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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頁共109頁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假設干考慮演講范文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的假設干考慮演講范文。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前面的話]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的重要組成局部,在當前調整社會關系、指導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訊工作,對我國法律詳細條文的補充與擴展,加強社會法制建立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我國司法解釋由于諸多原因,也存在著諸如“超越立法制度”、“不具有立法權”、“違犯全國人大規定”等這樣、那樣的問題與缺乏,這方面也在社會各界、專家學家、司法人員、律師以及訴訟當事人中產生強烈的意見。不可否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進展審訊解決錯綜復雜的種類訴訟案件確存在一些實際難度,實際的審訊活動不能沒有司法解釋。同時公眾對司法解釋的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不甚理解,司法解釋的功能不知曉,本文試通過一些簡要粗淺的分析^p說明,增加對司法解釋的理解,以利在訴訟活動中,更好的學習、理解、掌握及適用司法解釋。一、司法解釋的法律淵司法解釋大致于我國古代唐朝,當時唐朝先公布“唐律”。“唐律”又稱為“唐律令”,是唐代法令的總稱。為了讓大多數官員可以理解以及執行法律,唐朝派專人編寫了《唐律疏議》,來作為對唐朝法律的“補充與解釋”供古代官員們學習與使用。《唐律疏議》完成后,又由朝庭來公布,將“學理解釋”直接升格成了法律,這也就是今天的司法解釋的淵。[唐律令]唐代法令的總稱,一般認為有:1、《武德律》以隋代《開皇律》為藍本,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2、《貞觀律》根據《武德律》修訂,唐太宗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3、《永徽律》在《貞觀律》上修訂,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62年〕頒行。4、《開元律》在《永徽律》上修訂,唐玄宗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頒行。現僅有《永徽律》〔502條〕完好保存下來,《開元律》保存局部。唐代法典除“律”外,還有“令”、“格”、“式”三種。[唐律疏議]唐《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全書。長孫無忌、李責等十九人于唐高宗永徽三年〔李治,公元652〕奉詔撰。次年撰成上報,隨即頒行。共三十卷。《唐律疏議》系《永徽律》的逐條注釋,說明文義,剖析內涵,并設置問答,通過互相辯難,以補律文所未完備之處。《唐律疏議》通篇貫穿唐初封建統治集團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發揮漢、魏、晉、隋各代的法律理論,著重鼓吹____、封建倫理和等級制度。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為中國至今的最古、最系統的封建法律著作,對《唐律》在東南亞各國的傳播起了促進作用。二、我國司法解釋的產生____成立后,人民法院根據當時審訊工作的需要曾也作出了不少相關規定對指導審訊工作,但當時并沒有司法解釋的明確提法及形式。“*”后,1979年公、檢、法三司法機關得以恢復,全國人大施行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試行〕》、《律師暫行條例》、《國籍法》、《婚姻法》等根本法律及法規。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來,并且當時這些根本法律在條文表述上比較簡單,無法適應面臨改革開放、搞活社會商品經濟、以及隨之而來的大量的公民權利紛爭、刑事案件等審訊理論的形勢。出臺司法解釋就提到一個重要的地位上來了。1981年6月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全文如下:《決議》作了的兩個最主要決定:一、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展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二、凡屬于法院審訊工作中詳細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人民法院進展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詳細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人民檢察院進展解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假設有原那么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已相距今天有23年了,全國人大的《決議》的規定是十清楚確的,沒有任何歧義之處。三、司法解釋的詳細文書形式〔一〕司法解釋:1、【解釋】例如:法釋[2023]20號--《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意見】例如:法發[2023]6號--《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假設干意見〔試行〕》和《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假設干意見》3、【規定】例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4、【批復】例如:《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白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5、【廢止目錄】例如:《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法釋[2023]32號6、【安排】例如:《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互相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023]26號〕7、【解答】例如:無文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聲譽權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答〔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上述形式中,【解釋】、【規定】【批復】是最常見的司法解釋形式,其中包括“假設干規定”、“補充規定”、“詳細規定”等。嚴格講,由于各級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解釋與司法文件都需要遵照執行,因此人們無法從文件名稱上對其是否屬于司法解釋作出判斷。因此,一般只好通過人民法院的發文文號來判斷,凡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文號均為“法釋[××××]××號”〔文號其中“[××××]”為年份、“××號”為該年度人民法院所發司法解釋的序號〕。自2023年至今,司法解釋的文書形式多限定在“解釋”、“規定”、“批復”三種形式,如此看來,人民法院也對司法解釋文書表現形式作了標準化管理,但終究以什么文書形式表現,有多少種文書形式我們不得而知。〔二〕司法文件:除了人民法院在文書文號上做了區分外,在司法理論中,還有很多文書形式下達的司法文件〔在《人民法院公報》上以“司法文件”進展分類〕,這些司法文件文號多以“法發[××××]××號”、“法[××××]××號”出現。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時要求各級法院“遵照執行”、“參照執行”或“執行”,大局部已公開公布的司法文件是對于與審訊工作有著直接關系的,它們往往是具有司法解釋執行效能的文書形式。大致有:【復函】例如:法函[2023]46號--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假設干規定》中有關問題的復函【答復】例如:法函[2023)46號--《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理解的答復》【通知】例如:法[2023]33號--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審訊工作的通知【批復】例如:法[2023]17號--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責令停頓進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行為案件編號和收取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解答】例如:法復[1996]2號--關于企業互相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獲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座談會紀要】例如:法[2023]96號--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標準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會議紀要】例如:公通字[2023]29號--《辦理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等諸多形式。自2023年至今,對于與審訊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司法文件多采用“通知”的形式,文號也多采用“法發[××××]××號”、“法[××××]××號”兩種形式,由此可見,人民法院也對司法文件的文書表現形式作了標準化管理。