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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醫療機構護理法律法規科普培訓

中國道家創始人老子曰:

天下大事必作于細,天下難事必作于易;差以毫厘,謬以千里。

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主要有:

《護士條例》、《傳染病防治法》、《侵權責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護理法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4.01.01

施行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09.01

施行

《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05.09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12.01

施行

《護士條例》2008.05.12

施行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2008.05.12

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10.07.01施行《護士條例》基本框架第一章總則

——包含了立法宗旨、護士的定義、護士基本權利的概括描述以及政府在護士管理方面的職責等。體現了條例的價值取向。第二章執業注冊

——規定了國家實行護士執業注冊制度。包括了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的條件、辦理護士執業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及注銷注冊的程序。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規定了護士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四章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

——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在保障護士權利和加強護士、護理管理方面的責任。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護士條例》賦予護理關系以新內涵護理權利關系護患法律關系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衛生防護醫療保健專業職務技術職稱相關信息提出意見建議專業培訓學術研究協會團體表彰獎勵權利護士權利護士執業的根本準則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先行必要的緊急救護

及時向開具醫囑的醫師提出必要報告科室負責人患者人格和權利的尊重利于建立相互信任的護患關系醫囑違法必要時提出報告尊重關心保護隱私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診療技術規范病情危急通知醫師緊急情況必要救護護士義務

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突發事件,服從安排,參與救護防控應急護士義務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護士執業良好紀錄和不良記錄護士執業良好紀錄包括護士受到的表彰、獎勵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情況等內容護士執業不良記錄包括護士因違反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處分的情況等內容。

醫院法院觸目驚心的案例

案例1:違反護士條例—未及時向醫師報告病情

患者,男,62歲;上腹部手術術后第三天,發現“咳痰困難、呼吸窘迫”,值班護士未及時向醫師報告病情,僅予坐位、拍背;約5分鐘后,患者面色青紫、大汗淋漓,予吸氧;20分鐘后,心跳呼吸驟停,經值班醫師搶救無效,死亡。法理:《護士條例》第十七條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生;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案例2:南京雙胞胎案——違反護理常規、未告知雙胞胎早產兒,出生后不久出現“面紅、呼吸急促、一級顱內出血等癥狀”;予暖箱保暖、面罩吸氧一周;出院醫囑“復診”;六個月后,兩患兒雙眼失明;《新生兒學》“早產兒供氧勿常規使用(原則上不超過3天),僅在呼吸困難時才給予吸氧,吸氧時間過長易致視力障礙。”《新生兒護理常規》:曾吸氧的早產兒應當進行定期眼科檢查,首次檢查為出生后4-6周內;法院認定:被告醫院應當盡到最完善告知義務,即明確告知兩原告監護人“出生后4-6周內到眼科復診”;因告知不明確導致兩原告喪失最佳治療時機,造成損害后果的,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理:《護士條例》第十六條

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故《臨床護理技術規范》《患者十大安全目標》各種教材也是我們應該遵守的“規矩”)案例3:錯誤執行醫囑

2008年3月16日晚,北京市80歲的王老太太因“呼之不應半小時”被送往某醫院急診治療,當晚癥狀加重。醫生安排護士給患者注射鹽酸胺碘酮注射液,并囑咐護士要慢推,推十分鐘。2008年3月17日凌晨兩點零五分,一名護士開始給王老太太推藥,此時有其他患者叫護士,于是該護士放下注射器離去。隨后另外一個護士拿起注射器繼續注射,兩名護士注射完液體時間共計五分鐘。注射完畢后,王老太太經搶救無效死亡。王老太太的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過錯,遂請求法院判決醫院賠償各類損失共計25萬余。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1)器械過期:63歲老年患者,住院期間,患者突發大量嘔血,予三腔二囊管止血后嘔血停止。數小時后再次嘔血,三腔二囊管外脫至口腔,抽盡囊內氣體后,拔除三腔二囊管,體外檢查發現三腔二囊管接頭處漏氣,擬再行三腔二囊管植入,因患者病情持續惡化當日死亡。后發現該患者所用三腔二囊管已過有效期。☆☆☆這是護理差錯和糾紛的重災區案例4:不認真執行查對制度2)輸液液中含有絮狀物:

原告高秀云訴鄒城某醫院輸入含絮狀物藥物致使老人陷入亞植物狀態一案。原告認為,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實習護士違規獨立操作輸液,并冒簽護士呂某的姓名;該醫院沒有嚴格執行護理“三查七對”制度,被告方存在過錯。因此,對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損害,被告應負主要賠償責任。法理:《護士條例》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下列人員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一)

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二)

未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三)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3)注射藥物錯誤:患者A與B均叫xxx,當班護士只查對姓名,未進行兩項以上的核對項目,誤將患者A的80萬單位青霉素給患者B注射,半分鐘后訴局部劇痛、胸痛、氣緊、心慌,并出現四肢抽動等過敏反應。經注射0.1%腎上腺素1毫升、非那更25毫克,靜脈推注維生素C500毫克加葡萄糖液100毫升等措施,半小時后過敏癥狀消失。護理法的范疇

是指由國家制定的,用以規定護理活動(如護理教育、護理管理、護理科研、護理服務)及調整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家規定的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地方行政主管及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規定、標準、辦法、通知醫療衛生單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辦法醫療技術操作規范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普通全日制三年以上課程學習8個月以上臨床實習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通過衛生部組織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符合衛生部健康標準條件從事護理工作條件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護士義務的履行需要醫療衛生機構直接進行監督護士權利的實現有賴于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物質保障據此,條例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三方面的職責:

一、按照衛生部要求配備護士護理質量、患者安全密切相關未達配備標準,條例實施三年內達到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二、保障護士合法權益提供衛生防護用品,采取有效衛生防護和醫療保健措施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為護士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護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制定實施護士在職培訓計劃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專科護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專科護理培訓以此作為護士執業、技術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的客觀依據。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者在本機構從事護理活動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不履行職責或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經查證屬實,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作出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三、加強護士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的責任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今天我們就干這個事)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第九條

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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