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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州市叉車安全管理規定特設處2012年7月起草《廣州市叉車安全管理規定》主因事故頻繁發生使用登記率偏低違規行為違章作業比較多事故頻繁發生2007年-2011年,我市叉車相關安全事故每年至少有兩起,造成兩人死亡;最高一年,發生四起叉車相關安全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違章作業。常見違章作業貨物超高視線被擋,仍前行常見違章作業游戲式胡鬧式駕駛叉車常見違章作業遵守有關場地限速的規定和行人先行的原則。在交叉路口或拐角處、或實現被遮擋處應減速並鳴號。超速常見的違章作業注意力不集中常見違章作業人站在貨叉上作業使用登記率偏低目前我局系統內統計有車牌的叉車一萬八千多臺,其中辦理使用登記的叉車約一萬四千多臺,未登記也有四千多臺;部分私人叉車、無資料等叉車連車牌也沒有的估計也有好幾千臺。違規行為和違章作業比較多使用或者租用無使用登記的叉車(違規);操作人員無證上崗(違規);違章作業在一定范圍內比較多;違規行為和違章作業比較多

第八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違規行為和違章作業比較多第八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違規行為和違章作業比較多第九十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起草主要過程2011年11-12月,我局起草了《廣州市叉車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并向有關部門、檢驗機構和企業廣泛征求意見。2012年1月,召開了企業、檢驗機構和區局參與的修改意見的座談會。2012年2月底,在我局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12年3月10日,未收到反對意見。2012年4-5月,與我局法規處討論并修訂送審稿2012年6月報市法制辦審核《廣州市叉車安全管理規定》主要內容《規定》共五章二十七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叉車制造、維修、改造和銷售,第三章叉車的使用,第四章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第五章附則。

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關于私人叉車是否檢驗辦證的問題(一)叉車未劃規到場(廠)車前,屬于輕小型起重機械;依據《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規則》是允許私人辦證的;(二)檢驗機構和區局多數認為私人叉車流動性大,監督難度大,不適合辦證;解決辦法:私人叉車且不歸屬某單位的,基本屬于流動租賃性質,依法應該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個體營業執照的,屬于非法經營,不宜受理其檢驗和辦證。有個體營業執照的,也就解決了私人辦證的問題,同時是到身份證所在地辦證還是在設備所在地辦證的也得到問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安全合同管理的地位(一)黃埔區試點的叉車安全合同管理是勇于面對現實,創新監管模式的嘗試;(二)黃埔區試點叉車安全合同管理是否能操作,并無法規支持;(三)對私人叉車和微小企業如何才能規范管理及合法使用多了一種選擇解決方法:第二十一條(合同安全管理)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專業公司管理。被委托的專業公司將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

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使用單位范疇(一)叉車租賃公司負責叉車的登記、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工作,但叉車是承租單位在使用,誰是使用單位?(二)私人擁有叉車是否屬于使用單位;(三)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是否屬于使用單位;(四)借用叉車的單位是否屬于使用單位;解決辦法:本規定所稱“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包括登記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租賃單位、承租單位和實施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等。

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首檢后不辦證(一)使用單位通常認為有車牌,就代表登記了;(二)登記還要有安全管理員證,太麻煩,干脆不辦;解決辦法:

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

條文解讀第一條〔立法宗旨〕為加強廣州市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保障叉車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條文解讀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叉車的制造、銷售、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檢驗、使用及其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叉車使用是指工廠、碼頭、倉庫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特定區域)內使用的叉車,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車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條文解讀第三條(職責)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叉車的安全監察工作,區、縣級市質監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叉車實施安全監察。

條文解讀第四條(制造許可)制造叉車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不得制造叉車。叉車制造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制造活動。

條文解讀第五條(型式試驗)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叉車、部件或者試制叉車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型式試驗。

條文解讀第六條(改造維修單位)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條文解讀第六條(改造維修單位)從事叉車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自覺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條例》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條文解讀第七條(銷售附帶資料)銷售叉車時,銷售者應當附有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型式試驗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使用維修說明等文件。

