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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泓域/半導體技術應用公司董事會

半導體技術應用公司董事會

xxx有限公司

目錄一、項目基本情況 2二、產業環境分析 5三、封裝材料 6四、必要性分析 9五、經理機構的地位 9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 15七、監事會制度 17八、董事會制度 19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 27十、法人治理結構 31十一、人力資源分析 45勞動定員一覽表 46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x有限公司(二)建設地點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三)項目選址本期項目選址位于x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占地面積約43.00畝。(四)項目實施進度本期項目建設期限規劃24個月。(五)投資估算本期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3732.72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0984.1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9.98%;建設期利息261.72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91%;流動資金2486.9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8.11%。(六)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13732.72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8391.59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5341.13萬元。(七)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288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24577.82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3072.98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4.80%。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73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3750.89萬元(產值)。(八)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占地面積㎡28667.00約43.00畝1.1總建筑面積㎡44038.97容積率1.541.2基底面積㎡16626.86建筑系數58.00%1.3投資強度萬元/畝244.762總投資萬元13732.722.1建設投資萬元10984.102.1.1工程費用萬元9407.492.1.2工程建設其他費用萬元1305.222.1.3預備費萬元271.392.2建設期利息萬元261.722.3流動資金萬元2486.903資金籌措萬元13732.723.1自籌資金萬元8391.593.2銀行貸款萬元5341.134營業收入萬元28800.00正常運營年份5總成本費用萬元24577.82""6利潤總額萬元4097.31""7凈利潤萬元3072.98""8所得稅萬元1024.33""9增值稅萬元1040.54""10稅金及附加萬元124.87""11納稅總額萬元2189.74""12工業增加值萬元7670.99""13盈虧平衡點萬元13750.89產值14回收期年6.73含建設期24個月15財務內部收益率14.80%所得稅后16財務凈現值萬元920.81所得稅后產業環境分析綜合考慮發展形勢變化、國家總體要求和吉林發展需求,“十三五”時期,要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確保轉變發展方式邁出堅實步伐,確保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決定性成果,確保老工業基地振興取得新突破。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在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到2020年實現GDP和城鄉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力爭城鎮居民收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物價水平保持在合理區間。區域發展更加協調。國土空間主體功能進一步細化,東部綠色轉型發展區、中部創新轉型核心區、西部生態經濟區建設深入推進,區域標志性工程取得重大進展,形成各具特色、良性互動、協調共進的區域發展格局。結構調整取得實質進展。投資效率和企業效益明顯提升,消費對經濟增長貢獻率明顯提高,出口實現大幅增長。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貢獻顯著提升。農業現代化實現率先突破,工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服務業發展水平顯著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和城鎮化質量進一步提高,基本形成城鄉一體化發展格局。民生改善持續加強。現行標準貧困人口全部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人民生活更加殷實富裕,收入差距縮小,中等收入人口比重上升。就業崗位更加充分,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進一步提升。人均受教育年限明顯提高,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人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明顯提高,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加快發展,公民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安全感和幸福感顯著增強。改革開放全面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取得決定性成果,形成同市場完全對接、充滿內在活力的體制機制,建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社會治理能力明顯提高。深度融入“一帶一路”戰略,內外聯通水平明顯提升,國際國內合作的深度和廣度進一步拓展,形成全方位大開放格局。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進展。基本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生態資源優勢進一步鞏固提升,環境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全面完成節能減排目標,循環經濟和低碳生活模式取得積極進展,譜寫出美麗中國的吉林篇章。封裝材料芯片封裝工藝流程包括來料檢查、貼膜、磨片、貼片、劃片、劃片檢測、裝片、鍵合、塑封、打標、切筋打彎、品質檢驗,最終是產品出貨。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用到封裝基板、引線框架、鍵合絲、包封材料、陶瓷基板、粘接材料等封裝材料,這些材料是芯片完成封裝出貨的重要支撐。傳統的IC封裝采用引線框架作為IC導通線路與支撐IC的載體,連接引腳于導線框架的兩旁或四周,如四側引腳扁平封裝(QuadFlatPackage,簡稱QFP)、方形扁平無引腳封裝(QuadFlatNo-leads,簡稱QFN)等。隨著技術發展,IC的線寬不斷縮小,集成度穩步提高,IC封裝逐步向著超多引腳、窄節距、超小型化方向發展。20世紀90年代中期,一種以球柵陣列封裝(BallGridArray,簡稱BGA)、芯片尺寸封裝(ChipScalePackage,簡稱CSP)為代表的新型IC高密度封裝形式問世,從而產生了一種新的封裝載體——封裝基板。在高階封裝領域,封裝基板已取代傳統引線框架,成為芯片封裝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僅為芯片提供支撐、散熱和保護作用,同時為芯片與PCB母板之間提供電子連接,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甚至可埋入無源、有源器件以實現一定系統功能。封裝基板在HDI板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是適應電子封裝技術快速發展而向高端技術的延伸,作為一種高端的PCB,封裝基板具有高密度、高精度、高性能、小型化及薄型化等特點。根據Prismark數據,2021年全球PCB行業產值為804.49億美元,同比增長23.4%,預計2021-2026年全球PCB行業的復合增長率為4.8%。下游應用中,通訊占比32%,計算機占比24%,消費電子占比15%,汽車電子占比10%,服務器占比10%。從產品結構來看,IC封裝基板和HDI板雖然占比不高,分別占比17.6%和14.7%,但卻是主要的增長驅動因素。2021年全球IC封裝基板行業整體規模達141.98億美元、同比增長39.4%,已超過柔性板成為印制電路板行業中增速最快的細分子行業。