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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民醫院崗前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標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配套文件:1999年7月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暫行方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方法?〔一〕適用主體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二〕授權性規定1、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展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2、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根本條件;3、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4、參加專業培訓,承受繼續醫學教育;〔二〕授權性規定5、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平安不受侵犯;6、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7、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三〕義務性規定1、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2、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3、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防止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師的告知義務,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三〕義務性規定4、關心、保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5、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展安康教育;6、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三〕義務性規定7、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四〕制止性規定1、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2、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3、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展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4、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5、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五〕保護性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分條例的規定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懲罰性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撤消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懲罰性規定1、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標準,造成嚴重后果的;2、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3、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4、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六〕懲罰性規定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展實驗性臨床醫療的;〔六〕懲罰性規定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10、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11、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安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12、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申報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1、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

⑴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執業醫師指導→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的;

⑵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2年的;

⑶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助理執業醫師執業證書后→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5年的。2、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⑴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執業醫師指導下→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期滿1年。⑵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3年或經過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立法宗旨〔2〕醫療機構用血管理

〔3〕醫療機構用血要求〔4〕血站的法律責任

〔5〕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1〕立法宗旨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平安,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安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制定本法。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安康公民自愿獻血。第七條國家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氣作表率。〔2〕醫療機構用血管理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展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臨床。

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別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并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發動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平安。〔3〕醫療機構用血要求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血方案,遵循合理、科學的原那么,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4〕血站的法律責任第八條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展必要的安康檢查;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第十條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展,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須銷毀;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展檢測。第十一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4〕血站的法律責任第十九條

