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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PAGE81、洞穴奇案——法理學經典案例1949年,美國著名法學家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提出一個著名的虛擬案例:洞穴奇案(全名:Thecaseofthespelunceanexplorers),引起法學界的廣泛爭論。這個案例還被其他學科的學者,如社會制度學道格拉斯,引用,說明道德、法律等制度要素對人行為的約束。1998年,富勒的‘洞穴奇案’再度被薩伯(PeterSuber)提出,并且補充了新觀點。至今,這個虛擬案例仍然是法學院學生必學的經典案例之一。富勒設想在公元4300年,高等法院遇到一樁洞穴奇案。基本案情這樣:五名探險隊員到深山的一個巖洞進行探險,突然發生山崩,洞口被堵住。由于五名被探險者沒有按時回家,其家屬通知了探險協會,而探險者也在協會總部留下了所探險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由救援工作人員、工程師、地質學家以及其他專家組成的營救隊伍火速趕往出事地點。然而,洞穴地處偏遠,設備送不進去,使得營救工作很難展開,進展十分緩慢。就在救援正在進行的時候,又發生了幾次山崩。其中一次還造成了十名救援人員死亡。探險隊員僅僅帶了很少的食物,勉強維持生命。到了探險者被困的第二十天,他們終于與營救人員取得聯系,而且從營救人員的工程專家那里得知,至少還需要十天的時間,他們才有獲救的可能性。不幸的是這些探險隊員攜帶的那些食物早已經消耗殆盡,在洞穴內也沒有任何可以食用的植物、動物或者其他可以食用的東西維持人的生命。他們詢問營救隊伍中的醫療專家,在沒有任何食品的情況下,他們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答案是否定的。八個小時之后,一名探險隊員威特莫爾,既代表他自己也代表其他探險隊員,再次通過無線電詢問醫療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盡管很不情愿,醫療專家還是給予了肯定的答復。威特莫爾在無線電中又問他們是否可以以抓鬮的方法決定吃掉誰。沒有一名營救隊員愿意回答這個問題。威特莫爾又問營救隊員之中是否有政府官員可以回答這個問題。仍然沒人回答。威特莫爾再問救援隊中是否有牧師,仍然沒有得到任何回答。隨后,無線電顯示靜默,從洞穴中再沒有傳出其他信息。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到了探險者被困的第32天,救援隊終于打通了洞穴,救出被圍困的探險隊員。不過活著走出洞穴的隊員不是五個,而是四個,原來,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爾已經被同伴殺掉吃了。據四名被救的探險者所說,威特莫爾是最初提出吃掉一名隊員以維持其他人生命的倡議者。他還隨身帶了一副骰子。最初,其他探險者很難接如此殘酷的提議,不過面對死亡的威脅,他們接受了威特莫爾的提議,并且反復討論了保證抽簽公平性的數學問題,最終同意用一種擲骰子的方法來決定生死的命運。然而,在擲骰子之前,威特莫爾卻后悔并宣布退出這個程序。他經過反復的考慮,認為在實施如此恐怖的權宜之計前,應該再等一個星期。其他人指責他出爾反爾,堅持繼續擲骰子。當輪到威特莫爾的時候,一名隊員替他擲出,同時要求威特莫爾對這種做法是否公平表態。威特莫爾沒有表示異議。但是擲骰子的結果對威特莫爾不利,他就被同伴殺掉吃了。幸存的探險者獲救后,因營養失調和暈厥住院治療。出院后,他們就被帶上法庭,被控犯了謀殺罪。在法庭經過聽證和證據陳述之后,陪審團認定了上面的述事實,斷定四名被告犯有謀殺威特莫爾的罪行。法官因此判決四名被告死刑,擇日執行。陪審團和法官做出有罪判決的法律基礎來自這樣基本理念:不管是誰,只要有意剝奪他人生命都應該被判死罪。被告對這一判決當然不服。案件由此上述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五名大法官組成。如果你是最高法院的其中一位大法官,你對這個案件有何看法?2、延安黃碟案.(2002)案情簡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時許,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民警稱接群眾舉報,新婚夫妻張某夫婦在位于寶塔區萬花山鄉的一所診所中播放黃碟。三名民警稱從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確實有人在放黃碟。即以看病為由敲門,住在前屋的張某父親開門后,警察即直奔張某夫妻住屋,“一邊掀被子,一邊說,有人舉報你們看黃碟,快將東西交出來”,并試圖扣押收繳黃碟和VCD機、電視機,張某阻擋,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掄起一根木棍將警察的手打傷。警察隨之將其制服,并將張某帶回派出所留置,同時扣押收繳了黃碟、VCD機和電視機。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暫扣款后,張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發兩個月以后,寶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刑事拘留了張某。