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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烏木埋藏財產權財產權的法律意義應當在于保護公民財產不受侵犯,即使是政府也無權對公民的合法財產進行干涉。在第一段話中很好地體現了英國政府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而在第二段話中,中國政府的行為則有許多不當之處。即便烏木應當屬國家所有,但地方政府的強制挖掘行為損害了吳高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吳高亮無權拒絕挖掘行為,地方政府也應對吳高亮的損失予以補償。彭州天價烏木案,看似是一個小官司,其實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國物權法的深層矛盾。在我國,“無主物歸國家所有”這是慣例,而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民法都規定了“先占為主”的制度,由于和這種國際慣例相沖突,所以我國的物權法在制定的時候,并沒有涉及這個問題。因此,在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下,只要是“無主物”,往往容易陷入是國有還是民有的糾紛。事實上,目前大量的民間挖掘、類似買賣烏木的行為已成經濟活動的常態,如果都按照慣例將“無主物”統歸國有,政府往往會陷入“抓小放大”、“與民爭利”的質疑當中。四、對于完善我國發現埋藏物規定的建議結合烏木案,我國采取的國家取得所有權主義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1)立法者把埋藏物和遺失物的界限模糊化,使立法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倒退,這也是無法妥當處理烏木案爭議的原因之一;(2)吳高亮和一些群眾的不滿情緒主要源于對國家立法主義的不認同,也即凡是法律規定不歸個人所有的物品均屬國家所有的立法規則容易導致不穩定的社會狀況。過度擴大國家的利益范圍,導致了《物權法》立法的價值缺失,也容易讓群眾產生對政府的不信任感:(3)《物權法》將無主物和所有人不明財產規定為“歸國家所有”的制度,在實際操作上也是不現實的。此外,由于我國《物權法》沒有確立先占制度,造成了此類糾紛處理時的種種困境。先占制度作為原始取得財產的方式,是動產所有權取得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國立法者綜合國情考慮,優先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進行保護,但為了順應社會的發展,未來立法必須對先占制度有所體現。,我國當下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產權清晰的所有權環境。在這個環境當中,人們能夠確切地找準自己的位置,找到那種渴盼已久的安全感。因此,為了使各個權利人的利益相對均等,根據公平原則,在發現埋藏物的問題上我國立法可以參考西方的所有人有限取得所有權主義。三、埋藏物所有權歸屬立法比較埋藏物的發現是一種基于事實行為而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關于埋藏物所有權之取得,主要有三種立法例:發現人有限取得所有權主義。這是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對于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法國民法典》第716條還規定,埋藏物的所有權,屬于在自己土地內發現之人,如埋藏物發現于他人土地內,其半數屬于發現人,半數屬于土地所有人。《德國民法典》第984條規定:所有權的一半由發現人取得,另一半由該埋藏物被包藏于其中的物的所有人取得?!薄度毡久穹ǖ洹返?41條規定:“埋藏物,按《遺失物法》規定,在公告后六個月以內未能判定其所有人時,發現人取得其所有權。但在他人之物中發現埋藏物時,發現人與其物的所有人以相同的比例取得其所有權?!蔽覈_灣地區民法第808條規定:“埋藏物系于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現者,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與發現人,各取得埋藏物所有權之一半?!卑l現人取得報酬主義?!度鹗棵穹ǖ洹返?23條規定:“埋藏物歸發現地點的土地或動產的所有人所有。埋藏物的發現人,有請求相當報酬的權利。但報酬不得超過埋藏物本身價值的半數。”即埋藏物的所有權由包藏物的所有人取得,發現人僅可對之請求埋藏物價值二分之一以下的報酬。國家取得所有權主義。1964年蘇俄民法典第148條規定,埋藏于地下或以其他方法隱藏起來的貨幣或者貴重物品,其所有人不能確定或者依法喪失所有權時,發現埋藏物之人應當將其交給財政機關,歸國家所有。上繳之人有權獲得所交財物價值的25%的獎金,但是發掘和找尋這類埋藏物屬于發現人的職責范圍內的情形除外。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1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奔绰癫匚锏乃袡鄽w國家所有,發現人一般情況下可獲得獎勵。比較以上三種立法例,均有其合理性。本文認為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并結合我國的國情,應當視不同情況而定,而非一律國家主義。如,對于價值不大的埋藏物采取報酬主義,即埋藏物的所有權由包藏物的所有人取得,發現人僅可對其請求埋藏物價值二分之一以下的報酬。