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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篇

金融監管體系

第四章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體制是由一系列監管法律法規和監管組織機構組成的體系。它涉及金融監管當局、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對象多個要素。本章重點討論金融監管要素、監管體制的發展變遷、西方主要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和改革等問題。第一節金融監管當局一、金融監管當局與監管對象(一)金融監管當局

1、界定:是依法對金融業實施監督與管理權的政府機構,是金融業監督和管理的主體。

目的: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控制風險,提升效率,創造穩定的金融環境。

2、特性:權威性:金融監管機構作為一國(或地區)的最高金融監管權力機構,其監管決策對金融業相應經濟活動或行為主體具有強制力和不可逆性,被監管對象必須認真執行。

獨立性: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對其監管地域范圍內所有金融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直接對中央政府或國家立法機構負責,其他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工作進行干預。公正性:金融監管機構履行監管權力屬于公共權力的范疇,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門的一部分,代表了社會公眾的利益,以維護金融穩定,并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己任,服務于國家的整體利益,維護國家金融與經濟安全。

3、

金融監管當局的組成機構不同的金融監管體制對應不同的監管機構。所謂金融監管體制實際上就是金融監管權力在配制模式上的制度安排。(1)金融監管的集權模式

將金融監管的權利在政府某一部門機構內垂直分配,形成單一的金融監管體系。充當監管體制主角的通常是中央銀行或者專門設立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或金融監管局。(垂直型)(2)金融監管的分權模式

將金融監管的權力在不同的政府部門或相關機構之間進行橫向分配。充當過金融監管主體的政府機構有財政部、貨幣政策委員會等。分權監管體制中的監管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不是隸屬關系,分權的基本原則是按照金融業務的性質來確定監管對象。(橫向型)(二)金融監管對象1、界定:被監管者,是專門從事金融業經營和投資經濟活動的企業組織、單位和個人。包括金融中介機構、工商企業、基金組織、投資者等。2、類別:銀行業監管對象:從事商業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機構等。證券期貨業監管對象:證券業監管的對象是從事證券融資和交易活動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包括證券經紀公司、上市公司、投資者等;期貨業監管的對象是從事期貨投資交易活動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包括期貨經紀公司、期貨投資者等。保險業監管對象:從事保險經營和投資保險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包括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基金等。二、金融監管當局與中央銀行(一)中央銀行是最早的金融監管當局1、中央銀行是最早的金融監管當局,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與完善經歷了較長的歷史時期,迄今已有300多年。2、中央銀行職能形成模式:私人銀行國有化→貨幣發行權→代理國庫→組織資金清算→充當最后貸款人

貨幣發行是銀行的第一特征;組織資金清算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資金周轉的通暢;最后貸款人職能確保了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防止金融危機的發生,對金融機構起到監督作用。3、隨著金融業的發展和在國民經濟發展中重要性的提高,金融監管的主要方向轉變為通過對金融體系中金融主體和金融市場及市場行為的監管,維護債權人利益,約束債務人行為。(二)現代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1、1914年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建立標志著現代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現代中央銀行的主要功能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通過宏觀調控來維持金融和經濟的穩定。2、中央銀行制定和推行貨幣政策實際上就是金融調控決策和實施過程。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之間關系密切:金融監管能夠確保金融統計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貨幣政策制定提供依據金融監管能夠保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形成高效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能夠為貨幣政策工具的有效實施提供保障金融監管關系使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聯系緊密,中央銀行的道義勸告和窗口指導等間接信用工具更容易被金融機構所理解和執行(三)中央銀行與各國金融監管實踐1、20世紀80年代以前,世界大部分國家的中央銀行是金融業或者銀行業的監管者。但此后,為了提高貨幣政策效率和金融監管力度,許多國家將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便成為一種趨勢。2、各國改革實踐1997年英國金融監管局1997年波蘭銀行業監管委員會1998年澳大利亞審慎監管局1998年4月韓國金融監管委員會2000年7月日本日本金融廳中國:1984—1991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業實施統一監管1992年設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1998年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2003年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3、參與程度

