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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深圳市住房和1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22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SJGSJG124–2022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運營標準Standardforconstructionandoperationofcomprehensiveutilizationfacilities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2022-12-21發布 2023-02-01實施深圳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運營標準Standardforconstructionandoperationofcomprehensiveutilizationfacilities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SJG124-20222022深 圳PAGEPAGE7PAGEPAGE8前言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發布2021年深圳市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劃項目(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結合深圳市的實際,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了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總圖運輸;5.處置工藝;6.信息與自動化;7891011理;12.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本標準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批準發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業務歸口并組織中冶長天國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編制單位負責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中冶長天國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南山大道1175號新綠島大廈12層B區,郵編:518000,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中冶長天國際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城市規劃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市龍崗區建筑廢棄物監管中心深圳市建設科技促進中心深圳市特區建發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區建工固廢資源化有限公司深圳市寶安灣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協會深圳申佳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綠志新型建材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深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朱浩川李蕾張田洪德松胡慧英唐圣鈞李祚華張厚貴鄧權學鄧菁楊東升陳雅雯程勇羅梅林韓曉晴王華啟陳建輝吳東玉何鋒劉茹張藝凡李智馮志遠張影堯俊彭孟啟李霄周高飛李正茂盧良彬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陳澤廣丁鑄徐波龔瑩王輝任大偉田擁軍本標準主要指導人員:鐘曉鴻胡毅軍黃勤目 次1總則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33.1建設規模 33.2用地指標 34總圖運輸 44.1一般規定 44.2廠址選擇 44.3總平面布置 44.4豎向設計 54.5廠區道路 64.6廠區出入口 74.7綠化 75處置工藝 85.1一般規定 85.2前端預處理 85.3破碎與篩分 85.4分選分離 85.5再生材料整形 95.6儲運作業 95.7設備選擇 95.8綜合利用產品 106信息與自動化 126.1一般規定 126.2數字信息系統 126.3視頻監控系統 126.4生產線控制系統 137輔助生產設施 147.1一般規定 147.2控制室 147.3檢修設施 147.4助劑設施 147.5其他輔助設施 148土建工程 158.1一般規定 158.2建筑 158.3結構 169公用工程 189.1供配電系統 189.2給水與排水 189.3通風 199.4空氣調節 1910環保與節能 2010.1一般規定 2010.2大氣污染防治 2010.3噪聲污染防治 2010.4廢水污染防治 2110.5環境保護監測 2110.6節能減排 2111運營管理 2211.1一般規定 2211.2生產管理 2211.3安全管理 2211.4評價指標 2312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 2412.1一般規定 2412.2消防安全 2412.3生產和設備安全 2412.4電氣設備安全 2412.5職業健康 25附錄A建筑廢棄物一般處置工藝流程 26附錄B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設備運轉率計算方法 30附錄C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中主要生產系統的用電負荷分級 31本標準用詞說明 32引用標準名錄 33附:條文說明 35ContentsGeneralProvisions 1Terms 2BasicRequirements 3ConstructionScale 3LandUseIndex 3GeneralLayoutandTransportation 4GeneralRequirements 4SelectionofPlantSite 4GeneralLayout 4VerticalDesign 5PlantRoad 6PlantEntranceandExit 7PlantAreaGreening 7DisposalProcess 8GeneralRequirements 8Pretreatment 8CrushingandScreening 8SortingSeparation 8RecycledMaterialsPlastic 9StorageandTransportationOperation 9EquipmentSelection 9RecycledProducts 10InformationandAutomation 12GeneralRequirements 12DigitalInformationSystem 12VideoSurveillanceSystem 12ProductionLineControlSystem 13AuxiliaryFacility 14GeneralRequirements 14ControlRoom 14MaintenanceFacility 14AdditiveFacility 14OtherAuxiliaryFacility 14CivilWorks 15GeneralRequirements 15Building 15Structure 16PublicAppurtenantWorks 18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System 18WaterSupplyandDrainage 18Ventilation 19Air-conditioning 19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EnergyConservation 20GeneralRequirements 20ProtectionandControlofAirPollution 20ProtectionandControlofNoisePollution 20ProtectionandControlofWastewater 21EnvironmentProtectionMonitoring 21EnergyConservationandPollutionReduction 21OperationManagement 22GeneralRequirements 22ProductionManagement 22SafetyManagement 22EvaluationIndex 23LaborSafetyandOccupationalHealth 24GeneralRequirements 24FireSafety 24SafetyofProductionandEquipment 24SafetyofElectricalEquipment 24OccupationalHealth 25AppendixAGeneralDisposalProcess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 26AppendixBCalculationMethodofResourceUtilizationRateandEquipmentOperationRate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 30AppendixCPowerLoadClassificationofMainProductionSystemsofComprehensiveUtilizationFacilities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 31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32ListofQuotedStandards 33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35PAGEPAGE67PAGEPAGE681總則為規范深圳市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的建設與運營,做到集約用地、工藝先進、運行安全、經濟高效、低碳環保,與周邊環境相和諧,符合深圳市實際情況和城市發展定位,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的建設及運營管理。