〔三〕司法文件與司法解釋的關系司法文件與司法解釋之間存在什么樣的關系,這類與審訊工作有直接關系,人民法院以“法發”、“法”文件形式直接下發,要求各級法院在審訊工作中加以執行的司法文件是否具有司法解釋的效能,假設說具有此效能又為何不以司法解釋直接公布。其內在原因我們不得而知。1、從[中國法院網/news/bulletin/activity/202306010006]”從上述兩個方面看,該《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標準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首先屬于國家法律法標準疇,其次屬于司法解釋類使用。只是出于原那么指導等原因,人民法院將它列為司法文件,而暫不作為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四、司法解釋的法律效能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的法制建立開始打破條塊部門傾向,逐步走向整體化、科學化、專業化,民主化,立法程序與起草工作開始走向法制化。法律逐漸補充完善,法律條文也向充實、明確、完好化開展。但立法工作由于諸多原因,始終慢一拍,很難適應社會經濟、政治與民主開展的要求,因此審訊實際工作需要司法解釋。1、立法效能:我國目前的司法解釋具有立法效能,這是我國司法解釋的一個重要法律特征。雖然社會各界對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見,總在不同領域場合討論這點。而多數出于理論考慮的學者專家那么不回避這一事實,正如肖建國教授:“咱們的司法解釋從理論上來講,司法解釋權非常有限,現有的法律的立法原意做出一些補充或者詳細適用方法的一些解釋。司法解釋理論上也不能超越立法規定的范圍。這一點我想強調,目前《民事訴訟法》程序上解釋過于簡單,當時我們制定的時候,沒有想到民事程序上有那么多的問題,如今很多的搞民訴法或者民商法,假設提到有什么問題,他們會研究民事研究的執行問題,他們會說民事執行有什么問題,就是操作的問題,如今這樣的觀念都沒有改變,我們91年關于民事執行程序只有30條規定,用30的規定解決目前理論中這么多的執行案件,可以說捉襟見肘,根本解決不了。很多的問題《民事訴訟法》里沒有規定,而且很多的問題當時沒有考慮到如今出來了,所以,這種情況下司法解釋面對現實的問題無動于衷,還高談闊論的說司法解釋取消了立法權,假設沒有作為單一的考慮,假設修改《民事訴訟法》,這個時候把民事程序法修訂也不可能,因為再怎么詳細,也不能引導我們執行理論,而且程序法是理論中強迫性的法,我們要奉行這種規定,假設立法不規定,或者來不及規定,沒有時間的話,要解決現實的問題不能用司法解釋這個問題,通過什么方法?的方法就是束手待斃,等你在里面高談闊論說這個問題解決不了,立法沒有規定,法院解決不了,這樣的一種做法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所以,如今對于我們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釋,我個人還是理解,要充分的考慮到法院作為降低糾紛,實現權利____利的最后一道防線,你是不能體會這樣的一種心情。在這種情況下,抽象的議論司法解釋超越立法權,這種看法我不同意的。所以,當然,你說假設立法解釋遇到這個問題,把這個問題提到立法日程,比較進入這樣的立法過程當然可以考慮,包括如今的民訴法的修改,說人大已經把民訴法的修改提到議事日程,但是到如今為止,我們十屆人大已經過去一年半,一共是五年,民訴法還沒有提到立法日程,可能五年期間,民訴法的修改也要泡湯,我本人不報太大的希望。我們前兩年起草的物權法等等問題一個接一個,立法者沒有方法考慮這個問題,面臨現實的問題不解決,而在這里說三道四這不是解決問題的態度,我們要面對中國的現實,盡量的兼顧現有立法的規定,根據需要作出一些有利于解決實際問題的規定。即使這個規定現實法中沒有考慮到,作為司法解釋對這樣的規定作出補充性的規定,也是屬于司法權本身的義務之一。不說司法立法,英美法系國家是立法,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我們對法院作出的一些規定,統一全國的理論,這個地方比各個地方的自行其是這種現象更好一些,所以,我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只要處于解決實際問題的考慮,作出一些規定,我認為是可以理解的。”上述雖為肖建國教授的個人意見,但它也代表著、表達了司法解釋的起草者,以及局部專家學者對司法解釋所持的廣泛的態度、觀點與心態。他們在認定司法解釋的法律效能是有限的,其范疇不能超越立法范疇的同時,認為司法解釋沒有立法效能是不行的,其立法效能可能涵蓋凡法律沒有規定的范圍的任何審訊理論需要,否那么審訊工作只能"束手待斃"。這種觀點有過于絕對之嫌,但透過這種觀點,可以明晰感到我國當前的司法解釋首先具有的法律效能,就是它的宏大的立法效能。這一點,實際例子多不勝舉,而直接以整部司法解釋,而不是以司法解釋中局部條文來創法的情形也已屢次出現,《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假設干規定〔法釋[2023]33號〕》就社會各界公認的典型例子。需要特別說明的,司法解釋必竟不是法律的第一表現形態。司法解釋的“立法”功能也不可能直接地、長期地替代根本法律。我們應當清醒的看到:司法解釋的立法效能中包括著法律出臺前的以司法解釋先行在審訊理論中嘗試探究的功能,這樣就使今后的立法的具備了前瞻性,這種創法之嘗試是建立在理論與理論結合,立足與集納司法理論經歷、汲取法學理論營養,從而到達解決司法理論急需,為今后立法機關制定法典提供可靠的借鑒。從這點出發,可以感到司法解釋的立法效能是一把雙刃劍,一面存在著不得不而為之的方法,另一面假設司法解釋沒有新意就會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以及社會對其關注與重視,這點從人民法院自去年《婚姻法》解釋〔二〕開始實行的向社會征求意見,引來廣闊網民、公眾的積極參與足可充分證明。司法為民征求意見之功足以彌補立法效能在公眾中映射的"負面"。2、替代法律的效能:眾所周知,在司法理論中,往往代理律師、訴訟當事人會遇到審訊中法官選擇適用的問題。同時我們也知道,司法解釋不會直接引用法律規定,因此司法解釋必然與法律規定不同。假設同一法律問題存在有法律,又有司法解釋時,法官往往會直接適用司法解釋,而不適用法律。假設說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一致時,適用問題本質上不存在沖突。但司法解釋與法律規定不同時,此時適用司法解釋無疑是替代法律。3、直接修改法律的效能:既然司法解釋具有立法與替代法律的效能,理論上講,它就不應再具有修改法律的效能,或者說這一效能已包含在前兩效能之中。而當在訴訟案件的法律適用時,也常遇到司法解釋也具有直接修改法律的效能展現。例如,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擔保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這是制止性法律規定條款。而2023年4月23日生效的法釋[2023]12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后,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的,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這條規定無疑直接修改了《擔保法》第61條之制止性規定條文。雖然不可否認該條解釋的修改是有條件的,但這個條件會促使當事銀行采取手段,并不排除采用不法手段對主合同債權"特定化",這點雖然不是解釋本身的問題,但至少解釋的起草者無視了這一司法理論中常見的當事人利用法律規定尋求躲避法律的行為的普遍現象。4、反映政府行政職能需要的效能:我國是一個長期依賴政策文件實現行政領導管理掌控與處理協調各條塊職能部門之間關系的國家。政策文件大量出臺,這點在人事、勞動、教育、房屋拆遷安置、國企改制等領域內非常突出,而房屋拆遷安置方面尤為突出,去年以來國務院以及建立部出臺一系列政策規定,仍未剎住拆遷安置中造成惡性違規侵權傷害事件的發生,這方面急需法律來調整,在法律未出臺之前,只有靠司法解釋來實現政府行政的迫切需要。2023年6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辦發[2023]46號文《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文中規定:九、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納入法制化和標準化的軌道,繼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針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施行中存在的問題,各地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房屋拆遷的政策。有關部門要配合人民法院盡快出臺有關房屋拆遷的司法解釋,標準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強迫執行程序和有關問題;各地區要根據國家有關拆遷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文件,對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符的,要迅速組織修訂;對政策不明確,但確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限期處理解決。在國企改制領域內,本來根本沒有任何法律法規來調整,完全靠政策調控。但國企改制過程中卻涉及了大量的民事、行政法律問題,對此2023年初,人民法院立即出臺了法釋[2023]1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規定》以滿足國企改制中所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的審訊工作需要。5、擴展與補充法律規定的效能:使用司法解釋作為法律規定或者條文的補充,這點公眾是完全理解的,但對擴展法律規定公眾會不理解,也不易看到與掌握。從本質上講,補充往往限于現有的法律條文范圍內,而擴展雖不僅僅限于此,但它能擴及的范圍仍然是有限的。因此,擴展與補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只是涵蓋范圍存在一個大小幅度。在我們注意到司法解釋擴展法律條文的同時,也應對法律調整效力范圍的擴展高度重視。2023年底出臺的法釋[2023]20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三條、第四條是對應民法中"共同侵權"理論而作出的規定,從理論上、調整范圍、責任范圍上對《民法通那么》第130條作了非常大的擴展。