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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農一師黨校鄭偉
總綱第一編緒論第二編行政主體第三編行政行為第四編行政程序第五編行政監督與救濟第六編行政訴訟第一編緒論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歷史發展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第四章行政法的淵源第五章行政法學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節行政第二節行政權第三節行政法第一節行政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即對國家事務與公共事務進行管理意義上的行政,是專指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活動,而且關注點在行政職權的行使以及與此對應的公民權利的保護。公共行政與私人行政的區別:1、性質不同。公共行政是一種國家職能活動,具有鮮明的公共屬性。公共行政活動不是為了國家機關或者社會公共組織自身,也不是對自身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而是對具有公共性質的事務的組織與管理。2、目的不同。公共行政的實施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基本目標。公共利益一般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與私人利益相對應。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可以采用私人行政所不能使用的手段,享有諸多特權。本書的觀點:對行政不能從單一視角去把握,而應從多個角度多個方面去理解。那么,我們認為,行政法學中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或者公行政,也就是與公權力相關的行政,但主要內容還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二、行政的分類1、授益行政與負擔行政
從行政活動給行政相對人帶來權益還是負擔的角度,可以將行政區分為授益行政和負擔行政,授益行政是指給行政相對人帶來權益的行政活動,負擔行政則是增加行政相對人負擔、要求行政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即增加義務或者限制權利的活動,也叫侵益行政。
2、規制行政與給付行政根據行政的功能和方式不同,將行政劃分為規制行政和給付行政。規制行政是指對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達到對某一領域進行管理的目的。隨著福利國或行政國的興起,行政職能不僅僅限于規制,為公民提供公共產品、給予幫助和服務也成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職責,以上行政稱為給付行政。3、權力行政與非權力行政根據行政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權力行政與非權力行政。所謂權力行政,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支配力量實現行政目的的行政類型,所謂非權力行政,是指通過非權力方式,諸如勸告、建議、指導、契約等實現行政目的的行政類型,非權力行政的擴張是現代行政的一個發展趨勢。4、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從行政主體是否有自由選擇空間的標準來對行政進行分類,羈束行政要求行政主體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范所確定的標準來作出行政決定,沒有作出選擇適用的空間,而裁量行政則允許行政機關在法定的范圍和幅度內運用自由裁量權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作出決定。5、依職權行政與依申請行政按照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是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行政劃分為依職權行政和依申請行政。依職權行政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可以直接主動作出的行政行為,依申請行政并非沒有法律規定其職權,而是行政主體啟動行政程序除了依據法律規定外,還需要當事人的申請,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政主體無法也不能采取此類行政行為。6、內部行政與外部行政
內部行政是指行政實施者針對機關或組織內部的機構設置、人事安排、公文處理、服飾儀表等事務進行的管理。該類行政活動不涉及社會上的普通社會成員,其行為的效果只及于機關內部,不產生對外的效力。外部行政是指行政實施者針對普通社會成員實施的各種組織和管理活動。7、從內容上對行政進行劃分從行政管理的領域來劃分,可以將行政分為經濟行政、衛生行政、教育行政、公安行政、民政行政、科技行政等若干類第二節行政權一、行政權的歷史發展和基本含義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分權學說(SeparationofPower)法國思想家洛克(JohnLocke)在《政府論》一書中提出立法權與執行權的區別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進一步提出“每一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執行有關萬民法事項的權力’及‘執行有關市民法事項的權力’,”并且主張各種權利之間的平衡。孫中山先生提出五權分立我國行政權的特點:1、行政權具有具體、直接的特點,行政權往往直接作用于社會,處理的事務多為日常的、經常發生的,對普通百姓的生活有著更經常、更廣泛、更直接的聯系。2、行政權具有創造性和擴展性。行政權所管轄的事務愈加寬泛,并且在實踐中采用緊隨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而變化的形式與方式。3、行政權具有主動性。行政機關要根據公共利益及時、主動的適應管理社會和經濟的需要采取行動,適時適當為公民權益提供保障,為社會秩序之維護有所作為。二、行政權的特點1、行政權具有公益性國家機關的存在和持續是為了服務于人民,是為了維持社會的正常秩序和運轉,行使行政權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非個別人的利益。2、行政權具有強制性行政權的行使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強制性是行政權運行的背景。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行使行政強制權,實施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要求對行政權的服從。3、行政權具有優先性行政主體享有在職務上和物質上的優益條件,稱為行政優益權,行政權與私權比較具有優先性。職務上的優先權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推定有效權。行政行為推定有效;二是獲得社會協助權。行政的實施能獲得社會協助;三是先行處置權。4、行政權具有不可自由處置性
行政權是行政主體的權力,同時也是行政主體的職責,非依法律規定不可自由處置,不可以棄而不用。因此,在行政機關沒有及時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時,給相對人造成合法權益損害,可能會導致行政賠償責任。第三節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就是關于行政權的授予、行使以及監督救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全面理解行政法有以下幾個要點需要深入理解:首先,行政法是公法其次,行政法是部門法意義上的概念。最后,行政法是現代民主法治的產物,古代沒有行政法二、行政法的內容1、行政組織法,即規范行政的組織過程和控制行政組織的法,包括行政機關組織法、公務員法和公物法三部分內容。其中最為突出的代表是行政機關組織法,圍繞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廢止展開,著眼于行政權創設的規范和約束。如我國的國務院組織法,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等等2、行政行為法,即關于行政行為的法,可以分為行政實體規范和行政程序規范兩部分。3、行政監督與救濟法,是為公民提供救濟、對行政權行使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具體包括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
推薦閱讀材料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應松年:《行政法學新論》,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何海波編著:《法治的腳步聲——中國行政法大事記(1978~2004)》,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第二章行政法的歷史發展第一節西方國家行政法的歷史發展一、法國行政法法國是最早制定成文法典的國家,并且最早將公法與私法相獨立,被譽為“行政法之母國”,大陸法系行政法濫觴于法國行政法院和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五個階段二、德國行政法同法國一樣也有獨立的行政法院,但卻是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且不采用判例制,成文法是主要的法律淵源,保留了大陸法系的特點。德國行政法院的發展歷史三、英國行政法英國行政法最大的特點就是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訴訟并不是單獨的訴訟,而是司法審查的重要組成部分,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行政機關的活動是否違憲以及是否違法進行審查,審查的范圍還包括行政機關的立法。二戰之后英國還成立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專門負責處理行政爭議四、美國行政法19世紀末獨立管制機構(IndependentRegulatoryAgency)的建立是美國行政法誕生的標志美國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程度非常高,通過行政程序來監督行政活動,是美國行政法的另外一個支線美國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審查。