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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容提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數量大幅增長。以潼南法院為例,2008年民事案件數量較上年增長32.16%,2009年一季度較上年同期增長108.86%。為緩解這一壓力,司法實踐中的大多數案件是以各種形式的“簡易程序”解決的。本文擬通過對簡易程序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取向的分析,結合我國簡易程序的實施情況,對該程序的發展與完善作一探討。關鍵詞: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關鍵詞: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民事簡易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屬傳統意義上的簡易程序,既包括狹義的民事簡易程序,也包括小額訴訟程序,即我國采用簡易與小額事件合一的審判程序。相對于普通審判程序而言,簡易程序具有起訴方式、受理程序、傳喚方式、審理程序較為簡便,實行獨任制審判,審理期限較短等特點,在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法院積案負擔等方面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二、改革與完善簡易程序的具體構想(―)明確并適度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我國簡易程序的立法上存在劃分標準過于原則,不便于掌握的弊端,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過于狹小,而司法實踐中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卻過度膨脹。我國民訴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最高法院對此也做了進一步的司法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性分歧。這三條標準,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便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但總的來講,這些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問題上,基層法院面臨著二難抉擇:如果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其后果便是難以完成審判任務;如果要完成審判任務,就只有違反法律關于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規定,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這說明我們簡易程序的立法與司法嚴重脫節,簡易程序的立法亟需修改。從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訴訟標的數額看,已遠遠超出了立法對簡易程序的限定范圍,北京、上海等地的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最高標的額甚至已超過500萬元。所以,我們必須在立法上明確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在司法上嚴格限制超范圍適用簡易程序,從而改變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上的無序現象。筆者認為,我國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按照不同程序的價值取向根據幾個不同標準來確定:(1)小額金錢訴訟以標的額為標準,確定一定數額以下的金錢案件適用強制小額訴訟程序,具體標準由各高級法院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狀況確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小額訴訟程序僅適用于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大額財產糾紛以合意為標準,確定不屬于小額訴訟的財產案件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適用簡易程序,程序一旦選定,當事人經對方當事人和法院同意可申請變更為普通程序,但申請方需承擔對方因此產生的訴訟成本;法院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訴訟程序。合意簡易程序可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也可適用于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財產案件。(3)非金錢訴訟以案件類型為標準,涉及公民身份、婚姻、繼承的案件以及集團訴訟、證券訴訟、環境污染、反壟斷訴訟等社會公益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二)增設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小額訴訟程序與傳統的簡易程序并無嚴格區別。我們這里所指的是狹義小額訴訟程序,指基層人民法院的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院審理數額甚小的案件時適用的比傳統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程序。小額事件是指案件情節輕微,訴訟標的金額特別小的事件。當然,它并非專指小額金錢給付請求,還包括小額消費交易產品瑕疵的救濟、零售商的價金請求、小額消費借貸及小工程承包工程款的給付請求等。傳統的簡易程序已不能完全滿足訴訟大眾化的要求,也不符合解決某些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的要求,其程序內容對于小額事件仍顯復雜,所以為了迅速解決小額訴訟糾紛,使當事人能以與訴求之金額相當的費用實現其權利,就應在通常訴訟程序和簡易訴訟程序之外,加快設立小額訴訟程序,徹底將訴訟程序簡化,使人們更接近司法、接近法院,這也是與我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的目標相一致的。鑒于此,參照國際遍行慣例并給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構建小額訴訟程序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分化,哪些案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該制度構建首先應解決的核心問題。根據各國各地區的立法例,一般應是爭議的標的數額特別小的案件,但各國對于“小”的標準不同,美國各州一般在5000美元以下,英國是5000英鎊以下,日本為30萬日元,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為10萬元新臺幣,至于我們的小額標準,可以依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比照簡易程序的金額標準作出相應的規定。第二,小額訴訟應以經濟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為基礎,確立便利小額權利人行使請求的特別規則。因為這種標的金額特別小的事件,經常是頻繁發生而且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有著密切的關系,且此種事件的權利主張者一般無法支付高額的律師報酬,亦無法忍受訴訟拖延而造成的勞力、時間和費用的浪費。因此,在建構小額訴訟程序時,必須特別照顧到普通消費者和一般勞動者的需求。對于擁有許多債權而且通過自力就能有效地實現請求程序的企業,給予其訴訟政策上的特別照顧就顯得不是很必要。第三,為節省法院及當事人的時間及費用,許多國家和地區在小額訴訟法中都不同程度上規定了調查證據程序的省略,這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筆者認為,應適當擴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規定如雙方同意由法院自行判斷或者當調查證據所需要的時間和費用與當事人請求明顯不相符的時候,允許法院不調查證據而斟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從而作出公平的裁判。第四,進一步簡化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應是較簡易程序,更為簡捷的程序,筆者認為這種更簡捷之處在于:(1)當事人必須使用格式化訴狀,到專門的簡易法庭參加訴訟。(2)小額事件原則上允許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但當代理律師有挑唆,拖延訴訟的嫌疑時法院有權禁止律師代理小額事件。(3)小額訴訟不公開審理,因為小額訴訟案件情節輕微、當事人爭議不大且與公共利益無大的關系。(4)裁判書制作的格式化,且比簡易程序的判裁書更為簡單,僅記載判決的結果,無需記載事實與理由,使裁判表格化,以提高法院辦理小額事件的效率。第五,限制當事人上訴,實行一審終審制。我們知道,審級越多,訴訟拖延的時間就愈長,因為當事人總是希望獲得更多的程序救濟。所以,為避免上訴費時而不符合訴訟利益,小額事件原則上應實行一審終審制限制當事人上訴,以免藉此拖延訴訟。但由于在沒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可能造成判決結果有悖于當事人利益和小額訴訟的宗旨,因此我們在實行一審終審時仍須有特殊規定,即在小額裁判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上訴??傊O立小額訴訟程序應貫徹司法的大眾化,便利當事人法院迅捷解決糾紛的原則,平衡訴訟效益與訴訟公正之間的關系,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訴訟解決機制,為我國的經濟建設建設服務。三、結束語綜上所述,改革和完善我國簡易程序,應把其放在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體系加以考慮,不能片面強調改革而破壞民事訴訟制度的整體性、系統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現狀和社會發展對民事訴訟制度的要求決定了我們在完善民事訴訟程序保障的同時也要關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完善,以便使程序的“正當化”與“簡易化”互相協調,使我國特定階段的民事訴訟改革與世界民事訴訟改革的大潮流相適應。另外,我們在借鑒國外經驗,進行簡易程序改革的同時,還要認識到它與我國改革的基礎和立足點不同,發達國家的簡易程序改革是在正當程序觀念深入人心、社會整體法制意識特別是程序意識較強的條件下進行的,而我國不僅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識不強,相當數量的法官缺乏程序意識,一些法官經常以“簡易程序”規避法律的約束。所以,法律制度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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