2021年中國IC封裝基板(含外資廠商在國內工廠)市場規模為23.17億美元、同比增長56.4%,仍維持快速增長的發展態勢。預計2026年全球IC封裝基板、HDI板的市場規模將分別達到214.35/150.12億美元,2021-2026年的CAGR分別為8.6%/4.9%。預計2026年中國市場IC封裝基板(含外資廠商在國內工廠)市場規模將達到40.19億美元,2021-2026年CAGR為11.6%,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封裝基板與傳統PCB的不同之處在于兩大核心壁壘:加工難度高、投資門檻高。從產品層數、厚度、線寬與線距、最小環寬等維度看,封裝基板未來發展將逐步精密化與微小化,而且單位尺寸小于150*150mm,是更高端的PCB,其中線寬/線距是產品的核心差異,封裝基板的最小線寬/線距范圍在10~130μm,遠遠小于普通多層硬板PCB的50~1000μm。目前全球封裝基板廠商主要分布在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根據Prismark和集微咨詢數據,2020年封裝基板市場格局較為分散,中國臺灣廠商欣興電子/南亞電路/景碩科技/日月光材料占比分別為15%/9%/9%/4%,產品主要有WB和FC封裝基板;日本廠商揖斐電/新光電氣/京瓷占比分別為11%/8%/5%,產品主要為FC封裝基板;韓國廠商三星電機/信泰電子/大德電子占比分別為10%/7%/5%,產品主要為FC封裝基板。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理機構的地位經理又稱經理人,是指由董事會做出決議聘任的主持日常經營工作的公司負責人。在國外,經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設定,設立后即為公司常設的輔助業務執行機關。在傳統公司法中,董事會一般被視為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它既負責做出經營決策,也負責實際管理和代表公司對外活動。然而,現代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對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的大多由股東組成的董事會已很難適應現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廣開才路,在更廣泛的范圍內選拔有專長、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輔助董事會執行業務的經理機構便應運而生。公司設置經理的目的就是輔助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執行業務。因此,有無必要設置經理機構完全由公司視自身情況而由章程決定,法律并不做強制性規定。經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設定的輔助業務執行機關。作為董事會的輔助機關,經理從屬于董事會,他必須聽從作為法題臨務執,機關董事會的指揮和監督。對于專屬于董事會做出決議的經營事項,經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決定并執行。經理的職權范圍通常是來自董事會的授權,只能在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的范圍內對外代表公司。盡管經理在各國公司法中多為由章程任意設定的機構,但事實上在現代公司中一般都設置有經理機構,尤其是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決策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責任公司中,經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設業務輔助執行機關。而且,隨著董事會中心主義的不斷加強,董事會的地位和職權也在不斷發生變化,主要權力逐漸由傳統的業務執行向經營決策方面轉變。董事會可以決定股東機構權力范圍外的一切事務,而公司的具體業務執行多由董事或經理去完成,經理的作用也越來越普遍地受到重視。在董事會權力被不斷擴大的社會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樣呈現出經理地位被不斷強化的趨勢。因此,正確界定并處理董事會與經理的關系,是公司立法與公司實踐必須解決的問題。既不能失去對經理的控制,使董事會形同虛設淪為經理的附庸,又不能事無巨細,都由董事會決定,使經理無所事事。董事會與經理的關系是以董事會對經理實施控制為基礎的合作關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在我國由傳統企業領導體制向現代企業領導體制轉換的過程中,需要重新審視董事會與經理的關系,不僅要在股東機構、董事會和監事會之間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而且在公司經營階層內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權與制衡機制,這也是我國的公司治理體系完善過程中正在探索和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現代公司組織機構中,董事會雖為公司的常設機關,但所有的經營業務都由其親自執行并不可行。在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進一步分離的情況下,在董事會之下往往另設有專門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輔助機構,這就是經理。但由于各國商業習慣與立法傳統不同,各國公司法對經理的設置及其權限的規定也不相同。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將公司經理視為章程中的任意設定機構,即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章程中規定是否設立經理以及經理的權限等法律并不對經理的設置做出硬性規定。對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一)經理機構的職權經理機構的出現與設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動進一步專門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經營水平和競爭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后企業管理方式的發展趨勢。從本質上講,經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會的職權,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④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此外,經理作為董事會領導下的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機構,為便于其了解情況匯報工作,《公司法》還規定了經理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二)經理的義務與責任經理在行使職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基于委任關系而產生的公司代理人,經理對公司所負的義務與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對公司負有謹慎、忠誠的義務和競業禁止義務。《公司法》對經理、董事規定了相同的義務。如果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在國外,經理在執行職務的范圍內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損害的,對第三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三)經理的聘任與解聘作為董事會的輔助執行機構,經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會決定。對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決定權是董事會對經理實行監控的主要手段。董事會在選聘經理時,應對候選者進行全面綜合的考察。《公司法》對經理的任職資格做出了與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天不得成為公司經理。必須明確,法定的資格限制僅是選聘經理的最基本條件,因而出任公司經理的人,除應符合法律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相應的經營水平和管理才能。只有選聘那些德才兼備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競爭能力。經理入選后,其經營水平和經營能力要接受實踐檢驗,要通過述職、匯報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會的定期和隨時監督。董事會根據經理的表現,可留聘或解聘,并決定經理的報酬事項。解聘不合格的經理,是董事會對經理進行事后制約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在西方國家,當一名經理由于經營不善而對公司衰落負有責任時,在被解聘的同時,也在他的職業歷史上留下了一筆不可抹殺的失敗記錄。有過市場失敗記錄者,很難重新謀求到經理的位置。因此,在國外即使已經取得經理職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職位。保住經理職位的唯一途徑是提高公司的利潤水平,不斷增強公司的實力,使公司得以長期穩定地發展。