歐洲國家和加拿大的中央銀行直接參與金融監管的程度較低,但參與有關法律的制定和金融管理工作;美國、日本和亞洲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以及大洋洲國家仍負有一定的監管責任;發展中國家發揮作用較大,對銀行業的控制和影響力較強。4、中央銀行仍直接或間接參與金融監管。英國金融監管局不隸屬于英格蘭銀行,但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監管局高層領導中有代表權韓國央行副行長擔任金融監管委員會的非常委員,有權要求金融監管委員會在必要時監督某個金融機構波蘭央行行長擔任銀行業監管委員會主席,但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獨立于中央銀行歐洲央行不直接負責金融監管,但參與金融監管工作,享有一定權力法國金融監管委員會、信用機構和投資公司委員會、銀行委員會共同實施監管,三個辦事機構設在央行內,由央行行長任主席美國央行是銀行監管主體,也是傘式負責人,負責對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5、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許多國家開始強調系統性風險防范和宏觀審慎監管,重新定位央行金融監管角色,全部或有選擇的部分恢復央行金融監管權力。2010年美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賦予美聯儲系統性風險監管者和全面市場穩定者職責2013年英國在英格蘭銀行下設金融政策委員會、審慎管理局和金融行為管理局,監管職能回歸英格蘭銀行2008年德國中央銀行與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進一步明確各種責任,監管地位得到鞏固2012年歐盟計劃設立統一銀行業監管機制中央銀行與金融監管徹底分離不利于識別系統風險、強化宏觀審慎監管必然使增加中央銀行監管職權成為趨勢。中央銀行作為最后貸款人不可能完全脫離金融監管,中央銀行仍是維護一國經濟和金融穩定的主角。(案例:關于美聯儲的介紹)案例:關于美聯儲的介紹1、美聯儲是儲備銀行,不是中央銀行?2、美聯儲是美國的政府機構?3、美聯儲集中于美國首都華盛頓?4、美聯儲僅實行貨幣調控政策?5、公開市場調節利率是美聯儲使用的唯一貨幣政策工具?6、美聯儲監管所有的金融機構?7、美聯儲監管美國所有的商業銀行?8、美聯儲只監管美國本土的金融機構?第二節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變遷一、金融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由一系列監管法律法規和監管組織機構組成的體系。(一)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模式是指監管機構確定被監管對象的標準。

1、功能監管定義:按照經營業務的性質來劃分監管對象。優勢:監管協調性高、容易判斷風險、避免重復和交叉監管現象,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機構監管定義:按照不同機構來劃分監管對象。優勢:易于評價金融機構產品系列的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重復監管,提高監管功效,降低監管成本。(二)金融監管體制模式

1、分業監管體制——又稱分頭監管體制,在銀行、證券和保險領域內分別獨立的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領域的監管包括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代表國:德國、波蘭、中國等。

2、集中監管體制——又稱統一監管體制或混業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監管機構可能是中央銀行,也可能是其他專設監管機構。代表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3、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又稱不完全統一監管牽頭監管: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在分業監管主體之間建立了一種合作、磋商與協調機制。代表國:巴西、法國?!半p峰”監管: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類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和相關機構的金融業務進行監管,以規范金融經營行為,維護正常金融與經濟秩序。代表國:澳大利亞。二、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遷(一)混業經營與集中監管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業基本上是混業經營的格局,銀行業是金融業的核心、證券業、保險業不發達。在混業經營的金融體制下,金融監管職能基本上歸中央銀行履行,中央銀行是唯一的監管機構,是典型的集中監管體制?!尔溈朔ǖ欠ā肥跈鄧胥y行承銷和自營投資性證券(二)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對銀行業和證券業是一個毀滅性的打擊,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案確定了銀行與證券、銀行與非銀行機構分業經營的制度。《證券法》、《證券交易法》、《信托契約法》、《投資公司法和投資顧問法》