五、日本行政法第一階段,明治維新之前。日本對地方官和戶長的違法處分不服可以向司法法院起訴第二階段,明治維新到二戰。1890年日本出臺《行政裁判法》、《關于行政庭的違法處分的行政裁判案件》和《訴愿法》,行政爭訴法得以確立第三階段,二戰之后到上世紀70年代。1947年《日本國家賠償法》和1962年《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等構成體系完整比較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第四階段,近三十年來日本行政法的發展。2004年6月2日通過,6月9日公布修改的《行政案件訴訟法》第二節中國行政法的歷史發展一、中國古代行政法中國古代行政法規范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對社會和經濟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二部分是有關行政機構的規定代行政制度的功能在于服務封建專制制度,其目的和理念與現代行政法大相迥異,尚不能說我國古代就存在現代意義的行政法。二、中國近現代行政法北洋軍閥政府已經初步建立起近代行政訴訟制度,國民黨政府沿襲了北洋政府的做法。這是中國傳統行政法律邁向現代行政法律的開端。但是由于近代中國戰爭不斷,行政訴訟制度實際上無法發揮作用,尚未建立就隨同其他法律制度和舊制度消亡了三、中國當代行政法從建國到50年代中期,社會主義法制初步建立時期,國家制定和頒布了大量行政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權、工作方式和責任,以及大量的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八二憲法是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轉折點,是建立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直接憲法依據推薦閱讀材料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王名揚:《法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王名揚:《美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應松年:《四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日]鹽野宏著,楊建順譯:《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德]哈穆雷特·毛雷爾著,高家偉譯:《行政法學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英]萊蘭·安東尼著,楊偉東譯:《英國行政法教科書(第五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張越編著:《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第三章第一節行政法定原則第二節行政均衡原則第三節行政正當原則第一節行政法定原則1、職權法定原則
行政職權來源于法。行政職權必須合法產生,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或由法律、法規設定,或由有權機關依法授予,否則權力來源就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職權受制于法。職權法定原則不僅要求行政職權來源于法,還進一步要求行政職權的行使(即行政作用或稱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明確的法定依據,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實際的制約。越權無效,并應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職權來源于法,受制于法,否則即為違法的權力,構成一種越權行為。職權法定原則還要求行政主體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優先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主要是限制在法律與行政立法的關系,它實質上強調的是法律對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優越地位。其具體的要求有三:行政立法必須具有明確而具體的法律根據行政立法不得與法律相低觸在法律尚無規定,根據特別授權,行政法規、規章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行政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行政法規、規章都必須服從法律。
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國家的“依法而治”,是指在國家法律秩序范圍內,某些事項必須專屬于立法者規范,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我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第二節行政均衡原則1、平等對待原則憲法原則的“平等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具體化。平等對待原則具體包括三種情形,即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比例對待。從中引申出的規則:第一,禁止恣意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任何措施都必須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實質理由,與其所要處理的事實狀態之間保持適度的關系。第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裁量決定時,若無正當理由,應受行政慣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對于相同或同一性質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處理。2、禁止過度原則(行政適度原則)憲法位階的比例原則在行政法中的具體化,要求行政主體在限制個人利益的手段與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間進行權衡,以選擇一種既為實現公共利益所絕對必要,也為對相對人利益限制或損害最少的手段。具體包括:第一,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少侵害原則、不可替代性原則,或最溫和方式原則,是指行政權的行使應盡可能使相對人的損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圍內。第二,合比例性原則。又稱為相稱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干預不得超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價值,兩者之間必須合比例或相稱。3、信賴保護原則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形成值得保護的信賴時,行政主體不得隨意撤銷或者廢止該行為,否則必須合理補償行政相對人信賴該行為有效存續而獲得的利益。
適用條件:首先,存在信賴基礎,即行政行為生效且此生效事實被相對人獲知。其次,具備信賴行為,亦稱信賴表現,是指相對人基于對行政行為的信賴而采取的具體行為。再次,信賴值得保護,即值得保護的信賴須是“正當的信賴”,且信賴利益須顯然大于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行為所欲維護的公共利益。第三節行政正當原則1、避免偏私原則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過程中應在參與者各方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態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種利益或偏私的影響。具體要求如下:第一,沒有利益牽連。它要求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員和行政人員的親屬,與所作的行政行為沒有個人利益上的聯系。第二,沒有個人偏見。2、行政參與原則受行政權力運行結果影響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參與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表達自己的意見,并對行政權力運行結果的形成發揮有效作用。其核心是公平聽證:行政主體負有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義務。行政主體在作出對當事人的不利決定時,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能片面認定事實,剝奪對方辯護的權利。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3、行政公開原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應當依法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公開,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參與和監督行政權力的運行。推薦閱讀材料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94。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二).臺北:臺灣三民書局,1997。[美]邁克爾·D·貝勒斯.法律的原則.張文顯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胡建淼.論公法原則.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第四章行政法的淵源行政法的形式法源
