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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著作權的內容本章的重點和難點:
1.人身權的概念和內容
2.財產權的概念和分類
3.剽竊的概念和主要表現形式
4.著作權使用費的概念和計算
5.對稿酬所得征稅第一節人身權一、人身權的概念
也稱精神權利或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其個人品格的作品從而獲得名譽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二、人身權的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指的是僅僅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發表、何時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通過哪些表現形式發表(以書籍形式、刊物上連載形式、錄音制品形式或廣播形式等等)。發表權一經行使,即告窮竭。一稿多投是作者企圖多次行使其發表權的行為。日記、信件的發表權行使上的特殊性。
(二)署名權又稱確認作者身份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含義是:(1)作者有權在發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作者有權署真名、筆名,也有權署假名甚至不署名;(2)作者有權禁止未參加作品創作之人署名;(3)反冒名原則。作者不允許他人假冒自己的姓名去發表及發行作品。如周國平。(三)修改權廣義:包括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狹義: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作品,包括修改未發表的作品和修改已發表的作品。圖書和期刊的修改標準不一。(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包括使用和內容刪改兩方面。
材料:垃圾車該有自己的歌記者發現,京城的環衛垃圾車不知從何時起奏起了《十五的月亮》。東城區環衛局有關負責同志解釋說:“從1998年垃圾收運車上街開始,就一直‘唱歌’來著,它所起的作用是通知沿街居民快上街倒垃圾?!?/p>
“北京是座國際化的大都市,環衛工人在街上大聲吆喝‘倒垃圾啦’不妥,用音樂顯得比較文明。”“剛開始時用《瀏陽河》,有人提出這首歌是歌頌領袖的,用來提醒倒垃圾恐怕不好。后來用《喜洋洋》,大伙反映音樂節奏快、音量大,太吵。而《十五的月亮》這首曲子的節奏、穿透力都比較合適,就定下來用它了?!崩嚫叱妒宓脑铝痢窌粫屟亟志用裥纬蓷l件反射,一聽到這歌便想起垃圾?北京醫大神經科學研究所崔教授說:“不會。垃圾車放的音樂是電子合成音樂,音色很單一。所起作用就像按喇叭一樣,是一種提醒符號。而在電視上、廣播里、音樂廳里聽到的‘十五的月亮’,雖然旋律一樣,但音色、合成效果卻有很大不同,給人的感受也肯定不一樣?!崩囇赝舅浗值赖膸孜痪用裾f:“這是比滿大街吆喝顯得文明多了,但要是環衛部門能有一首自己的歌放放就好了?!保ā侗本┣嗄陥蟆?000.8,鄭葉、周璐文)第二節財產權一、財產權的概念
又稱經濟權利或著作財產權,是指作者從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收入中分得合理份額的權利。
《突尼斯示范版權法》分為三類:
1.復制權(包括出版權);
2.演繹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
3.傳播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展覽權、播放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二、財產權的分類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美術作品原件的物權和著作權?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延伸閱讀:《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9.攝制權:又稱為“制片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其他三、剽竊
即抄襲之意,是指抄襲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的行為。其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1)將他人的作品當成自己的作品發表;(2)對他人作品添頭去尾后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3)將集體創作的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當成自己單獨完成的作品發表;(4)以不正當手段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王同億現象”是指以王同億和他主編的《語言大典》、《新現代漢語詞典》、《現代漢語大詞典》等劣質詞典為代表的抄襲剽竊、胡編亂造、謬誤百出、坑害讀者、欺世盜名的現象。它是當前辭書界不同程度存在的相當普遍的問題,是值得重視的一個消極文化現象。其主編的詞典不僅存在著嚴重的版權問題,而且質量低劣,胡編亂造條目和注釋的情況比比皆是,錯誤、笑話頻出。舉例:(1)公牛:a.牛屬的野生的或馴養的未經閹割的性成熟了的雄性個體。b.幾種其他大哺乳動物(如象、駝鹿、麋、鯨或海豹)的雄性個體,尤指性成熟了的。c.另一些大的雄性動物(如雄的龜鱉、鱷魚)。(2)色狼:有進取性格的、直接而且熱烈地追逐女性的人。
(3)老嫗:不足掛齒的小事。(4)因病缺勤:工人借口生病而組織的停工,其目的是向管理部門施加壓力,但無實施罷工行為。(5)公豬窩:兵營中的男兵宿舍。(6)二流子:穿牛仔服而沒有牛仔經歷的人。
(7)社會渣滓:作為集體或階級而言的這樣的人。(8)知識分子:致力于空洞的理論研究或思考,并經常不恰當地解決實際問題的自稱屬于知識精英或上層知識界的人。(9)感到發癢:具有或容易接受淫蕩思想或欲望的。
1993年,王同億和海南出版社成為四個知識產權案的被告,并被索賠63萬元:(1)《現代漢語詞典》等的出版者商務印書館和編撰者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訴王同億主編的《現代漢語大詞典》和《新現代漢語詞典》侵權;(2)上?!掇o海》編輯委員會、出版者上海辭書出版社及作者方詩銘訴王同億的《語言大典》盜用了《辭?!匪健吨袊鴼v史紀年表》和《中國少數民族分布簡表》;
(3)上?!吨袊烧Z大詞典》作者代表和出版者上海辭書出版社訴王同億主編的《語言大典》和《現代漢語大詞典》抄襲其內容;(4)四川人民出版社及《古今漢語實用詞典》作者訴王同億的《現代漢語大詞典》、《新現代漢語詞典》抄襲。判決結果:
1996年12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同億的《新現漢》、