金融監管體制也逐步走向分業監管模式。各國金融監管的基本特征是嚴格的限制性,通過法律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模式,嚴格限制金融機構業務交叉。但同時法國、德國等仍然維持集中監管的體制模式。這一時期,世界金融體系存在兩種金融監管體制: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另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混業經營、集中監管體制。(三)金融再度混業經營下的監管體制變革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隨著新的競爭者崛起,商業銀行由于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機,成為推動金融創新的重要力量。銀行、證券和保險三者的產品日益趨同,相互融合。金融機構在規避管制的創新中,再次走向了混業經營。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區域化、全球化發展進一步加劇國際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金融機構通過兼并重組來達到壯大資本實力、擴大市場份額的目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在混業經營的體制下,金融風暴的傳遞非常快,影響也非常廣,引發了諸如東南亞金融危機、墨西哥銀行危機、美國次貸危機等一系列金融危機。在此背景下,許多國家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或者將建立集中統一的監管機構作為改革的目標。《改革藍圖》將金融機構、重要的支付和清算體系等都置于一個強大的單一機構監管之下以保證任何金融機構破產等事件不會威脅整個金融體系。三、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分析(一)不同金融經營體制下監管體制模式的選擇1、分業經營下的監管體制選擇集中監管體制由一個監管當局對金融各業實施統一監管,但各業內金融機構不能混業經營。適應于金融業發展水平較低、金融產品相對簡單、金融業務量較小、金融風險控制較易的國家和地區。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專門的監管機構分別對金融業內各業實施監管。適應于金融發展水平較高、金融品種豐富、金融產品特性較復雜、風險較難控制的地區。2、混業經營下的監管體制選擇分析集中監管體制集中監管能夠有效控制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但是簡單的集中監管也越來越不適應金融產品日趨復雜化的形勢。分業監管體制分業監管可能忽略了由產品的復雜特性引發的風險,不利于對金融機構總體水平風險的控制。理想的監管體制應該是有統有分、統分結合的體制。

可以在集中監管框架下實行監管機構內部專業化分工,也可以在分業監管體制的基礎上設立一個協調和風險綜合控制機構,以實現專業化監管和集中監管的有效結合。(二)不同監管模式的優勢比較1、集中監管體制的優勢和不足優點:成本優勢:節約人力和技術投入、規模經濟效益改善監管環境:避免不同機構面臨不同監管制度、可以避免監管重復、便于消費者維權適應性強:可以適應新的金融業務發展要求、避免監管真空及多重監管責任明確:所有監管對象被置于同一個監管者的監管之下缺點:缺乏監管競爭,容易導致官僚主義

2、分業監管體制的優勢和不足優點:有監管專業化優勢:有利于細分每項監管工作,突出監管重點有監管競爭優勢:在競爭中可以提高監管效力缺點: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性差,容易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不可避免地產生摩擦,監管成本高。

3、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的優勢和不足(1)牽頭監管模式優點:目標明確:突出監管重點,監管目標得以更好實施通過合作提高監管效率:促進金融機構之間競爭,降低不利影響缺點: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不知應由誰來控制

(2)雙峰監管模式優點: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相互協調的成本和難度,避免了監管真空或交叉、重復保留了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和制約關系保證了監管規則的一致性(3)傘形+功能監管模式

從整體上指定聯儲為金融持股公司的傘形監管人,負責該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所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主要功能監管人的監督

(三)不同金融監管體制的監管效力比較1、有10個指標,分為兩類:一類是正向指標,這類指標的程度越高越好;一類是逆向指標,這類指標的程度越低越好。2、結論:在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下: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效力>集中監管體制效力>分業監管體制效力在金融混業經營體制下: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效力>集中監管體制效力>分業監管體制效力第三節各主要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介紹一、美國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危機后,美國金融業逐步形成了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體制,《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20世紀80年代,全球金融自由化加劇,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不斷發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次貸危機后2010年7月,最徹底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金融市場進入加強監管的時代,《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

(一)《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確立的傘式+功能監管模式1、傘式+功能監管模式確立的監管格局(1)銀行業的監管財政部貨幣監理局(OCC)、聯邦儲備銀行(FRB)、儲蓄型金融機構監管局(OST)、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各州的銀行局(SBD)共同負責監管。

美國是聯邦制國家,金融市場準入實行聯邦政府許可和州政府許可兩級核準制度,經聯邦政府批準的商業銀行由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負責監管,經州政府批準設立的商業銀行則由州一級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2)證券期貨業的監管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柜臺交易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負責對期貨經紀機構、期貨市場信息披露、期貨交易所等實施監管。(3)保險業的監管