(一)憲法第一,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的基本原則。第二,行政機關在國家機關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第三,行政組織及其權限的規定第四,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及處理原則(二)法律凡是與行政權有關的法律都是行政法的淵源,如土地管理法、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三)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關于全國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四)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頒布的法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結合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五)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部門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關于部門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部門規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規地方規章: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頒布的法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六)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有權機關就法規范性文件在具體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做出的進一步說明和補充,以及如何運用的解釋。這里所指的行政法的淵源一部分是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對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解釋,另一部分是關于行政訴訟法的法律解釋,目前主要是司法解釋(七)國際條約和慣例因此國際條約中關于行政管理的規則,除了我國聲明保留的以外,都是我國行政法的成文法淵源(八)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的行政規章以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之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會頒布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效力指向將來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實質法源 (一)慣例慣例:是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經過常年的積累和檢驗而形成的通行于行政權運行的某一領域或某一事項的習慣性做法一般在法制健全的情況下,行政慣例往往已經上升為法律規定我國對行政慣例的梳理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二)司法判例慣例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具有拘束力(bindingeffect)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沒有拘束力,但是在實踐中有說服力(pervasiveeffect),從這一意義上講,判例也可以是法律淵源我國也僅承認成文法作為法律淵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選在實踐中對下級法院的指導和示范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三)學說理論學說雖然不是法律淵源,但是事實上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四)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也是行政法的實質淵源,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則和行政法的特有原則
推薦閱讀材料何海波:《行政法的淵源》,載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應松年:《行政法學新論》,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朱新力:《論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1期第五章行政法學第一節外國行政法學第二節中國行政法學第一節外國行政法學大陸法系行政法學研究體系多包括行政組織法或者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和行政救濟。英美法系行政法學研究的理論體系雖然迥異于大陸法系,但是發展迅速,特別是上世紀三十年代以后,美國行政法學發展異軍突起,特色鮮明。第二節中國行政法學一、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中國行政法學的產生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當時受日本影響很大對蘇聯行政法學的效法在建國后經歷了由盛而衰的過程。近年來兩大法系本身交融互相滲透加深,我國對英美等國行政法的了解增多,對德國、法國、日本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學習和借鑒也不少二、中國當代行政法學中國當代行政法學是從建國以后開始的,最初的行政法學主要是以介紹和研究蘇聯行政法為主,一系列蘇聯行政法譯著得以出版中國當代的行政法學肇始于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近年來行政法學研究取得的豐碩成果推薦閱讀材料王名揚:《英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王名揚:《法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王名揚:《美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何海波編著:《法治的腳步聲——中國行政法大事記(1978~2004)》,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何海波:《中國行政法的外國法淵源——兼議中國的比較行政法研究》,載《比較法研究》2007年第5期。第二編行政主體第六章行政主體概述第七章行政機關第八章其他行政主體第九章公務員第十章公務與公營造物第六章行政主體概述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第二節行政主體的分類第三節行政主體資格第一節行政主體的含義一、行政主體的概念的由來
二、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征行政主體的概念1、狹義說:該說從主體的國家屬性來界定行政主體。按照該說,享有國家行政權是成為行政主體的必要條件之一。2、廣義說:此說并沒有對主體的國家屬性予以強調,而是使用行政權這一概念來表述。3、本書的觀點: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必須具備的特征:1.行政主體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必須是享有行政權的組織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三、行政主體與相關概念的區別1.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法主體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法權利的享有者以及行政法義務的承擔者。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之間既相互聯系又有重要區別。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行政法主體的外延要遠遠大于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第一,行政主體的范圍,除了國家行政機關外,還包括行使行政權的其他組織,如被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二,行政機關并非在任何場合都是行政主體。3.行政主體與行政公務人員所謂行政公務人員,就是指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個體。行政主體的公務由行政公務人員來實施,但不能將行政公務人員等同于行政主體。行政公務人員應當以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的名義從事公務活動,而不能以其自己名義進行。第二節行政主體的分類一、國家行政主體和社會行政主體根據行政主體行使的行政權性質不同,可以將行政主體劃分為國家行政主體和社會行政主體。國家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的行政主體。社會行政主體只能是社會公共組織劃分意義:一是促進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二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需要。二、職權行政主體、授權行政主體與自治行政主體根據授予行政主體行政職權的法律規范的性質不同,可以將行政主體劃分為職權行政主體、授權行政主體和自治行政主體。職權行政主體是指依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而設立并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