《大現漢》已構成抄襲,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對原告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共同的侵權責任。判決的主要內容是: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刪除侵權內容前停止《新現漢》、《大現漢》的出版發行;被告在《光明日報》上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的聲明;被告向原告社科院語言研究所和商務印書館各賠償損失147931元和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8000元,案件的受理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同時判決的還有相關案件,王同億和海南出版社全面敗訴。第三節著作權使用費一、文字作品稿酬制度的變遷
(一)1949~1966年的書籍稿酬制度概況稿酬情況總體走低,主要原因在于:(1)稿酬過高,容易使作者脫離群眾,寫不出好作品,助長一本書主義,甚至腐敗變質;(2)稿酬是勞動報酬,不是版權使用費;(3)創作者都拿工資,稿酬是額外收入。
(二)1977年以來書籍稿酬制度的變化(1)1977年9月《新聞出版稿酬及補貼試行辦法》
(2)1980年7月1日《關于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
(3)1984年12月1日《書籍稿酬試行規定》
(4)1990年6月15日《書籍稿酬暫行規定》
(5)1999年4月《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6)2014年11月《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各稿酬制度的主要內容(圖示)年份著作稿酬(元)翻譯稿酬(元)翻番印數(萬冊)19772~71~5無1980
3~102~7
1001984
6~20
4~14
50(97%)199010~30
8~2412.51999
30~10020~80
10201480~30050~20010二、著作權使用費的計算是指作品使用者因使用他人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向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支付的報酬。分為三種:
1.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
2.版稅。3.一次性付酬。(一)出版圖書的付酬方式
1.版稅方式(1)版稅的計付方式圖書定價×銷售數(或印數)×版稅率(2)版稅率的標準原創:3%~10%;演繹:1%~7%。
解釋:什么是遞增版稅制?2.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方式著作權人可與出版者在合同中約定,在交付作品時預付總報酬的30%-50%。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作品一經出版,出版者應在6個月內付清全部報酬。圖書如果重印,應在重印后6個月內付清印數稿酬。
(1)基本稿酬的計算方式以千字為單位。付酬字數按實有正文(不包括書名頁文字、出版前言、目錄、凡例等輔文)計算。總字數=排印版面每行字數×全部實有行數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題目,按一行計算。實有正文總字數中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比如:141.3千字=142千字≠141千字≠141.5千字。(2)基本稿酬的標準原創:80~300元/千字改編:20~100元/千字匯編:10~20元/千字翻譯:50~200元/千字注釋:注釋部分參照原創作品的標準付酬。(3)印數稿酬的計算以整千冊為單位,每整千冊增加1%的基本稿酬,不足按整千冊算。例:3500冊的印數稿酬=4(個千冊)×基本稿酬×1%=基本稿酬的4%3.一次性付酬方式付酬的標準和計算方式可參照基本稿酬。
計算簡答題:根據所給材料回答問題。(需計算后回答的問題須列出算式,小數保留2位。)(本題20分)
2005年2月,王敏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將其作品《網絡信息檢索指南》在中國大陸地區的中文版圖書、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權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約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標準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數稿酬的標準為5%,當印數超過10
000冊時,超過部分的印數稿酬標準提高到8%;稿酬的計算方法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數稿酬均在
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簽約后,王敏在約定的期限內將《網絡信息檢索指南》的全部電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2005年11月,《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出版。該書每個頁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計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錄2面,末尾的空白合計10行;還有主書名頁1頁,用與正文不同的紙張印刷。版權頁上載明的印數為6500冊,字數為247.7千字。計算基本稿酬時,助理編輯小陳利用
該書的電子排版文件借助計算機統計字數。計算機統計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數為187835字。于是小陳辦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續,并于11月底匯寄給王敏8338.32元,同時告訴他出版社已經代扣繳個人所得稅1051.68元。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訴稱: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應該付的印數稿酬;按稅前數額計的基本稿酬應該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
作者著作權,所以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結付印數稿酬。甲出版社辯稱:《網絡信息檢索指南》一書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結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計算方法有誤。印數稿酬確實尚未結付,這是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印數稿酬標準與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需要雙方按國家版權局規定的標準簽署補充協議書對原出版合同進行修改后,才能支付。
問題一: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數額是否準確?為什么?問題二:甲出版社關于印數稿酬的辯解能否成立?為什么?問題三:甲出版社支付給王敏的稅前稿酬總額究竟應該是多少元?