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安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安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一節概述第二節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第三節艾滋病的監測管理第四節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第五節醫療廢物管理第六節消毒管理第七節生活飲用水衛生第八節傳染病防治監視第九節法律責任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概述傳染病防治法是調整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安康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標準的總稱。傳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等引起的,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互相傳播的一類疾病。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定傳染病分類管理的法律規定根據傳染病的危害程度和應采取的監視、監測、管理措施,參照國際上統一分類標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將全國發病率較高、流行面較大、危害嚴重的37種急性和慢性傳染病列為法定管理傳染病,并根據其傳播方式、速度及其對人類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為甲、乙、丙三類,實行分類管理。1.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2.乙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3.丙類傳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爆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一、傳染病的預防(一)加強衛生安康教育,發動全體公民自覺與傳染病作斗爭(二)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消除各種傳染病的傳播媒介(三)建立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保護根源,防止污染(四)實行有方案的預防接種制度(五)嚴格執行各項衛生制度(六)控制傳染源,預防傳染病擴散(七)加強對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預防管理和自然疫源地的建立工程審批二、疫情的報告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有義務及時向附近的醫療或衛生防疫機構報告。責任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非典、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于6小時內,農村于12小時內,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同時報出疫情報告卡。責任報告人發現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城鎮應于12小時內,農村于24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責任報告人在丙類傳染病監測區內發現丙類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在24小時內向發病地的衛生防疫機構報出傳染病報告卡。傳染病爆發流行時,責任報告人應當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傳染病的控制(一)控制傳染源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以下控制措施:①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拒絕或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應當在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承受治療。尚未治愈前,不得進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對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③對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明確診斷前,在指定的場所進展醫學觀察;④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⑤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以及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受檢疫、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應當承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二)切斷信播途徑為控制傳染病爆發流行,必要時當地政府可報經上一圾地方政府批準,采取以下緊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頓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2。停工、停業、停課;3。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4。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5。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緊急措施的撤銷和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決定并宣布。(三)宣布疫區甲類、乙類傳染病爆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實行緊急措施,并可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疫區封鎖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4年4月4日國務院令351號發布第一章總那么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和處置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視第五章醫療事故賠償第六章罰那么第七章附那么共計:六十三條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標準、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一〕適用的范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適用的第一個范圍是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必須要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第二個范圍是醫務人員,也就是說醫務人員要具備專業的醫務人員的資質;第三個適用的是違反診療標準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不適用的范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有一些不適用的范圍,就是?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8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那么?第81條規定的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的醫療活動;第二種情況就是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出現此類情況按照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進展處理。這兩種情況是涉嫌非法行醫,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涉及非法行醫的,不屬于醫療事故處理調整的范疇,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醫療事故分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第二章醫療事故預防與處置要求在醫療事故的預防和處置方面,有最根本的五點要求:第一,嚴格合法職業,遵守診療護理標準常規,這是最核心的內容;第二,承受患者對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的投訴,積極的處理〔解釋、匯報〕,包括向科室主任、向上級領導進展匯報,向患者或者是患者的家屬進展積極的必要的解釋。第三,要求每一位醫務人員書寫完整的病歷資料,并妥善保管所有的病歷資料;第四,履行告知義務,充分實現患者和患者家屬的知情權;第五,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安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患者有權封存和復印的病歷患者有權要求封存的病歷包括:患者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歷資料的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客觀病例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實物的封存、啟封和保管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等不良反響引起的糾紛,如疑心該血液存在問題,應通知提供血液的專門機構派人到場進展封存。應在醫患雙方同時在場情況下,進展封存或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如涉及到藥物需檢驗,也應由醫患雙方共同指定有檢驗資質的機構進展檢驗,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對于疑似輸血出現的不良反響,如果疑心該血液存在問題,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專門機構派人到場進展封存。病歷的管理在法庭上對病歷的要求非常嚴格,最根本的兩點就是真實性和完整性。在日常的診療活動中,對病歷最根本的要求:第一,要及時完成,這是最根本的要求;第二,急診病歷在搶救完畢后6小時應當積極進展補記,并且對補記要注明;第三,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第四,檢查化驗單或者是各項檢查報告應在出具后24小時內歸入病歷。對于門診病歷要做到病員掛號登記,病歷編碼一人一冊,門診病歷頁碼齊全,醫生急診登記等。住院病歷的管理要做到:第一,住院患者的病歷存放于病歷架中,醫務人員在使用后應當及時歸位,不能隨意擺放在辦公桌上甚至是患者的病床上;第二,出院患者的病歷應當在患者出院后及時歸檔裝訂,集中、統一保存與保管,施行借閱歸還登記制度尸檢的法律問題患者死亡后,尸檢應由醫務人員主動向家屬提出征求意見,并將家屬的意見如實的記錄在病案中。如果家屬拒絕尸檢,應由家屬簽字為證;如果家屬同意尸檢,應由家屬和醫療單位雙方另填寫尸檢同意書;如果家屬拒絕表態或拒絕簽字,在場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簽名;尸檢應當在48小時內進展,具備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內;死者尸體在醫療機構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過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機構批準匯報,并報經同級公安機關備案以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展處理。醫療事故的處理〔一〕醫療事故內部處理內部處理就是醫院內部進展醫療糾紛或者是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在發生醫療糾紛后,建議醫務人員向科室負責人進展報告,科室負責人再向質控部門或者是專門的質控人員進展報告,質控部門和質控人員限期進展調查。調查后,有必要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進展報告,還要向患者方進展通報解釋。〔二〕醫療事故外部處理醫療事故出現后,也可采取外部的處理程序。出現醫療糾紛以后,患方或者醫療機構均可以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展申請處理,也可以雙方協商。假設協商不成可共同委托相應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展鑒定,如果對市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如雙方經過協商或者是經過鑒定以后仍然無法達成一個最終的協商調解意見,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鑒定程序?醫療糾紛要通過專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這種鑒定的程序是委托形式。鑒定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也可是雙方或者是某一方報至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展委托鑒定;還有就是患者這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來委托相應的醫療機構進展鑒定。鑒定機構受理后應在5日內通知醫患雙方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或者是辯論材料陳述材料。當事人接到通知后應在10日內提交鑒定材料、書面陳述材料。鑒定機構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后,應在45日內做出相應醫療事故鑒定。如果一方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書不服,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提起再次鑒定。醫療事故賠償醫療事故處理中無論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還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在賠償方法應當考慮下面幾種因素:醫療事故鑒定的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和患者損害結果之間的責任程度及損害后果和患者所患疾病間的關系。醫療事故的賠償工程涉及到11項:①醫療費。這種醫療費是指發生醫療糾紛以后,也就是說發生醫療過失行為以后由此產生患者這一方醫療費的增加局部,而不是指在發生醫療糾紛或者是醫療過失行為之前所產生的醫療費;②誤工費;③住院伙食補助費;④陪護費;⑤殘疾生活補助費;;⑥殘疾用具費;⑦喪葬費;⑧被扶養人生活費;⑨交通費;⑩住宿費;⑾精神損害撫慰金。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21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展符合診療標準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標準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一、知情同意權的告知義務和患者的同意權(一)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根據我國前述醫療衛生法律、法規以及老實信用原那么,在醫療活動中為滿足患者的知情權,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患者如下內容:1、就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根本情況和醫學專長包括醫療機構的根本情況、專業特長,醫務人員的職稱、學術專長、以往治療效果等。2、醫院規章制度中與其利益有關的內容。3、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斷手段、診斷措施。4、所采用的治療儀器和藥品等的療效、副作用等問題。5、手術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預期效果、手術過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適和麻煩以及手術不成功可能想象到的后果、潛在危險等。6、患者的病情。7、患者所患疾病的治療措施。即可能采用的各種治療措施的內容、通常能夠到達的效果、可能出現的風險等。8、告知患者需要的費用。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醫療活動都必須向患者告知,為了防止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影響,在某種情況下醫務人員可不履行告知義務,如患者本人對病情十分理解,對醫療措施滿意,患者本人認為自己病情輕微或者患者本人放棄告知義務。特殊的絕癥、頑癥和疾病的自然轉歸無需向本人告知,為搶救危重患者應先行采取急救措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以暫不告知,對患者死因的認定在未經法醫鑒定前不好告知。(二)患者的同意權患者在知情的根底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決定權的重要表達。同意,在醫患關系中發揮著兩種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為醫療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沒有這種同意的治療是不法行為。二是臨床上的作用,它能獲得患者的信任與合作。同意作為醫療合法的理由,有時與傳統的倫理原那么相矛盾,尤其是當醫生的治療方案對患者無害甚至有利時。例如,患者出于宗教信仰拒絕輸血、患了不宜懷孕的疾病的患者堅持要懷孕等,在此種情形下,即使在醫生看來患者的選擇是不明智的,甚至會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經患者同意也不能對患者進展輸血、流產的治療。1、同意的能力2、同意的形式3、同意的范圍二、知情同意權的應用所以為了切實有效地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維護患者的利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在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履行告知、取得同意的形式〔二〕告知的方式〔三〕告知的對象〔四〕告知的范圍三、對醫院手術同意書中“如有意外,醫方不負責任〞條款的理解

