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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新《預算法》介紹長治職業技術學院任全斌

2015年7月

預算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財政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經濟憲法”之稱,內容涉及預算的編制、審查、批準、執行、調整、決算和監督,以及其他預算管理活動。由于關系著對政府每一筆支出的分配和監督,其對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

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對于規范預算管理,推進依法理財,加強國家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體制的逐步建立,原預算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主要是對預算內容的完整性、預算編制的科學性、預算執行的規范性、預算監督的嚴肅性和預算活動的公開性等重大問題缺乏明確而嚴格的規定。

一、預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11

此外,近年來在推進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收支兩條線、政府收支分類和預算公開等改革方面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目標,強調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一、預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1

預算是財政的核心,現代預算制度是現代財政制度的基礎。預算法是財稅領域的“龍頭法”,這部法律的修訂,對于構建法治政府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可以說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突破口。因此,修改預算法,是規范預算行為,推進預算管理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預算制度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一、預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緊迫性1994年,舊預算法于1994年在第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1995年1月1日,舊預算法正式實施。

2004年,啟動預算法修訂,起草小組成員包括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審計署等部門。二、預算法的修改歷程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預工委、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成立預算法修訂領導小組。

2011年11月,國務院第18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審。2012年6月,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二審。隨后,草案通過全國人大網向社會征求意見,吸引了1.9萬人參與,征集到33萬條意見。2014年4月,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審。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預算法”,2015年1月1日,新的預算法正式實施。二、預算法的修改歷程

預算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財政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新預算法的出臺是國家法律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更是財政制度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加快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現代預算制度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新法對原法的修改多達82處,法律條文從原來的79條增加到101條,新增22條,其中沒有修改的只有25條,合并4條(第十七、十八條,第二十四、三十五條)變為2條,保留原有內容并補充新內容5條,刪除了4條。2014年8月31日,與會人大代表170人,161票贊成、2票反對、7票棄權。預算法修正案草案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高票通過,新預算法誕生。三、新《預算法》的十大亮點匡正立法宗旨和調整范圍充實全口徑預決算體系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

完善預決算審查監督制度厘清預決算原則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

建立預決算公開透明制度

建立預決算公開透明制度強化法律責任制度

1、明確預算法的本質

新修改的預算法將原法“強化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修改為“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將“健全國家對預算的管理”修改為“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預算法從過去的政府管理法轉變為規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從過去“幫助政府管錢袋子”轉變為“規范政府錢袋子”,政府從管理監督的主體,同時也轉變為被管理、被監督的對象。這是一個重大變化。亮點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調整范圍2、確立現代公共財政理念

新修改的預算法刪除“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的規定,在財政功能上明確預算法的定位,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財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亮點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調整范圍3、法定預算改革目標

新修改的預算法增加“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的規定,增強預算完整性、透明度。亮點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調整范圍預算、決算的審查預算法調整范圍預算、決算的編制預算、決算的批準預算的調整預算、決算的監督預算的執行亮點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調整范圍新預算法第二條: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準、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和調整,依本法規定執行。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究績效收支平衡亮點二:厘清預決算原則原法第3條規定,各級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新修改的預算法確定了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新修改的預算法首次增加“統籌兼顧”“講求績效”原則,并將“厲行節約”“勤儉建國”統一為“勤儉節約”原則,同時賦予“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則以新的內涵,使這些原則成為貫穿新法始終的紅線和靈魂。1、統籌兼顧

新修改的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共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亮點二:厘清預決算原則2、勤儉節約

新修改的預算法刪除原法“厲行節約”“勤儉建國”規定,統一為“勤儉節約”原則。在預算編制環節,第35條增加規定,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在預算執行環節,第57條增加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虛假列支”。亮點二:厘清預決算原則3、量力而行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重點支出一般不同財政收支增幅掛鉤的要求,新修改的預算法刪除了預算審查和執行中涉及法定支出的規定,同時強調在統籌兼顧的原則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新《預算法》的十大亮點4、講求績效