10月28日,警方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張某;11月4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張某被取保候審;11月6日,張某在醫院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挫傷(頭、頸、兩肩、胸壁、雙膝),并拌有精神障礙”;此案后來由于媒體介入,在全國引起轟動,寶塔公安分局決定撤銷此案;并與受害夫婦達成補償協議,一次性補償張某29137元。本案提出了一個問題:公民在家看黃碟,法律能否進行干預,換句話來說,公民個人有沒有在家看黃碟的自由?3、醫院的生死抉擇——是生命誠可貴,還是規定價更高,是盡一切辦法救人,還是若為規定故,生命皆可拋鄧某26歲,懷孕6個月,一天晚上,鄧某突然感到腹部絞痛,丈夫馬上把他送到附近鎮級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鄧某子宮出血,情況嚴重,需要馬上作手術,由于鄧某失血過多,要輸血,可當時醫院庫存的血液已經被前一位傷者用完,代血漿也沒有了。醫院立即打電話到中心血站,血站馬上派人送血過來。由于血站離醫院較遠,2小時過去了,血液還沒有送到,此時鄧某已經暈過去,不省人事。醫院告訴鄧某的丈夫,如果不馬上輸血,鄧某會死在手術臺上。鄧某的丈夫非常焦急,提出讓他來輸血給鄧某,他的血型與妻子的血型相同,醫生以醫院不能私自采血為由拒絕,《獻血法》明確規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血機構,各級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采集血液。鄧某的丈夫苦苦哀求,并立下協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擔,與醫院無關,但醫院認為這樣的協議違法法律是無效的,醫院要冒很大的風險,不同意鄧某丈夫的請求,導致鄧某輸血不及時而死亡。醫院的做法引起眾多的議論,有人認為醫院這樣做是按規章制度辦事,《獻血法》規定,血站是唯一的合法的采血機構,各級醫療機構不得自行采集血液,醫生救人,也不能違法。有人認為,醫生的職責是救死扶傷,應進一切辦法去救人,《獻血法》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無非是為了保障用血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當執行《獻血法》的規定會導致患者死亡時,應撇開獻血法的規定,果斷輸血救人。這是法律的精神和價值所要求的。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個兩難命題:嚴格遵守法律權威(這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和原則)就意味著放棄鄧某的生命安全;要實現社會正義(這是法治價值的終極體現)就意味著放棄法律權威。在法律權威與社會正義二者發生沖突時,人們應當如何選擇?4、“二奶”繼承案.(2001)案情簡介:四川省瀘州市某公司職工黃永彬和蔣倫芳1963年結婚,但是妻子蔣一直沒有生育,后來只得抱養了一個兒子。由此原因給家庭籠罩上了一層陰影。1994年,黃永彬認識了一個名叫張學英的女子,并且在與張認識后的第二年同居。黃的妻子蔣發現這一實事以后,進行勸告但是無效。1996年底,黃永彬和張學英租房公開同居生活。2001年2月,黃到醫院檢查,確認自己已經是晚期肝癌。在黃即將離開人世的這段日子里,張學英面對旁人的嘲諷,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黃的病床邊。黃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將自己的那份財產(價值約4萬元)贈送給“朋友張學英”,骨灰盒由張負責安葬。4月20日黃的這份遺囑在瀘州市納溪區公正處得到公正。4月22日,黃去世。作為黃的妻子的蔣倫芳沒有按照黃的遺囑執行,張學英當即將蔣倫芳告上納溪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判令蔣倫芳執行遺囑,同時對遺產申請訴前保全。10月11日,納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認為:盡管《繼承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且本案中的遺囑也是真實的,但是黃永彬將遺產贈送給“第三者”的這種民事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法院駁回原告張學英的訴訟請求。在納溪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劉波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繼承法》、《婚姻法》這些特別法的規定都不能離開《民法通則》的指導思想。執法機關、審判機關不能機械的引用法律,而應該在充分領會立法本意的前提下運用法律。在判決本案時,我們直接引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而沒有機械的引用《繼承法》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們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支持了原告張學英的訴訟主張,那么也就滋長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會風氣,而違背了法律要體現的公平、公正的精神。”