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125《經濟法》12月期末考試指導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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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經濟法》2023年12月期末考試指導一、考試說明《經濟法》是經濟與法交叉的邊沿學科,集中體現經濟與法的互動。針對課程特點和學科對象,本課程從理論和實務入手,以培養基本法律和經濟素質為取舍導向,設立《經濟法》課程。本課程設立的學科對象涉及法學和經濟學科及相關學科的學生。希望學習者可以掌握方法,得其重點,掌握基礎理論和實務性知識,并能學以致用。本課程閉卷考試,滿分100分,考試時間90分鐘。考試試題題型及答題技巧如下:一、單項選擇題二、多項選擇題答題技巧:注意不要漏選、多選。三、名詞解釋答題技巧:簡樸解釋,有必要展開。四、簡答題答題技巧:列出相關知識點,涉及的基本概念要表述清楚,要點清楚全面,進行必要的解釋,切忌長篇大論。合理安排時間,也要為后面的論述題和案例分析題預留足夠的時間。五、論述題答題技巧:列出相關知識點并詳加闡述,涉及的基本概念要先解釋清楚,要點全面、明確、清楚、一目了然,論述具體有條理,邏輯性強,重點突出,充足,體現獨立思考。六、案例分析題答題技巧:用所學知識分析案例,解決實際問題,結合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分析案情,得出結論,并說明理由,要有理論表述并且一定要與案例緊密聯系在一起,切勿旁征博引,將一些無關痛癢的東西也東拉西扯湊字數,要有邏輯性、條理性。現舉一例如下:案例:2023年3月1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0022號買賣協議。協議規定乙公司供應甲公司燈具3000臺,每臺900元,總貨款2700000元,于2023年6月20日之前交貨(交付托運視為交貨),甲公司在協議生效后預付20萬元定金,5月底付足貨款的50%,涉及定金共1370000元;貨品在本地托運完畢后再付貨款30%,剩余20%貨款收到貨品后結清。協議簽訂后,甲公司于2023年3月19日給付乙公司定金20萬元,而在2023年6月21日還沒有收到乙公司辦理托運的單據。經調查,2023年4月22日乙公司與丙公司合并,乙公司解散,丙公司存續。根據案例事實,運用現行協議法和公司法回答問題:1.甲公司提起訴訟,以乙公司違約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由丙公司雙倍返回定金,并補償由于解除買賣協議導致的經濟損失。甲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2.原乙公司負責人(現丙公司職工)主張乙公司曾經于2023年4月23日打電話告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臨解散解除協議,而甲公司沒有采用任何措施,責任在甲公司,應當由甲公司責任自負。(原)乙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3.丙公司主張被告應當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經解散,所以甲公司責任自負,與丙公司無關。丙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答題思緒:1)甲公司的主張(以乙公司違約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由丙公司雙倍返回定金,并補償由于解除買賣協議導致的經濟損失)成立。2)(原)乙公司的主張(乙公司曾經于2023年4月23日打電話告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臨解散解除協議,而甲公司沒有采用任何措施,責任在甲公司,應當由甲公司責任自負)不成立。3)丙公司的主張(被告應當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經解散,所以甲公司責任自負,與丙公司無關)也不成立。作為案例分析題,上述答題思緒中涉及到相關法律規定的,要寫出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二、復習重點內容第一部分協議法第一章協議法概述(了解)第二章協議的成立與生效1、協議的概念和特性(重點掌握):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意思表達一致的協議。2、協議的成立及其要件(重點掌握):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對重要條款達成合意;協議的成立應具有要約和承諾階段。3、要約與要約邀請(重點掌握):要約是希望和別人訂立協議的意思表達。要約邀請是指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達。4、承諾(了解):承諾是指受要約人批準要約的意思表達。第三章協議的效力1、協議生效及其要件(重點掌握):所謂協議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協議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律效力。協議自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法律同樣的效力。而所謂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強調協議對當事人的拘束性的法律保障。2、無效協議(重點掌握):是相對于有效協議而言的,它是指協議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應被確認為無效。無效協議具有自始無效性。協議一旦確認無效,就將產生溯及力,使協議自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力協議。3、可撤消協議(重點掌握):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因意思表達不真實不自主,法律允許撤消權人通過行使撤消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協議歸于消滅。4、效力待定協議(重點掌握):指協議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擬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達認可才干生效。5、協議訂立的形式(重點掌握):協議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協議,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它形式:指采用除書面形式、口頭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協議內容的形式,一般涉及推定形式和默示方式。所謂推定方式,是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達,而是通過實行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達。所謂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采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達。第四章協議的分類1、雙務協議和單務協議(了解):雙務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協議,即一方當事人樂意承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協議等均為雙務協議。所謂單務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給付義務的協議。2、有償協議與無償協議(了解):有償協議,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協議。有償協議是商品互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協議都是有償的。無償協議,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協議。無償協議并不是反映交易關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無償地為另一方履行某種義務,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都是根據雙方的合意而產生的,因此,無償協議也是一種協議類型,并應受到協議法調整。3、要式協議與不要式協議(了解):要式協議,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方式訂立的協議。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采用特定的方式訂立協議。例如,中外合資經營公司協議,屬于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協議。所謂不要式協議,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協議依法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方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要式與不要式協議的區別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協議的形式規定會影響協議的生效。第五章協議的履行1、抗辯權(了解):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的權利主張的權利,又稱異議權。抗辯權的重要功能在于通過行使這種權利而使對方的請求權消滅,或使其效力延期發生。2、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和合用條件(重點掌握):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協議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協議義務的也許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協議義務。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規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于締約后財產狀況明顯惡化,也許危及先給付一方的債權實現時,如仍逼迫應先給付一方履行其債務,則有悖于公平原則。應先給付的一方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3、撤消權的概念、要件和效應(了解):撤消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導致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導致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消債務人的行為。