新修改的預算法第49條將“提高預算績效”列入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審查結果報告的內容。第57條補充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新《預算法》的十大亮點預算績效管理新機制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反饋結果有應用評價結果有反饋預算完成有評價5、收支平衡

新修改的預算法第35條補充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新《預算法》的十大亮點預算一個“盤子”,收入一個“籠子”,支出一個“口子”,。亮點三:充實全口徑預決算體系用全口徑預算讓腐敗溫床的“小金庫”無處可藏。用全口徑預算打破部門利益。李克強總理曾經說過,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項自我革命的財稅制度改革,“首先觸動的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部門的利益”第6條: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第9條: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向特定對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特定公共事業發展的收支預算。第10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對國有資本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第11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對社會保險繳款、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專項用于社會保險的收支預算。功能定位亮點三:充實全口徑預決算體系中央一般公共預算包括中央各部門預算和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轉移支付預算。地方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對上級政府的上解支出、對下級政府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政府性基金預算應當根據基金項目收入情況和實際支出需要,按基金項目編制,做到以收定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做到收支平衡。編制原則亮點三:充實全口徑預決算體系

新修改的預算法第5條規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亮點三:充實全口徑預決算體系相互關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我們說,改革是中國最大的紅利,現在要讓這個‘利’,更多地落在百姓身上。”到2020年,國有企業總體計算的國有資產收益上交要達到30%亮點三:充實全口徑預決算體系國務院《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指出:

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的力度。對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未列入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收入項目,除國務院批準的個別事項外,三年內逐步調整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并統籌使用。從2016年1月1日起,將水土保持補償費、政府住房基金、無線電頻率占用費、鐵路資產變現收入、電力改革預留資產變現收入等五項基金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力度。對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規模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30%的部分,應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統籌使用。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力度,2016年調入比例達到19%,并逐年提高調入比例。推進專項收入統籌使用。三年內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預算中以收定支的規定,2016年先行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草原植被恢復費、海域使用金等專項收入專款專用,相應推動修改法律法規,對相關領域支出統籌安排保障。

建立“借、用、還”相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機制。為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按照疏堵結合、“開前門、堵后門、筑圍墻”的改革思路,新預算法增加了允許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規定,同時從五個方面(舉債主體、用途、規模、方式以及控制風險)作出限制性規定。這樣既堅持了從嚴控制地方政府債務的原則,又適應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從法律上解決了地方政府債務怎么借、怎么管、怎么還的問題。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主體只能是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1、限制舉債主體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代為舉借。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等舉借。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準的限額。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規模納入限額管理,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并報國務院批準。2、控制舉債規模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舉借債務;3、明確舉債方式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舉借債務只能采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籌措;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地方政府舉借債務只能用于公共預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設投資,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推廣使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4、限定債務資金用途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要向社會公開并作出說明。5、列入預算并向社會公開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要將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將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管理。地方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管理。或有債務確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門、單位依法承擔償債責任的,償債資金要納入相應預算管理。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亮點四: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6、嚴格控制債務風險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一般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確需政府舉借專項債務的,由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財政部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及時上報,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對脫離實際過度舉債、違法違規舉債或擔保、違規使用債務資金、惡意逃廢債務等行為,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原法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沒有規定。

針對近年來轉移支付存在的問題,新修改的預算法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比較系統的規范,為進一步完善分稅制、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礎,有利于優化轉移支付結構,提高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公平性和公開性,減少“跑部錢進”現象和中央部門對地方事權的不適當干預,也有利于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亮點五: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2011年,我國專項轉移支付有287項;僅中央部門到省的涉農資金就有約100個專項。資金分配欠規范隨意性強誘發尋租“跑部錢進”多頭管理,資金使用效益不佳配套難,讓地方政府對專項資金“愛恨交加”。配套資金比例大多30%-40%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

