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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根本意義就是,根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不同,分別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在認定處理上寬嚴結合,有寬有嚴,懲辦少數,改造多數。

第一節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是長期歷史經驗的總結

一、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治斗爭策略(一)鎮壓與寬大政策的萌芽時期1、毛澤東提出對土豪劣紳實行區別對待政策2、《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已經具有了鎮壓與寬大政策的內容(二)鎮壓與寬大政策形成時期: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政策1940年12月25日毛澤東在其為中共中央寫的對黨內的指示《論政策》一文中,鮮明地提出反對“右傾”和“左傾”錯誤,主張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政策,既不是一切聯合否認斗爭,又不是一切斗爭否認聯合,而是綜合聯合和斗爭兩方面的政策。1942年11月6日,中共中央根據各抗日根據地執行寬大政策中出現的某些偏差,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寬大政策的解釋》,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政策,同時提出了鎮壓與寬大政策的界限。(三)鎮壓與寬大政策的發展時期1、提出鎮壓與寬大政策的具體內容2、明確提出鎮壓與寬大相結合政策概念以及具體內容1949年9月我國的臨時憲法《共同綱領》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對于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器,消滅其特殊勢力后,仍需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并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假如他們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這一具有憲法性質的規范表明了對反革命進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人民日報》1950年7月24日發表短評《嚴懲反革命分子》指出:鎮壓反革命分子的正確政策是“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在“五反”運動中規定了具體的寬嚴界限,對工商戶處理的基本原則是:過去從寬,今后從嚴;多數從寬,少數從嚴;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工業從寬,商業從嚴;普通商業從寬,投機商業從嚴。1956年4月,毛澤東又在《論十大關系》一文中指出:“對待反革命分子的辦法是:殺、關、管、放。殺,大家都知道是怎么一回事。關,就是關起來勞動改造。管,就是放在社會上由群眾監督改造。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捉,或者捉起來以后表現好的,把他放掉。按照不同情況,給反革命分子不同的處理,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肅清反革命分子斗爭審判工作經驗初步總結(節錄)》(1956.06.01)指出,對反革命分子必須全面地貫徹執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的政策。鎮壓反革命運動(1950年)鎮反運動中,湖北武漢市人民召開公審反革命分子大會從1950年冬開始,在全國范圍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運動打擊的重點是敵對分子,如土匪、特務、惡霸、反動會道頭子和反動黨團骨干分子。1952年底鎮反運動基本結束。主要對象是黨內部以及黨政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各級工作人員

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三反(1951年底)三反運動中,1952.2.10河北省人民法院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命令,組織了臨時法庭進行公審,公審結果,依法判處前中共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前天津專員公署專員張子善死刑,立即執行,并沒收其本人全部財產。主要對象是違法亂紀的資本家反行賄反偷稅漏稅反盜騙國家財產反偷工減料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五反(1952年初)上海黃浦區國際貿易業的資本家排隊向“五反”委員會遞交坦白書建國初期的鎮反運動鎮壓反革命保衛新生人民舊上海黑社會老大黃金榮解放后掃大街進行“改造”1952年劉青山、張子善案“拿我做個典型吧,處理算了,在歷史上說也有用。”這是劉青山的遺言。“傷痛!萬分傷痛!現在已經來不及說別的了,只有接受這血的教訓!”這是張子善的遺言。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一)政策名稱改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內容更加全面1、劉少奇首次提出懲辦和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名稱2、羅瑞卿首次完整歸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六大內容1956年9月19日,羅瑞卿同志在中共八大第一次會議上作了《我國肅反斗爭的主要情況和若干經驗》的報告,指出:“黨在肅反斗爭中的嚴肅與謹慎相結合的方針,體現在對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它的具體內容就是: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懲辦與寬大,兩者是密切結合不可偏廢的。”(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法律化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制定。”(三)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內容演變1、傳統內容2、現代含義一般認為,區別對待,寬嚴相濟,分化瓦解,打擊少數,教育改造多數是這一刑事政策的主要精神實質。第二節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思想基礎、

內容和基本精神

一、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思想基礎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內容(一)首惡必辦,協從不問(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三)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三、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基本精神(一)區別對待(二)寬嚴相濟(三)分化瓦解(四)打擊少數,改造多數第三節懲辦與寬大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體現及對刑事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1979年的我國刑法典,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準則,包含了“坦白從寬”政策的內容,加上相關司法解釋的確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16日《關于當前處理自首有關問題具體運用法律的解答》中指出:“對于罪犯確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視坦白程度,可以酌情從寬處理”。“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司法悖論。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答》將坦白定義為:“犯罪行為已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發覺、懷疑,而對犯罪分子進行詢問、傳訊,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實供述這些犯罪的行為”。進一步落實坦白從寬的刑事政策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評價正面:一、提高訴訟效率二、完善量刑情節、實現刑法公正三、實現刑罰目的負面:侵犯沉默權?助長刑訊?第四節懲辦與寬大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體刑事政策從1982年開始,中國基本上進入了“嚴打”時期,“嚴打”刑事政策基本上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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