對于,價值較大的埋藏物,如極具考古價值的重要埋藏物,應當歸國家所有,但是發現人有權取得因無因管理而付出的必要費用和適當的獎勵,至于獎勵的計算方式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四、案例結論分析及延伸思考關于埋藏物制度,我國規定的并不詳細,其概念、構成要件、權屬確認等都存在不明確和不合理之處,所以彭州烏木案中的“烏木”的所有權歸屬,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確實難以得出一個合法合理的處理結果。本文認為,原告吳高亮所發現的烏木并不能判定為埋藏物,因為雖然烏木作為動產,且埋藏于土地之中,但其并不符合“所有人不明”的要件。如前述,“所有人不明”指可以判定埋藏物曾有所有人,但發現時所有人難以確定或無法確定,而烏木更接近于無所有人的狀態。所以據此,本文更傾向于將烏木定性為無主物。至于無主物應當如何界定其所有權歸屬以及我國民法和物權法中關于無主物的規定是否合理暫不在此處探討。當然,即使烏木被認定為無主物,依照目前我國法律規定歸國家所有,也應當給予發現人吳高亮一定的獎勵,而獎勵的金額應當有一個合理明確的計算方式?!疤靸r烏木案”引起的爭論,也是由于我國民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其實不僅僅是民法與物權法,民法與合同法,物權法與合同法等法律之間也存在不少矛盾之處,這些立法的矛盾就帶來了司法的困境,也為當事人帶來了不公正不公平的權利義務判定。目前,社會上多在討論非法執法,司法不公,其實立法不當比執法司法似乎帶來的影響更為深刻,這是我們學法之人當下必須思考的,也是立法者們應當重視的一點。二、案件的反思(二)天價烏木案是公權與私權的博弈撇開天價烏木案涉及到的法律爭議,從另一個角度看四川烏木案,應該是一場公權與私權的較量。一般意義上,公權的“權”是指權力,私權的“權”是指權利,對公權和私權進行劃分是公共權力有效行使的保證。如果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利益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時候,就需要對公權和私權做一個劃分,從理論上提供理論依據,從法律上提供法律保障,這就為公共權力機構有效行使權力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法律準繩,但對公權和私權進行劃分更是公民權利充分實現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不一致的時候,公共權力機構往往打著保護公共利益的旗號,對公民個人權利進行侵害。對公權和私權進行劃分更重要的是能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侵犯,限制公共權力,保護公民權利,并從法律上賦予公共權力效力范圍,規定公民權利保護范圍,有效防止公權超越其界限而產生的對私權的侵害。劃分公權與私權的界限,使權力得到有效限制、權利得到有效保護,這是社會秩序穩定的基礎,也是法治進程的必然要求。四川烏木案,是一場公權與私權的較量,歸根到底是要求公權在法治軌道下運行,將公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通過嚴格的法律規范,制約公權力,規范公權力,防止可能發生的公權私用、權力尋租及權力濫用。三、案件的啟示(一)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指的是我國的法律和制度,具體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四個方面由于法的滯后性,法制應當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逐步完善,天價烏木案中烏木的界定,烏木的歸屬,現有法律難以適用。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具體要求,由有關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法定的程序完善立法,來解決類似的法律尷尬,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法治社會是權力受監督和制約的社會,公權力被關進籠子,民眾的權利在法律范圍內得到主張。法治社會是和人治社會相對而言的,是指國家權力和社會關系按照明確的法律秩序運行,并且按照嚴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執政者的個人喜好以及親疏關系來決定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的公共事務。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是整個社會形成對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認同和堅決的支持,養成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并且通過法律或司法程序解決政治、經濟、社會和民事等方面的糾紛的習慣和意識。在法治民主的社會中,法律和行政法規等由規范的民主程序產生和制訂出來,并且其司法和執行過程通過規范的秩序受到全社會的公開監督。[2]實現社會法治,是我國治理社會的目標,社會主義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在法治建設上的體現,核心內容是要實現依法治國,要求政法機關和政法干警必須不斷提高法律素養,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堅持嚴格執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覺接受監督,時時處處注意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天價烏木案反射出的公權與私權的博弈、程序與實體的博弈無一不拷問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要真正實現執法為民、公平正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也就是說,國家應當改變與民爭利的立法取向,結合土地所有權人優先和必須享有埋藏物利益的原則,確立土地所有人至少應當獲得發現的埋藏物1/2以上份額的規則。