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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論WTO框架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新疆天山職業技術學院孫書杰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概述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主要通過各國國內法和司法實踐來實現的。隨著各國科技文化交流的不斷深入,使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變得尤其重要。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途徑有:

1.在國內法中規定對外國人的保護

2.雙邊協定

3.多邊公約:它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最重要的方式

目前主要有歐共體的《歐盟的地區性知識產權條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非洲國家的《班吉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1986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是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史上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在此之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依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及其管理的國際條約。但在此后,這種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盀趵缁睾稀闭勁惺怪R產權的國際保護直接與國際貿易掛鉤,利用國際貿易對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施加影響,在強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力度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或簡稱“協議”)則作為“烏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在WTO的框架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二、Trips所涉及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效力、保護范圍和保護標準

Trips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范圍是基于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需要,特別是某些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中為維護本國利益實際的需要而確定的,共分為七類。并對每一類的知識產權,都規定了權利的內涵、保護范圍、保護期等內容㈠

版權與鄰接權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但不包括其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增加了對計算機程序與數據庫的保護;規定了作者或其繼承人的出租權;豐富了版權的國際保護制度。對于版權的保護期,“協議”對《伯爾尼公約》進行了補充,規定了三種選擇,即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作品合法出版之后50年或作品完成之后50年,可見,“協議”比《伯爾尼公約》更具有彈性。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予法律保護;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㈡商標

Trips沿襲了《巴黎公約》對商標的保護規定,內容包括防止他人使用注冊商標,商標注冊的“國際優先權”等。同時,還規定注冊商標的保護期至少7年,并可無限次續展注冊。并且,加強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伸到馳名的服務商標;第二,禁止在非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標識,加強保護力度和范圍;第三,明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原則為公眾對該產品知曉的程度。㈢地理標志Trips所涉及的地理標志是指與特定商品的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相關聯的產品來源地標志。對于這類標志的保護主要是防止非出自該來源地的商品使用有關標志。㈣工業品外觀設計Trips要求全體成員都必須保護獨立創作的、具有新穎性或原創性的工業品外觀設計,防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銷售、進口含有該設計的商品。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期不少于10年。㈤專利Trips規定一切技術領域中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發明除了醫療方法、動植物及其生物生產方法外,均可以獲得專利。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權、使用權與銷售權,保護期為提交申請之日起不少于20年。允許成員國對專利權規定合理、有限的限制,包括對專利內容的強制許可使用。同時,還專門對適用強制許可規定了比較詳細、嚴格的限制條件。㈥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Trips援引《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的規定,要求成員國建立對半導體芯片上的電路設計(芯片掩膜)的“注冊保護制”,保護范圍包括進口權、銷售權和其他形式的發行權,保護期為10年。㈦商業秘密

Trips要求成員國保護商業秘密,防止他人未經許可,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披露、獲得或使用合法處于其控制下的該信息。

三、Trips關于知識產權的獲得與維持

Trips不產生任何具有跨國效力的知識產權?!皡f議”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成員有自由以其域內法律制度及實踐確定實施本協議的恰當方式”。對于知識產權的獲得和維持,“協議”允許成員以符合合理程序及符合合理形式為確認知識產權的前提。但是,有關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的程序,國內法規定的程序,行政撤銷及諸如當事人之間的異議、無效、撤銷程序,要遵循公平合理、不得無休止拖延及僅僅根據證據做出判決等原則。具體到每一類知識產權,其獲得和維持各有特點。版權是依法自動產生,無需經行政程序批準、認可及維持既可生效;商業秘密主要靠保密維持,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也會自動產生和自行維持有效;商標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一般需要注冊登記,專利需經法定程序批準生效。但是,考慮到各個成員域內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實踐,“協議”對除版權及商業秘密之外的知識產權的獲得和維持的辦法,并沒有作出強制性的規定,而是由成員根據協議的原則,結合各自的實際自行決定。此外,“協議”還規定:參加WIPO主持的、含有獲得和維持知識產權程序公約的成員,沒有義務向非公約成員提供公約產生及程序上的優惠待遇。四、

WTO框架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基本原則

1.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原則。各成員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相對獨立的,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其獲得、維持、利用和保護必須經由成員域內的法律而實現,“協議”并不產生具有跨國效力的知識產權。2.國民待遇原則。各成員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對其他成員之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國國民。3.最惠國待遇原則。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某成員提供予其他國國民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均應立即無條件地適用于所有其他成員之國民。4.透明度原則。各成員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可普遍適用的司法判決及行政終局裁決,都要有透明度,使其他成員和WTO知識產權理事會能夠知悉和了解。5.保護公共利益原則。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范圍,不能妨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須有利于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6.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不是絕對的,對權利的行使應有合理的限制。要防止權利人濫用知識產權,采用限制貿易的行為。要促進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五、

