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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產品質量法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教學時數:2學時教學目的與要求:要求學生了解產品質量法的概念,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掌握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以及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要求學生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掌握消費者的權利義務,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及法律責任。教學重點:1.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及法律責任2.消費者權利義務3、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教學方法:課堂討論第一節產品質量法

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1、產品質量標準制度2、企業質量認證制度3、產品質量認證制度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2.保證符合產品標志的義務3.生產者不得從事的行為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2.銷售前保證產品質量的義務3.保證符合產品標志的要求4.不得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禁止性規定產品瑕疵責任

一、《消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產品瑕疵責任又稱產品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因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即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質量要求,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的責任。二、承擔瑕疵責任的法定情形①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②不符合包裝上注明的產品標準的③不符合說明書、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產品質量狀況的三、承擔瑕疵責任的方式:------“三包”加“賠償”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四、承擔瑕疵責任的主體違約責任產品瑕疵責任的訴訟時效是1年

產品缺陷責任產品缺陷責任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而給消費者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受害人依法承擔的一種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一、缺陷則指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二、構成要件1、產品存在缺陷2、存在人身、財產損害的事實3、產品存在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無過錯責任原則三、賠償方式和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四、承擔責任的主體第43條產品缺陷責任的賠償義務主體:“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五、訴訟時效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二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責任主體

1.銷售者先行賠付義務《消法》第35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銷售者與生產者之間連帶責任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4、變更后的企業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消法》第36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5、營業執照持有人與租借人的賠償責任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6、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的特殊責任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7、虛假廣告的廣告主:

廣告經營者明知應知連帶;否則,沒有責任,但有義務指出廣告主,否則全部責任。第39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8、(1)檢驗機構及認證機構的法律責任:①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時承擔行政責任;②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③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9、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10、三包和雙罰1對國家規定或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二、消費者基本權利

⒈安全權

⒉知悉權

⒊選擇權

⒋公平交易權

⒌獲得賠償權

⒍結社權

⒎受教育權

⒏受尊重權

⒐監督權三、經營者基本義務

⒈依法或依約定履行義務

⒉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義務

⒊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務的義務

⒋提供真實情況義務

⒌標明和標記義務⒍出具單據和憑據義務

⒎保證質量義務

⒏履行“三包”義務

⒐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義務

⒑尊重消費者人格權義務

四、爭議的解決協商調解申訴仲裁訴訟

五、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三)刑事責任

【司考真題】下列哪些產品的包裝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2002年試卷一第50題,多項選擇題)A.某商場銷售的“三星”彩電只有韓文和英文的說明書B.某廠生產的火腿腸沒有標明廠址C.某廠生產的香煙上沒有標明“吸煙有害身體健康”D.某廠生產的瓶裝葡萄酒沒有標明酒精度

【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產品的包裝要求。《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要求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志必須真實,并符合法定要求。本題中,A項沒有中文說明;B項沒有標明廠址;C項沒有警示標志(“吸煙有害身體健康”);D項沒有標明酒精含量。故正確答案為ABCD。1.假設錢某借用了其朋友個體工商戶趙某的營業執照,在中友商場租賃了柜臺,并銷售乙廠生產的“壓力鍋”,消費者李某在該柜臺購買了一個“壓力鍋”,使用時“壓力鍋”爆炸,請問李某有權向哪些主體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A.錢某

B.趙某

C.中友商場

D.乙廠

2.在上題中,李某因為“壓力鍋”爆炸,致使燒毀價值6000元的財產,李某個人也被燒傷致殘,下列何種表述是正確的?

A.李某因為身體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

B.李某因為身體上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

C.李某可以向被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D.李某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于產品責任,而屬于違約責任

3.乙廠生產“壓力鍋”時,為了便于宣傳促銷,將產品樣品和技術資料提交給我國某市質量監督局指定的產品檢驗機構。該機構未作任何檢驗,按照乙廠寫的書面材料出具了產品的檢驗合格報告。隨后,該市消費者協會的秘書長孫某又以該協會的名義出具了該“壓力鍋”的質量保證書。該產品投入市場后,連續發生產品質量事故,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消費者有哪些民事補救辦法

A.要求乙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要求該質量監督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C.要求該產品檢驗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要求該消費者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答案:1.ABD

2.BC

3.ACD4.下列情形中,消費者因使用產品遭受人身損害,在請求賠償時既可以要求甲公司賠償,也可以要求乙公司賠償的是:

A.甲公司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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