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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開放大學附屬職業技術學校
考試管理規定考試是執行教學計劃,對學生學習質量進行檢測的重要環節,也是檢驗教學效果,改進教學工作的重要手段。為了培養良好的考風,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確保考試工作的嚴肅性和考試成績的真實性,使考試管理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特制訂本規定。第一章考試的組織領導第一條省校及各分校均應成立考試領導小組,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第二條省校負責派出巡考人員,對各分校的考務工作進行巡查、督導;各分校負責組織考試有關的各項具體工作。第二章考試命題第三條省管統考課程由省校統一命題,統一印發試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分標準,集中評卷,統一登分。第四條自設課程由各分校自行命題考試。第五條命題由該門課程的責任教師承擔,審題由課程組負責。第六條命題要以教學大綱和教學基本要求為依據,以規定的教材內容為范圍,以培養規格為標準。試題應以考核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為主,輔以部分靈活應用、有一定難度的綜合性題目。做到難易適度,不出偏題、怪題。審題應根據命題的要求,審核試題的覆蓋面、難易程度、準確性。第七條為使學生適應于社會工作需要,部分科目考試采用與省勞動部門技能考試同步進行,成績合格者將由勞動部門發給該科目技能等級證書。第三章試卷的印制、分發和保管第八條省管課程的試卷(含答案),由廣東開放大學教務處考務科負責印制。各分校自設課程由各分校自行印制。第九條試卷應由具備保密條件的印刷廠印制,并派專人駐廠監印,設置具有保密條件的試卷存放庫。無關人員不準介入印卷工作,不準閱、記試卷內容。廢卷應當班銷毀。第十條試卷印制完成后,監印人員要按照保密要求,及時、準確地組織試卷分發工作。試卷袋內應備有“試卷頭封簽”、“密封條”和“考場(室)情況登記表”,并按規定嚴格密封。第十一條各分校應按規定的時間向省校預訂試卷。第十二條各分校應按規定時間持介紹信到省校領取試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領取。領卷人在領卷時,應按所訂試卷科目、袋數核對無誤并簽收。第十三條各分校在試卷運送途中,要提高警惕,做到卷不離人,不得遺失和泄密。如遇意外情況(如被盜、失落、損壞包裝、內容外露等),應立即逐級上報并迅速處理。第十四條省校設試卷保密室,各分校設試卷保密柜。在試卷入室(柜)期間,要指派兩人專門保管監護。試卷出入室(柜)要嚴格履行交接手續。開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拆閱、拆袋分裝試卷。確因特殊情況需拆封者,或需要復印試卷,須事先報省校批準。(經批準同意復印的試卷必須在開考后方可復印,否則復印試卷無效。)第十五條本人或有親屬參加考試的人員,不得參與試卷的印制、分發和保管工作。第四章考場的組織和管理第十六條考場設置.各分校設置考場應相對集中,并由各分校派人擔任考點的主考,擔負考點的領導責任。.每個考場配備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二人。配備監考員(每考室二人,口試三人)、收卷、保密、保衛、后勤(含醫務)等人員,包括一定數量的機動人員。.考試前一天,應將“考試時間科目表”、“考試座位表”、“考場紀律”等有關規定在考場內公布,并設路標,以幫助學生熟悉環境,了解考場有關規定。.每個考場按需要設置若干個考室。每個考室容納考生不超過三十人,必須單人、單桌、縱橫應保持一定距離(不少于80厘米)。考室入口處張貼“座位表”,考室座位要逐個編號。課桌和地面要保持清潔。第十七條主考人員職責.主考主持考場的考試工作,副主考協助主考工作。.開考前組織有關人員做好考場、考室的準備工作。召開考場工作人員會議,布置任務、提出要求、宣布紀律。.組織試卷的保管、分發和裝訂回收,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失密、泄密事件發生。.檢查、督促監考人員和考生執行《監考人員職責》、《考場紀律》等有關制度,處理考場發生的各種問題,確保考試順利進行。第十八條監考人員職責.考前要明確監考要求,了解考試安排和考場紀律。監考時既要認真維護考場紀律,發現問題按規定嚴肅處理,又要熱情關心學生。.監考人員考前三十分鐘到場,領好試卷和稿紙。