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成心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成心、共同過失,但其損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成心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施行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通那么》第130條規定,采用的是"共同過錯說",即共同侵權人必需要存在或施行了共同侵權行為,方能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該解釋采用的是"客觀說",即將共同侵權行為界定為共同結果,不管行為人處于什么情形,施行或沒有施行什么樣的行為,只要發生了同一損害后果,就構成共同侵權。這樣無疑擴大了連帶責任范圍,使加害人或者本不是加害人承擔責任或加重責任。另外,還存在一個大多專家學者,也許解釋的起草者沒有注意到的問題,即在審訊理論中,法官如何認定"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區別,是否會出現將"無共同侵權的行為"認定為"間接結合"的弊端。五、完畢語有理由認為,司法解釋應當減少互相之間的矛盾,盡可能減小、防止與現行法律的沖突。堅持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廣泛充分征求社會各界與專家學者的意見與呼聲的開通作法,降低司法解釋的法律效能的可能折射的"負面"。加強根本法律的立法與修改,逐步減小審訊工作對司法解釋的依賴,加強對法官對司法解釋的正確適用的管理與監視。回憶歷史,基于理性,面對現實,展望將來。相信我國司法解釋必將以維護社會、代表廣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充分承載法律理論,加強審訊工作與理論的積極面目陸續出臺,并在社會法律生活中起到積極,極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WwW.F132.【【參考文獻】:^p】::1、《法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黃松有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答問3、中國法院網200年6月16日9時《關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假設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座談會網上直播[現場][點評]4、肖建國____,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2023年6月16日在座談會上答復您[西陵逢春]“您如何對待目前司法解釋的立法化色彩?”問題的嘉賓發言5、人民法院網凡夫文章--標準行政審訊法律適用推動我國法制建立法院下發《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標準問題的座談會紀要》6、楊立新朱呈義蔡穎雯張國宏著《人身損害賠償-以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為中心》f132.更多演講稿延伸閱讀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七)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立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理論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不管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化的思索。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開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于此同時,也無法否認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問題。本文通過案例分析^p觀察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存在的相關問題。一、根據法釋20號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對于生效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第三十六條】本解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分析^p】1、根據第36條兩款條文的規定,司法解釋的生效日期為:2023年5月1日,即在國務院《工傷條例》生效施行后,《道路交通平安法》及配套規章標準性文件同步生效施行。2、該司法解釋只能適用于“2023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3、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立法上對新法律法規預設的,對它生效前已經發生的違犯新的法律法規的事實和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假設適用,就有溯及力;相反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法律一般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新法生效原那么。因此,依第36條的規定,可以清楚看到法釋20號司法解釋仍堅持了我國新法效力的一貫做法,即不具有溯及力。二、根據法釋20號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導致的人們認識上的相關問題1、現實生活中,由于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創造性”規定,對人身損害賠償懇求當事人利益影響最為顯著的有:1、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性質不是精神損害賠償,而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2、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調整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3、死亡賠償年限從十年進步為二十年。由于,懇求死亡賠償金有了明確的根據,而且實際的賠償額遠遠超過原來的任何規定,加之司法解釋公布到施行之間間隔有五個多月的時間,故懇求當事人便可采用在2023年5月1日之后,即司法解釋生效施行后再提出正式主張或訴訟懇求。懇求當事人的這種做法并不違法,其再高的賠償未必能使受到人身損害的當事人以及親屬得到救濟“充分、合理”,只是在原有根底上稍高一些罷了。什么時候提出賠償懇求、懇求標準、適用法律以及賠償多寡的本身并不涉及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2、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取決于司法理論的具表達象,也不取決于人們的認識與感性,而是由法律如《人民法院組織法》、《____、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及新法本身所做出詳細規定而確定的。3、認為法釋20號司法解釋具有“一定”溯及力。或者認為法釋20號司法解釋在溯及力規定方面存在一些問題,甚至有人認為司法解釋的溯及力規定使得當事人可能獲得“雙倍賠償”等等觀點,主要是對人身損害現實問題進展了延伸觀察,以致無視了第36條的規定所至。附: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標準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三)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四)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五)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標準的關系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六)參考案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七)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七)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一文由搜集整理,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四)演講范文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前面的話]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立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理論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不管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化的思索。2023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開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于此同時,我們也無法否認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目前仍存在很多很多問題。本文著重分析^p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架構體系非常混亂1、法律表現形式繁多。就人身損害賠償而言,它本身是侵權行為法中的一個詳細制度,應當就內容應當是相對單一、完事統一的體系。