《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材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對于國有獨資公司來說,經理是必須設置的職務。經理是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最重要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重要輔助業務執行機關關于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關系;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做了以下規定:①總經理負責執行董事會決議,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董事會負責,按受董事會的聘任或解聘、評價、考核和獎勵。②董事會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或建議;聘任或解聘考核和獎勵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③按照謹慎與效率相結合的決策原則,在確保有效監控的前提下,董事會可將其職權范圍內的有關具體事項有條件地授權總經理處理。④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不承擔執行性事務。在公司執行性事務中實行總經理負責的領導體制。經理由董事會聘飪或者解聘,向董事會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國看獨資公司經理機構與前文所述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機構的職權、義務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法律或公司章程設立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的機關,是《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公司必設機關。在決定監事人數時,一般應考慮到設立監事會的目的在于牽制、監督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如果監事會的人數眾多,力量強大,當然有助于對公司董事和經理的監督,但監督成本則會過高,從而危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如果監事會的成員太少,力量太弱,則根本起不到監督作用,易使監事會的設置流于形式,毫無意義。因此,監事會的組成;既應充分考慮設立監事會的目的,也應注意公司的運營成本。《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的成員組成,因監事會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所以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任期的長短,應服從于監事功能的發揮。因監事代表全體股東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實施監督,所以監事的任期應較董事的任期稍長些,以利于監事監督董事會的換屆。但其任期也不宜過長,以不得少于高級管理人員的每屆任期為宜。監事每屆的任期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議事規則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監事會會議可由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決議應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制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會議通過做出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監事會會議記錄是監事會實施監督的重要檔案資料,也是確認監事在監事會上履行監事義務的重要依據。另外,當監事違反監督義務而承擔責任時,它具有證據的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法》規定監事會會議記錄是非常必要的。監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是根據權力制衡原則由股東選舉監事組成專門監督機關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的制度。在公司組織中,公司股東在通過股東機構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同時,要通過董事會(及經理)代表自己對公司活動進行管理和指揮,因而不可避免地產生股東與董事(及經理)的委托代理關系。為解決委托人與代理人的意志差異,促使董事及經理從股東、公司利益出發履行好職責,必須設計一種體現對董事、經理進行監督的制度。股東不但享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還享有對管理者進行監督的權利。在現代公司,特別是規模大、股東眾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這種監督權不可能完全由股東機構直接行使,股東機構的非常設機關性質也使其難以對董事會及經理的行為進行日常性監督,因而設置專門的監事會來代表股東對經營者的行為進行監督,設立監事會就成了既符合權力制衡要求又符合效率原則的選擇。監事會作為股東機構產生的專門機構是股東意志的直接體現。通過行使監督職能,形成對經營者的直接約束,不斷矯正經營者可能出現的偏離股東和公司利益的行為。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是由股東機構(和職工)選舉產生并向股東機構負責,代表股東對公司經營(公司財務及董事、經理人員履行職責行為)進行監督的機關。一般情況下,公司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監事會對股東機構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力。其監督具有如下兩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監事會一經股東機構授權,就完全獨立地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機構的干預。董事、經理人員不得兼低監事。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所有監事對公司的業務和賬冊均有平等的無差別的監督權。(2)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為主要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監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及時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機構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機構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3)監事會監督的形式多種多樣。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后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以下四點:①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規行為。在董事或經理人員執行業務過程中違反了法律、公司章程以及經營范圍時,監事有權通知他們停止其行為。②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大會的各種報表,并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④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的情況下提議召開股東會議。董事會制度(一)董事會的地位作為法人組織的公司,必須借助于一定自然人組成的機構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傳統的公司法中,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主要是股東機構和董事會。股東機構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權力源于股東機構的授權并受其限制,董事會的職責只是單純地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在這種情況下,股東機構是決策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其依附于股東機構。但是,隨著公司治理理念的發展,這種以股東機構為核心的公司管理體制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分離,股東機構的權限、作用日益縮小,董事會的權限、作用則日趨擴大。總結各國公司立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在公司的三大組織機構(股東機構、董事會、監事會)中仍然處于執行機構的地位。但在公司的實際經營活動中,董事會已不再單純是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機構,而是兼有進行一般經營決策和執行股東機構重要決策的雙重職能。在決策權力系統內,股東機構仍然是決策機構限于重大決策),董事會是執行機構。