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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隨著近年來社會的不斷發展,國民家庭財產的結構、數量以及形態等都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也日益多元化。伴隨家庭財富的不斷增長,因投資或設立公司而產生大額債務的風險也不斷加劇。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時俱進,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原則,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及認定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我們以案說法對公司背景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問題進行解讀:、以案釋法圖片圖片案件事實關系圖A集團增資擴股前的注冊資本為2億元,股東錢某、程某夫妻二人,持股占比分別為85%和15%;2012年4月,B公司與錢、程夫妻二人簽訂《增資擴股框架協議》約定,B公司以增資擴股的方式向A集團投資注冊資本5500萬元;2013年9月,在B公司投入約定的資金后,A集團完成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注冊資本增加到2.55億元,其中B公司持股21.57%、錢某持股66.67%、程某持股11.76%;A集團此后并未完成協議中約定的資產增發;2016年8月,B公司與錢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雙方同意B公司將所持有的A集團21.57%的股權以1.2億元轉讓給錢某,B公司隨即退出A集團;B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主張被告錢某應給付5500萬元注冊資本對應的股權轉讓對價1.2億元同時支付相應的逾期違約金,并請求判令程某就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支持B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案件爭議焦點:爭議焦點一,錢某應否承擔給付案涉股權對價款本金及違約金的責任;爭議焦點二,程某應否承擔案涉連帶給付責任(即案涉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裁判要旨:本案中程某與錢某系夫妻關系,且程某始終是A集團的股東,至B公司退出后,A集團的股東為其夫妻二人,其中錢某持股85%,程某持股15%。雖然程某未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但其在2016年8月的A集團《股東會決議》上進行了簽字,該決議涵蓋了《股權轉讓協議》中的股權轉讓主體、標的和轉讓價格,足以證明程某充分知曉錢某與B公司之間關于股權轉讓的具體內容,其對股權轉讓知情并同意。案涉股權轉讓發生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錢某取得的案涉股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本案錢某獲得股權并支付相應股權轉讓的對價,系基于錢某、程某夫妻二人共同意思表示的經營行為,故本案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程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律師實務解讀:如何認定夫妻共同經營行為負債?以上案例可見,公司經營過程中,公司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常常因為公司經營對外負擔債務對于該債務是否為基于共同經營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方面,應判斷該經營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若夫妻共同簽字或事后對該債務進行了追認的,不論追認的形式如何,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面,應判斷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若債權人能夠證明公司經營已經納入家庭意志,經營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公司,即為夫妻共同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因經營形成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對外債權文書上有雙方簽字的,債權人自然無須另行舉證。但在實務中經常為債權文書僅有夫妻一方簽字,沒有夫妻雙方簽字的,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認定及舉證責任,是隨著社會發展而逐漸調整的,認清夫妻共同債務的歷史沿革,便于我們更加了解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夫妻共同債務的歷史沿革1.1980年頒布、2001年修訂《婚姻法》的原則性規定新婚姻法出臺時,對于離婚案件處理感情問題主要遵循以下幾方面:(1)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共同償還;(2)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認定為個人債務;(3)財產各自所有或者不足清償的,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法院判決。2.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出臺背景因大量假離婚案件的出現,導致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債務卻歸了另一方承擔,使債權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故《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此時的舉證責任歸夫妻一方承擔,夫妻一方須舉證證明債務非夫妻共債。(1)一方個人所負債務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一方能證明債權債務經雙方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認定為個人債務;(3)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認定為個人債務?!痘橐龇ㄋ痉ń忉專ǘ返?4條補?。ㄔ黾觾煽顑热荩┎痪弥?,又出現了新的問題,因《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首先將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于是就出現了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或者離婚后制造虛假債務,讓另一方負債的情形。民間甚至產生了“反24條聯盟”。所以產生了第一個補丁,順便還把賭債和毒資進行了規定。(1)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不予支持;(2)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不予支持。《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堅持了平等保護的原則,即債權人的債權和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均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1)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另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2)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的,應予支持;(3)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主張共同債務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債務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5.2021年1月1日實施《民法典》1064條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債共簽)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家事代理權”)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共同受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三、如何理解和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共債共簽”夫妻共同在借條上簽字的或者未簽字的一方事后追認的,認定是共同債務。第二、“家事代理權”即夫妻一方雖然以個人名義借款,但是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第三、“共同收益”即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錢,但該借款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借了一個億),那么債權人需證明錢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為夫妻共同債務。簡單歸納:若要確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么是夫妻雙方共同借?。òㄗ氛J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要么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簡單點,這錢要么是共同借的,要么是共同花的。四、夫妻共債入民法典的意義《民法典》第1064條將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使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吸納到立法中,提高了立法層級,強化了夫妻共債的區分意識,其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此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強化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對家庭中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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