授權行政主體是因憲法、組織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享有行政職權并取得行政主體資格。自治行政主體是指依據社會公共組織的章程、規約等自治規范而獲得社會公共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三者的區別:1、授予行政職權的規范的性質不同2、組織形式不同三、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根據管轄范圍不同,可以將國家行政主體劃分為中央行政主體和地方行政主體。中央行政主體是指職權范圍及于全國的職權行政主體。地方行政主體是指職權范圍僅及于某一行政區域的職權行政主體二者區別:1、法律地位不同2、管理事務的范圍和性質不同3、管理方法和手段不同四、外部行政主體和內部行政主體根據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對象不同,可將行政主體分為外部行政主體和內部行政主體。外部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的行政職權及于本組織系統外的行政相對人的行政主體。內部行政主體是指行政職權及于組織系統內部的行政相對人的行政主體。第三節行政主體資格一、行政主體資格的構成要件1.必須是依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而設立的組織2.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機構、活動場所以及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必須享有行政權,能獨立行使行政權并能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二、行政主體資格的取得方式三種方式:1.依職權取得2.依授權取得3.依自治規范取得三、行政主體資格的變更行政主體資格的變更是指享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將其原有的行政主體資格依法轉移給另外組織的現象兩種情況:1.行政主體的分解即一個行政主體分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的合并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合并為一個行政主體四、行政主體資格的消失行政主體資格的消失是指享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因特定的法律事實而失去行政主體資格的現象原因有兩種:1.行政主體的撤銷2.法律、法規收回所授之權或法律、法規的授權期限已到推薦閱讀材料1.薛剛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之檢討》,載《政法論壇》,1998(6)。2.張樹義:《行政主體研究》,載《中國法學》,2000(2)。3.楊解君:《行政主體及其類型的理論界定與探討》,載《法學評論》,1999(5)。4.李昕:《中外行政主體理論之比較分析》,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1)。5.沈巋:《重構行政主體范式之嘗試》,載《法律科學》,2000(6)。第七章行政機關第一節行政機關概述第二節行政機關組織法第三節我國行政機關的體系第四節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體第一節行政機關概述一、行政機關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機關的概念
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組織法設立的,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的特征:1.行政機關的國家性2.行政機關的執行性3.行政職權來源的特殊性4.組織體系上的統一性和層級性5.活動方式的主動性、直接性和經常性二、行政機關的職權1.行政立法權2.行政命令權
3.行政處罰權4.行政處分權5.行政強制權6.行政許可權7.行政確認權8.行政檢查權9.行政給付權10.行政征收、征用權11.行政司法權
三、行政機關的職責1.依據法律規定合法行使行政權的義務2.合理行政義務3.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義務4.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公共服務及增進相對人利益的義務5.賠償與補償的義務第二節行政機關組織法一、行政機關組織法的含義1、廣義行政機關組織法:有關行政機關組織確立和運行的法律,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立、職權、編制管理、公務員錄用、管理等。
狹義的行政機關組織法:指有關行政機關在宏觀上整體確立和運行方面的法律,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立、職權、編制管理等內容。2、形式意義上的行政機關組織法:是指以成文法典的形式體現出來的法律。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行政機關組織法典。
實質意義上的行政機關組織法:是指有關行政機關組織方面法律規范的統稱。二、行政機關組織法的基本原則1.民主集中制原則: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礎上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分為行政機關和人民代表大會關系中的民主集中制以及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關系方面的民主集中制。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由憲法上的人民主權原則派生而來的行政法原則,是指有關公共生活領域中的重大事項,應由最高立法機關作出規定。
3.精簡和效率原則:所謂精簡,是指行政機關的設置及編制應當符合組織目標和職能需要,精兵簡政。所謂效率,是指行政機關的設置及編制符合成本與效益之比的經濟原理,能以最小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獲取最大限度行政效益。(源自《憲法》第27條規定)三、行政機關組織法的主要內容1.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2.行政機關的組成及結構3.行政機關的職權4.行政機關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5.行政機關的編制管理第三節我國行政機關的體系一、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是指活動范圍及管轄事項涉及全國的行政機關,它由國務院和國務院所屬的各個職能部門組成。國務院辦公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辦管理的國家局組成部門二、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是指活動范圍及管轄事項僅限于國家一定區域范圍內的行政機關。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一方面要對本級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另一方面還要受上一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和指揮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根據工作需要而設立的行使專門權限和管理專門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職能部門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都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三、幾種特殊類型的行政機關1.派出機關: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并經有權機關的批準而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它依法承擔該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工作。2.綜合執法機構:指依法成立或依法授權的行使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行政權的跨部門的行政機構。推薦閱讀材料1.應松年、薛剛凌:《行政組織法研究》,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張志堅:《中國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研究》,1版,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9。3.張越、張躍建:《論“地方政府組織法”之修訂》,載《政法論壇》,1999(3)。4.李景鵬:《回顧與反思:政府機構改革的經驗與教訓》,載《中國行政管理》,2005(2)。5.石亞軍、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幾點思考》,載《中國行政管理》,2008(2)。第八章其他行政主體第一節其他行政主體概述第二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第三節自治規范授權組織第一節其他行政主體概述一、其他行政主體的含義西方國家的其他行政主體:是指基于公務分權而產生的從事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分離出來的公務活動的公法人。我國的其他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其他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區別:1.組織表現形式不同2.行政職權的內容不同3.職權來源不同二、其他行政主體產生的背景三、其他行政主體的類型德國:公法團體、公法設施、公法財團日本:公共組合、行政法人我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自治規范授權組織第二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享有行政職權,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特征:1.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2.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職權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3.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條件1.授權主體的條件(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國務院;(3)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4)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被授權組織的條件(1)被授權組織的業務活動與被授權的內容具有相關性(2)必須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正式人員(3)必須具有與承擔的行政職務相應的技術及設備條件(4)必須能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3.