而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表現太多,主要有四種:根本法、單行法、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從這四種法律表現形式來看其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表現出:(1)、互相獨立,沒有繼承性、連續性;(2)、無法形成一個科學體系;(3)、帶有明顯的各行其是與開展趨勢;(4)、人們難以掌握與認識其體系;(5)、遭遇人身損害后所得賠償的差異呈天壤之別。2、一條根本法律條文,保持了___年。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實際就只有一條,即《民法通那么》第119條。與其說單行法、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各行其事,單獨開展,而不如說是,各條塊以其利益需要而對《民法通那么》的一種變通修改。3、行政法規的規定明顯違犯了根本法,現已廢止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表現最為突出。4、司法解釋通過大量出臺卻是慎重向前。在___年之中,司法解釋始終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占有突出位置,前后期司法解釋內容不一致、互相沖突,《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與《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前后只相距短短兩個月,一個否認精神損害賠償,一個卻作了全面規定。但這兩個司法解釋對于賠償工程、精神損害賠償之撫慰總算作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上有了重大進展,已遠遠超過了《民法通那么》。二、法律制度及其內容仍不具有完備性,在內容上缺項太多雖然《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但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仍不完備,個別問題仍矛盾突出。對于身體權的侵權賠償法律與司法解釋尚未明確,對于身體權損害的精神賠償僅規定可提出懇求,但根本沒有下文,其表現為一個“畫餅”。對于精神損害,雖規定了精神撫慰金,但從本質上仍不是賠償,而只是“意思意思”。即便是這樣,對于造成殘疾、殘廢的撫慰金賠償計算,除《國家賠償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已廢止〕》外均沒有詳細計算方法的規定。對于賠償金的現實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與屢次分期支付的差異沒有考慮,我國根本上,立法主觀上排斥扣除利息因素,立法、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均不作規定。《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詳細規定〔試行〕》所作了描繪,是個例外,但也仍沒有詳細的規定。同樣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定期金賠償,也只有《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提到,沒有詳細操作規定。三、法律規定的沖突帶來了適用的混亂根本法、行政法規與司法解釋對局部賠償工程的標準計算規定不統一,如:1、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的標準有三:當地生活根本生活費、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與當地平均生活費。2、被撫養人的生活補助費標準,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當地居民根本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的根本生活費等等。死亡賠償工程,有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撫恤金。社會共識死亡補償費本質是聽起來容易承受的一種變通賠償;死亡賠償金是損害賠償;撫恤金是政策福利待遇。而目前司法解釋從總體認為三者均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這樣就帶來了兩個方面的缺陷:1、既然是精神撫慰,相對不特定的親屬均應有份,而賠償是有詳細對象,從而導致了訴訟與理論上的分歧;2、賠償幅度規定不一致,形成較大差異,這就是不平等、不公正的法律適用的結果。而出于司法解釋效力的法律限制的無奈,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只能作出“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附: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標準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三)法釋[2023]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四)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五)法釋[2023]20號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與相關法律標準的關系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六)參考案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四)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一)演講范文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前面的話]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立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理論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2023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具有重要的意義。回憶與研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對于研究、掌握與適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是非常重要的。一、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建立____成立后,未能及時建立健全民法制度,50年代期間,發生的人身損害與各種工業事故、交通事故和其別人身傷亡事故不多,當時多采用政策處理,因此要求健全賠償法律制度的問題并不嚴重。但其必要性已顯現出來。60年代要解決民事審訊的詳細問題,便以民事政策來替代,以解急需。1963年8月28日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的幾個問題的意見》,主要涉及了家庭婚姻、財產權糾紛等主流案件的處理意見,仍尚未涉及人身損害賠償這方面。“*”期間,已無這方面可能性。“*”之后,司法工作、審訊工作、立法工作逐步緩慢恢復與建立,開始研究怎樣做到起碼的保護人身權利,人民法院于1979年制定了《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意見》中的最后一局部,第一次作出了“賠償問題”:〔四〕賠償問題賠償糾紛,一般應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需要法院處理時,人民法院應本著有利安定團結的精神,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錯誤的要進展嚴肅的批評教育,責令其檢查,賠禮抱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負責賠償。如需要治療,要酌情讓傷害者負擔醫療費,其數額,一般以當地治療所需醫療費為標準,憑單據給付。確實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有醫療單位的證明。因養傷誤工的損失,應與有關單位研究解決。無論醫療費和養傷誤工補貼,都不能超過賠償范圍。對損壞財物的,應根據責任的大小,損壞的程度,酌情賠償一部或全部。對未成年子女因損害造成別人經濟上的損失,其父母應負責賠償。1984年8月30日人民法院做出了《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假設干問題的意見》,專門規定了“損害賠償問題”專題共10個條文。其中,有兩個條文是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總那么內容,兩個條文規定特殊侵權責任,5個條文規定人身損害賠償,共9個條文。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已提到一個相當的地位。九、損害賠償問題人民法院審理損害賠償案件,要依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權益。在分清是非責任的根底上,對造成損害的,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處理時,應本著有利團結的精神,根據實際情況,合情合理地予以處理。〔72〕因致害人的過錯,使受害人遭受損害的,致害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相應地減輕致害人的賠償責任。損害完全是因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由自己負責。雙方都有過錯、互有損害的,要分清雙方過錯和責任大小,應由雙方各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73〕兩個以上致害人共同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各個致害人的過錯和責任的大小,分別承擔各自相應的賠償責任。教唆或者幫助造成損害的人,應以共同致害人對待,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局部共同致害人無力賠償的,由其他共同致害人負連帶責任。