屬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的,共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分擔部分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委托地方實施。屬于地方事權的,由地方承擔支出責任,中央主要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支持,少量的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事務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實現特定政策目標。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形成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相結合的轉移支付制度。屬于中央事權的,由中央全額承擔支出責任,原則上應通過中央本級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實施;相應減少委托地方實施的專項轉移支付。優化轉移支付結構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屬于中央委托事權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的項目轉列專項轉移支付,屬于地方事權的項目歸并到均衡性轉移支付,建立以均衡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以老少邊窮地區轉移支付為補充并輔以少量體制結算補助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體系。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改變均衡性轉移支付與所得稅增量掛鉤的方式,確保均衡性轉移支付增幅高于轉移支付的總體增幅。大幅度增加對老少邊窮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出臺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一般性轉移支付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科學設置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因素、權重,充分考慮老少邊窮地區底子薄、發展慢的特殊情況,真實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異,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范老少邊窮地區轉移支付分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采取適當獎懲等方式,引導地方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確定的重點領域。清理整合一般性轉移支付建立一般性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加強一般性轉移支付管理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一)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取消專項轉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調整、績效低下等已無必要繼續實施的項目。屬于中央委托事權的項目,可由中央直接實施的,原則上調整列入中央本級支出。屬于地方事權的項目,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確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權項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權項目及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項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其中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予以整合,嚴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領域的專項數量。

(二)逐步改變以收定支專項管理辦法。逐步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排污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專款專用的規定,統籌安排這些領域的經費。

(三)嚴格控制新設專項。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設立。新設立的專項應有明確的政策依據、政策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

(四)規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做到每一個專項轉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對一個專項有多個資金管理辦法的,要進行整合歸并,不得變相增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明確政策目標、部門職責分工、資金補助對象、資金使用范圍、資金分配辦法等內容,逐步達到分配主體統一、分配辦法一致、申報審批程序唯一等要求。

從嚴控制專項轉移支付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一)規范資金分配。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專項轉移支付可以采取項目法或因素法進行分配。

(二)取消地方資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的事項外,中央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擔配套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的事項,要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或比例。在此基礎上,根據各地財政狀況,同一專項對不同地區可采取有區別的分擔比例,但不同專項對同一地區的分擔比例應逐步統一規范。(三)嚴格資金使用。除中央委托事項外,專項轉移支付一律不得用于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以及樓堂館所等國務院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加強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全過程監控和檢查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反饋、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重點解決資金管理“最后一公里”問題。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分配和使用(一)取消部分競爭性領域專項。凡屬“小、散、亂”,效用不明顯以及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專項應堅決取消;對因價格改革、宏觀調控等而配套出臺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應明確執行期限,并在后期逐步退出,到期取消。

(二)研究用稅收優惠政策替代部分競爭性領域專項。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取得類似或更好政策效果的,應盡量采用稅收優惠政策,相應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

(三)探索實行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轉移支付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71號)

(一)及時下達預算。中央應當將對地方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地方應當將其編入本級預算。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在全國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下達,專項轉移支付在90日內下達。省級政府接到中央轉移支付后,應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中央下達的財政轉移支付必須納入地方政府預算管理,按規定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

(二)推進信息公開。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在全國人大批準后20日內由財政部向社會公開,并對重要事項作出說明。主動向社會公開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的具體項目、規模、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等。

強化轉移支付預算管理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讓財政資金在陽光公開透明,管住政府“收錢花錢的手”,增加公眾的質詢權、建議權、監督權,同時也將倒逼政府自我革命。預算法在這方面的突破,影響深遠。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促進中國社會進步做出了積極貢獻。亮點六:建立預決算公開透明制度經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決算及報表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進行政府采購的情況,以及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公開政府預算、決算時,應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時,應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作出說明除了國家保密法規定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以外,新法規定預算活動的全部內容都應公開。預算過程公開的完整性預算公開時間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其報表,應當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預算公開主體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公開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由各部門負責公開國家秘密?公開細化、通俗化全面公開

預決算編制涉及編制權配置,預決算收支分類、周期和編制流程。新修改的預算法要求預算收入預測數據和支出預算定額真實準確,預算編制程序和方法合理規范,預算資金安排和數字指標穩妥可靠。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預算編制征求各方意見第32條: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先有預算,后有支出原則第32條:各級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決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減少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應當在預算批準前提出并在預算草案中作出相應安排。細化預算編制第46條規定: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類:教育款:普通教育項:學前教育款項目類增值稅國內增值稅國有企業增值稅稅收收入商品和服務支出