授權內容的條件(1)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職能(2)具有執行性、事務性、操作性的事務(3)不屬于專有權力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類型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行政性公司3.事業單位4.行業組織5.人民團體6.行政機構第三節自治規范授權組織一、自治規范授權組織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自治規范授權組織是指依據自治規范的授權享有社會公共權力,對組織內部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的社會公共組織。特征:1.自治規范授權組織是社會公共組織2.自治規范授權組織的行政職權源于自治規范3.自治規范授權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具有公權力關系4.自治規范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地位二、自治規范授權組織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區別1.行政權的性質不同: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享有的行政權是國家行政權,自治規范授權組織享有的行政權是社會行政權。2.行政職權的內容不同:行政機關可以享有和行使的行政職權最為全面,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可以享有和行使的職權范圍次之,自治規范授權組織享有和行使的行政職權范圍最小。3.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不同: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是形式意義上。自治規范授權組織是最終的法律責任承擔者。三、自治規范授權組織的種類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2、事業單位3、行業組織4、人民團體具體的判斷標準:關鍵看其所行使的行政職權的來源第四節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體一、行政委托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其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委托給非行政機關組織行使的行為。受委托組織的特征:1.受委托組織的行政權力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委托行為2.委托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依據3.受委托的組織并沒有因委托而獲得法定的職權職責4.受委托的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二、受委托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區別1.權力來源不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行使的權力來源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而受委托組織的權力來源于行政機關的委托。2.法律依據不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被授予權力的依據是法律、法規,而受委托組織被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除了法律、法規外,規章也是行政委托行為的依據。3.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具有行政主體地位,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地位。三、行政委托條件1.委托主體的條件:國家機關,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法定形式及按法定程序進行。2、受委托組織的條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2)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和技術鑒定。3.委托內容的條件:(1)被委托的行政職權一般是有關社會性和群眾性的行政管理職權,而一些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權則不宜予以委托。(2)被委托的職權還必須是對公民權益影響較小的行政職權,而對相對人權利義務影響較大的行為罰或人身罰則不宜予以委托。(3)行政機關委托出去的行政權必須在其自己的法定職權范圍內,任何超出法定職權范圍進行的委托都是無效的。4、行政委托的程序條件:一般而言,行政委托應當簽定委托合同。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將委托行使的職權、受委托方基本情況、委托行使權力的期限等向社會公開推薦閱讀材料1.薛剛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之檢討》,載《政法論壇》,1998(6)。2.張樹義:《行政主體研究》,載《中國法學》,2000(2)。3.李昕:《中外行政主體理論之比較分析》,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1)。4.沈巋:《重構行政主體范式之嘗試》,載《法律科學》,2000(6)。5.馬懷德:《公務法人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00(4)。6.石佑啟:《公共行政改革與行政法學范式的轉變》,載《中國法學》,2005(2)。7.黎軍:《行業組織的行政法問題研究》,1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8.李海平:《后現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轉型》,1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九章公務員第一節公務員與公務員法第二節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第三節公務員的職位分類第四節公務員的管理機制第一節公務員與公務員法一、公務員(CivilServant)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二、公務員法
狹義的公務員法:特指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公務員法典
廣義的公務員法:指有關國家公務員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管理的一般法律,在我國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中居于母法的地位,同時也是一部人事管理法,屬于組織法的范疇第二節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一、公務員的條件根據《公務員法》第11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國籍條件。第二,年齡條件(18周歲,法官、檢察官要求23周歲)。第三,擁護憲法的要求。第四,品行要求。第五,身體條件。二、公務員的義務根據《公務員法》第11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第一,守法的義務第二,依法履行職責的義務第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第四,維護國家利益的義務第五,忠于職守的義務第六,保守秘密的義務第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第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第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三、公務員的權利根據《公務員法》第13條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第一,職責保障權第二,身份保障權第三,經濟保障權第四,參加培訓權第五,批評建議權第六,申訴控告權第七,申請辭職權第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節公務員的職位分類一、劃分職位類別職位分類的最基本要求是根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劃分職位的類別,然后在此基礎上設置各種職務序列和等級序列我國《公務員法》按照公務員的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將公務員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并規定根據不同的職位類別設置其職務序列二、設置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是否承擔領導職責,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承擔領導職責,而非領導不負有領導職責,承擔崗位職責。領導職務分為10個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具體到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共分為8個職務層次三、確定級別公務員的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豆珓諉T法》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钡谒墓澒珓諉T的管理機制一、公務員的更新機制我國公務員的更新機制包括錄用、任免、培訓、交流、辭職辭退和退休等管理環節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錄用的適用對象僅限于初進機關、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其他公務員則不采取錄用的辦法。