考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室,對考生進行考紀教育。考前五分鐘當眾開啟試卷,分發到座位上。提醒考生寫上姓名、考號,并檢查試卷有無缺頁、缺題和字跡不清。如有上述情況,可當眾更換試卷或更正,但不得解釋題意。.開考半小時內,逐個檢查考生的學生證或準考證和身份證是否與考生本人相符。查看考生是否將自己所在的學校、專業和自己的姓名填寫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如發現無證件、證件不符或冒名頂替者,應立即令其退場,交考場辦公室處理,并將情況報主考。.監考時,要切實履行職責、堅守崗位。不得吸煙、看書、報或做其它與考試無關的事情。不得翻閱考生試卷,不得在考室內談笑、會客或擅自離開考室。.對違紀舞弊的考生,要當面指出,嚴肅處理,并如實填報《考場情況記錄表》。.考試結束后,應立即讓所有考生離開考室,隨即將試卷按座位順序收齊(含缺考卷),經核對檢查后當場裝訂,連同《考場情況登記表》一齊裝袋密封交收卷組。不得私自涂改或更換考生答卷。第十九條值班教師職責.考試期間,各分校安排相關責任教師值班,以保證考試順利進行。.值班教師須在開考前十五分鐘到達教師值班室,領取試卷,并認真審閱。.考試時間內,值班教師應堅守崗位,及時解答各考場(室)對試卷提出的問題。解答只限于校正試卷上模糊不清和明顯錯誤之處,不解釋題意。如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主考報告,研究處理意見。.考試結束后,值班教師應填寫考試值班記錄。如發現問題,應在考試值班記錄中詳細寫明情況和處理意見。第二十條考場紀律.省管課的考試是全省統一進行的考試,必須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考試,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提前、推后、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確因特殊情況需改變考試時間,必須報省校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未經批準,擅自更改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一律無效。.考生須在考試預備鈴響后,憑學生證(或準考證)和身份證(十八歲以上)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并將學生證(或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課桌的左上方,以供查對。違反者一律不準進入考室。.考生只準攜帶書寫工具進入考室,并使用統一的草稿紙。不準攜帶書籍、資料(開卷考試科目除外)、計算工具(允許的科目除外)、手機、快譯通及有貯存功能的微電腦進入考室。已帶進考室的,要放在指定的地方。考試期間,考生不得接受其他人的任何物品,否則以違紀論處。.考生要按規定在試卷密封線內填寫學校名稱、姓名、學(考)號,凡漏填、字跡模糊無法辨認、填寫在密封線外、有意無意作標記者,試卷一律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答案只準用藍、黑墨水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卷面要清潔,字跡要工整、清楚。凡用紅筆、鉛筆(制圖除外)書寫者,試卷作廢,成績按零分處理。.考生遲到三十分鐘以上,不準進入考室。考試三十分鐘后才準交卷離開考室。交卷后不準在考室附近逗留喧鬧。進行口試的考生,口試完后不得與待試考生交談,否則以違紀論處。.考場內要保持肅靜。考生在考室內不準交談、吸煙或影響別人考試。考生答卷要獨立思考,獨立完成,不準傳遞紙條、交換試卷或稿紙。考試期間,考生一律不得以任何藉口離開考室。.考生要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如有威脅、報復監考人員或其他考生者,擾亂考場秩序,吵鬧、起哄者,以違紀論處。.凡交換考號、姓名、試卷和請人代考者,均屬“替考”,雙方均以違紀論處,并取銷其參加所有課程的考試資格。除以上規定外,還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留校察看、直至取銷學籍的處分,并通報考生家長或所在單位。第二十一條巡考人員職責.巡考人員必須明確巡考工作的目的和意義,積極、認真、嚴肅、大膽地執行巡考任務。.巡考人員應提前一天到達考場,會同當地考場主考檢查考前準備工作和試卷保密措施。若發現考場不符合規定的,有權限令改正。.巡考人員要與考場工作人員密切配合,檢查、監督考場紀律執行情況。