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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公司法
【學習目的】
了解公司的分類,掌握公司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及股權轉讓制度,理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及股份轉讓限制,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股份的發行。
掌握公司的利潤分配制度和公積金制度。
理解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及清算的概念,了解其程序。
第一節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2)公司以營利為目的。(3)公司為企業法人。
二、公司的分類(一)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母公司和子公司(三)本公司和分公司(四)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指調整公司在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1.制訂公司章程2.股東繳納出資并驗資3.申請設立登記4.簽發出資證明書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依法定方式和程序決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的非常設機構。
1.股東會的職權
2.股東會的形式
3.股東會的召開
4.股東會決議
5.股東會決議的無效與撤銷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指依法設立的由全體董事集體進行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的機關。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是公司的常設機關。
1.董事會的組成
2.董事的任期
3.董事會的職權
4.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三)經理
(四)監事會
1.監事會的組成及監事的任期
2.監事會的職權
3.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五)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任職義務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②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挪用公司資金;
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
(一)資本制度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信息公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三)組織機構簡化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不設股東會
(四)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股權的對內轉讓
公司股權的對內轉讓,即股東基于其自身意愿將股權轉讓給現有的其他股東。
(二)股權的對外轉讓
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即股東基于其自身意愿將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第三人。
(1)股權外部轉讓的一般性限制條件。
(2)股東的優先受讓權。
(3)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股權的強制執行
股權的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據有效的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在公司中的股份所采取的一種強制轉讓措施。
(四)異議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
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做出對股東利害關系產生實質影響的決定時,對該決定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他們手中的股份,從而退出該公司。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贏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五)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繼承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需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1)發起人發起。(2)制定公司章程。(3)發起人書面認購股份。(4)繳納出資并驗資。(5)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6)申請設立登記。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起人發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發起人書面認購股份。
(4)簽訂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
(5)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募股,公告招股說明書,制作認股書。
(6)召開創立大會。
(7)申請設立登記并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關。
1.職權
2.股東大會的形式
3.股東大會的召開
4.股東大會決議
(二)董事會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由全體董事集體進行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的機關。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組成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2.董事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3.董事會會議的形式、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4.董事會會議的決議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四)監事會
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設的內部監督機構。
(五)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增加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2)設立獨立董事。
(3)設立董事會秘書。
(4)關聯董事表決權回避制度。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一)股份與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基本組成單位,是劃分股東權利義務的最基本構成單位,也是股票的價值內涵。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二)股份發行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即股票溢價發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應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三)股份的轉讓及其限制
股份轉讓實行自由轉讓的原則。
《公司法》對股份轉讓做了以下必要的限制:
(1)股份轉讓場所的限制。
(2)對發起人轉讓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3)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4)對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四節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制度
一、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的一項基礎工作,不僅有利于保護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利益,有利于吸收社會投資,而且還有利于政府的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即公司應當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和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二是利潤分配制度,即公司的年度分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股東會的決議,將公司利潤用于繳納稅款,提取公積金以及進行紅利分配。二、公司的利潤分配制度
(一)公司利潤分配順序
①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
②繳納所得稅。
③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④提取法定公積金。
⑤提取任意公積金。
⑥支付股利。
(二)股東利潤的分配
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最重要的權利,也是股東投資公司的目的所在。公司只有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才能將所余利潤分配于股東。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三、公積金
公積金,是指公司為鞏固公司財產基礎,增強公司信用,彌補將來虧損,擴大業務規模等目的,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從公司營業利潤或其他收益中提取的累積資金。
(一)公積金的種類
根據提取的依據不同,盈余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
(二)公積金的用途
公積金主要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和轉增公司資本。
第五節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
減資、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并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序而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一)公司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2)新設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
(2)簽訂合并協議。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
(5)辦理合并登記手續。
(三)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公司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依法簽訂分立協議,不經過清算程序而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
(2)新設分立。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需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依照《公司法》設立公司繳納出資或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程序與公司合并基本相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四、公司的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發生章程規定或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新的經營業務活動的狀態和過程。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司法解散。五、公司的清算
(一)清算的概念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結公司事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并分配財產,最終使公司法人資格終止消滅的程序。
(二)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2.通知、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3.清理財產,制訂清算方案,并經相關部門、組織確認4.分配財產財產法定分配順序依次為:支付清算費用,支付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對股東分配剩余財產。5.清算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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