我國土地的特殊所有權制度,以致烏木的所有權分別由國家(或集體)和發現者各占一半份額三、烏木所有權歸屬的立法完善(一) 《物權法》的缺失在吳高亮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并沒有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去審理該案件,固然是因為吳高亮提起的是行政訴訟,但是其中更深層次的確實我國《物權法》中并沒有對烏木這類非可再生資源做相關規定。下面筆者將對《物權法》有關法條進行梳理。這里筆者就不討論《物權法》中關于與遺失物、埋藏物、孳息等相關的法條,因為在本文前述部分,筆者就烏木的法律屬性已作了相關論述,并且排除烏木屬于上述范疇,僅認為烏木屬于無主物范疇?!段餀喾ā返谒氖粭l對國家所有權進行了規定,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同時其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專屬于國家專有財產,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第四十七條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四十九條,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有。第五十條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有。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為國家有所的,屬于國家所有。通過上述列舉的《物權法》法條,可見烏木并不屬于其中任何一類,同時根據民法理論,法無明文規定即自由,所以根據《物權法》一方面烏木不屬于國家所有,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后來的《物權法》,它們也都沒有規定無主物及先占制度,這就造成了與烏木類似的不可再生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的爭議。(二) 確立烏木權屬的法理依據在分析烏木法律性質時,筆者提到烏木應該屬于無主物,應該適用先占規則,歸發現人所有。在吳高亮案中,僅就烏木所有權歸屬方面,烏木的所有權應當歸吳高亮所有,當然這里還不涉及其他方面。這里筆者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關于這里的發現人,不僅包括普通的社會民眾,也包括國家以及其機關。但我國現行法律中并沒有規定這一制度,下面將介紹兩種思想,來進一步論證烏木屬于無主物,適用先占制度的必要性。1、國家本位主義角度我國《物權法》詳細列舉了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這些財產對于經濟、科技、文化發展或者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這些規定體現了這些財產只能由國家所有,私人不能成為其所有權主體。除我國《物權法》外,還有一些特別法對國有財產作了規定。其中在自然資源類財產的歸屬和利用上,除前文提及的我國《礦產資源法》、《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外,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歸國家所有: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國家保護珍貴野生植物和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野生植物,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采集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我國《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禁止采獵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采獵二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必須持有采藥證;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的受保護自然資源類財產屬于國家所有但是保護范圍之外的普通自然資源以及類似財產歸誰所有?對于這一問題,一種解決方案是凡是集體或私人不能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取得所有權的財產,一律歸國家所有。這一立場意味著在我國不存在真正的無主財產,國家保護范圍之外的普通自然資源以及類似財產均屬于國家所有。可以將這一立場稱為“國家本位主義”。另_種解決方案是除非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某類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否則應作為無主物,適用先占規則由最先占有的人取得其所有權??梢詫⑦@一立場稱為“個人本位主義”?!八袡嗟臍w屬不是權利人的目的,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和利用才是其根本目的。”20如果將不屬于國家保護范圍的普通自然資源或類似財產的所有權一律直接歸于國家,一個現實的困境是不論采取哪種方式國家都無力實際控制和利用此類財產,因為現實生活中此類財產種類繁多、數量龐大,并且非常分散,這導致發現或者收集的成本巨大,而獲得的實際利益可能較小。