綜合利用設施應采用技術可靠、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的處置工藝,鼓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綜合利用設施的建設與運營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廣東省和深圳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建筑廢棄物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交通設施以及裝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工程泥漿、施工廢棄物和裝修廢棄物等。工程渣土engineeringsediment地下空間開挖、場地平整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棄渣、棄土。拆除廢棄物demolitionwaste拆除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產生的廢棄混凝土、磚瓦、瀝青等。工程泥漿engineeringmud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施工廢棄物engineeringwaste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管網等工程產生的混凝土、磚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屬、瀝青以及塑料等輕物質。裝修廢棄物decorationwaste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磚瓦、陶瓷、木材、玻璃、金屬、瀝青以及塑料等輕物質。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comprehensiveutilizationfacilities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以未經加工處理的建筑廢棄物為主要原材料,經過一定處置程序,制成成型產品或者可以再應用到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不成型產品的固定式生產設施,本標準中簡稱綜合利用設施。再生材料recycledmaterials建筑廢棄物經過處置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recycledproductsof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以未經加工處理的建筑廢棄物作為主要原材料,經過一定處置程序,制成的成型產品或者可以再應用到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中的不成型產品,本標準中簡稱綜合利用產品。2.0.10再生材料整形recycledmaterialsplastic利用一定的技術及裝備,通過改善再生材料粒形、去除再生材料表面漿體、降低針片狀含量值、減少微裂紋等方式提升再生材料性能的過程。3基本規定建設規模3.1.1綜合利用設施建設規模應根據設施服務范圍內的建筑廢棄物產生量、成分特點及變化趨勢等,結合場地建設條件、市場需求、國家及地方政策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3.1.2綜合利用設施建設規模宜分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種類型,其具體劃分宜符合表3.1.2的規定:表3.1.2 綜合利用設施建設規模劃分建設規模設計處置量(Q,萬m3/a)小型30≤Q≤50中型50<Q≤100大型100<Q≤200特大型Q>200用地指標3.2.1綜合利用設施的用地指標宜符合表3.2.1-13.2.1-23.2.1-3的規定:表3.2.1-1 工程渣土綜合利用設施用地指標建設規模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用地面積(s,萬m2)1.3≤s≤1.81.8<s≤3.03.0<s≤6.0s>6.0注:特大型工程渣土綜合利用設施的用地指標應進行專項研究。表3.2.1-2 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用地指標建設規模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用地面積(s,萬m2)1.9≤s≤2.52.5<s≤4.24.2<s≤8.4s>8.4注:特大型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的用地指標應進行專項研究。表3.2.1-3 施工和裝修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用地指標建設規模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用地面積(s,萬m2)2.0≤s≤2.72.7<s≤4.34.3<s≤8.5s>8.5注:特大型施工和裝修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的用地指標應進行專項研究。3.2.2工程渣土綜合利用設施和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合建時,其總設計處置量不應低于50萬m3/a。4總圖運輸一般規定總圖運輸設計應根據城市規劃,結合建筑廢棄物來源、交通運輸、建設規模、工藝流程、環保節能、場地自然條件、安全衛生和廠區發展等因素,經多種方案技術經濟比較后,擇優確定。總平面布置應以工藝流程合理為原則,結合廠區地形、物流人流需求、周邊環境影響等因素,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進行布置。綜合利用設施分期建設時,應統籌規劃,選址時應滿足近期建設所需的場地面積和適宜的建廠地形,并應根據遠期發展需要,留有適當的發展備用地。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功能進行分區,宜分為生產區及辦公生活區。生產區宜分為工藝生產區和輔助生產區。生產區和辦公生活區之間宜設置分隔設施。既有綜合利用設施改建、擴建時,應充分利用既有建(構)筑物、道路及各種輔助設施,減少改建、擴建工程施工對生產的影響。廠址選擇新建綜合利用設施廠址選擇應符合城市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廠址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應滿足工程建設要求;2環境防護距離應滿足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廠址選擇嚴禁設在下列地區:1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濕地、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及珍貴動植物棲息養殖區等生態敏感區;2飲用水源保護區、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補給區;3居民區、文教區、醫療區、商業區、行政辦公區等環境敏感區域;4山洪、泥石流、流沙、滑坡、溶洞等地質災害危險區及壩、堤潰決后可能淹沒的地區;5對飛機起落、電臺通信、電視轉播、雷達導航和重要的天文、氣象、地震觀察以及重要軍事設施有影響的范圍內;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建設區。總平面布置總平面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滿足防火、防爆、安全、環保、衛生、日照、施工及檢修等要求的前提下,應合理的減少各建(構)筑物的間距,并應考慮綠化、空間景觀的需求;2在符合生產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構)筑物宜采用集中、聯合、多層布置;3宜按處置規模和功能分區合理的確定通道寬度;4廠區功能分區及建(構)筑物的外形宜規整;5功能分區內各項設施的布置應緊湊、合理。廠區的通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符合通道兩側建(構)筑物及露天設施對防火、安全與衛生間距的要求;2符合各種工程管線的布置要求;3符合綠化布置的要求;4符合施工、安裝與檢修的要求;5符合豎向設計的要求;6符合車輛運輸的要求;7符合預留發展用地的要求。總平面布置應結合當地氣象條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總平面布置應防止高溫、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強烈振動和高噪聲對周圍環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有關規定。