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16453.1-2008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坡耕地治理技術》與前版《GB/T 16453.1-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坡耕地治理技術》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更新和調整:

  1. 技術內容的更新:2008版標準根據近十幾年來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和技術進步,對坡耕地治理的技術方法、措施及實施細節進行了修訂,納入了更多高效、可持續的治理技術和策略,以適應新的環境變化和生態保護要求。

  2. 規范性增強:新版標準對坡耕地治理的各項技術指標、設計原則和施工方法給出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增強了標準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有助于提高水土保持工程的質量和效果。

  3. 環境保護與生態理念的融入:2008版標準更加注重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恢復,強調在治理過程中要維護生物多樣性,減少對自然生態的干擾,體現了從傳統的單一防治向生態友好型治理模式的轉變。

  4. 適應性調整:針對不同區域、不同坡度、不同土壤類型的具體情況,新標準提供了更為細致的分類指導和差異化處理方案,提高了治理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5. 監測與評價體系的完善:增加了對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項目實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要求,明確了監測指標、方法和周期,為科學評估治理成效、及時調整優化措施提供了依據。

  6. 法律法規與政策的銜接:考慮到國家法律法規及水土保持相關政策的最新變化,2008版標準在制定時對其進行了充分的銜接和呼應,確保了標準的合法性和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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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11-14 頒布
  • 2009-0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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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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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16453.1—2008

代替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

坡耕地治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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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發布20090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犜16453.1—2008

前言

GB/T16453《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分為六個部分:

———GB/T16453.1—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坡耕地治理技術;

———GB/T16453.2—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荒地治理技術;

———GB/T16453.3—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溝壑治理技術;

———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GB/T16453.5—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風沙治理技術;

———GB/T16453.6—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崩崗治理技術。

本部分代替GB/T16453.1—1996《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坡耕地治理技術》。

本部分與GB/T16453.1—1996相比,作如下修改:

a)在保土耕作中增加一條秸桿覆蓋;

b)將1996年版的8.4.1改為“條件適合的地方,可一次性修成水平梯田”[見3.2.4中a)];

c)石坎外坡坡度改為石坎穩定系數。

本部分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水利部提出。

本部分由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水土保持監測中心、黃河水利委員會黃河上中游管理

局、黃河水利委員會農村水利水土保持局、長江水利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松遼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珠

江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海河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淮河水利委員會農田水利處、北京林業大學水

土保持學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郭廷輔、劉萬銓、廖純艷、胡玉法、馬至尊、魯勝力、徐傳早、佟偉力、寧堆虎、

郭索彥、張長印、趙永軍、陳法揚、余新曉、叢佩娟、常丹東馮偉。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16453.1—1996。

犌犅/犜16453.1—2008

引言

GB/T16453.1—1996已經實施十余年,在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隨著

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變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內容、性質等方面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的水土保持工作,進一步規范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根據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

技司、水土保持司的統一安排,進行了修訂。

犌犅/犜16453.1—2008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

坡耕地治理技術

1范圍

GB/T16453的本部分規定了坡耕地上采取保水保土耕作及修梯田的分類、適用條件和具體方法。

本部分適用于全國各地水蝕地區和水蝕與風蝕交錯地區。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16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

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部分。

GB/T16453.4—2008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技術規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

3基本規定

3.1保水保土耕作

3.1.1保水保土耕作是一種耕作方法,是在坡耕地上結合每年農事耕作,采取各類改變微地形或增加

地面植物被覆,或增加土壤入滲,提高土壤抗蝕性能,以保水保土,減輕土壤侵蝕,提高作物產量為目的。

可分為以下4類方法:

第一類,改變微地形的保水保土耕作,主要有等高耕作、溝壟種植、掏缽(穴狀)種植、抗旱豐產溝、休

閑地水平犁溝等。

第二類,增加地面植物被覆的保水保土耕作,主要有草田輪作、間作、套種、帶狀間作、合理密植、休

閑地上種綠肥等。

第三類,增加土壤入滲、提高土壤抗蝕性能的保水保土耕作,主要有深耕、深松、增施有機肥、留茬播

種等。

第四類,減少土壤蒸發的保水保土耕作,主要有地膜覆蓋、秸稈覆蓋等。

3.1.2在實施保水保土耕作之前,應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坡耕地治理的全面規劃。根據不同的地形、

土質、降雨等條件,分別設置各類梯田,實行保土耕作和建設坡面小型蓄排水工程。對25°以下未修梯

田的坡耕地,采用保土耕作。

3.1.3采用保土耕作的同時,在坡耕地內部及其上部外側,尚需設置坡面小型蓄排工程,防止外水

進入。

3.1.4每一保土耕作的具體作法與有關規格尺寸,各有其不同的適應條件,應根據各地不同的地形、土

質、降雨和農事耕作情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

3.2梯田

3.2.1根據地面坡度不同,可分為陡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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