簽發的提單有“船方和船長對貨物的尺寸、重量、規格、數量、性質、價值和狀況不知情”的記載為由主張免責。

德寶公司與哈池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承運人在提單上對貨物某些特性“不知”的批注需以說明懷疑的根據、明確“不知”的事實或理由為生效要件,否則,該項批注對提單持有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德寶公司沒有在提單上批注其不知苯酚各項特性的原因或理由。涉案苯酚裝船后,上海英斯貝克商品檢驗有限公司自船艙取樣及德寶公司委托保險公估公司參與見證檢測的事實,均能說明德寶公司應當知道涉案苯酚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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