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地組織物流和人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運輸線路的布置應保證物流順暢、線路短捷、不折返;2辦公、檢修、參觀等人行交通流線設計時應避免與運輸繁忙的物流交叉;3進出廠的主要通道不宜與城市主干道直接相連。辦公生活區宜位于廠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宜布置在便于生產管理、環境潔凈、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的地點。綜合利用設施的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產生強烈振動的生產設施、防震要求較高的建(構)筑物之間的防震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的有關規定。豎向設計綜合利用設施豎向設計應與總平面設計同時進行。豎向設計應結合生產工藝要求,廠區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條件,合理選擇豎向布置形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自然地面坡度小于3%時,宜采用平坡式布置;2當自然地面坡度在3%~5%時,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采用平坡式或臺階式布置;3當自然地面坡度大于5%時,宜采用臺階式布置。臺階式布置的臺階劃分應與廠區功能分區一致。綜合利用設施地面設計標高應結合場地防洪要求、建(構)筑物基礎、雨水排泄、工程地質及土方平衡等因素綜合確定。綜合利用設施出入口道路應與外部道路連接平順,出入口路面標高宜高于廠外道路路面標高。條件不能滿足時,應設置截水構筑物與排水設施。綜合利用設施防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計洪水重現期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有關規定;2場地設計標高應高于根據設計洪水重現期確定的洪水位0.5m以上。豎向設計應合理布置建(構)筑物及其他輔助設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廠區地形坡度較大時,建(構)筑物的長軸宜順等高線布置;2山區建廠應注意保護山坡植被,避免水土流失;3應充分利用和保護現有排水系統。當必須改變現有排水系統時,新的排水系統水流應順暢,并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的有關規定;4分期建設的工程在場地標高、運輸線路坡度、排水系統等方面,應使近期與遠期工程相協調;5改建、擴建工程應與現有場地豎向設計相協調。廠區道路廠區道路宜劃分為主路、支路。廠區道路宜由機動車道、路側帶兩部分組成,路側帶可由人行道、綠化帶、設施帶等組成。廠區機動車道單條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于3.5m,且寬度宜符合表4.5.3的規定:表4.5.3 機動車道路面寬度道路類別主路支路設計時速(km/h)2015路面寬度(m)7.0~14.03.5~7.0廠內道路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廠區內主路和支路應根據交通流組織、工藝裝卸等需求合理布置;2主路不應設置為盡頭式道路;3主路不宜設置為單行道;4當支路根據需要設置為盡頭式道路時,應根據通過的最大車型尺寸設置回車場。廠內道路平面線形宜由直線、圓曲線組成,道路圓曲線半徑不宜小于20米。廠內道路在平面轉彎處和縱斷面變坡處的視距,不應小于表4.5.6的規定。既有綜合利用設施會車視距無法滿足要求時,應在彎道外側設置凸面球鏡、反光標識及限速標志牌。表4.5.6 廠內道路視距視距類型停車視距會車視距交叉口停車視距視距(m)153020(15)注:改建工程交叉口停車視距可采用括號內數值。廠內道路縱坡應符合表4.5.7的規定。廠內道路縱坡接近上限值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減速帶或減速標線。表4.5.7 廠內道路最大縱坡道路類別主路支路最大縱坡(%)68廠內道路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當遇特殊困難縱坡小于0.3%時,應設置鋸齒形邊溝或采取其他排水設施。道路交叉口最小轉彎半徑不應小于12m。行駛超長運輸車輛的路段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應根據具體車輛通行需要確定。廠區內應根據人流需求設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寬度不宜小于1.0m。當人行通道寬度超過1.5m時,宜按0.5m的倍數遞增。危險地段的人行通道應設置安全欄桿。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應根據需要設置與出入口或大門寬度相適應的引道或人行通道,并應就近與廠內道路或人行通道連接。廠區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標線。車輛因生產要求確需在建筑物內行駛時,應做好引導和安全防護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輛行駛范圍應繪制地面標線,并不應與人工作業區域重疊;2車輛行駛范圍內的墻、柱、設備等應做好防撞措施,并應在顯眼位置張貼采用反光材料制作的警示標志;3車輛行駛區域應有良好的照明條件,最低照度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4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廠區出入口廠區生產出入口和辦公出入口宜分開設置。綜合利用設施生產出入口的機動車道數量應根據建設規模、運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且不應小于兩條。既有綜合利用設施出入口機動車道數量不滿足要求的,應進行整改。4.6.3出入口機動車道中心線與外部道路中心線夾角宜大于60°。出入口道閘的設置不應影響外部道路的正常交通,道閘與外部道路邊線的距離不宜小于12m。道閘還應具備車牌識別功能。廠區生產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綠 化綠化布置應符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有關要求,并應與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及管線布置統一進行。綠化布置應根據環保、廠容、景觀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和抗污性能等,因地制宜進行布置。綠化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充分利用廠區內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進行綠化;2應利用管架、棧橋、架空線路等設施下面的場地布置綠化;3應滿足生產、檢修、運輸、安全、衛生、防火、采光、通風的要求,并應避免與建(構)筑物及地下設施相互影響;4宜設置垂直綠化、架空綠化和屋頂綠化。新建綜合利用設施綠化覆蓋率不應低于10%。5處置工藝一般規定綜合利用設施根據建設規模、原料性質、綜合利用產品要求,宜按本標準附錄A.0.1的規定選用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總體方案。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宜按本標準附錄A.0.2的規定選用工藝處置流程。工程渣土綜合利用設施宜按本標準附錄A.0.3的規定選用工藝處置流程。施工和裝修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宜按本標準附錄A.0.4的規定選用工藝處置流程。設備選型前應進行物料平衡計算,并應繪制物料平衡圖(表。主要設備的生產能力宜根據物料平衡計算結果上浮15%確定。建筑廢棄物處置應選擇安全、先進、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產生粉塵的工序,應設置抑塵、降塵、除塵等設施。產生噪音的工序,應設置相應的降噪設施。分選分離出的輕物質應收集后運往垃圾焚燒廠或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處理企業進行處理,不得作為廢棄物丟棄。無法綜合利用的建筑廢棄物,應根據其對市容及環境衛生的影響作相應無害化處置或暫存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排放。前端預處理建筑廢棄物應按照分類處置原則進行分類存放,并應根據物料特性配備合適的裝運設備。建筑廢棄物預處理作業應在預處理區進行,預處理區應具備降噪、降塵、分類、大塊破碎、揀選、排水等功能。施工和裝修廢棄物預處理區還應具備消毒功能。建筑廢棄物預處理區降塵宜采用水噴淋法或干霧抑塵法。降塵設施宜布置在卸料區與上料區,并應配備照明、監控系統。破碎與篩分破碎作業應根據再生材料的目標粒徑和質量要求選用單級或多級破碎工藝。破碎設備選型應根據建筑廢棄物的特性及再生材料的質量要求確定。各級破碎工序之后必須設置除鐵工序,破碎工序之前宜設置除鐵工序。篩分作業應根據再生材料的目標粒徑和質量要求選用單級或多級篩分工藝。篩分設備選型應根據物料特性、工藝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分選分離分選分離作業應根據具體的工藝流程設置,宜包括除土、泥砂分離、鐵磁性金屬分選、輕物質分選、粉體回收等環節。分選工藝根據建筑廢棄物組分,宜采用人工或智能分揀、篩選、磁選、風選、水浮選等方法。分選分離過程產生的粉體應回收處置。風選系統應密閉并設置相應的集塵設施。泥砂分離工藝及設備的選擇應根據渣土的性質、含砂量及產品要求確定。泥砂分離設備的配置宜滿足主要漿體物料自流的要求。