參考答案:問題一:
不準確,因為付酬字數沒有按實有正文版面字數計算,多扣了行末空白等,問題二:
不能成立,因為在稿酬計付方面采取的是“合同優先”原則,只要合同有明確約定,就應按合同辦。
問題三:應付稿酬的實有字數=30×(252×30―120)÷1000=223.2(千字)≈224(千字)基本稿酬=50×224=11200(元)計算印數稿酬時,6500冊應按7000冊計,故:印數稿酬=11200×5%×7=3920(元)稿酬總數=11200+3920=15120(元)
3.計算簡答題:根據所給材料回答問題。(需計算后回答的問題須列出算式,小數取2位。)(本題16分)
2004年1月,某高校教師陳某與甲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合同約定的內容中有:陳某將其作品《探險歷程》的專有使用權授予甲出版社,使用方式是以圖書、報紙、期刊等紙質出版物形式登載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內容。甲出版社承諾在收到作品稿件的6個月內先出版圖書,其他權利保留到以后行使。甲出版社出版圖書應向陳某支付版稅;版稅按圖書定價和實際銷售數結算,銷售數在5000冊以下(含5000冊)時版稅率為7%,
超過5000冊部分的版稅率為8%;圖書出版后先按3000冊預付版稅,以后每年年底按實際銷售數結算版稅。2004年3月,乙期刊社從甲出版社的《新書預告》中了解到《探險歷程》即將出版,于是找到陳某,希望在其所辦期刊《耳聞目見》上發表書評來介紹該書。陳某表示同意。在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時,陳某強調說明該稿內容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2004年5月中旬,乙期刊社在《耳聞目見》上刊登了一篇名為《〈探險歷程〉述評》的文章,全文長達數
萬字,除在開頭加了200字左右的“按語”介紹作者身份和該書創作背景外,其余全部是《探險歷程》的基本內容,僅稍作刪節。同月下旬,甲出版社的《探險歷程》一書出版。該書定價15元,首次印刷6000冊,發往各地書店寄銷。2004年10月重印5000冊,陸續給書店添貨。甲出版社2004年從書店獲得4000冊《探險歷程》的銷售款,2005年獲得5500冊書的銷售款。但是,按合同約定向陳某預付版稅后,甲出版社由于獲知期刊《耳聞目見》登載《〈探險歷程〉述評》一文是由于陳某把書稿又交給了乙期刊
社,便不再支付版稅。陳某于2006年2月要求甲出版社支付版稅,甲出版社以陳某已違約為由而不同意支付。陳某承認曾將書稿電子文本交給乙期刊社,但說當時已經強調說明“只能用于撰寫書評時作參考,不可作他用”,是乙期刊社擅自違約登載。甲出版社經過核實后,認為責任在乙期刊社,陳某沒有違約,因此向陳某道歉,并愿意立即補付版稅,同時希望陳某與甲出版社一起起訴乙期刊社。陳某表示理解甲出版社的做法,并同意共同起訴乙期刊社。
在法庭上,乙期刊社對陳某陳述的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辯稱《耳聞目見》刊登書評是事先經作者同意的,且文章已說明《探險歷程》的作者為陳某,這種行為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法院審理后認為:乙期刊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行為侵犯了陳某和甲出版社的權利。問題一:甲出版社給陳某的預付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元?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
問題二:甲出版社在2004年底應該支付給陳某的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元?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問題三:甲出版社在2005年底應該支付給陳某的版稅稅前金額為多少元?請列出算式計算后回答。問題四:為什么說乙期刊社侵犯了陳某的權利?問題五:為什么說乙期刊社也侵犯了甲出版社的權利?