〔74〕動物因飼養人或管理人管理不善,而致別人人身或財物損害的,應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75〕存放、使用農藥等有毒物品,違犯有關管理使用規定,造成別人人身、家畜、家禽、農作物等損害的,管理或使用人應予賠償。〔76〕造成財物損害的,賠償時,能修復的盡量修復;修復后嚴重影響其質量和價值的,可酌情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不能修復的,可以用種類和質量一樣的實物賠償,也可以折價賠償。〔77〕對受害人誤工工資的賠償,原那么上應按治療醫院出具的假條證明書計算誤工日期,賠償工資的標準,按受害人工資或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78〕受害人是城鄉專業承包戶或個體經營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原那么上應以當地個體同行業、同等勞力當月的平均收入為準。〔79〕對醫藥治療費的賠償,應以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單據為憑。凡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或沒有轉院證明、未經醫務部門的批準,另找醫院治療及擅自購置藥品的,其費用原那么上不予賠償。〔80〕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一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81〕需送醫院搶救或還須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其交通費和住宿費,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加害人酌情補付。這兩個《意見》是當時處理民事糾紛案件必用法律根據,距今天已25年過去了,而律師制度恢復后的那局部“國家法律工作者”對此現仍記憶猶新。二、《民法通那么》公布1、在1983年《意見》這個司法解釋根底上,國家在1986年制定了根本法《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的公布施行,標志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辭別人民法院沒有法律而依靠政策與司法解釋作判決的情形。第一百一十九條損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聲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停頓損害,恢復聲譽,消除影響,賠禮抱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聲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適用前款規定。遺憾的是,只有第119條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這條法律規定存在著的不完備性與不完善性的嚴重缺陷。其中,造成傷殘的賠償數額遠遠高于造成死亡的賠償數額,使得安康權的價值遠遠高于人的生命權的嚴重問題,人們對生命的價值產生了疑心不說,還導致了社會流傳“撞傷不如撞死”的“警句”。僅僅規定在損害局部精神性人格權中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對于損害生命權、安康權和身體權的精神損害沒有規定。對身體權的規定也是模糊不清的。2、對此,人民法院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必須做出補救性規定,以指導審訊工作。1988年1月26日,《關于貫徹執行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公布。五、民事責任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別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損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損害人的情況下,假設受害人提出懇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143.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假設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損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144.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置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那么不予賠償。145.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146.損害別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局部勞動才能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根本生活費的標準。147.損害別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才能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的人要求損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司法解釋對于維護公益致害的損失、誤工損失、醫藥治療費、護理費、喪失勞動才能生活補助費賠償,以及致死前、致殘前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做出了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民法通那么》關于人身損害的缺乏,但仍缺乏以滿足司法理論,仍不大量問題無法得到解決,甚至根本沒有涉及與提出。3、進入90年代,1991年9月22日(2023-01-01施行)國家出臺了《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對于尋求解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規定做了一次較好的努力。第一次全面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中的各項詳細賠償工程(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共11項),規定了詳細計算方法。第一次規定了對生命權損害造成死亡的,死亡補償費。第一次規定了用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方式救濟人身損害。〔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以下規定計算:〔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五〕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才能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才能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扶養五年。〔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4、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向前邁進1)、1993年2月22日(1993-09-01施行)通過《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損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損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損害人應當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一次立法提出了對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撫恤費的規定,具有有精神損害賠償的意義。是對賠償喪葬費以外的賠償工程。2)、1993年10月31日(1994-01-01施行)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勞,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勞,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法》第一次從立法上提出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概念,運用精神損害賠償救濟損害生命權與安康權損害上。但不知什么原因,本次立法留下了宏大的遺憾,即沒有規定詳細的賠償計算方法,因此失去了其操作性。3)、1994年5月12日(1995-01-01施行)通過《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進犯公民生命安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以下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局部或者全部喪失勞動才能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才能的程度確定,局部喪失勞動才能的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才能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才能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才能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才能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才能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這是國家第立法確立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和方法,采用了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為殘疾與死亡賠償標準根據;以當地民政部門發放生活救濟的標準作為賠償生活費的計算根據,這無疑是立法上邁出的可喜一大步。