辦公費類款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收入分類支出功能分類支出經濟分類第32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明確地方預算管理的原則第35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預算編制需要有績效目標明確地方政府發債權和管理框架第35條: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地方收入預算的編制原則第36條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地方支出預算的編制原則第37條

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增加轉移支付的規定第38條

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各級政府預備費設置第40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應當按照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置預備費,用于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難以預見的開支。

設置預算周轉金第41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周轉金,用于本級政府調劑預算年度內季節性收支差額。

第41條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預算資金的不足。設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新機制更好體現預算安排的瞻前顧后、綜合平衡、統籌協調的方針原則;避免“過頭稅”及“突擊花錢”。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結轉(不含權責發生制)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統籌用于以后年度預算編制。

各級政府性基金預算結轉資金原則上按有關規定繼續專款專用。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應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每一項政府性基金結轉資金規模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當年收入的30%。

對上級政府2012年及以前年度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的,由下級政府交回上級政府;已分配到部門的,由該部門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

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大結轉資金執行力度,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規定調劑用于本部門、本單位其他項目。2012年及以前年度項目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由同級政府收回統籌使用。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強化對預算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第42條

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

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4〕70號亮點七:提高預決算編制科學性

預算經過人大審查批準之后,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財政收支計劃。新修改的預算法要求依法組織收入,嚴格落實支出安排,確保資金及時用于預算項目,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亮點八:增強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規范性第54條預算年度開始后,各級預算草案在本級人大批準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上一年度結轉的支出參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必須支付的本年度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法律規定必須履行支付義務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支出預算審批前安排支出的情況,應當在預算草案的報告中作出說明。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預算經人大審批前的預安排支出第55條: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同時增加規定,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征收部門和單位也不能多征、提前征收。亮點八:增強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規范性取消收入指標各級預算的收入和支出實行收付實現制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從2014年起,地方各級政府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外,一律不得按權責發生制列支,嚴禁違規采取權責發生制方式虛列支出。除國庫集中支付年終結余資金外,凡在總預算會計中采取借記“一般預算支出”、貸記“暫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虛列支出問題處理。國辦發〔2014〕70號第57條預算收支執行的會計基礎與報告政府的全部收入都應當上繳國庫。只有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專用資金,可以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財政專戶。國家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按照規定應當由財政支出安排的事項,不得用退庫處理。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全面清理整頓財政專戶,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除財政部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予以保留的專戶外,其余專戶在2年內逐步取消。-----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到2012年,全國各級政府有26萬個財政專戶,縣級政府財政結余百分之八十以上不再國庫,而是在財政專戶里。亮點八:增強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規范性預備費的使用流程第64條

各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預算調節基金的規范管理第66條

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支出執行中的控制第63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不得擅自改變預算支出的用途。第65條

各級預算周轉金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預算周轉金的規范管理預算調整的四種情形一是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二是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三是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四是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第68條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減少財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須做出并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做出安排。第69條在預算執行中,由于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增加預算支出的,應當先動支預備費;預備費不足支出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屬于預算調整的,列入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預算調整的例外條款第71條

在預算執行中,地方各級政府因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亮點九:完善預決算審查監督制度審查批準預決算并監督預算執行,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修訂后的預算法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機制、監督重點和監督方式。

細化預算、決算有了進一步規范完善了預算初審制度明確了預算審查的重點強化了審計監督增加了部門對所屬單位的監督職責

增加了社會監督的條款預算草案送審時間提前第44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45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采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意見第46條

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亮點九:完善預決算審查監督制度預算草案重點審查內容第48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第49條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亮點九:完善預決算審查監督制度亮點九:完善預決算審查監督制度第五十二條

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九十日內正式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后結算。

預算批復“及時”的具體時間規定:第75條

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決算草案編制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范:決算草案初步審查時間的具體規定:第78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中央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中央決算草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亮點九:完善預決算審查監督制度第79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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