泥砂分離作業前宜設置隔除大塊物料的工序。再生材料整形再生材料整形工藝應根據后續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要求確定。再生材料整形系統宜包括粒形改善、細度模數調整、砂粉分離等裝置。再生材料整形宜采用沖擊式設備。泥砂分離后宜設置再生材料整形工藝。儲運作業儲存設施應根據建筑廢棄物的種類、工作制度、產品外部運輸條件、市場需求等情況設置。建筑廢棄物儲存設施應密閉并采取降塵、防潮、防澇措施。當物料倒運頻次過高時,宜實施分區作業,并宜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建筑廢棄物儲存設施、再生材料儲存設施、綜合利用產品儲存設施的儲存量不宜小于3天的處置量或生產量。室外帶式輸送機應全封閉。室內輸送機在進出料端應封閉。再生材料應分區、分類儲存。再生材料儲存區宜靠近對應的綜合利用產品生產線,不宜進行二次倒運。物料轉運點應設置降塵設施。漏斗溜槽內應采取耐磨和降低噪聲的措施。粉體材料不宜儲存在綜合利用設施內。確需儲存的粉體材料應按粒度及活性狀況分類,采用罐裝或袋裝儲存。儲存條件應干燥。儲存區應采取防潮、防混料措施。建筑廢棄物儲存應符合下列規定:1堆場內未設置防護設施時,堆高不宜超過3m;2當堆高超過3m時,應在周邊設置擋土墻。擋土墻應進行結構計算,堆體不應高于擋土墻頂;3利用既有建筑物作為儲存堆場時,應對建筑物結構進行安全評估。原料堆放時不應對既有建筑物的主體結構安全造成影響;4建筑廢棄物堆場周邊應設置排水溝、集水坑等排水設施。設備選擇設備的類型、規格、臺數應滿足建設規模、原料特性和產品質量的要求。設備選型時應遵循技術成熟、自動化程度高、安全節能的原則。設備選型時不得選擇列入淘汰名錄的工藝設備。較大尺寸設備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的運輸安裝條件確定。在滿足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同類設備的選擇應統一設備型號。設備的選擇應滿足建設規模的要求,并應考慮原料波動。建筑廢棄物處置設備宜采用單系列配置。設備選型時應選擇變頻設備。生產設備配套電動機能效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中3級能效等級的有關要求。風機能效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中2級能效的有關要求。10kV干式配電變壓器的空載損耗、負載損耗應不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中3級能效等級的有關要求。主要設備應配置采用行業標準通信協議的通信接口。綜合利用產品綜合利用產品方案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1因地制宜、量大面廣、技術成熟;2綜合利用產品的種類和生產規模應與生產的再生材料種類和數量相匹配,優先使用設施自身生產的再生材料,減少生產原料外購;3滿足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的有關管理規定。綜合利用產品主要包括以下七類:1再生骨料類主要包括再生粗骨料、再生細骨料等;2再生骨料混凝土類主要包括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生態混凝土、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再生塊體混凝土等;3再生骨料砂漿類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干混砌筑砂漿、再生骨料干混抹灰砂漿、再生骨料干混地面砂漿、再生骨料濕拌砂漿等;4再生板材類主要包括輕質隔墻條板、再生混凝土預制板等;5再生塊材類主要包括再生混凝土路面磚、再生混凝土透水磚、再生混凝土路緣石、再生混凝土植草磚、再生骨料混凝土實心磚(砌塊、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多孔磚(砌塊、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磚(砌塊、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磚(砌塊、再生骨料混凝土碼頭磚等;6工程渣土制品類主要包括燒結工程渣土空心磚(砌塊、燒結工程渣土多孔磚(砌塊、非燒結工程渣土磚(砌塊)等;7其他類綜合利用產品主要包括再生混凝土管材、再生混凝土檢查井(蓋板、井圈)等。再生骨料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建設用卵石、碎石》GB/T14685、《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建設用砂》GB/T14684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再生骨料混凝土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JJ/T253、廣東省地方標準《再生塊體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DBJ/T15-113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再生骨料砂漿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預拌砂漿》GB/T25181、《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再生板材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用輕質隔墻條板》GB/T23451、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工廠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管理標準》JG/T565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再生塊材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水磚》CJT400、《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混凝土路面磚》GB28635、《混凝土路緣石》JC/T899NY/T1253、《深圳市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技術規范》SJG25實心磚》GB/T21144、《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JG/T505、《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磚》GB/T24492、《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25779凝土小型砌塊》GB/T8239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工程渣土制品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13545、《燒結裝飾磚》GB/T32982磚》GB/T510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其他類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GB/T16752、行業標準《鋼筋混凝土井管》JC/T448JC/T2241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綜合利用產品的應用范圍應符合現行深圳市地方標準《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應用工程技術規程》SJG37的有關要求。6信息與自動化一般規定綜合利用設施信息與自動化集成系統的設計內容應包括硬件設施和軟件系統,設計應遵循安全可靠、技術先進、適度超前的原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系統應能實現對各子系統的監視和管理;2系統應基于開放結構,并應采用符合行業標準的通信協議和接口;3系統應具備中文操作和圖形化等友好的人機交互界面,并宜具有數據記錄、存儲及分析處理的能力;4系統應預留與政府主管部門及環境監察部門監管系統的通信接口。綜合利用設施宜設置綜合布線系統。綜合布線系統的設計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的有關規定。綜合利用設施宜設置自動化設備機房。機房建設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的有關規定。現場局域網、物聯網的信號通信網絡應以有線網絡為主。當采用無線網絡時,應采取抗干擾和抗衰減措施。數字信息系統綜合利用設施應設置計算機網絡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計算機網絡設備宜設置在專用的設備間內,并宜滿足設備工作環境要求;2計算機網絡系統宜配置高性能的網絡交換機和服務器;3計算機網絡系統應設置局域網并宜采用星形拓撲結構。在移動信號較弱的室內場所宜設置移動通信覆蓋系統。視頻監控系統視頻監控系統應根據綜合利用設施的總平面設計、生產設備布局和管線布設等資料,經過現場勘察,結合綜合利用設施對安防和生產工藝的具體要求設計。視頻監控系統應具備下列功能:1巡視、定點切換監視的功能;2對圖像信號進行文字疊加功能;3視頻圖像的存儲、記錄功能;4與入侵報警子系統的聯動功能。當發生人工緊急報警或入侵報警時,監控攝像系統應具備自動調出報警位置、附近圖像及視頻回放的功能。廠區圍墻、主要道路、出入口、車間內關鍵部位、設備操作間、中央控制室等重點區域應設置監控攝像機,并宜采用高清球形攝像機。監控攝像機宜具備網絡接口,并宜配備紅外等夜間輔助照明裝置。