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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離婚案件的辦理離婚訴訟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后子女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達不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判決離婚協議離婚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l、男女雙方必須自愿離婚。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提交的證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序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l、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收費標準:國內離婚登記每對9元。會見當事人心里咨詢師:同情義憤軍師:我幫你沒問題

聽:當事人的訴求與現狀寫:做好案情記錄說:運用你的知識以理服人讀:向當事人復述查缺補漏第一章提供咨詢第一節律師接待咨詢需要了解的內容第一條律師接待咨詢時,可以先傾聽當事人進述其婚姻經過、子女養育情況以及婚后財產情況。

第二條律師傾聽當事人陳述,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基礎方面。當事人雙方相識及戀愛的過程以及婚姻關系締結的時間、地點等。

2)子女撫養方面。指當事人生育子女的時間、子女的撫育過程,目前子女的就讀情況、對父母感情狀態是否知曉、十歲以上子女對父母離婚后隨哪一方的意見等。

3)夫妻感情方面。是指當事人雙方婚后感情變化過程以及具體事例,目前雙方婚姻生活狀況、是否分居等。

4)財產分割方面。房產,存款,股票,債券債務。

5)目前對于婚姻的態度和期望方面。

第二節律師回復咨詢第三條咨詢后作出告知當事人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并提示:

1、以當事人告知的信息為基礎,為其判斷該案例在法律上的處理后果。

2、結合實際操作來看,法律理論后果與實際操作上的結果可能會有哪些差異,實際操作中可能會有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當事人應報有怎樣的態度和心理準備。

3、咨詢結束后,當事人如何達到目的解決問題,當事人需要做好哪些準備、當事人需要經歷哪些階段、所需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如何。

第四條律師在接待咨詢時,不能輕易給當事人以保證,但是要讓其相信你能行。

第五條律師接待咨詢,做好記錄,并向當事人復述。

第六條律師接待面談咨詢,在征求當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當事人聯系方式,以便再次聯系。

第三節咨詢后的工作第七條律師可以在咨詢后將案件進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師咨詢建議》提供給當事人,供其參考。第八條可以讓委托人填寫《當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用于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基本通訊情況、法律文書送達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件、MSN等基本情況。

第九條律師代理離婚案件,委托手續應包括以下內容: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署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辦律師附卷,一份交所內勤保存。約定收費情況包括代理費和交通、差旅等必要支出。2、由當事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辦律師存檔,一份交委托人。

3、律師事務所同時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二章證據的收集

第一節離婚的條件離婚訴訟的條件一、必須是夫妻中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提出離婚訴訟;二、必須與具有合法夫妻關系。沒領結婚證不能提離婚訴訟,可單獨就財產子女提前訴訟。三、提起離婚的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四、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被告所在地。兩點特別規定一、《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二、《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二節離婚的依據《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沖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原《意見》規定為三年,與現行婚姻法沖突),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第三節證據的收集第十條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第十一條律師不得仿造、變造證據,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不得協助或誘導當事人仿造證據。

第十二條離婚案件中,證據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書證:書信、文件、房產證、還款對賬單、遺囑、判決書等。

2、物證:當事人之間饋贈的物品、夫妻之間爭吵時砸碎的電腦等。

3、視聽資料:比如,錄音機、用錄像機、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QQ聊天記錄、MSN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

4、證人證言:口頭或者書面

5、鑒定結論:醫學鑒定、傷殘鑒定、房價評估報告等。

當事人需要準備的材料

(1)身份證,夫妻雙方的,留下復印件。(2)結婚證。原件。(3)被告住所地的社區證明。(4)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A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B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C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D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E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F雙方經濟狀況。存款、債權債務等。G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有無抵押。注意特殊:(1)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2)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第三章立案

第一節立案材料一、原告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倆份二、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倆份,被告居住地社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很重要)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倆份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倆份五、授權委托書及律師證六、起訴狀一試三份七、證據

第二節訴訟費用成本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三、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一般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通知后不預交,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章訴前準備第一節離婚案件當事人可能遇到的問題一、對方隱匿財產怎么辦?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采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于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二、對方造假“債務”怎么辦?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不必過于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范和解決。