但在執行決策的系統內,董事會則成為決策機構(限于一般決策),而經理機構是實際執行機構,董事會處于公司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的交叉點,是公司運轉的核心,董事會工作效率的高低對公司的發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二)董事會的性質(1)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股東由于向公司投資而享有股東權,享有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權力。但由于股東通常人數較多,不可能由眾多股東共同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且,公司的經營管理是需要有專門知識、能力的專業人員承擔,并非所有股東都能勝任。因此,需要產生一個小型的代表機構,一個既能代表股東意志、利益,又能勝任公司管理的機構,這個機構即董事會。董事會是代表股東對公司進行管理的機構,這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董事會的成員,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董事既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非股東,但必須是股東推選出代表股東利益的。②董事會對股東機構負責,向股東機構匯報工作,接受股東(通過監事會)的監督。③董事會必須代表股東利益,反映股東意志,其行使職權不得違背股東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得違背股東機構決議。(2)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負責管理、執行公司業務和公司事務。作為業務執行機構,董事會的職權分為對內、對外兩個方面。對內管理公司的內部事務,除全面貫徹股東機構決議外,還要召集股東機構,制定公司重大事務的方案: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外代表公司進行交易活動,實施法律行為。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股東機構要對公司的最重要問題做出最后決定,因而是公司的決策機構。但股東機構并不對公司的所有重大問題都進行決策,并不是公司唯的決策機構。股東出于自身利益和公司管理的需要,把大部分權力交給董事會行使,而自己僅保留一部分至關重要的權力(對直接涉及股東重大利益和公司性質重大變化的決定權)。這就決定了董事會不但是公司的執行機構,還是公司的重要決策機構,要對股東機構職權以外的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公司法》規定;需要由董事會做出決定的事項有: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的聘任或者解聘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3)董事會是公司法人的對外代表機構。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核心機構,一般對外代表公司。《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這樣規定雖為經理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留下了余地,但不能改變董事會代表董事長及執行董事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主流,不能改變董事會的公司代表機構性質。(4)董事會是公司的法定常設機構。董事會(或者董事)是公司的法定必備機構。根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較小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論是采取一元制的英國、美國,還是采取二元制的法國、德國、日本等國都是如此。董事會作為常設機構的性質主要體現在:①董事會成員固定、任期固定且任期內不能無故解除。②董事會決議內容多為公司經常性重大事項,董事會會議召開次數較多。董事會通常設置專門工作機構(如辦公室、秘書室)處理日常事務。(三)董事會會議(1)董事會會議的形式。董事會會議有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形式。定期會議也叫常會,是董事會定期召開的會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期限做了規定,即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臨時會議是介于定期會議之間的特別會議。《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做了規定,明確了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2)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同股東機構會議一樣,也必須由有召集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時,可以由公司另行規定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3)董事會的決議方式。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兩個原則。第一,“一人一票”的原則《公司法》明確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是由股東根據“一股一權”和“資本多數決”原則選舉產生的,董事會董事“一人一票”的表決原則不會違背多數股東的意志。第二,多數通過原則。《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即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董事數額多數決”。(四)董事會的職權董事會作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享有經營管理公司業務活動,對公司重大問題(股東機構決策外的事項)進行決策的廣泛權力。《公司法》列舉規定了董事會的以下職權。(1)作為股東機構的常設機關,是股東機構的合法召集人。無論是股東年會還是臨時服東會議,均應由董事會召集。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議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全體股東履行通知義務。作為股東機構的受托機構,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股東機構是公司的非常設的權力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做出決議。股東機構決議的執行,必須通過其常設的執行機構董事會進行。因而,執行股東機構的決議,就構成了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任務。2)決定公司的經營要務。其中,公司的經營計劃是公司根據經營方針和長遠發展規劃制訂的,是指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行動計劃;公司投資方案是根據公司投資計劃制定的具體投資方案。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既要反映公司股東的利益,又要切合公司的經營實際,因而要由既代表股東利益又直接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的董事會對其做出決定。(2)為股東機構準備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的年度預算是公司對一年內收入和支出的精細預計方案,是公司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公司的決算是按照年度預算執行的最終結果所編制的報告。公司的年度預算、決算是公司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應由董事會草擬制定,由股東機構審議批準。(3)為股東機構準備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訪案。依法合理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是公司管理機構-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義務。董事會有權利也有義務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并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提交股東機構做出最后決議。(4)為股東機構準備增資或減資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制定并提出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由股東機構做出最后決議。(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的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成一個公司。公司的分立,即一個公司分解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對公司、股東均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公司解散,即引起股東權的喪失、股東資格的消滅。