WTO框架下國際知識產權侵權的救濟

用盡當地救濟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對于知識產權國際侵權案件,Trips同樣要求被侵權人首先尋求侵權地一切可能的救濟辦法。為了使各成員域內法律規定的救濟辦法確定、有效,并且足以達到救濟的要求,“協議”規定了一整套保證執法的規則。為了有效地制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流入市場,把侵權活動消滅在初發階段,還規定了有關當局可以采取的臨時措施和海關措施。㈠關于臨時措施的規定為了阻止任何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發生或保存侵權證據,司法當局有權采取迅速有效的臨時措施。程序包括:首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并證明自己是知識產權受侵犯的權利人,以及侵權行為已經或馬上就會發生的證據,提供訴訟保證金(做一旦未訴或敗訴時賠償之用)以及其他供司法當局辨認侵權行為的必要資料。在司法當局采取臨時措施之后,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20個工作日或31天)沒有起訴,司法當局可撤銷臨時措施。若在這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所指控侵權不實,則司法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向被告做出賠償。㈡關于海關措施的規定當權利人有正當理由懷疑有假冒商標或盜版商品進口時,應向當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暫停放行。暫停放行期限為10天,必要時可再延長10天。其程序與采取臨時措施基本相同,但另外賦予主管當局不經權利人的申請即可依職權采取行動的權力。由于“協議”規定了一套全面的、執法程序上的規則,使WTO成員的國民在國際知識產權侵權救濟上具有了國際法制度上的保障。并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可以確保“協議”的規則在成員域內得到法律的貫徹和實現,從而,可使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和力度在WTO框架下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六、WTO框架下國際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

Trips明確規定,把“協議”引發的爭端納入WTO解決爭端諒解的機制。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應根據“違法之訴”為主、“非違法之訴”為輔的準則,遵照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在WTO成員之間禁止單方面使用貿易報復或威脅的原則,以謀求當事方自愿和解為首要目標;以專家小組調解為中心,以在特殊情況下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和監控的貿易威脅、報復為強制實施的最后手段,按照以實際履行義務為通例、中止義務或承諾為例外的方針提供救濟。同時以向發展中成員提供最低法律援助來保證WTO成員解決爭端的平等機會。

七、準確把握Trips的要求,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我們既享有“協議”所規定的權利,同時也要履行各項義務。準確把握“協議”的要求,深刻領會“協議”的法律含義和立法精神,這對于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首先,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相對落后,原創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較少,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我們而言,更多的意味著是義務,而不是權利。所以,我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要符合“協議”的基本要求,又要盡可能地與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皡f議”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同時也鼓勵成員適用高于最低標準的、更嚴格的制度,對此,我們必須有清楚的認識。在制度的設計上,很多方面宜“就低不就高”,切忌脫離實際,盲目追求高標準。其次,與以往的知識產權公約以權利為本位不同,“協議”以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力求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因此,“協議”中有限制權利濫用的原則規定和專門條款,在這方面,我國的立法至今仍是空白。而許多發達國家對此都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譬如,美國1995年頒布了《知識產權許可的反壟斷指南》,歐盟、日本分別制訂了《技術轉讓規章》和《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中的反壟斷指南》。

我們要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立法經驗,結合中國國情,盡快完善反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再次,知識產權的執法一直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受到最多詬病的焦點,也是履行入世承諾的難點和重點之一。“協議”規定了一整套詳細的執法規則,目的就是要防止成員在實際執行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普遍采用的是行政執法,其規范性、程序性不足,透明度不高,對某些行政裁決還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措施。嚴格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制度,要從規范行政執法入手;理順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完善行政執法制度,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素質,增強公開性。此外,要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增進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交流。最后,WTO不產生具有跨國效力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獨立性決定了國際知識產權的獲得、維持、利用和保護需要高昂的成本,必須有充足的經費作保證。對于我國廣大中小企業而言,很多均沒有這方面的預算和開支,只能放棄獲得國際保護的權利。因此,國家不僅要鼓勵企業開展自主創新,掌握自主知識產權,同時,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上,也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措施。要建立規范的篩選評審機制,對那些確能影響產業競爭力的知識產權要給予經費、稅收等方面的扶持,使其能夠在國際競爭中得到充分和必要的保護。綜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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