本案中,黃永彬立遺囑把自己的遺產贈送給“第三者”,完全符合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二奶有權得到遺贈的財產,但從道德上看,黃永彬把遺產贈送給二奶是不道德的,法院也以此為由剝奪了二奶的受贈權。本案是典型的合法不符合道德的案例,法律和道德發生沖突,是按道德辦事還是按法律辦事?談談你的看法。5、聚眾淫亂罪的存于廢一、聚眾淫亂罪《刑法》第六章第一節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男女多人一起性交,群奸群宿或者跳裸體舞等,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淫亂的目的[1]。我國刑法理論界一般認為,聚眾淫亂行為無視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其侵犯了公共生活的健康正常狀態[2],因此應將其犯罪化。二、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某網絡組織“換妻”,是否構成聚眾淫亂罪“基本案情:馬某生于1957年,是南京某大學副教授,曾經歷過兩段失敗的婚姻,如今,他和患有老年癡呆癥的母親住在學校公寓里,一直沒有再次成家的想法。工作之余,馬某最喜歡的事情就是上網逛論壇、聊QQ,尤其喜歡研究兩性關系。上網時,馬某發現了一些夫妻交友、介紹性知識的網站,于是,他經常泡相應的論壇,成為多家論壇的版主。對于這些網上活動,馬某美其名曰“性知識普及”。一個偶然的機會馬某被一位網友拉進了一個名為“換妻游戲”的QQ群。雖然沒有伴侶,但卻擋不住他研究“換妻”的熱情。變身QQ群主組織“活動”。但一段時間后,王某放棄了拉他“進門”的QQ群。“那個群里人在組織換妻活動時,一般費用都是由男方支付,女方免費。”對此,王某并不認同,“不要談錢,談錢就俗了。”馬某“自立門戶”,除了“不收費”,還聲稱“我們禁止在論壇和QQ群里發一些很黃很下流的圖片,我們也不要談論政治。我們只談論健康的知識,目的就是讓夫妻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這些噱頭讓新QQ群得到了不少網友的支持。由于馬某家中只有一個老母親,很多網友特別傾向去他家“活動”。每次聯系好后,三五個網友就會如約前往。雖然自己沒有女伴,但是王某經常通過花言巧語讓別人與他交換。有時候實在沒有人交換了,他就在一旁靜靜地觀看。“我不會強求別人,我是有原則的。”雖然嘴巴很硬,但王某還是會苦口婆心地勸說一些還在猶豫的人,“每個家庭或多或少都有這樣那樣的不足,婚姻就像一碗白開水,不喝也得喝,而交換游戲則像是一碗美酒。”在馬某的游說下,很多人加入他的QQ群,人員最多時達到了190多個。參與“換妻”18次近日,馬某等22名犯罪嫌疑人被南京秦淮區檢察院以涉嫌聚眾淫亂罪起訴到秦淮區法院。檢方查明,2007年夏天至2009年8月間,這些人總共參與了35起聚集活動,其中馬某就組織或參加了18起。他在這些人中不僅是學歷最高的,同時也是年齡最大的。三、關于“聚眾淫亂罪”的存廢聚眾淫亂罪伴隨著馬堯春換妻案,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馬堯春:對于網絡上將他視為一個變態者,反應平靜。“很無所謂,一點都沒關系。我不覺得變態這個詞有咒罵或者侮辱的感覺。你有你的方式,我有我的方式。我覺得我的生活方式確實是變態的,和常人不一樣。但你不能看不慣就說這是犯罪。”李銀河認為不應該定罪,理由是聚眾淫亂沒有具體的受害人,而且行為是自愿、隱私、成人等等。3月23日,李銀河發表題為《誰來保護王教授的性權利》(在此之前,馬堯春被網絡化名為王宏高)的博文,表示“公民在隱私的場所自愿施行性活動的權利應當受到憲法保護。”李銀河指出,“它沒有傷害任何人。換偶活動是公民中極少數人喜愛的性活動方式。”李銀河認為,馬堯海案的意義,是展示了一個“公權力能夠干涉私人生活到什么程度”的樣本。“人有不同的性傾向,公權力能不能管到這個事情上去?性的表達方式是很多元的,這個界限在于有沒有受害人。比如強奸,絕對不可以,但是如果沒有受害人,那就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那就是公民自己的隱私了。”北京林業大學性與性別研究所所長方剛也對馬堯春予以聲援。3月16日,方剛發表博文《呼吁關注“王教授”“聚眾淫亂”一案》,表示“個人的性行為方式屬于其人權的一部分,一個進步的社會應該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選擇。”3月24日,方剛發表博文《就南京王教授“聚眾淫亂”案答某報記者問》,重申“性是私事,無關社會道德,社會道德不應該干涉個人私事。”認為不應該定罪,理由是每個人有每個人的道德,不能以多數人的道德評判少說人的道德。姚永安(馬某的辯護律師)“聚眾淫亂罪,屬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只有在公開的場合搞,才能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他們只是在自己家里搞,對社會沒有任何影響,連違法都談不上,何談犯罪?”,聚眾淫亂,應該和聚眾斗毆一樣,兩幫人,看見人就打,不分對象,那才叫聚眾淫亂。他表示換偶是一種“有感情的自愿的行為”,不能算作是淫亂。贊成定罪的有80后律師、雷明光和曹英等,理由是符合聚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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