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的辭職二、公務員的激勵機制我國公務員的激勵機制主要包括考核、職務升降、獎勵和工資福利保險等等環節公務員考核應當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公務員的職務升降,包括職務的晉升和降職兩個方面公務員獲得獎勵的情況公務員實行國家同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三、公務員的監督機制我國公務員的監督機制實際上滲透在公務員管理的各個環節,除此之外,還專門規范了回避、懲戒、申訴控告等幾種直接體現監督機制的管理環節公務員回避,是指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的限制性規定公務員的懲戒,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而承擔的紀律責任和行政處分公務員的申訴控告推薦閱讀材料:1.宋世明.中國公務員法立法之路.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4。2.應松年.公務員法釋義.北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5。3.周敏凱.比較公務員制度.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4.郭詳瑞.公務員行政法.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07。5.梁鳴玲.海峽兩岸公務員管理機構比較研究.臺灣法研究,2008(1)第十章公物與公營造物第一節公物的概念與種類第二節公物的設置與管理第三節公物的使用第四節公營造物第一節公物的概念與種類一、公物的概念行政法中的公物是指為滿足公用目的需要,依據公法規則確立的,供公眾使用或受益的財產。公物的特征:1.公物必須滿足公用目的需要2.公物必須根據公法規則確立3.公物必須供公眾使用或受益4.公物必須是有公用價值的財產二、公物的種類1.自然公物與人造公物人造公物是指以人工方式創造的公物自然公物一般是指天然形成的以其自然狀態即可供公用的公物2.公務用公物與公共用公物公務用公物是指以公務目的由行政機關直接使用的公物公共用公物是指直接設置供公眾使用的公物3.國有公物與私有公物國有公物是指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公物私有公物是指所有權歸私人所有但由公法機關支配的公物第二節公物的設置與管理一、公物的設立公物的設立即公物設置的開始,是指使財產具備行政公物的法律屬性,從而供公眾使用或受益的特別制度。三種方式:1、通過規范性法律文件直接設立2、通過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設立3、通過事實行為的方式設置為公用二、公物的流轉公物的流轉即公物設置的轉換或變更,是指在公物被設立之后的存續期間內,對公物的管理權主體,公物的使用目的以及公物的使用人范圍進行變更的法律制度。三個條件:1、公物的流轉需有嚴格的法律依據2、公物的流轉應當合理權衡流轉前后公共利益與公眾用益權之間的關系3、公物的流轉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三、公物的廢止公物的廢止是指使公物喪失其具有的公物屬性,并使其公共或公務使用效力終止的法律行為。廢止的原因:1、自然廢止2、法定廢止
廢止的后果:除事實上的消滅之外,公物廢止的后果包括歸還和國庫收回兩種情況。四、公物的管理1.公物的養護制度公物的養護是指公物管理人從物質形態方面保障公物的存在,而使其處于能夠滿足公共使用的狀態。2.公物的家主權制度在公物管理關系中,它主要是指公物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物之正常利用,對不符合資格的使用者所得拒絕之權能。3.公物的治安權制度公物的治安權又稱公物的警察權,是針對合乎利用資格的人,但不合乎利用方法的使用所進行的干預權能。第三節公物的使用一、公物使用的實現方式與原則
公務使用的實現方式從滿足公物用益性實現的權利內容來分,可以分為直接使用與受益性使用按照使用人是否按照公物本來目的來使用,可以分為自由使用,臨時獨占使用和特許獨占使用公物使用的實現方式還可以分為強制使用與自愿使用,一次性使用和持續性使用,有償使用和免費使用等等公物使用的原則:1.遵從公物公共目的和公物管理規則對于的原則使用者而言必須遵從公物設置時所明確的公共使用目的,不得任意排斥其他使用者的用益權,并且應當服從公物管理者根據其管理規則所作出的正當命令對于公物管理者而言,不僅需保障公物使用的合目的性,而且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不得肆意妨礙使用者對公物的合理與正常使用,更不得任意拒絕符合資格的使用人的正當要求2.公物使用的不穩定性原則正是由于公權力行為所具有的公定力,因此公物管理者可以單方面取消和改變公物的公用目的。但如果使用人認為自己受到上述公物權力行為的侵害時,可以尋求行政救濟而要求得到補償
3.公物的最佳使用原則公物管理者可以在不影響公物目的的范圍內,利用公物獲得合理的經濟效益,以擴大公物的公用程度
二、公務用公物的使用1、行政機關使用公營造物組織對屬于自己支配下的公物以公務的目的來使用也可以看作是行政機關使用的擴展理解行政機關使用公務用公物,一般由法律文件或行政機關的內部規則所制約,因而屬于內部行政關系的范疇2、公務受委托人使用這種使用與公用公物的特許使用并不一樣,要求委托人的使用必須與公務用公物所要達到的公務目的相符合公務委托人還負有修繕公物與歸還公物的義務3、私人使用一種情況是基于私法而產生的使用關系,另一種情況是基于公法而產生的使用關系這屬于公法性質上的使用三、公共用公物的使用1.自由使用自由使用又稱為一般使用或者共同使用,是指一般公眾不需要對公物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即可直接使用公物2、臨時許可使用臨時許可使用又稱臨時特別使用,是指公物使用人經過法定許可程序后,享有的對公物超出自由使用程度的臨時使用權注意:不適用自由使用原則,免費原則和平等使用原則3.特別許可使用特別許可使用又稱特別獨占使用或繼續特別使用,是指公物管理者在特定的公物上,通過特別許可為使用人單獨設立的得以排除他人使用的特殊使用權取得方式:單方行政行為特別使用許可通過行政合同方式形成的特別使用許可4、公物的其他使用方式第四節公營造物一、公營造物的概念
公營造物是指由國家公權力機關設立的向公眾提供持續公共服務并具有公法上獨立人格的公物組織公物從本質上是國家為滿足大眾福祉需要所提供的物的手段,其核心價值是實現公眾對公物的實際使用與受益絕大多數的公物是通過持續的、穩定的方式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二、公營造物的特征1.公營造物需由行政機關設立。行政機關是公營造物的設立主體,也是公營造物的唯一來源2.公營造物必須以持續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設立公營造物的目的,就是使其以向公眾提供持續公共服務的方式代替行政機關履行一定的行政給付職責3.公營造物具有公法上的獨立人格。公營造物擁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權,并能夠獨立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三、公營造物的種類1.公益事業法人公益事業法人除了具備公營造物的基本特征之外,還具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重要屬性2.公用企業法人公用企業法人與公益事業法人的不同推薦閱讀材料張樹義.變革與重構——改革背景下的中國行政法理念.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朱維究,王成棟.一般行政法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肖澤晟.公物、公物法與公營造物.載應松年.當代中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蔡茂寅.公營造物法公企業法.載翁岳生.行政法.臺北:三民書局,2000。李惠宗.公物法.載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馬懷德.公務法人問題研究.中國法學,2000.4林卉.私立學校公務法人地位問題之初探.行政法學研究,2001.3梁鳳云.行政公產導論.行政法論叢.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第三編行政行為第十一章行政行為概述第十二章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第十三章行政調查第十四章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第十五章行政給付與行政獎勵第十六章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
第十七章行政征收與征用第十八章行政合同第十九章行政指導第二十章行政行為第二十一章行政裁決第十一章行政行為概述第一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第二節行政行為的類型第三節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要件第四節行政行為的效力第五節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變更與廢止第一節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一、行政行為的概念本書認為,行政行為是指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行政行為應當具備的要素:1.主體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的行為)2.職權要素(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管理公共事務的行為)3.法律要素(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二、行政行為的特征1.行政行為的公益性: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管理公共事務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2.行政行為的從屬法律性:行使行政權的行為就必須全面、全程地接受法律的監督,決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3.行政行為的執行性:一方面行政主體通過實施具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直接實現法律,另一方面通過行政立法活動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進行更為具體的規定或依據授權作出補充規4.行政行為的單方性:行政行為一般是單方法律行為,依行政主體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需行政相對人同意5.