第六章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1、協議變更的概念、特性(重點掌握):廣義的協議變更是指協議的內容和主體發生變化。協議內容的變更乃是狹義的協議變更,它是指在協議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協議的內容達成修改和補充的協議。2、協議變更的要件(重點掌握):原已存在著協議關系;協議的變更必須通過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協議必須訂立變更協議的協議;協議的變更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必須使協議內容發生變化。3、協議變更注意的問題(了解):1)協議變更涉及協議標的、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違約責任、價款或者報酬等內容的變化。2)有的協議變更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僅有當事人協商一致是不夠的。3)協議變更不涉及協議當事人的改變。4)當事人對協議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4、協議轉讓的概念、特性和要件(了解)。第七章協議權利義務的終止1、協議解除的概念(了解):協議的解除,是指協議有效成立以后,當具有協議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達而使協議關系知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2、導致協議終止的因素有:清償、免去、混同、抵銷、提存(重點掌握)。清償是指按照協議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清償為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因素。抵銷,是指雙方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與對方發債務在對等額內互相消滅。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因素而無法向其交付協議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而消滅協議的制度。免去,是指債權人拋棄其所有或部分債權,從而所有或部分協議權利義務的單方法律行為。(《協議法》第105條)因免去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承擔被免去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去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因素。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致使協議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事實。法律上的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涉及權利與權利的混同;義務與義務的混同;權利與義務的混同。這里所說的混同僅為狹義上的混同,即權利與義務的混同。第八章違約責任與救濟措施1、違約責任的概念、特點(了解):是指協議當事人因違反協議義務所承擔的責任。2、違約救濟措施(重點掌握):例如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用補救措施、補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等。3、違約金的概念、特點(重點掌握):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擬定的、在違約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有如下特點:1)違約金是由當事人協商擬定的。現行協議法中重要采用的是約定違約金。假如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則應合用法定的損害補償。2)違約金的數額是預先擬定的。3)違約金是一種違約后生效的補救方式。4)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5)違約金的支付是一種民事責任。4、締約過失責任(了解)。5、不可抗力(重點掌握):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涉及某些自然現象或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不可抗力是違約責任中惟一的法定免責事由。(1)自然災害。我國法律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盡管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已不斷提高了對自然災害的預見能力,但自然災害仍頻繁發生并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阻礙協議的履行。(2)政府行為。指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以后,政府當局頒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導致協議不能履行。(3)社會異常事件。重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協議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關于不可抗力對責任的影響,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協議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所有免去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的發生不一定導致當事人所有免去責任;是否應當被所有免責,應依具體情況擬定。第九章典型協議1、租賃協議(了解):租賃協議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協議。租賃協議的內容涉及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2、不定期租賃(了解):1)沒有約定期限。2)租賃期限半年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協議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3、贈與協議的贈與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和贈與人的權利(了解)。4、贈與人撤消權(了解):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消贈與: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部分擔保法1、先訴抗辯權(了解):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于債權人可拒絕清償的權利。保證協議中,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協議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2、擔保的五種方式(重點掌握):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3、定金(重點掌握):是指協議當事人為了保證協議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協議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協議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屬于金錢擔保。不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合議,并且應有定金的現實交付,具有實踐性。定金協議必須是實踐性的。定金的成立必須有書面定金協議。4、定金與違約金(了解):都是對當事人的約束和壓力,在一方違約時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其一,定金的數額低于協議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違約金重要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其二,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違約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并且具有國家干預的性質。5、定金與預付款(了解):均是當事人一方按約定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但兩者具有明顯的區別,其一,定金是一項重要的擔保方式,是擔保主協議履行的從協議;預付款則是主協議的組成部分,是主協議的履行。其二,定金的數額低于協議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預付款的數額則由雙方任意約定,不超過協議標的額即可。其三,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預付款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6、定金與押金(了解):均屬于金錢擔保范疇,都是當事人一方按約定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在協議適當履行后,都發生返還的法律后果。但它們仍為不同的擔保方式。其一,定金的數額低于協議標的額,且不得超過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數額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擔保的債權額。其二,定金具有在一方違約時發生定金喪失或雙倍返還的效力;押金沒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果。7、保證及一般保證(重點掌握)。第三部分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公司含義(重點掌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根據我國公司法,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責任公司特點(了解)。3、股份有限公司特點(了解)。4、國有獨資公司(重點掌握):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章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一般規定1、公司設立的兩種方式(重點掌握):募集設立:是指由擬設立公司的人或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或募集的部分股份或資本,其余部分可向社會公開募集的公司設立方式。由于其程序比較復雜,所以又稱為“復雜設立”。2、個人獨資公司設立條件(重點掌握)。