生產線控制系統生產線控制系統宜根據控制規模選用可編程序控制器(PLC)控制系統、集散式控制系統(DCS)或現場總線控制系統(FCS)等計算機控制系統,并宜具備操作、顯示、控制、數據采集、查詢、報警和通信等功能。生產線應裝設聯系信號,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沿生產線適當部位設置啟動預告信號和緊急停車信號;2控制室(點)應設置允許啟動信號、運行信號和事故信號;3控制箱(屏、臺)面上應設置事故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4生產線的巡視通道每隔20m~30m或在聯鎖機械旁,應設置事故斷電開關或自鎖式按鈕,事故斷電開關宜采用鋼絲繩操作的限位開關或防塵密閉式開關;5控制室或控制點與有關場所的聯系,宜采用聲光信號;當聯系頻繁時,宜設置通信設備。控制計算機和控制機柜的供電電源應使用不間斷電源。不間斷電源的電源容量應滿足設備在斷電情況下持續運行不少于30min的要求。控制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系統的電氣及自動化設計應滿足生產工藝、節能、降耗、環保及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2控制設備及儀表裝置應采取防塵、絕緣﹑減震等措施;3電氣及自動化設計中宜采用安全、先進、實用、節能、環保的成套設備或定型產品。控制系統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系統應選用智能化水平高、運行穩定、可擴展性強的產品;2控制系統宜與綜合利用設施的其他管理軟件進行數據交互;3控制系統宜實現就地及遠程控制操作;4控制系統宜按批次、生產任務或時間段的方式統計產量和原材料消耗數據。5控制系統數據存儲時間不宜小于60天。控制系統的過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間內的各工藝設備模塊應具備手動、自動、遠程遙控等多種控制模式,關鍵控制環節應配置視頻監控;2控制系統應設計在特殊情況下的應變處理機制;3控制系統宜設計生產過程的原材料檢測、計量控制等環節,并宜實時顯示相關數據;4主要工藝設備的安全及生產運行的工藝參數,應能進行檢測、顯示及報警。7輔助生產設施一般規定綜合利用設施應設置控制室、機修間、中心試驗室、計量設施等輔助生產設施。輔助生產設施的建設應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社會協作條件。輔助生產設施應與處置工藝相適應。輔助生產設施宜靠近主要生產車間布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分車間控制室應根據綜合利用設施規模設置。中央控制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中央控制室應包括機房、視頻控制設備、操作臺等;2中央控制室應滿足生產控制的要求,并宜設置在被控區域的適當位置;3中央控制室應布置在采光和通風良好、噪聲低、灰塵少、震動小、無有害氣體侵襲的位置;4中央控制室內的凈空高度不宜小于2.8m。地面應采取防靜電措施。控制室總面積應滿足設備安裝、操作維修、緊急疏散等要求。檢修設施廠房應設置滿足裝配和檢修的場地。檢修空間、檢修通道應滿足人員檢修作業的需求。檢修起重機的噸位應滿足起吊最重零部件的要求。機修間的裝備水平應根據綜合利用設施的建設規模和檢修設施類別確定。助劑設施生產中所需添加劑、助劑應按其性質進行分類儲存,并應符合國家對化學品儲存的有關要求。添加劑、助劑種類應根據生產的再生材料質量和環保要求確定。添加劑、助劑添加應采用自動化定量設備。其他輔助設施綜合利用設施宜根據建設規模、工藝要求、產品種類設置車間檢驗室。計量設施應根據原料、產品的種類和計量要求設置。當采用稱重方式計量時,宜在原料進廠與綜合利用產品出廠的主要貨運通道上設置地磅站。地磅站的數量應根據建設規模、運輸方式、物流出入口的布置等因素綜合確定。工程渣土綜合利用設施宜設置漿液事故應急儲存設施。8土建工程一般規定綜合利用設施土建工程設計應滿足處置工藝的需求,并應保證處置工藝設備的操作和檢修空間,同時應滿足降噪、收塵、采光、通風、防寒、隔熱、衛生標準等要求。利用既有建筑物作為生產廠房的綜合利用設施,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對既有建筑物進行結構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等,并應根據評估結果對廠房進行改造,滿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建筑廢棄物處置車間、綜合利用產品生產車間,以及物料堆場、儲庫應按封閉式結構設計。既有綜合利用設施未進行封閉的,應根據現狀選擇合適的結構形式進行封閉。建 筑廠區建(構)筑物應按處置工藝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勢合理布置。對生產聯系密切、性質相似的車間、倉庫和輔助建筑物,在滿足生產使用和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宜組建成聯合廠房。既有綜合利用設施廠房未設置裝配和檢修場地的,或檢修空間、通道不滿足設備檢修、維護和人員安全需要的,應采用調整廠房布局等措施進行整改;當廠房內部布局難以調整時,在不影響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廠房局部加建的方式滿足檢修要求。加建區域僅用于滿足檢修要求,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且應符合規劃要求。建(構)筑物的防火設計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生產車間、輔助生產車間及其他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符合表8.2.3的規定。表8.2.3建(構)筑物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火災危險性類別建(構)筑物名稱丙類變電站、配電室(每臺裝油量大于60kg的設備)丁類機修間、配電室(每臺裝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設備)戊類綜合利用產品儲存區、建筑廢棄物處置車間、綜合利用產品生產車間、水泵房等注:堆場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根據儲存物料自身的火災危險性,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確定。建筑屋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廠房的不上人屋面高度大于6.0m時,應設置可直接到達屋面的垂直爬梯。梯段高度超過3.0m時應設置護籠。護籠底部距梯段下端基準面的距離應為2.4m,護籠上端與欄桿高度應一致;2屋面上有需要操作或巡檢的設備且屋面兼作樓梯平臺時,屋面四周或使用范圍內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凈高度不應小于1.2m。圓庫庫頂的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凈高度不應小于1.2m。墻體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砌體墻體宜使用砌體塊材類再生產品,非承重內隔墻宜使用板材類再生產品。砌體塊材類及板材類再生產品的應用,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深圳市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應用工程技術規程》SJG37的有關規定;2輕型鋼結構墻面宜采用金屬壓型板等輕質板材。樓梯及防護欄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間工作平臺交通梯可采用金屬梯,樓層間疏散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且主梯寬度不應小于1.1m;2鋼梯角度不宜大于45°;室外鋼梯宜采用鋼格板踏步;3車間各類平臺的臨空周邊、垂直運輸孔洞以及樓梯洞口的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欄桿凈高度不應小于1.2m,且欄桿底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防護擋板。樓面、地面、散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構)筑物的外圍應設置散水,人行門下應設置臺階,車行門下應設置坡道;2車間宜采用細石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樓地面;3有潔凈、耐酸堿、防火花、防靜電等要求的樓地面,應采用地磚、環氧樹脂、防火花及抗靜電活動地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樓地面;4衛生間、盥洗室的樓地面宜低于與之相鄰的走廊或房間的樓地面20mm。位于樓層上的衛生間、盥洗室,樓面應設置整體防水層;5走道坡度為6°~12°時應設置臺階,大于12°時應設置踏步。無屋蓋輸送走廊的地面應設置斷水條,斷水條的間距不應大于10m;輸送走廊斜屋面應設置擋水條,擋水條的間距不應大于10m。廠房應設地坪沖洗設施。沖洗污水應有組織排放,并宜在低處設置匯總污水池、排污泵站和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區域地面存在積水、泥砂等影響正常通行時,應及時對地面進行沖洗。地溝、地坑及地下防水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水設防標高應根據地下水的穩定水位、場地滯水及建廠后場地地下設計水位變化確定,最高地下設計水位應為穩定的最高地下水位或最高滯水水位以上0.5m,且不應超過室內地坪標高;2地溝、地坑底面低于地下水設防標高時,應按有壓水設防,可采用防水混凝土或防水混凝土另加柔性防水層的雙層防護做法;地溝、地坑底面高于地下水設防標高時,可按無壓水進行防潮處理。