條文解讀第八條(進口叉車銷售)境外企業銷售境外制造的叉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并明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代理商應當持相關資料到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對擬在中國銷售的叉車作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合格的進口叉車才能在中國進行銷售,代理商對產品安全和質量全面負責。條文解讀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其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臺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指定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銷售。條文解讀第九條(禁止銷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裝、非法拼裝的叉車。《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六條特種設備銷售者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的,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其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特種設備,并處違法銷售特種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文解讀第十條(使用單位范疇)叉車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叉車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包括叉車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等。條文解讀問題一:私人是否能作為使用單位;私人擁有叉車并不違法,私人是否能辦使用登記,如何才能辦使用登記。條文解讀依據《條例》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問題二:如果不負責登記的單位是否就不是使用單位,就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條文解讀問題三:出租方和承租方誰是使用單位。對于用戶來講,誰是使用單位沒有意義;對于行政執法來講,必須明確后,才能有行政相對人;條文解讀傳統上的“使用單位”是產權、使用和管理統一的用戶單位。傳統的使用單位通常有三級安全管理。公司(廠部)負責叉車使用登記、定期檢驗、檔案管理工作;部門(車間)負責叉車總的工作安排,現場安全管理;班組負責工作任務執行,日常使用記錄和維護工作。最終經過研究和討論:對叉車負有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限于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戶,以下合稱‘單位’)都屬于“使用單位”。登記單位、合同安全管理專業公司、出租單位、承租單位、終端用戶單位都有相應管理職責,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都可能成為使用單位的行政相對人。案例甲單位是終端用戶單位,屬于違法使用無牌照叉車;依據《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五款,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人員可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乙單位是出租單位,也是設備管理單位,負責設備的登記、定期檢驗等管理;依據《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安全監察人員可責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案例一:甲單位從乙單位租用一臺無牌照的叉車作業,被安全監察員發現。條文解讀第十一條(使用登記)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叉車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所在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核發使用登記證,領取叉車牌照:(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一式2份);(二)登記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三)出廠合格證明與使用維修說明書;(四)有效期內檢驗合格報告書;(五)操作人員證書和安全管理人員證書(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諾書。

條文解讀車牌號碼就是使用證的證號;車牌本身就是使用證的副本;車牌號碼由檢驗機構派號,車牌發放則在使用登記后由行政部門發放;使用登記辦理條件要強調的是安全管理人員證和使用維修說明書。條文解讀第十二條(登記變更)叉車登記內容變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到辦理注冊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變更、轉移手續。

條文解讀第十三條(注銷)叉車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登記單位應當及時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條文解讀第十四條(遺失補辦)叉車使用登記證、牌照丟失或者損毀,叉車登記單位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提交身份證明、遺失申明和申請材料。原登記部門經與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內補發。為保持車牌的唯一性,補辦車牌號碼與原號碼一樣。首次使用登記領取車牌沒有費用,補辦則要交訂制車牌的費用條文解讀第十五條(安全技術檔案)叉車登記單位應當逐臺建立叉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和資料;(二)叉車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叉車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叉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叉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條文解讀第十六條(維護保養)叉車登記單位應當對叉車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

日常維修保養應當由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叉車使用單位,應當委托有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格人員的單位進行日常維修保養。

條文解讀第十七條(轉場)叉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叉車因使用地點變化需要通過道路轉移的,應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

條文解讀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叉車作業人員(包括操作、維修保養等人員,下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工作。叉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條文解讀第十九條(應急預案和事故處理)終端用戶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叉車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叉車發生事故后,終端用戶單位和現場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條文解讀第二十條(租賃單位)從事叉車租賃業務的單位,應按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用于出租的叉車必須辦理使用登記并在檢驗有效期內。

條文解讀第二十一條(承租單位)叉車的承租單位應對承租的叉車使用安全負責,禁止承租下列叉車:(一)沒有在登記部門進行使用登記的;(二)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三)未經定期檢驗(含首檢)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條文解讀第二十二條(合同安全管理)對于缺少安全管理資源的登記單位,鼓勵將叉車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合同形式委托給叉車維修保養專業公司管理,由受委托的專業公司承擔合同范圍內的相關法律責任。條文解讀第二十三條(定期檢驗)在用叉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叉車登記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定期檢驗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叉車,不得繼續使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牌照。

。條文解讀第二十四條(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在接到檢驗申請后,應當按檢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及時安排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機構在進行叉車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叉車登記單位和終端用戶單位,并立即書面向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條文解讀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叉車制造、銷售、登記、管理、終端用戶、改造、維修、租賃等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會同工商、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二手叉車交易市場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條文解讀第二十六條(叉車定義)本規定所稱的叉車,是指具有各種叉具,能夠對貨物進行升降和移動及裝卸作業的搬運車輛,包括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內燃側面叉車、插腿式叉車、前移式叉車、三向堆垛叉車、托盤堆垛車、防暴叉車等。

條文解讀第二十七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不能解決的問題《條例》第十四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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