有責任與當地考場主考共同總結經驗,研究解決考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巡考人員要檢查監考人員是否盡職盡責。對不遵守監考規定的人員,要提出意見和勸告。對嚴重失職者,應要求當地考場主考迅速撤換。.虛心向當地學校學習,主動匯報巡考工作情況和建議。.認真填寫巡考情況匯報表。第五章評閱試卷的組織和管理第二十二條凡省管課程,由省校組織試卷集中評閱;各分校自設課程,試卷由各分校自行評閱。第二十三條省校成立評閱試卷領導小組,負責省管課程試卷評閱的組織領導工作。第二十四條試卷評閱要集中在規定的評卷場內進行,進出評卷場的人員,必須佩帶統一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第二十五條省校評卷教師由省校審聘;各分校評卷教師,由各分校指定。評卷教師的條件:.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專業對口。.無親屬參加各門課程的考試。第二十六條評卷要按學科專業分組進行。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人,其職責是:.負責安排本組的試卷評閱工作及人員的分工。.組織試評并通過試評研究評分標準,確定評分細則。.掌握本組評閱進程和質量,解決評卷中的疑難問題,按時完成評閱任務。.主持本組試卷分析和統計工作,撰寫試卷分析報告。評卷組長原則上應由省校或各分校負責該學科教學、有較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擔任。第二十七條評卷工作要求.考試結束后,各校要按時將省管課程試卷送省校,交卷務組拆封驗收、編號后放保密室保管。評卷開始時,由評卷組派人領取試卷,評閱后交回卷務組保密室。非保管人員,不得進入保密室。.評卷必須嚴格按照統一制定的評分標準進行。.參加評卷人員必須遵守紀律,保守機密。不得拆、撬試卷密封線,查看考生姓名、學號,不得涂改考生試卷,評閱情況不得外傳,評卷期間不會客、不查考生分數。.評卷嚴格采用按題分組的流水作業方法,嚴禁按試卷份數分人包干評閱。.評卷一律使用紅色的鋼筆、圓珠筆或簽字筆,評卷教師不得攜帶藍、黑色筆進入評卷場。.評卷記分一律采用百分制,逐題用阿拉伯數字記得分,對、錯分別用““X”表示。評卷教師對自己所評結果核對無誤后,把得分記在題首方格和卷首統分表的得分欄處,同時簽名。若更改記分要重新簽名,以示負責。字跡要端正清楚。.評卷組應有專人負責統分和核分。統分、核分人要認真復查各小題和大題得分,確認無漏評漏分后統計全卷總分,然后將總分寫在卷首統分表總分欄內,在試卷袋上標明本袋試卷份數,不合格人數并簽名。.評閱后要進行認真復查。.評卷工作結束后,評閱組要進行認真總結,根據答卷情況進行試卷分析,對命題、審題和教學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并用書面形式上報評卷領導小組。.對違反評卷要求者,應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紀律,造成嚴重后果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第六章登分注意事項第二十八條登分人員應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嚴肅、認真、細致、準確地做好登分工作。凡本人或親屬參加考試的教、職工,一律不得參加登分工作。第二十九條登分一律按卷面的實際分數登分,有小數點的保留至整數部分,小數部分四舍五入。第三十條對無姓名、無學號,或名、號在密封線外、有明顯記號、用紅筆或鉛筆(制圖除外)作答的試卷,一律作零分處理;違紀考卷,根據《考場記錄表》記載,凡作零分處理的,登分時以號表示。第三十一條登分過程中,如發現有短缺試卷頁、成績數字模糊難辨、漏簽名、雷同試卷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登分負責人處理。第三十二條登分人員不得改動試卷分數,如發現試卷分數有誤,應向登分負責人報告,統一向評卷組反映,查對核實。如有更改,經辦人及復核人辦理好有關手續后,共同在更改處簽字,成績方有效。第三十三條登分組安排專人負責檢查復核工作。第三十四條完善試卷的領發、交接、回收手續。登分結束,應立即將試卷按順序號整理還原,避免混亂。第三十五條登分工作應在指定的地方統一進行,試卷和成績單不得隨意帶出登分場地。非登分人員不得入內,不允許任何人在登分過程中查分。第七章成績管理和查分第三十六條登分結束后,要迅速把成績單下發給分校。第三十七條分校接到成績單后,應將考生成績登記入冊,由專人妥善保管,并及時通知考生。第三十八條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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