三、相關司法解釋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詳細規定〔試行〕》。由于適用范圍的限制,對于推動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影響不大。1995年人民法院對《關于貫徹執行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進展修訂,對人身損害賠償問題作了大量的修訂,但未能獲得公布。2023年1月10日(2023-01-21施行)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人身損害賠償的根本工程: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共11項,并規定了賠償計算標準與方法。第四條因觸電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一〕醫療費:指醫院對因觸電造成傷害的當事人進展治療所收取的費用。醫療費根據治療醫院診斷證明、處方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確定。醫療費還應當包括繼續治療費和其他器官功能訓練費以及適當的整容費。繼續治療費既可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也可根據治療需要確定賠償標準。費用的計算參照公費醫療的標準。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才能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二〕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或者無收入的,按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可以按照醫療機構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依此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等確定。〔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根據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承受治療期間的時間,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害人的傷殘情況、治療醫院的意見決定是否賠償營養費及其數額。〔四〕護理費:受害人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也可以參照護工市場價格計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假設需要護理的,憑治療醫院證明,按照傷殘等級確定。殘疾用具費應一并考慮。〔五〕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喪失勞動才能的程度或傷殘等級,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六〕殘疾用具費:受害殘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輔助消費勞動需要必須配制假肢、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國產普通型器具的費用計算。〔七〕喪葬費: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辦理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才能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的人為限,按當地居民根本生活費標準計算。被撫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生活費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才能的,生活費計算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撫養費少計一年,但計算生活費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撫養人七十周歲以上的,撫養費只計五年。〔十〕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十一〕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三人。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標準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立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理論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2023年12月26日最高人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具有重要的意義。回憶與研究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對于研究、掌握與適用司法解釋同樣是非常重要的。本文著重介紹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一)中未列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法律標準。一、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1、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1988年4月2日,____《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那么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93年8月7日,____《關于審理聲譽權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答》1998年8月31日,____《關于審理聲譽權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1992年5月16日(1992-07-01施行)____《關于審理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詳細規定〔試行〕》2023年1月10日(2023-01-21施行)____《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3月8日通過,____2023年2月26日出臺了(2023-03-10施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7月15日,____《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1988年10月14日,____《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1998年9月2日,____《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13日,____《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的規定》1992年12月1日,____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____《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1990年3月29日,____、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4月26日,____、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2023年12月26日,____《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2、現行有效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節錄及說明:(1)《關于審理聲譽權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答》與《關于審理聲譽權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答》主要規定的是經濟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2)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法釋〔2023〕17號____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2023年7月11日____審訊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2023〕176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根據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復(3)規定了對雇工單位應對工傷承擔賠償責任。____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問題的批復〔1988年10月14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1987〕第60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你市塘沽區張學珍、徐廣秋創辦的新村青年效勞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張國勝〔男,21歲〕為臨時工,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作”的內容。