3、合作公司設立條件(了解)。4、上市公司(重點掌握):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5、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了解):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2)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公司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局限性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3)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獻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重點掌握):股東符合法定人數;股東出資達成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規定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合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如何出資(重點掌握):1)出資形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2)出資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一般情況下,最低注冊資本是3萬。3)出資繳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投資。4)驗資手續:股東所有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并出具證明。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了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應具有下列條件:(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2)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4、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職權(了解):監事會的職權重要有以下七點: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5、獨立董事(了解):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東不存在也許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重點掌握)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方式(重點掌握):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成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備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建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合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2、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意義以及形式(重點掌握):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合并成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公司組織形式轉換、公司注冊資本的增減等,都是公司變更的重要形式和手段,而公司合并則是公司變更中較為常見和意義最為重要的一種形式和手段。第四部分競爭法第一章現代競爭法的基本內容1、不合法競爭行為的概念(重點掌握):不合法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2、不合法競爭行為的表現(重點掌握):我國《反不合法競爭法》規定了11種不合法競爭行為,即假名冒牌行為,限購排擠行為,濫用權力行為,商業賄賂行為,虛假廣告行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降價排擠行為,搭售行為,不合法獎售行為,詆毀商譽行為,通謀投標行為。3、商業秘密(重點掌握):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用保護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重點掌握):是指經營者通過不合法手段,違法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別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根據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不合法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以盜竊、理由、脅迫或者其它不合法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它人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是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許它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述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別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5、降價排擠行為(重點掌握):是指經營者為了排擠競爭對手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根據規定,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于不合法競爭行為:一是銷售鮮活商品;二是解決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積壓的商品;三是季節性降價;四是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6、不合法獎售行為(重點掌握):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而進行的不合法的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從事下列有獎銷售屬于不合法競爭:1)采用慌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2)運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7、假冒行為(重點掌握):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經營者或其商品的名稱、商標、質量和產地標志等,以使人混淆產生誤解的行為。第二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了解)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規定增長補償其受到的損失,增長補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兩倍。三、重點習題(一)單項選擇題1、甲向乙發函,表達有一套設備要賣,售價為每臺20230元。乙收到后復函愿以15000元/臺的價格購買,甲收函后復函表達批準。下列錯誤的選項是()。A.甲第一次發函是要約B.甲第二次發函是反要約C.乙的復函是反要約D.甲第二次發函是承諾2、根據協議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協議,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重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協議()。A.成立B.不成立C.為可撤消協議D.為效力代定協議3、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協議屬于()。A.可撤消協議B.無效協議C.有效協議D.效力待定協議4、依照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不涉及()。A.貨幣B.工業產權C.土地使用權D.信譽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A.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C.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D.無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規定增長補償其受到的損失,增長補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倍。A.一B.兩C.三D.四7、1999年北京胡同文化游覽有限公司訴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胡同游案中,被告模仿紅車篷、黑車身的三輪車和黃馬甲、烏氈帽、黑燈籠褲的車工服飾及有特色的景點路線的行為應當屬于()。A.假冒行為B.虛假宣傳行為C.詆毀商譽行為D.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參考答案:1.B2.A3.A4.D5.A6.B7.A(二)多項選擇題1、根據協議法的規定,下列協議一定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涉及()。A.無效協議B.可撤消可變更的協議被變更C.可撤消可變更的協議被撤消D.效力待定的協議追認前撤消E效力待定的協議撤消前追認F效力待定的協議未被追認2、下列協議中,需要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是()。A.供用電協議B.保管協議C.承攬協議D.租賃協議E.買賣協議F.贈與協議3、根據協議法的規定,導致協議終止的因素涉及()。A.清償B.抵銷C.免去D.混同E.提存F.解除4.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由()組成。A.財務負責人B.股東代表C.經理D.職工代表E.董事5、王、陳、孫、李、趙五人策劃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他們就公司的注冊問題進行了討論。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意見是()。A.最低限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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