地溝、地坑、地下廊的分縫處,應進行防水處理;3車間內開敞式地坑、地溝的深度大于0.5m時,應設置蓋板或防護欄桿,欄桿凈高度1.2m。設備周圍應留有操作和檢修空間。操作位置應有滿足人員活動需求的空間、安全通道,并具備可視性。設備檢修人孔門應堅固可靠。結 構廠房結構布置中,大型設備基礎、獨立構筑物、罐區及地坑,應與廠房的主體結構和基礎分開。主體結構選型時,多層廠房宜采用鋼框架結構或現澆鋼筋混凝土框排架結構,單層廠房宜采用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或裝配式結構,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主體結構及受力構件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和《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1022的有關規定。建(構)筑物樓、屋面的均布荷載標準值應根據使用功能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GB50009的有關規定。振動設備下的結構荷載,應結合振動設備的動荷載系數進行綜合計算。建(構)筑物應進行結構構件抗震承載力計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GB50011的有關規定。地基基礎設計時,應進行地基承載力和變形等計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3GB50007的有關規定。8.3.8結構設計時,應根據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維護成本以及環境影響等因素規定設計工作年限,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的有關規定。9公用工程供配電系統生產線及輔助生產設施、辦公區、生活區的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綜合考慮負荷性質、用電容量和工程特點等因素確定設計方案。主要生產線的用電負荷分級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供配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供電電源應根據工廠用電設備裝機容量﹑供電距離、發展規劃及當地電網現狀確定合理的供電方案;2廠區內應在接近負荷中心位置設置總變配電所,當車間用電負荷較大且供電距離較長時宜另設車間分變配電所;3變配電所內的配電變壓器宜成對設置;4配電變壓器的單臺容量不宜大于2000kVA,其長期工作負載率不宜大于80%;5備用電源可根據需求選擇柴油發電機組或EPS電源,并根據需連續工作或安全停車的設備功率選擇備用電源的容量。車間配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車間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的有關規定;2電氣設備應進行抗震設計,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的有關規定。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光源應首選高效、節能的產品,宜選用LED燈具。車間內多塵環境燈具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X;2生產車間及輔助生產設施最低照度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有關規定;3應急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有關規定。建筑物防雷與接地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的有關規定。給水與排水給水排水設計應滿足生產、生活和消防用水及廠區排水、防洪要求,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生產用水、綠化澆灑、道路沖洗宜優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宜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節水措施;2消防用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廠區內宜設置雨水收集和利用系統。廠區雨水排入廠外雨水系統前應進行沉砂處理。廠區內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網應分開布置。生產區域宜設置排水溝、沉淀池等廢水收集處理設施。生活污水應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綜合利用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的需求設置生產廢水處理及循環利用設施。生產廢水應零排放。給水排水系統中采用的衛生器具、水嘴、淋浴器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關規定。通 風自然通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以自然通風為主的建(構)筑物的方位,宜根據主要進風面、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風向布置;2采用自然通風的建筑物,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應符合表9.3.1的規定。當空氣溫度超出規定值時,應設置機械通風裝置。表9.3.1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夏季室外計算通風溫度(℃)26272829~32>32允許溫差(℃)65432工作地點溫度(℃)≤3232~35≤35事故通風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變配電站的高壓開關柜室應設置事故排風裝置。當事故排風與排熱﹑排濕系統合用時,通風量應根據計算確定,且換氣次數不應少于12次/h;2事故排風機開關應分別設置在室內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空氣調節控制室、試驗室應設置空氣調節系統;辦公樓、食堂等建筑物應根據使用功能設置空氣調節系統。空氣調節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總圖布置比較集中且所需冷負荷較大時,宜采用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區域集中冷站宜設置在冷負荷中心;2當總圖布置比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冷負荷較大時,各建筑物宜采用半集中空氣調節系統,空調機房宜設置在建筑物底層或地下室;3各主要生產車間控制室、電力室及建筑物中僅個別房間有空調需要時,宜采用分散式空氣調節系統。10環保與節能一般規定綜合利用設施應采取環境保護措施,防治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及噪聲對環境的污染。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有關標準的規定。綜合利用設施應按深圳市的有關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綜合利用設施不應建在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及0類、1類聲環境功能區內。環境保護設備與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大氣污染防治綜合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期間應采取密閉、噴霧降塵、集中除塵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現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的有關規定。綜合利用設施易產生揚塵的工序應配置收塵系統與降塵設施,粉塵排放指標應滿足環保要求。物料輸送設備與設施應采用全封閉設計。進料端及出料端應設置收塵及除塵裝置。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過程中宜采取水霧降塵、局部負壓收塵等措施。噪聲污染防治生產區與周圍環境宜以綠化帶隔離。綜合利用設施的廠界、車間、設備應采取聲源降噪、傳播途徑降噪和人員防護相結合的降噪措施。噪聲與振動較大的設備宜安裝在單層廠房內。確需布置在多層廠房內時,應將其安裝在底層,并應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產生噪聲的車間與非噪聲作業車間應分開布置,高噪聲車間與低噪聲車間應分開布置。設備選型時宜選用噪聲較低、振動較小的設備。在滿足工藝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將高噪聲設備集中布置,并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產生噪聲的車間應采取減輕噪聲影響的措施。噪聲聲級不應超過85dB(A生產線工位噪聲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室工位噪聲不應大于70dB(A2其他操作工位噪聲不應大于85dB(A。