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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違章懲處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反違章力度,杜絕違章行為的發生,提高安全可控、能控、在控的能力和水平,實現“零違章”保“零事故、零傷亡”目標,依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等規定,制訂本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違章是指違反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電力行業規程規定及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三條發生違章,依據本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對違章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第四條對安全生產檢查或在事故調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可認定為“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或“惡性違章”。在本規定中未對應列入記分標準者,安監部門有權根據有關規章、規定和危害程度認定其違章性質。第五條違章類型分為“行為性違章”、“管理性違章”、“裝置性違章”三種。(一)行為性違章是指在現場作業人員在電力建設、運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程、規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二) 管理性違章是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健全安全規章制度,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行為。(三) 裝置性違章是指生產設備、設施、環境和作業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程、規定、標準、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電力有限公司所屬供電、農電、基建、修造、多種經營單位和隊伍。第七條本規定考核對象涵蓋設計、招標、施工、監理、安裝、調試、檢修、試驗、操作、運行、內線維護、報裝接電、負控、計量、用電檢查、管理等專業部門、單位人員。第二章組織與管理第八條各單位本著“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反違章工作,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各單位的作用,按本規定建立健全自查自糾與處罰相結合的反違章管理機制。第九條各級安監部門負責反違章工作的歸口管理,對反違章工作進行監督、評估、考核。各級規劃、設計、物資、生技、農電、基建、營銷、調度等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部門,負責本專業管理范圍內的反違章工作的實施。第十條各單位及各級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部門要認真抓好違章自查自糾工作,發現違章,按規定對違章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和經濟處罰,自查違章不作為上一級單位考核依據。第十一條各級單位在進行違章處罰時,均應執行違章處罰通知制度,并填寫《違章處罰通知書》(一式三份,格式見附件1),一份由安監部門收執;一份交違章責任人所在單位第一安全負責人收執;一份由違章責任的對應主管專業部門手執;如果責任涉及多個部門,應增加相應份數。第十二條各級單位的自查違章工作實行量化考核,原則上應依據作業計劃的安排,每年下達量化考核指標(2011年各單位量化考核指標見附件2)。所屬各單位每月25日前將本月反違章情況上報省公司安監部。第三章違章考核及責任追溯第十三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違章考核”和“責任追溯”制度。發現違章,在處罰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的同時,對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及主管、組織、實施該工作的單位、部門領導、管理人員進行連帶處罰或責任追溯,對主管單位及領導班子進行考核。第十四條違章記分標準分為“2分、4分、6分”三檔,根據違章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定義為“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惡性違章”,各分值對應的具體違章現象見附件3。(一)行為違章的直接責任者系違章者本人,作業現場的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及管理人員負有同等責任。(二) 裝置性違章的責任者系裝置的設計、采購、保管、維護、使用者及主管部門、相應管理人員、主管領導,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考核相應的管理人員或部門。(三) 管理性違章的責任者系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第十五條對于公司所屬單位,違章處罰類別分為經濟處罰、待崗培訓、行政處分等方式。對多次違章,采取累計記分的方法進行考核處罰,考核周期為一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個考核周期期滿后,累計考核分值重新從零開始計算。若被處罰者處罰周期跨年度,待處罰周期期滿后,考核分值方可重新從零開始計算。第十六條處罰標準:(一) 對主要責任者按標準分予以記分,對次要責任者按標準分的一半予以違章記分,并分別按照200元/分的標準予以經濟處罰。(二) 對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以及主管、組織、實施該工作的部門、單位負責人按照“標準分值X200元”的標準予以經濟處罰。(三) 主要責任者或次要責任者與其他責任者涉及到同一個人,則按主要責任者的標準予以處罰。(四) 同一作業現場涉及“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惡性違章”,按最高違章標準進行處罰。發生重復性違章的,主要領導和管理人員按照管理性違章追加處罰。(五)對公司所屬單位違章人員考核對于多次違章者或惡性違章者,考核分值達到6分者待崗培訓1個月,考核分值達到10分者待崗培訓2個月,考核分值達到12分者待崗培訓3個月。違章者待崗培訓復崗后,其原考核分值仍然有效,如再次發生違章行為,則在原考核分值上直接累加。對考核分值達到12分及以上者,每違章一次待崗培訓3個月。違章待崗培訓由各單位人力資源部和安監部門共同執行,違章人員的待崗培訓與復崗時間由安監部門提出并通知人力資源部。對于管理違章者除按上述規定處罰外,違章考核分值達到6分者,給予通報批評;考核分值達到8分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考核分值達到10分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于管理違章考核分值達到12分的管理者應降職、撤職,調離原工作崗位。第十七條企業范圍內在一個考核期內發生1起惡性違章或2起嚴重性違章,分管領導予以其2000元經濟處罰;發生2起惡性違章或4起嚴重性違章,分管領導予以其4000元經濟處罰,并到省公司說明情況;發生3起及以上惡性違章或6起嚴重性違章及以上將給予分管領導行政警告至降職處分。對行政正職、書記、工會主席各5000元經濟處罰,行政正職到省公司說清楚。第十八條發現違章,按違章標準分對該企業進行違章記分。違章分值將作為企業年終安全評比依據。第十九條按照“三負責”的原則,對相關管理部門考核規定如下:(一) 在基建工程施工現場發現的違章,除考核施工單位外,同時考核基建管理部門。(二) 在生產工程及有關生產作業現場發現的違章,除考核作業單位外,同時考核生產管理部門。(三) 在多種經營工程施工現場發現的違章,除考核施工單位外,同時考核多種經營管理部門。(四) 在用戶報裝接電、負控、計量裝置安裝測試、內線維護、業擴工程施工現場發現的違章,除考核施工單位外,同時考核營銷管理或報裝接電管理部門。(五) 在實行工程監理的生產、基建等施工現場發現的違章,除考核施工單位和工程管理部門外,同時考核監理部門。(六) 在農電工程施工現場發現的違章,除考核施工單位外,同時考核農電管理部門。(七) 因外力破壞構成的電力設施損壞,除考核設備運行管理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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