因此要實現這一國家所有權,防止資源浪費,可能唯一的方式就是由單位或個人發現、收集這些財產后上交給國家。但是單位和個人并不負有主動發現、收集的義務,單純依靠個人自覺只能是國家或政府的一廂情愿,因此這種方式能夠順利運行的有效方法是對發現者或收集者提供具有足夠吸引力的報酬或物質獎勵。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在我國《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有學者建議確立遺失物及漂流物拾得人、埋20王永霞.彭州烏木事件法解釋學思考,政法論叢,2013年8月第4期12藏物及隱藏物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立法者最終并未采納。由此可以推知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如果將國家保護范圍之外的自然資源以及類似財產的所有權歸于國家,發現人或收集人也不享有報酬請求權。這種處理方式只能導致很多人發現或收集這些財產后隱瞞不報、據為己有,或者不予理會、任其棄置。任何一種調和國家利益與個人利益的沖突的制度安排,都需要追問其正當性。國家本位主義立場的最大困境在于極度擴張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范圍會直接損害公民的個人利益。例如我國《物權法》規定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我國《漁業法》規定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除生產經營性的捕撈業之外,如果采取國家本位主義立場,水流、海域中的所有原生水產品、海產品均屬于國家所有,個人出于休閑娛樂目的的野釣將成為侵害國家所有權的違法行為。同樣地,如果普通野生動植物資源均屬國家所有,個人在荒山上采摘蘑菇,抓取蝴蝶、套取野兔也都屬于侵害國家所有權的行為。但是這些休閑娛樂活動具有正當的也是必需的娛樂價值,任何一個歷史時期的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禁止這些活動。再者,如果所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都歸于國家所有可能會侵害個人的生存利益。例如有人以采獵野生中藥材為生,有人以在河沙中淘金為生,如果采取國家本位主義立場,采獵野生中藥材和沙里淘金都應被界定為侵害國家所有權的行為,但是這一做法的不合理性顯而易見。國家為了微薄的經濟利益損及的是個人的生存利益。實際上,前面列舉的野釣、采獵活動在現實生活中并不為國家禁止。除此之外,更為常見的是對于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廢棄物品,國家并不主張所有權,而是由最先占有者自由處分。這一現實也導致我國民法學界一個通行的觀點: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先占規則,但是現實生活中有先占規則的適用。但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將對無主物的先占確定下來,例如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的形式對先占規則的適用范圍以及適用條件作出明確界定,否則國家放任先占是否損害了全民利益,更重要的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會導致現實生活中政府執法的任意和專斷。烏木事件即為一個典型的例子,1990年以前,烏木并不值錢,維持在每立方米幾百元錢的價格,甚至可以人們用來生火,對于個人挖掘烏木并出售的行為,地方政府并不干涉。近十年來,烏木價格從幾百塊錢每立方米竄升到幾萬甚至幾十萬元每立方米,地方政府就開始主張對烏木的國家所有權。雖然地方政府大多以烏木具有重要的科研價值為由執法,避談經濟價值,但是政府依據市場價格選擇性執法的事實顯然會讓人合理的懷疑那不過是掩人耳目的托詞,這也是吳高亮案中民眾對地方政府發出疏于管理、選擇性執法疑A-一一問的原因。2、個人本位主義角度個人本位主義立場將這些財產作為無主物,必然需要借助先占規則以確立第一個占有人的所有權,因此個人本位主義立場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是論證在我國確立先占規則的正當性。學者大多在介紹羅馬法以及現代發達國家的先占規則及理論之后,提出我國也應予以借鑒。雖然這是我國法學界經常使用的論證方法,但是這是一種非常簡單武斷的方法。物權法具有濃厚的固有法色彩,其必然以本國的政治經濟制度為基礎,發達國家的制度并不能成為我國制度設計的當然理由。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物權法或財產法中,先占不僅是一項規則或制度,它還作為一種理論是物權法或財產法的法理基礎之一。我國借鑒西方國家的物權或財產權制度面臨的一個最大障礙是,西方國家以私有制為基礎設計其規則及制度,而我國以公有制為基礎。勞動報酬理論是我國個人取得私人所有權的法理基礎,即個人對通過自身勞動獲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I我國《物權法》規定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超過5年未領取的提存物歸國家所有;包括前面所述的天然孳息的歸屬都體現了公有制這--N度環境以及所有權取得的勞動報酬理論:個人對不是通過自身勞動獲得的財產不能享有所有權,只能收歸國家所有。法律的價值判斷應該具有融貫性,因此無主物的歸屬也應體現勞動報酬理論這一法理基礎。依據勞動報酬理論,經濟價值小的無主物適用先占制度大多沒有障礙,因為發現或者取得這些財產付出的時間和勞動的成本可以等同財產本身的經濟價值,例如野釣、采蘑菇、撿拾垃圾等,賦予第一個現實占有財產的人以所有權可以認為是對其付出勞動的報償。有些無主物雖然經濟價值較大,但是取得這些財產的勞動成本也非常大,例如沙里淘金,采摘懸崖上生長的名貴野生中藥材,將獲取的黃金和藥材的所有權歸屬淘金人和采藥人也不違背勞動報酬理論。