行政行為的強制性: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具有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第二節行政行為的類型一、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針對特定的對象和是否可以重復適用為標準,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制定規范的行為,即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對象制定和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對象,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區分的意義:1、其所針對的對象是否具有特定性2、其效力能否反復適用3、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不同的救濟方式二、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程度的不同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所涉及的事項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的行政行為。裁量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幅度等條件下,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自主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區分的意義:對于分析和判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具有現實意義三、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申請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由行政機關主動實施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申請行政行為。依職權行政行為(主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定職權,無需相對人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為。應申請行政行為(被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只有在相對人提出請求后才能實施的行為,如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費、頒發行政許可證等行為區分的意義:1、從啟動程序上看,應申請行政行為首先要求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而依職權行為則由行政主體主動作出。2、合法性的要求上,依職權行為,只要某種法定事實發生行政機關就可以實施行為,而應申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實施行為必須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四、授益性行政行為與負擔性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所造成影響有利與不利為標準,可將其分為授益性行政行為與負擔性行政行為。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產生有利影響的行政行為負擔性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產生不利影響的行政行為區分的意義:1、從程序上看,負擔性行政行為因為會造成對相對人不利的后果,所以要求的程序和方式更為嚴格2、法律約束力上,對授益性行為的撤銷和廢止必須有嚴格的限制,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擅自對已生效的授益性行政行為予以改變,而對負擔性行政行為的撤銷或變更的限制較少。五、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改變現有的法律狀態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作為行政行為(積極行為):行政主體積極地做出改變現有權利義務狀態的行為。不作為行政行為(消極行為):行政主體消極地維持現有權利義務狀態的行為。區分的意義:有利于認清隱蔽式的違法行為,更好的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六、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需要采取某種法定的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其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必須采取法定的方式才能生效的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具體行為方式,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決定所采用行為方式的行政行為區分的意義:非要式行政行為不會出現形式違法的問題,而要式行為必須具有特定形式才能合法有效七、剛性行政行為與柔性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運用行政權力的手段的剛柔強弱為標準,可以將其劃分為剛性行政行為與柔性行政行為。剛性行政行為:以剛性手段運用行政權力來達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為。柔性行政行為:指采用勸告、建議、指導、契約等柔和手段來實現行政目的的行政行為。區分的意義:剛性行政行為因其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柔性行政行為并非具有強制性,因而法律規制相對較為寬松八、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作用的對象及其法律地位為標準,可以將行政行為劃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對其系統內部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的活動外部行政行為:是指對行政機關對其系統以外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區分的意義:在規范行政執法活動,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第三節行政行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要件一、行政行為的成立本書認為,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已經完成了作出的過程,具備了構成要件,成為確定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1.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活動3.行為因正式的意思表示存在4.行為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二、行政行為的生效行政行為生效是指行政行為法律效力的發生與存在,是行為效力在時間上的持續存在。生效規則:1.即時生效2.告知生效3.附款生效三、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為的主體合法:應當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具體實施行政行為的公務員或其他人員,應當具有合法的身份或者委托2、行政行為的權限合法: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作出行為;行政行為的實施沒有濫用職權3、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確鑿;行政行為要正確地適用法律規范;行政行為的目的必須符合立法宗旨與法律的基本原則4、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5、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第四節行政行為的效力一、行政行為效力的含義本書的觀點:所謂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對行政行為所引起的權利義務狀態變化這一法律效果的保證力行政行為的效力來源于法律二、行政行為效力的內容1、公定力:(1)這種效力發生在行政行為作出后,而且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具有此效力(2)它是一種對世的效力(3)它是一種被推定的法律效力
2、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后,具有穩定性,不得任意改變的效力形式的確定力:“不可爭力”,相對人在法定救濟期限內未主張權利,在期限過后行政行為即被確定,不能再對此提出爭議要求加以改變。實質的確定力:“不可變更力”,是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即行政機關對其所做的行政行為不得任意變更、撤銷、廢止3、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并生效后所具有的,以其內容約束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使其遵守和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1)相對人必須履行具體行政行為對其設定的義務,不得抗拒。(2)相對人須嚴格遵守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4、執行力:行政行為內容得以實現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特定的義務值得注意的地方:(1)執行力是以行政相對人負有義務為前提(2)執行力包括行政相對人自行履行與強制執行第五節行政行為的無效、撤銷、變更與廢止一、行政行為的無效1、無效行政行為的含義:自始無效,是指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時,因存在重大、明顯的違法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2、確認依據:(1)行為的主體資格存在瑕疵(2)行為的形式存在瑕疵(3)行為的內容存在瑕疵3、法律后果:(1)行政行為自始無效(2)行政行為對任何人或機關均沒有約束力(3)宣告行政行為無效不受時效限制二、行政行為的撤銷