保險機構由所在各州保險監管局(廳)負責。2、傘式+功能監管模式主要內容

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協調,共同配合。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傘式監管人的權力受到嚴格限制。美國長期的分業經營的銀行體制決定了美國分權監管的原則和監管體制的地域多樣化和職能多樣化。從其構成來看,由分權式聯邦政體等因素作用,美國的監管體系在存在著政出多門、職能重疊等弊端。但總的來說,傘式+功能監管的監管體制在美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高效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確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二)美國金融監管的手段及其改革

手段:向自動化監管系統發展。監管信息的手機、報送、分析、評價與發布都已實現計算機化。美國儲蓄性機構監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等監管部門已開始建立網絡銀行中央信息庫。隨著網上金融業務的迅猛發展,相應的金融監管也將越來越成為金融監管當局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改革:提高審慎監管的靈活性,根據各銀行的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區別監管,避免簡單化和模式化;對兼并形成的超大銀行機構,應特別注意在加大監管力度和避免出現道德風險之間尋求適當平衡點?!?/p>

(三)次貸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舉措

改革方案:《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等2010年6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確定了今后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方向。內容如下:1、機構改革2、提高宏觀審慎監管標準3、改變“大而不能倒”的狀況4、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監管5、加強信用評級機構監管6、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二、英國(一)1979年以前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沒有正式的金融監管體系和監管機構,1946年英格蘭銀行國有化后,作為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大大降低,財政部對貨幣發行和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管。

分工:英格蘭銀行同英國證券與投資理事會以及英國貿易與工業部共同組成監管主體。英格蘭銀行負責對銀行部門進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委員會負責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金融機構;貿易與工業部負責保險公司。

特點: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英格蘭銀行監管為輔。

優點:靈活且富有彈性。缺點:人為因素比較明顯。(二)1979-1996年英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1989年10月頒布《1979年銀行法》,賦予英格蘭銀行金融監管權,使得英國金融監管向法制化、正規化邁進,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英格蘭銀行傳統的監管方式。1984年10月發生轟動國際的約翰遜·馬修銀行倒閉事件(JMB事件),反映了《1979年銀行法》存在弊端。

出臺《1987年銀行法》,進一步充實了英格蘭銀行的法律基礎,但是在監管方式上,仍然保留了其原有的靈活性特點,沒有過多地就具體問題作詳細、強硬的規定,而是允許英格蘭銀行擁有了比較廣泛的自決權,并為今后金融技術的創新和業務的發展留有足夠的余地。(三)1997年英國建立集中監管體制

提出改革金融監管體制的方案,將英格蘭銀行的監管權力剝離出去,銀行監管的責任人由英格蘭銀行轉移到證券投資委員會,并進一步將證券投資委員會改組成為新的金融服務監管局,標志著英國集中監管體制的形成。1、金融監管局與中央銀行的和財政部的關系金融監管局負責對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和住房信貸機構的審批和審慎監管以及對金融市場清算和結算體系的監管。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和保證金融市場穩定,并在金融監管局的高層領導中有代表權。財政部負責全面金融監管組織構架的制定和金融監管的立法,2、金融監管局的監管職責9個專業監管機構。銀行監管局(S&S)負責銀行業務監管;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S)負責對證券投資業務、交易所和清算所的監管;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負責對證券與金融期貨業務的監管;互助金融機構注冊部(RFS)負責互助金融機構登記、住房信貸機構登記和其他互助機構登記;個人投資管理局(PIA)負責私人投資業務監管;投資基金監管局(INRO)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監管;保險監管局(ID)負責保險業監管;互助金融機構委員會(FSC)負責對互助金融機構監管;住房信貸機構委員會(BSC)負責對住房信貸機構監管。

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順應了金融經營體制由分業轉為混業的需要,有利于規范政府債務及現金管理,提高其透明度。(四)金融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措施及其準雙峰金融監管體制2009年7月,英國財政部發布《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提出金融危機主要原因是銀行經營活動不負責而非監管體制失敗;2010年4月,《2010年金融服務法》中金融穩定被明確規定為金融監管局的法定監管目標,其規則制定權也大大擴展;2011年6月英國政府發布包括《2012年金融服務法草案》在內的《金融監管新辦法:改革藍圖》白皮書,新的監管體制取消了金融服務管理局,并將其職能移交給英格蘭銀行下的三家機構,分別為金融政策委員會(FPC)、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