因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要由負責公司經營管理、熟悉公司情況的公司執行機構董事會擬訂方案,由股東機構做出特別決議。(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除公司的基本組織機構(股東機構、董事會、監事會)外,公司的其他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均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業務需要,自主決定設置多少、設置哪些內部管理機構。(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公司的經理副經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負責公司業務的具體執行,是公司業務活動的指揮中心。公司的財務負責人主管公司的財務工作,在公司經營業務中也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能否選擇稱職的人員組成強有力的業務指揮機構,直接關系到公司經營的成敗,因而選擇這些高級管理人員就成為董事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和義務。董事會有權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有權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并有權決定其報酬事項。(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為了適應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需要,搞好公司的管理,規范引導公司及其職工的行為,董事會有權力也有責任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一)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特征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除行使《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所有職權以外,還可以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要比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大得多。《公司法》明確了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準機構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這就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缺位的狀況,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和批準也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職權之一。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的兩種方式:其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三,由董事會制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這既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董事會的職權,也是兩個機構的義務。章程是一個公司設立、運行和終止過程中對公司及重要參與人進行權利義務分配的總協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可見制定公司章程的權利屬于全體股東。而《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即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履行由資人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類似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此,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于法有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這是由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性決定的。一方面,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部分來自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派,其意思表示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基本一致,可以代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部分職權;另一方面,國有獨資公司數量多,種類復雜,級別不同。在現有的資源條件,,完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股東的職責實在是杯水車薪,適當地將部分權力下放給董事會,是解決出資人履行職責問題的替代機制之一。當然,由于章程的內容關系到公司日后的正常運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行最后把關,即擁有對董事會制定章程的批準權,這也是合理配置權力、相互制衡的需要。(二)國有獨資公司董事的身份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來自兩個部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委派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是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體現,正如同在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董事一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享有對董,鑫成的任免權。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所有歸根結底是一國的全體國民所有。既然屬于全體國民,則國有獨資公司實質的股東應為全民。對于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的國民,國家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責任;對于有機會參與公司經營的國民,就有權以更加直接的方式行使股東權利公司職工就是后一群體,所以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管理是國有獨資公司全部資產國家所有性質的更深層次體現。從另一方面來講,公司職主是人力資本投入者,他徇同公司的債權人、高級管理人一樣是公司的利益相關人,其利益得失與公司經營成敗息息相關。尤其在承擔較多國家責任和社會責任的國有獨資公司,職工與公司的關系更加特殊。因此,強制要求在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是符合我國實際和國際公司法理論發展趨勢的。(三)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組成與任期《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國有獨資公司的常設經營管理機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其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職工董事則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人,可以根據需要設或不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也可以兼任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但他們只能在不存在競業的經濟組織中兼職,以免其工作與本公司發生競爭或損害本公司的利益。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考慮到國有獨資公司往往根據需要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包括與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諸如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在這種情況下,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法人股東需要委派代表參加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或被任命為經理,一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也可能設立幾個國有獨資公司或其他企業。