次年11月17日,該站在天津堿廠撤除舊廠房時,因房梁斷落,造成張國勝左踝關節挫傷,引起局部組織感染壞死,導致因膿毒性敗血癥而死亡。張國勝生前為治傷用去醫療費14151.15元。為此,張國勝的父母張連起、焦容蘭向雇主張學珍等索賠。張等那么以“工傷概不負責任”為由回絕承擔民事責任。張連起、焦容蘭遂向法院起訴。經研究認為,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在我國中已有明文規定,這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任意進犯。張學珍、徐廣秋身為雇主,對雇員理應依法給予勞動保護,但他們卻在招工登記表中注明“工傷概不負責任”。這是違犯憲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也嚴重違犯了社會公德,對這種行為應認定無效。此復(4)再次確認“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____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2000年12月4日____審訊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47號〕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____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進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第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五條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訊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5)規定了鐵路運輸、運營造成人身傷亡賠償責任范圍應符合《民法通那么》第119條的規定。____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4]25號〕十一、人身傷亡的賠償范圍鐵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因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包括旅客傷亡和路外傷亡。人身傷亡,除鐵路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列舉的免責情況外,假設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證明人身傷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應再責令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對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范圍適用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1994年9月1日以后發生的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范圍適用國務院批準的《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二、相關法律標準《民法通那么》《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海》《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教育法》《民用航空法》《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工作條例》公安部《關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鐵路旅客人身傷害及自帶行李損失事故處理方法》交通部《關于不滿300噸總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勞動部《關于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后處理問題的復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方法》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23年4月30日)第五十八條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按照以下程序施行:〔一〕介紹交通事故的根本情況;〔二〕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三〕分析^p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展教育;〔四〕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____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工程和標準計算。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六〕確定賠償方式。對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那么進展調解。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二)一文由搜集整理,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三)/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立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理論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不管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化的思索。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開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本文著重討論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正面的主要特點。一、解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根本方法和規那么,補充了侵權責任立法的局部空白1、擴大了《民法通那么》第130條的共同侵權責任理論,填補了共同危險行為。2、違犯未盡平安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創立了補充責任。3、明確了教育機構對學生傷害事故為違犯法定義務的過錯責任,而不具有監護義務責任。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方法》本身只是一個規章,在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本不能適用,而今司法解釋對教育機構責任性質作了界定,本質是將有關學生傷害事故進展了標準化,具有直接的審訊理論性與可操作性。4、明確規定了法人或其他組織責任、雇主責任、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義務幫工的損害賠償責任、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制止侵權的補償責任等。5、工傷事故責任。明確了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懇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按《工傷條例》的規定處理。并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實際上是將工傷排除到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之外,以社會保障系統或未參保企業、單位來承擔賠償,這樣作法對勞動者非常有利。另外,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理論與初理論相結合,推動了侵權行為理論研究和開展1、共同危險行為的理論:《民法通那么》只規定了共同侵權行為,而沒有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對于理論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無法確定侵權責任。司法理論中首先采納了局部學者的意見,根據共同危險行為規那么,解決了審訊實際上的詳細需要。2、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的理論:司法解釋充分考慮到審訊理論的需要,如在家庭裝修中,假設一個工人在噴刷屋頂時從木梯上摔下受傷,是房主〔定作人〕承擔責任,還是由裝修公司〔承攬人〕承擔責任呢。司法解釋承受了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學說和規那么,并對定作人指示的范圍也作了一些擴大。3、物件致害責任的理論:對此,理論上長期有不同見解,即是采用普通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屬于國家賠償責任,但在實際審訊理論毫不猶豫的采用了前者,也就是讓民間賠償,而不由國家賠償,這點本質上有失公正。司法解釋貫徹了這種觀點,這也反映出我國司法解釋弱點以及對于審訊實務的依賴。4、未盡平安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的理論。對于社會活動平安注意義務,各國立法上或案例上很早就也成為普通、普遍的規那么,而我國法學界長期以來也進展經過屢次理論宣傳,但始終沒有采用,司法解釋對平安保障義務的范圍和違犯義務時的責任界限進展了界定。從上可以看出:法釋20號司法解釋具有較強的理論性,這點應在理論中特別加以注意與重視。