參考答案:問題一:預付版稅稅前金額為(3150)元。具體計算方式是:
15×7%×3000=3150(元)問題二:2004年底應該支付的版稅稅前金額為(1050)元。具體計算方式是:
15×7%×(4000-3000)=1050(元)
問題三:2005年底應該支付的版稅稅前金額為(6450)元。具體計算方式是:
15×7%×5500+15×(8%-7%)×(4000+5500-5000)=6450(元)
或者:
15×7%×(5000-4000)+15×8%×[5500-(5000-4000)]=6450(元)問題四:因為乙期刊社違反了與陳某的約定,實際上是以出版方式使用了陳某的作品,但是并沒有得到陳某的授權。問題五:因為以圖書、報紙和期刊形式使用《探險歷程》全部或部分內容的權利都是甲出版社專有的,乙期刊社的做法侵犯了甲出版社的專有使用權。(二)報刊刊載作品的付酬方式
報刊只采用一次性付酬方式。付酬的標準和計算方式可參照基本稿酬。
刊載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計算(1300字=1.5個千字);超過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2700字=3個千字)。
例題:2011年實務70-B:《中美博弈》所在欄目的版式是每面排40行,雙欄,欄寬23字,欄間空2字;該文共占3面18行。算法1:正確。
應付酬字數=23×2×(40×3+18)=6348字(約等于6.5個千字)算法2:錯誤。應付酬字數=(23×2+2)×(40×3+18)=6624字(約等于7個千字)
報刊刊載未發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者外,應當自刊載后1個月內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刊轉載、摘編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應當自報刊出版之日起2個月內,按每千字100元的標準支付報酬。
若因種種原因未能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當將報酬連同郵資與轉載、摘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收轉,對著作權人不再承擔支付報酬的業務。(11.10)
三、稿酬個人所得稅計算
(一)稿酬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稿酬的個人所得稅,按每個人從每個品種圖書(或報刊發表的每篇文章)所取得的稿酬總收入為納稅基數計算征收。比如,作者甲的一部著作出版后重印2次,他除了獲得3萬元基本稿酬外,還先后獲得印數稿酬1800元、900元和600元。
那么,甲共獲得稿酬33300元(30000+1800++900+600),應按這個數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出版社所屬的非獨立法人報刊編輯部的專業記者、專業編輯在本報刊上發表文章所取得的稿酬收入,應視同工薪收入,與同月份個人工薪收入合并后計算工薪的個人所得稅。
(二)稿酬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稿酬收入適用比例稅率,以每種作品的稿酬總收入為納稅基數,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暫減征30%的稅款。具體計算方式有兩種。①若個人稿酬總收入不超過4000元,扣除800元的免稅額后,按20%的稅率計征,并減征稅款30%,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稿酬總收入額-800)20%(1-30%)=(稿酬總收入額-800)14%
例如,某作者在一部辭書中撰寫了部分條目,可得到3000元一次性稿酬,計算如下: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800)20%(1-30%)=(3000-800)14%=308(元)②若個人稿酬總收入超過(含)4000元,扣除20%的免稅額后,按20%的稅率計征,并減征稅款30%,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稿酬總收入額×(1-20%)×20%×(1-30%)稿酬總收入額×11.2%
例如,某作者因一部小說出版而可得到1萬元一次性稿酬,計算如下: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0000×(1-20%)×20%×(1-30%)=10000×11.2%=1120(元)(三)第二次稿酬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作者在得到第一次稿酬(或者版稅)后,按規定扣除個人所得稅;得到第二次稿酬后照樣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那么如何扣除個人所得稅呢?可分為三種情形來分析:
1.第一次稿酬超過了4000元
例題1:2007年出版專業基礎中級試題的第69題。甲、乙第一次稿酬分別為10800元、6480元;第二次稿酬分別為1200元、720元。
(1)第一次版稅計算個人所得稅:10800×11.2%=1209.6(元)6480×11.2%=725.76(元)
(2)第二次版稅計算個人所得稅:1200×11.2%=134.4(元)720×11.2%=80.64(元)
說明:無論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甲、乙的稿酬計算個人所得稅,都是直接把所得稿酬乘以11.2%即可。2.兩次稿酬相加未超過4000元
例題2:2009年出版專業基礎中級試題的第68題,乙第一次版稅、第二次版稅分別為2400元、1478.40元。