依國際慣例,應當允許某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同時擔任關聯企業的董事或經理,但一人不宜同時擔任兩個公司的董事長,成為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治理結構(一)股東權利及義務1、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2、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3、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4、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股東從公司獲得的相關信息或者索取的資料,公司尚未對外披露時,股東應負有保密的義務,股東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6、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7、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8、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9、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10、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應防止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通過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占用公司的資金和資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使用:(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關聯方使用;(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及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3)委托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4)為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5)代控股股東及關聯方償還債務;(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資金和資源。公司財務部門應分別定期檢查公司與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杜絕控股股東及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的發生。在審議年度報告的董事會會議上,財務總監應向董事會報告控股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和公司對外擔保情況。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制定防止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的具體管理制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維護公司資金不被控股股東占用。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和對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予以罷免。發生公司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方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況,公司董事會應立即以公司的名義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股東所侵占的公司資產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進行司法凍結。凡股東不能對所侵占公司資產恢復原狀或現金清償或現金賠償的,公司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程序,通過變現控股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償還所侵占公司資產。(二)董事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素質,并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董事應積極參加有關培訓,以了解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作為董事應具備的相關知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裁,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6)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2、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3、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1)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3)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4)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5)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6)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7)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11)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2)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3)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4)應當保證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5)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若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存在異議,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請披露;(6)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7)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5、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6、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267、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在半年內仍然有效。董事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8、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9、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0、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公司獨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六年。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2)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3)最近三年內曾經具有前兩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4)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三)高級管理人員1、公司設總裁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設副總裁若干名、財務總監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副總裁、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本章程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本章程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3、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4、總裁每屆任期3年,總裁連聘可以連任。5、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7)決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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