三、統一了全國法院對生命權、安康權和身體權司法保護的規那么和方法法釋20號司法解釋在前面的《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假設干問題的解釋》的根底上,將內容不統一、法律之間的沖突、法律之間不同要求的詳細規那么和方法等方面進展了集中與綜合,根本上統一了,至少對理論上、理論中一致的方面進展劃一,使其成為一個統一的、普遍適用的司法解釋。四、對今后完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制定我國民法典起到了嘗試與借鑒的作用。社會公眾各界,對于司法解釋的“造法”總有意見,從理論上講,社會對司法解釋的這一意見是正確的。而形成這種以司法解釋替代法律先行的做法,不在____,而在于上層的、政府的需要,以及立法機關最終的態度。就民法典的起草制訂而言,到底是先出單行法,還是出法典一步到位,從立法結果來看,不管那種方式,從立法角度上對于要求通過制定法律來施行人身損害賠償完全是一種奢望。因此還是只能先出臺司法解釋進展試行與理論檢驗,我國立法的現狀決定了,司法解釋負有“趟路”“試反映”的使命,這樣就可能為今后制定完善法律提供了借鑒。對于這一特點,本身是從正面去加以觀察的。但事物本質決定了它存在著兩面性。一旦司法解釋的適用形成了審訊理論中廣闊法官們的習慣或認知成見,就必然存在很大理論慣性,即使是存在問題的解釋也完全可能以“理論經歷”被吸入法律之中,“當代人的社會理論已經形成或正在萌芽以展的各種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外鄉資”,希望立法者們可以充分意識到這一點。附: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演變過程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標準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三)法釋20號司法解釋的主要特點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三)一文由搜集整理,作者所有,轉載請注明出處!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假設干考慮(八)演講范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假設干問題——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何寧湘律師[前面的話]長期以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根據的是“道條”,即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公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雖然我國《民法通那么》已早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也規定了民事過錯責任的歸責原那么,但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過程中仍適用該行政法規與標準性文件。在適用行政法規與標準性文件過程中,“方法”卻明確規定以“違章行為”作為是否承擔責任的根據,并根據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違章行為所起的作用來確定責任承擔的大小或多少,這樣就把是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那么與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混為一談,讓人認為違章行為即為民事過錯,作為行政機關的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理解為民事責任的認定。“方法”第44條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但按照10%計算,賠償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十個月平均生活費的,按十個月的平均生活費支付。”被稱作為民法上的公平原那么,或稱“無過錯賠償原那么”。眾多的人認為,所謂這樣的“公平”本質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為它直接違犯了《民法通那么》第123條對“高速運輸工具”造成損害事故的歸責規定。此時,不管是法律理論上,還是實際操作中均呈混亂狀態,社會各界頗有微詞。十多年過去了,我國社會的迅速開展,使得社會經濟生活觀念發生了宏大變化,人們對人的身體安康權與生命權的理解與尊重,使得人們對民事過錯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進展了不斷的反省與審視,越來越認為必須采用無過失責任來加強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的保護,社會言論呼聲日益增長,XX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就確立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的無過失責任。肯定地說《道路交通平安法》施行順應了歷史和世界的開展要求與方向,《道路交通平安法》實行前,____出臺了法釋[XX]20號《____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并與《道路交通平安法》同在XX年5月1日施行。與此同時,公安部公布了于XX年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該“規定”的第58條明確“〔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____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工程和標準計算。”至此,我國道路交通平安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出現了行政機關處理與人民法院處理適用同一標準的新場面。但這此仍給眾面對道路交通平安事故損害賠償的實際處理不可防止地帶來了新的問題,本文嘗試對這些機動車駕駛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害,以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害的有關新問題作簡要初步分析^p。一、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在《道路交通平安法》施行前,公安交警機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標準性文件做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其認定是行政機關的詳細行政行為,其責任認定無疑是一種行政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公安交警機關也無作出民事責任認定的職權。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一般須對當事人的行為作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進展認定,依此裁判。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首先要面臨一個問題,即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作為認定民事責任的證據予以采信,不管是訴訟當事人,還是人民法院的合議庭審訊人員都必須面對。但本質上,交警機關做出的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責任認定,它不能作為直接認定民事責任的證據,更不是唯一證據。例如,交警機關認定機動車方無責任,但在處理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法》第44條規定,機動車一方需要承擔對方10%的經濟損失賠償。而假設將交警機關做出的“機動車方無責任”作為認定民事責任的根據,那么就應當適用《民法通那么》第123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別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假設可以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機動車一方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兩者出現沖突,本質上是標準性文件直接違犯了根本法律。在司法理論中,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人民法院一般采取回避其法律性質的做法,直接作為認定民事責任證據采用。《道路交通平安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根本領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5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成心破壞、偽造現場、消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受騙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成心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____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假設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工程和標準計算。與舊法不同的是,1、交警機關不確定賠償義務人;2、交警機關僅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而沒有“責任”二字;3、交警機關的責任認定要求中使用了“過錯”一詞;4、某些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可能不載明責任認定與劃分;5、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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