非噪聲工作地點的噪聲聲級應符合表10.3.8的規定:表10.3.8 非噪聲工作地點噪聲聲級要求地點名稱噪聲聲級dB(A)工效限值dB(A)噪聲車間值班室(觀察室)≤75≤55續表10.3.8地點名稱噪聲聲級dB(A)工效限值dB(A)辦公室、會議室≤60≤55中控室≤70綜合利用設施廠界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的有關規定。廢水污染防治外排生活污水的水質應符合環保有關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的有關規定。污水處理設施宜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區域設置,并宜設置在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環境保護監測綜合利用設施應設置大氣和噪聲環境監測點。大氣監測點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廣東省地方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的有關規定;噪聲監測點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和《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的有關規定。產生粉塵、噪聲的生產設施周邊宜設置采樣點。節能減排綜合利用設施處置工藝布置應簡捷、流暢、緊湊,并宜降低生產過程中的物料運距與高差。建筑設計應根據氣候條件采取圍護結構保溫隔熱、遮陽、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等被動式節能技術措施。綜合利用設施應采用有利于節能環保的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綜合利用設施碳排放量應滿足國家、廣東省及深圳市制定的指標要求。11運營管理一般規定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如實記錄建筑廢棄物來源、數量、類型、綜合利用工藝、產出以及產品流向等信息,并應保存三年以上。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制定車輛運輸安全應急預案,當短時間內有大流量運輸車輛入廠時,應及時采取分流及疏導措施。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按區域、建筑和用途分別設置各種用能的計量設備或裝置,進行用能的分區、分類和分項計量。計量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的有關規定。綜合利用設施土建工程和設備工程的施工和驗收標準應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綜合利用產品的綜合能耗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的規定。生產管理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生產操作規程,指導、監督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生產過程中的可用物料與待處理物料應分開存放,不得混用。各類物品應分類存放至指定區域,不得隨意堆放。生產區域應劃定作業區,生產人員不得隨意到非作業區作業。運輸車輛、叉車等均應在指定區域內行駛,不生產時應停放在指定位置。生產車間地面應及時清掃,保持地面干凈整潔。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根據生產安排制定設備保養和檢修計劃。安全管理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常態化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并應對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和應急方案。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應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應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行業、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生產廠房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廠房的樓板、地面、水溝應有一定的坡度;在廠房地面設置的排水溝應加蓋板,蓋板與溝邊間隙不宜大于20mm,蓋板高不應超出所在地面、地坪水平;2設備吊裝孔、檢修孔的設置應滿足規范要求。廠房內部通道、樓梯應符合下列規定:1通道、樓梯不應設于起重機起吊作業區域內;2通道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0m;3廠房內主要操作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5m,一般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0m;4通道、樓梯的出入口不應設置于有車輛作業的區域,無法避開時應設置防護裝置并懸掛警告標志。評價指標綜合利用設施運行效果宜按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設備運轉率、單位處置量綜合電耗、單位處置量綜合水耗四個指標進行評價。綜合利用設施運行效果評價指標宜符合表11.4.2的規定。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及設備運轉率的計算方式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表11.4.2 綜合利用設施運行效果評價指標綜合利用設施類型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設備運轉率單位處置量綜合電耗單位處置量綜合水耗工程渣土綜合利用設施≥50%≥48%≤4.0kWh/m3≤0.3m3/m3拆除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95%≥48%≤6.0kWh/m3-施工和裝修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80%≥48%≤6.0kWh/m3-12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一般規定安全與職業健康設計應遵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的設備與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綜合利用設施的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有關規定。存在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或設備上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GB2893的有關規定。綜合利用設施宜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28001的要求建立并運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消防安全消防設施、重要防火部位應設消防安全標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1部分:標志》GB13495.1GB15630的有關規定。原料儲存區域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的有關規定。滅火器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的有關規定。生產和設備安全起重、裝卸機械應配備制動器、限位器、過載保護裝置、電動警報器或大型電鈴以及警報指示燈、安全防護裝置。預防機械傷害和墜落應采取設置防護罩、安全距離、防護欄桿、防護蓋板、警告報警設施等措施。預防機械傷害和墜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機械安全進入機械的固定設施》GB17888的有關要求。生產現場的機電、操控設備應有安全連鎖、快停、急停等安全設計與裝置。設備布局、安裝位置應便于操作,并應留有維修保養空間。維修需要高處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計有掛點。表面溫度超過50℃的設備和管道,應對人員容易接觸到的位置采取隔離防護措施,并應設置安全標志。生產現場使用表壓超過0.1MPa的液體和氣體的設備和管路,應安裝壓力表、安全閥和逆止閥等安全裝置。閥門應設置不同顏色、不同幾何形狀的標志,還應有表明開、閉狀態的標志。電氣設備安全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滿足帶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并應采取隔離防護和防止誤操作的措施。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GB50057的有關規定。變配電室、中央控制室、電纜夾層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的有關規定。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底座、傳動裝置、金屬電線管、配電盤以及配電裝置的金屬構件、遮攔和電纜線的金屬外包皮,均應采用保護接地。低壓電氣設備非帶電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輸送機人行道全線范圍內應設置緊急停機用拉繩開關,宜每隔30m設置1個。