當前英國監管模式更加接近按照不同監管目標來相應設立監管機構和劃分監管權限的“雙峰”模式。但還有總體監管者——英格蘭銀行——統領全局,并且英國財政部保留了最后時刻否決權。目前英國金融監管體制也稱“準雙峰”模式。三、日本(一)“二戰”以前日本的金融監管體制19世紀60年代的明治維新建立了西式金融制度,仿照英國建立貨幣發行制度,但不久就衰退了。1872年日本模仿美國頒布了《國立銀行條例》,設立國民銀行。1881年《日本銀行條例》,次年建立類似英格蘭銀行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1937年《臨時資金調整法》日本銀行成為實施金融監管的機構。1942年《日本銀行法》,形成了集中監管的體制。(二)“二戰”后日本的金融監管體制的變化

“二戰”后日本在美國的扶持下逐步恢復了經濟金融體制,采取的模式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特點:將金融業務與金融行政區分開來,金融業務決策權屬于中央銀行貨幣決策委員會,金融行政工作由大藏省負責。

金融機構劃分:民間機構和政府部門金融機構

分工:大藏省對政府金融機構、民間金融機構以及日本銀行的行政和業務進行監管,日本銀行負責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到20世紀80年代后期受英國影響由分業經營轉變為綜合經營,金融監管體制也轉變為混業經營下的集中監管體制。(三)1998年以來日本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20世紀80年代末的“金融大爆炸”以及9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混業經營趨勢促使日本重新考慮金融監管的體制安排問題。

1998年4月《新日本銀行法》廢除了大藏省擁有的一般性監管權等,提高了日本銀行的獨立性。6月,成立金融監督廳,負責對民間機構檢查與監督12月,組建金融再生委員會2000年7月成立金融廳2001年1月將金融廳升格為內閣府的外設局(四)日本集中監管體制的分工與運作

金融行政監管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金融廳,除政策性金融機構由財務?。ㄔ蟛厥。┴撠煴O管以外,銀行、證券、保險等商業性金融機構均由金融廳獨立監管或與相關專業部門共管。

金融廳下設總務企劃局、檢查局、監督局三個職能部門和6個專門委員會。

金融廳專職監管職能:一是檢查和監管民間金融機構;二是依據《早期金融增強法》向金融機構注入資本;三是根據《金融重建法》處置破產銀行。

協同監管職能:一是策劃和制定金融法規;二是對存款保險等公司實施監管。

閱讀資料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破產為標志,爆發了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嘯。日本實體經濟收到嚴重沖擊,但金融業所受沖擊不大,其金融市場和秩序并未出現混亂。反映出日美兩國采取加強金融監管和放松金融監管的措施所產生的截然不同的結果。北美及歐洲損失均為三位數,日本則控制在兩位數以內閱讀資料

此次金融危機未對日本金融業造成太大損失,原因如下:1、20世紀90年代后期,日本對出現的金融混亂局面進行了嚴厲整頓,徹底處理了不良債權問題,并嚴格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2007年3月,日本先于歐美各國對所有金融機構實施《巴塞爾協議Ⅱ》,進一步強化了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從而降低了次貸危機影響程度。2、較之歐美,日本金融業發展相對落后,特別是衍生金融產品發展步伐緩慢。3、雷曼兄弟破產后,日本金融監管當局采取了積極應對措施。

金融危機對日本金融業波及較小與近十幾年來日本在金融體制改革、處理不良債權、強化金融監管力度所進行的不懈努力息息相關。四、歐盟(一)萊姆法路西框架前的基礎階段(1985-2001年)歐盟金融一體化是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的動因。1985年,歐共體在《關于建立內部市場白皮書》中確認“相互承認”和“最低限度協調”原則。1989年,歐共體通過《第二銀行指令》,為歐洲金融一體化奠定了基礎。1999年歐盟委員會頒布《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力圖規范金融服務業監管的各個方面。這一階段主要特點:歐盟金融監管一體化有所起步,但金融監管大權仍舊分散于各個國家,各國之間也缺乏監管協調機制。

(二)萊姆法路西框架確立的金融監管體制(20001-2009年)2001年3月,歐盟特別首腦會議通過《萊姆法路西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加速歐盟證券市場決策程序改革,使決策程序簡單化;2、修改歐盟金融監管指令,形成統一的歐盟金融監管原則;3、推進歐盟各成員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建立銀行、證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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