三、過了舉證期限怎么辦?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準。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四、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么辦?其實,如果構不成同居,花大力氣找“第三者”證據的意義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五、雙方都要房子怎么辦?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一)孩子歸誰撫養。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二)照顧無過錯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采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六、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因此,必須采用其他方式給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七、雙方都要孩子怎么辦?如果孩子十周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周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八、對方不讓見孩子怎么辦?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第四章離婚調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一節離婚調解程序的具體規定一、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應注意,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辯期為滿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二、主持或參與調解主體的規定律師還應注意的是,調解時,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參加。若當事人認為需要不公開審理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不公開調解,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三、律師要及時跟法官,當事人溝通,以達成調解。

三、關于調解的方案與內容調解與庭審不同,調解方案可由調解人員提出,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調解方案內容可以超過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允許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條款內容。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計入調解書。

四、與判決書不同,調解書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法院可以在調解書中列明擔保人,并交調解書送交擔保人。

五、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意向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節離婚訴訟調解后會出現什么結果

一、在離婚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的結果有三種:(1)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和好的,法院不用制作調解書,但應將調解和好的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蓋章。(2)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離婚當事人同意離婚的,且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的,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用能夠妥善安排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調解達成的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解除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關系,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經過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公章,調解書經送達簽字生效,當事人在簽字前可以反悔。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調解,繼續審判。(3)經過人民法院的調解,雙方當事人仍不能達成合意,仍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的,調解無效,審理繼續進行,由人民法院庭審后宣判。

第三節離婚訴訟調解書下達是否可以上訴

一、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二、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當事人不得上訴,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愿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愿的、或者違反程序時才能申請再審。【案例】【案情介紹】今年2月,泰勒和小美在網上聊天時偶然相遇。互聊的過程中,泰勒的風趣幽默很快讓小美芳心暗許,小美的溫柔善良更是讓泰勒深深著迷。不長的時日,雙方覺得已經到了非君不嫁、非汝不娶的地步,于是泰勒登上了飛往上海的飛機。在抵滬約會4天后,兩人就登記結婚。然而婚后的生活并不是想象中這么浪漫,語言上的障礙,使得雙方往往不知所云;生活習慣上的差異,都不能好好的一起同桌吃頓飯;文化觀念上的落差,對應否與長輩同住的不同看法更讓雙方戰火升級。新婚的甜蜜消逝殆盡,遺留的只有持續的冷戰。結婚28天后,還在蜜月中的泰勒離開上海,只身返回北卡羅來那,同時他將新婚妻子小美告上法庭,起訴要求離婚。【審判結果】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案件評析】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通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被調解雙方簽字確認后,沒有法定情節的,調解書即告生效,不得反悔,也不能再行起訴或者上訴。

第五章離婚判決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才能多分。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二、離婚時如何獲得賠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離婚時如何獲得經濟幫助。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缺席判決。法律依據:(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審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按撤訴處理。由此可見,離婚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第六章典型案例分析一、丈夫侵犯妻子名譽權妻子起訴離婚婚姻存續期間丈夫不經證實,隨意編造、散布對妻子不利的流言、侵犯妻子名譽權的,若妻子以丈夫侵犯其名譽權起訴離婚的,關鍵看丈夫的侵犯行為是否足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案情介紹】吳某系涇縣某鄉中學教師,1997年2月經人介紹與章某建立戀愛關系,并于1998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一年多的時間里,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過一些糾紛,曾簽訂“離婚協議”,后經親友調解雙方重歸于好。2002年,章某因單位改制下崗,外出打工。期間,章某每年都回家數次,并寄錢或托人帶錢回家。2004年底,章建生回家過春節時聽朋友說其妻子吳某與鄉里某領導關系十分密切,遂懷疑妻子有了外遇。于是,今年2月3日,章某寫好一封信并復印多份后,分別寄給了涇縣縣委組織部、縣紀委、縣教育局和吳某所在的學校及吳某的同事等人,信中反映吳某與某鄉領導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等情況,請求予以調查核實并幫助做吳某的思想工作。吳某得知此事后,認為章某在信中所反映的情況完全是憑空捏造,給自己身心和名譽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造成了無法挽回的社會影響,遂于今年3月9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與章某離婚。【審判結果】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報告系自由戀愛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雙方雖然曾一度產生感情危機,但在親友的調解下又重歸于好,此后也并無矛盾糾紛出現。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間,被告每年都能回家探望多次,還不時寄錢或托人帶錢回家,說明其盡到了對家庭的責任。被告聽人傳言妻子與某鄉領導關系密切,交往超出正常范圍,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等寫信反映情況并請求調查核實,作為丈夫,該行為并非完全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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