(1)第一次版稅計算個人所得稅:
(2400-800)×14%=224(元)
(2)第二次版稅計算個人所得稅:1478.40×14%=206.98(元)
說明:第一次版稅計算個人所得稅,要首先減去800元,再乘以14%。第二次版稅計算個人所得稅,則直接乘以14%。3.第一次稿酬未超過4000元,加上第二次稿酬超過了4000元。
例題3:同樣是2007年出版專業基礎中級試題的第69題。丙的第一次稿酬、第二次稿酬分別為3780元、420元。計算就比較麻煩,因為兩次合計為4200元,超過了4000元。計算如下:
(1)第一次稿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3780-800)×14%=417.20(元)
(2)第二次稿酬計算個人所得稅:
首先算出稿酬總額:3780+420=4200(元)
然后算出總稅額:4200×11.2%=470.40元
接著總稅額減去第一次稅額:470.40-417.20=53.20(元)(四)其他問題1.如果作者得到稿酬后要付款購書,應該扣除稿酬個人所得稅后,在稅后稿酬中扣除相應錢款,理由是不得占國家便宜。2.如果是支付序言作者的稿酬,則可以直接從稅前稿酬中扣除,然后再計算個人所得稅。材料:
1989年,波蘭前總統瓦文薩寫了一本《自傳》,并把該書版權賣給了美國華納兄弟電影公司,獲得100萬美元的稿酬。1995年,波蘭稅務當局通知瓦文薩,要他交納相當于12.5萬美元的稅額。瓦文薩不服,隨即告上法庭。瓦文薩認為,按照波蘭法律規定,追討稅金的期限為5年,到1995年已超過期限。而華納公司當時付給他的稿酬已是稅后款,如果回到波蘭再交一次稅,那簡直是“一頭牛被剝了兩次皮”。法官認為原告的辯護成立,裁定瓦文薩勝訴。(《青年參考》1997.7.25)計算題一:由甲主編、甲和乙合作編寫的一本書交出版社出版。出版合同約定:出版社以版稅方式支付甲的主編稿酬,版稅率為3%,按實際銷售數結算;出版社另以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方式支付甲和乙的撰稿稿酬,基本稿酬的標準為100元/千字,印數稿酬標準和具體計算方式均按國家版權局的有關規定執行;為方便計算,所有稿酬均在年底結付。
2011年3月,該書出版。定價40元,首印8000冊。全書應付稿酬的字數為153800字,甲和乙各撰稿50%。
出版社將該書按六折批發給省新華書店批銷中心5500冊。到2011年12月,批銷中心實現銷售5000冊,剩余部分未退貨,轉入下一年繼續銷售。
2012年1月,甲提出自費訂購2000冊,并要求按定價的七折購買,出版社同意,并很快把書交給甲??紤]到該書尚有市場潛力,出版社決定重印5500冊。該書印出后,又按六折批發給批銷中心4500冊。截至2012年年底,批銷中心退貨500冊,其余實現銷售。
問題一:該書第1次印刷后,甲和乙應得稅前稿酬多少元?問題二:該書第1次印刷后,甲和乙應為所得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元?(應納稅額的小數部分均略去不計。)
問題三:該書第2次印刷后,甲和乙應得稅前稿酬多少元?
問題四:該書第2次印刷后,甲和乙應為所得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元?(應納稅額的小數部分均略去不計。)問題五:截至2012年年底,該書的出版碼洋和銷售實洋各是多少元?參考答案:
問題一:該書第1次印刷后,甲應得稅前稿酬(14316)元,乙應得稅前稿酬(8316)元。具體算式是:(1)甲的主編稿酬
=40×5000×3%=6000(元)
(2)應付酬的字數按154千字計,總的基本稿酬=100×154=15400(元)
(3)總的印數稿酬:
=15400×1%×(8000÷1000)
=1232(元)
(4)甲的稅前稿酬
=6000+(15400+1232)÷2=14316(元)
(5)乙的稅前稿酬
=(15400+1232)÷2=8316(元)
問題二:該書第1次印刷后,甲應為所得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1603)元,乙應為所得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931)元。具體算式是:(1)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4316×(1-20%)×20%×(1-30%)=1603.39(元)(應納稅額按1603元計)(2)乙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316×(1-20%)×20%×(1-30%)=931.39(元)(應納稅額按931元計)
問題三:該書第2次印刷后,甲應得稅前稿酬(8262)元,乙應得稅前稿酬(462)元。具體算式是:
(1)甲的主編稿酬=40×(5500+2000+4500-500-5000)×3%=7800(元)
(2)總的印數稿酬=15400×1%×(6000÷1000)=924(元)
(3)甲應得稅前稿酬=7800+924÷2=8262(元)
(4)乙應得稅前稿酬=924÷2=462(元)
問題四:該書第2次印刷后,甲應為所得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925)元,乙應為所得稿酬繳納個人所得稅(51)元。具體算式是:(1)甲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262×(1-20%)×20%×(1-30%)=925.34(元)(應納稅額按925元計)
(2)乙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62×(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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