但是有些財產的經濟價值較大甚至巨大,而發現或取得這些財產的勞動成本大大低于其經濟價值,例如烏木,對這些財產適用先占規則就難以用勞動報酬理論予以正當化。在彭州烏木事件中,不少人當然地認為烏木不應歸屬吳高亮,包括法學界的不少學者,產生這一反應大多是由于用勞動報酬理論衡量取得私人所有權的正當性。前面的討論似乎只能得到一個悲觀的結論:在我國現行體制,對于這一問題的處理,國家本位主義立場和個人本位主義立場都有難以破解的困境。但是這些困境是從解釋論的角度觀察而來的,在解釋論難以給出合理答案之時,我們需要轉向立法論的角度重新進行t制度設計。任何一個法律制度設計都僅僅是紙面上的法,檢視這一設計是否妥當,不僅需要看其是否能夠順利實施,還要評價其施行的社會效果。國家本位主義立場的先占規則設計如果能夠順利實施,有關國家機關不僅需要主動發現、取得價值較大的不適用先占規則的財產,防止資源浪費或者被侵占,還需要主動查處違法侵占行為。由于此類財產的類型多種多樣鑒于我國國家機關職責劃分以及行使的現狀,這一制度設計的最大困難可能在于體制障礙此外,民眾對這些財產歸國家所有的最大疑慮在于其不能真正實現國家所有權的本質——全民所有,而只是有關單位攫取利益的手段。吳高亮案發生后,不少網站做了調查,騰訊網的調查中高達98%的網民認為烏木應歸個人所有,新華網和新浪微博的調查中也都有七成以上的網民認為應歸個人所有。除公眾將對公權力極度擠壓私人利益空間的不滿情緒投射到這一事件之外,擔心甚至確信烏木歸屬地方政府后將淪為政府部門的私利也是重要的原因。如果國有財產的利用情況比較透明,政府能夠真正將國有財產用于全民,相信大多數公眾會認為價值如此巨大的烏木應歸國家(全民)所有。因此如果將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歸于國家,這一根本性問題不解決,仍然會受到政府與民爭利以及公權力任意專斷的詬病。相對于國家本位主義立場的制度設計實施的困難,個人本位主義立場制度設計的實施要容易得多。除現實困難這一具有功利主義色彩的考慮外,基于個人本位主義立場進行制度設計在當前之我國具有更為重大的現實意義。在打著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旗號侵害個人權益的事件屢見不鮮,公權力的行使常常任意專斷的現狀下,在私法中宣示個人本位主義立場不僅可以遏止公權力的肆意擴張和任意行使,也對公眾私權意識的培養具有重要意義,而后者是建設法治社會必不可少的條件和基礎。(三)立法建議通過對烏木法律屬性分析后得出烏木應屬于無主物,同時在分析烏木權屬的法理依據之后應當適用先占制度的結論后,由于我國《物權法》又缺少對無主物的法律規定,故有必要在《物權法》中對無主物做出相應立法,以規制一些地方政府以及普通社會民眾的行為。1、在堅持國家本位主義下的立法建議如果堅持國家本位主義立場,需要認識到,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以及法治建設進程中對西方發達國家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介紹和借鑒,民眾權利意識的高漲等客觀情況決定了極端的國家本位主義在我國已經喪失生存的土壤,+任何一種國家本位主義都只能是有限的國家本位主義。因此在這一問題上,應首先承認無主物的存在,而不能采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屬于集體或個人的財產均歸國家所有這一極端做法。其次應承認適用于無主物的先占規則,并且劃定先占規則的適用范圍或者設定其適用條件。在將找不到權利人的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收歸國有這一規則不變的情況下,先占規則應與勞動報酬理論相結合,只有無主財產的價值與先占人為此付出的勞動成本不過分懸殊的情況下才能賦予先占人以所有權。最后,依據國家本位主義立場的邏輯,必須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先占規則,不能以現實生活中可以依據習慣適用先占為由不予規定。當然,鑒于現實生活的紛繁復雜和法律的抽象性特點,立法不可能對先占規則規定的非常詳細,但是應盡量為行政執法和司法提供明確的標準。依國家本位主義立場的設計,對于無主財產的價值與先占人付出的勞動成本過于懸殊的情形,不能適用先占,這些無主財產應歸國家所有。為了防止資源浪費,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上交財產,應規定發現人或取得人上交國家的,國家按照一定比例給予報酬。同時,為了防止法律價值判斷的矛盾,也應規定遺失物及漂流物的拾得人、埋藏物及隱藏物的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綜上所述,在堅持有限的國家本位主義立場下,筆者建議在《物權法》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中增加對無主物的規定。首先需要在該條第一款規定無主物的含義(在有限的國家本位主義下,并非國家保護范圍之外的普通自然資源以及類似財產均屬于國家所有),并可以列舉出烏木也屬于無主物,確認我國存在無主物。第二款規定無主物適用先占制度,同時規定先占制度的適用范圍或者設定其適用條件。第三款規定發現人不能依據先占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下,國家應當按一定比例給予發現人相應獎勵。2、在堅持個人本位主義下的立法建議如果采取個人本位主義立場,根據經濟、文化、科學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擴張國家所有權的客體范圍,例如如果經過科學論證,烏木的科研價值巨大,國家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將烏木的所有權收歸國有,禁止私人采挖。但是,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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