當輸送機兩側均設有人行道時,應在機架的兩側同時設置。斗式提升機的頭部、尾部應設置緊急停機開關。主要出入口、通道樓梯、變配電室、發電機室、車間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水泵等場所應設置應急照明裝置。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開關處應安裝漏電保護器。職業健康綜合利用設施應根據生產工藝和粉塵特性,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GBZ/T194的有關規定設計相應的防塵通風控制措施。綜合利用設施運營單位不得采用危及安全生產的技術、工藝、設備,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工作場所職業性接觸有害因素應滿足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有關規定。綜合利用設施內應設置勞動防護用品儲存室。運營單位應定期盤庫和補充勞動防護用品。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防暑降溫、衛生輔助用房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有關規定。產生粉塵和有害物質的設備宜采用自動化控制。產生職業健康危害的作業場所、設備、產品區域設立的警示標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有關規定。A建筑廢棄物一般處置工藝流程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施工廢棄物裝修廢棄物工程泥漿建筑廢棄物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總體方案宜采用圖A.0工程渣土拆除廢棄物施工廢棄物裝修廢棄物工程泥漿建筑廢棄物處處置系統再生粉料土鐵磁性金屬輕物質再生材料整形分選分離作業破碎篩分作業預處理作業就地處置(脫水干化)源頭利用(景等)輔料(水、水泥、固化劑等)再生材料綜合利用產品圖A.0.1 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總體方輔料(水、水泥、固化劑等)再生材料綜合利用產品拆除廢棄物一般處置工藝宜采用圖A.0.2的流程。拆除廢棄物磁選破碎鐵磁性金屬磁選破碎土風選除土輕物質風選除土可回收物除塵器集塵粉磨風選/水浮選人工/智能分揀輕物質除塵器集塵粉磨風選/水浮選人工/智能分揀破碎破碎篩分磁選鐵磁性金屬篩分磁選再生粉料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圖A.0.2 拆除廢棄物一般處置工藝流程示意圖工程渣土一般處置工藝宜采用圖A.0.3的流程。工程渣土前端預處理大體積廢棄物前端預處理粗砂洗砂粗砂洗砂細砂洗砂篩分粗骨料細砂洗砂篩分濃縮濃縮脫水分級脫水壓濾中砂 細砂壓濾成品砂 泥餅圖A.0.3 工程渣土一般處置工藝流程示意圖施工和裝修廢棄物一般處置工藝宜采用圖A.0.4的流程。施工和裝修廢棄物前端預分揀夾雜的有毒有害廢棄物及大體積廢棄物前端預分揀磁選篩分土磁選篩分鐵磁性金屬震動給料一次破碎人工/智能分揀風選輕物質震動給料一次破碎人工/智能分揀風選可回收物鐵磁性金屬二次破碎二次破碎除塵器集塵粉磨磁選磁選鐵磁性金屬除塵器集塵粉磨磁選磁選再生粉料風選篩分輕物質風選篩分再生骨料再生骨料圖A.0.4 施工和裝修廢棄物一般處置工藝流程示意圖B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設備運轉率計算方法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率應按下式計算:FQ1100%

(B.0.1)1 Q式中:F1——資源化率(%Q1——再生材料產量(tQ——建筑廢棄物處理(t設備運轉率應按下式計算:FT1100%2 T

(B.0.2)式中:F2——設備運轉率(%T1——設備實際運轉小時(hT——日歷小時數(hC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中主要生產線的用電負荷分級表C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設施中主要生產線的用電負荷分級序號生產線名稱主要用電設備名稱負荷級別1預處理生產線板式喂料機、齒輥式破碎機、顎式破碎機三級2分選分離生產線磁選機、渦電流分選機、水浮選機、除鐵器、輕物質分離器三級3破碎篩分生產線反擊破碎機、棒條篩、圓振篩、除土篩、彈跳篩三級4再生砌塊生產線全自動成套制磚生產設備三級5再生混凝土生產線攪拌機、減速機、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水泵二級6再生砂漿生產線攪拌機、減速機、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水泵二級7再生板材生產線全自動成套板材生產設備三級本標準用詞說明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引用標準名錄《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防洪標準》GB50201《室外排水設計標準》GB5001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建筑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范》GB55015《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建設用卵石、碎石》GB/T14685《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25176《建設用砂》GB/T14684《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50743《預拌砂漿》GB/T25181《建筑用輕質隔墻條板》GB/T23451《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GB/T25993《混凝土路面磚》GB28635《混凝土實心磚》GB/T21144《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磚》GB/T24492《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25779《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塊》GB/T8239《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GB13544《燒結空心磚和空心砌塊》GB13545《燒結裝飾磚》GBT32982《燒結普通磚》GB/T5101《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排水管試驗方法》GB/T16752《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50311《數據中心設計規范》GB50174《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鋼結構設計標準》GB50017《門式剛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范》GB51022《工程結構通用規范》GB55001《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GB55002《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建筑與市政地基基礎通用規范》GB55003《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50217《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GB50981《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T50087《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GB289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280011部分:標志》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1563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GB/T8196《機械安全進入機械的固定設施》GB17888《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工作場所防止職業中毒衛生工程防護措施規范》GBZ/T194《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JJ/T253《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水磚》CJT400《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混凝土路緣石》JC/T899《鋼筋混凝土井管》JC/T448《預制混凝土檢查井》JC/T2241《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240《工廠預制混凝土構件質量管理標準》JG/T565《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JG/T505《植草磚》NY/T1253《再生塊體混凝土組合結構技術規程》DBJ/T15-113《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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