1、撤銷的含義:是指有權機關對依法已經發生效力的行政行為予以否定,使之喪失法律效力的狀態2、法律后果:(1)經撤銷的行政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2)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依過錯程度各自承擔責任3、限制:(1)行為性質的限制:一般情況下,撤銷的限制主要適用于授益性行政行為。(2)行為內容的限制:一般而言,對于給付金錢或財物的行為不允許撤銷(3)時效的限制:在一定的期限內,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對可撤銷的行政行為予以撤銷,則該行政行為不得再被撤銷。三、行政行為的變更1、變更的含義:對行政行為的部分內容、形式或法律依據進行改變,使原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發生部分變動2、法律后果:(1)相對人法律地位不發生改變,行政行為的內容經變更的部分內容自變更之日起喪失法律效力,未經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2)因行政行為變更給無過錯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或補償3、限制:有關于撤銷廢止的理論也同樣適用于變更注意:對行政行為的性質進行分析時,要從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角度來看四、行政行為的廢止1、廢止的含義:行政機關對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行為,因為事后其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發生變化,導致行為不宜再存續,而消滅其效力2、廢止的條件:(1)法律法規或客觀形勢發生重大變化(2)必須為公共利益的目的(3)必須具有法律上的依據3、法律后果:(1)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自廢止之日起終止。(2)行政行為的廢止由于相對人本身并不存在過錯,因此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較大損失時,行政機關應適當予以補償4、限制:通常要區分不同行政行為的性質,行為的不同內容,在法定的期間內決定是否廢止推薦閱讀材料1.應松年主編:《當代中國行政法》,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2005。2.應松年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馬懷德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4.[德]哈特穆特?毛雷爾著,高家偉譯:《行政法學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陳春生著:《行政法之學理與體系(一)——行政行為形式論》,臺北,三民書局1996。6.葉必豐著:《行政行為的效力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7.章志遠著:《行政行為效力論》,北京,人事出版社,2003。8.胡建淼主編:《行政行為基本范疇研究》,北京,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第二章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第一節行政立法第二節行政規范第一節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本書的觀點:行政立法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含義: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特定的行政機關2.行政立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3.行政立法的結果是行政法規和規章二、行政立法的性質本書的觀點:行政立法從本質上看主要是一種行政行為,同時也具有立法性質1、行政行為性質的體現:(1)行政立法的主體是行政機關(2)行政立法的內容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項(3)行政立法的目的是履行行政職能2、行政立法性質的體現:(1)行政立法是行政機關以國家名義制定法律規范的行為(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規范具有國家強制力(3)行政立法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三、行政立法權限和體制1.行政立法權限:行政立法權限是指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方面的分工和限制。因此必須遵循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2、行政立法權限劃分:外部立法權限的劃分: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在立法權限上的劃分,主要包括法律與行政法規權限的劃分、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權限的劃分以及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的劃分等等。內部立法權限的劃分:實際上是行政機關之間立法權限的劃分,主要包括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權限的劃分和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權限之間的劃分。在行政法規和規章權限劃分上,實際上是國務院與國務院各部門、地方政府之間在立法權限上的分工3、行政立法體制:國家行政立法機關的結構體系及其相互關系(具體可分為橫向和縱向)四、行政立法程序1.立項:決定哪些事項需要進行行政立法的程序2.起草:形成行政立法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3.審查:對行政立法送審稿進行修改并形成草案及對草案的說明程序4.決定與公布:決定是審議行政立法草案并作出最終決定的程序,公布是將決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向社會公眾公開的程序5.備案與解釋五、行政立法監督1.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法規的監督和地方人大常委會對地方政府規章的監督監督方式:(1)撤銷(2)備案審查(3)違憲違法審查機制2、行政機關系統內部的監督包括國務院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督和省級人民政府對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監督,實際是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監督方式:(1)改變或者撤銷。(2)備案審查(3)國務院裁決(4)法規、規章清理3.司法機關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第二節行政規范一、行政規范的概念行政主體為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決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普遍性行為規則的總稱二、行政規范與其他行政行為的區別1.行政規范與行政立法的區別(1)制定主體不同(2)效力不同(3)制定程序不同(4)涉及內容不同2.行政規范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行政規范:抽象行政行為;其效力是普遍性的;可以反復適用的;一般是針對未來發生的事項。具體行政行為:其效力是一次性的;對特定的主體和事項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反復適用;一般是針對過去發生的事實或現在的事實。三、行政規范的分類1.以制定主體為標準,分為:(1)享有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2)不享有地方政府規章制定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規范(3)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各級政府的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2.以行政規范的內容為標準,分為:(1)創制性文件(2)解釋性文件(3)指導性文件3.以行政規范的適用范圍為標準,分為:(1)外部行政規(2)內部行政規范
四、行政規范的作用1.有利于規范行政權的行使,促進行政法制工作2.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3.有利于促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工作4.有利于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積極性五、行政規范的問題與監督
1、存在的問題:(1)制定主體混亂(2)越權情況嚴重。(3)違法違規情況很多(4)制定依據方面,不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5)制定程序不規范。2.行政規范的監督(1)內部監督:即行政機關系統內部進行的監督,主要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監督。監督方式有:①改變或者撤銷②行政復議決定③備案審查(2)外部監督:即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行政規范的監督推薦閱讀材料1.應松年:《一部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法律——關于〈立法法〉中的幾個重要問題》,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4期。2.劉莘著:《行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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