首先,該“意外〞假設是指因手術醫療行為所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風險,或者因患者體質特殊而出現的一些不可防止的并發癥,那么,這種情況已在醫師的告知與患者的承諾過程中得以解決,就不再是個“意外〞.因而也就不存在違法之事由.其次,假設該“意外〞并無合理依據,僅是醫方為自己推脫責任的策略,得以其“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而使其無效.其他國家立法和判例同持此見解。知情同意簽字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一、存在的問題1、無授權簽字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授權委托而由患者家屬簽字;委托甲為全權代理人,但其子女乙、丙均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2、代簽遺漏患者簽字,醫務人員代簽;委托其子為全權代理人,患者簽名處蓋有患者手印并注明“患者本人不會寫字〞,但其他所有知情同意手續的履行均為患者〔醫生代簽名〕;找他人〔非家屬、被委托人〕代簽。3、無效簽字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的學生〕簽字;見習醫生或實習生等無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簽字。4、遺漏簽字患者書寫“同意手術〞但未簽名及日期;對有創傷性的診治工程及特殊藥物使用、手術前無患者及家屬或醫生簽字。二、存在問題的原因有的醫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責任心不強,不重視醫患溝通,醫療風險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差,法制觀念、法律意識淡薄,手術、治療前不與患方進展充分的溝通和交流,而是急于進展手術、治療,在履行知情同意簽字手續時,不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告知對象和簽字人,對該由誰簽字的問題重視不夠,敷衍了事。三、法律要求?執業醫師法?第26條和?病歷書寫根本標準〔試行〕?第10條都明確規定了知情同意權的享有者為患者本人及其家屬。雖然知情同意權的享有者為患者本人及其家屬,但原那么上應當首先考慮患者本人,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告知有資格代為履行知情權人〔法定代理人〕。特別是在涉及個人生活方式和觀念方面的問題時應尊重患者的意愿。由家屬簽字,患者往往會失去對自己生命、安康的處分權,這種做法有悖于醫學倫理的知情同意原那么,且不符合?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易引發醫患糾紛。只要患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神智思維正常、有一定的判斷能力,知情同意權必須由他本人作出方為有效。最好邀請其家庭成員或親友一起參加談話〕,其親屬不得包辦代替,具備上述條件的病人不應找其他人為代理人。但明確表示放棄此項權利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手續――患者親筆簽名的書面授權委托書,作為代理人的近親屬還應向醫院提供身份證和證明近親屬關系的有關證明,如戶口本等。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精神病患者處于正常精神狀態時,由本人簽字;假設處于發病狀態,首先由配偶簽字,無配偶的,依次由父母、子女、監護人代為鑒字同意。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他關系人簽字。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可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對于身份不明的昏迷者或在緊急情況下,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法定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署書面同意書時,可采取無授權治療,不履行簽字手續而緊急避險,一般情況可由在場的科主任或最高職稱的上級醫師簽字。特殊情況下,如對急危重癥患者擬實施搶救性的手術、有創檢查、治療等時,在患者本人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及與親屬無法取得聯系時;或其親屬短時間內不能履行相關手續,且病情不允許等待時,由經治醫師提出處置方案,填寫知情同意書,科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報醫務科或院領導批準實施。另外,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法律允許在執行搶救生命的過程中可以給患者造成一定的損害,這是醫生的職務授權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四、對策醫務人員必須強化證據意識,明確醫療書證在訴訟中的價值,加強法制觀念、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工作責任心。科主任、質控人員要突出抓好知情同意簽字手續的履行。沒有簽字就意味著無效,因此,工作中一定要加強責任心,讓患者或被委托人在知情后簽名,防止遺漏簽字。在沒有患者書面授權委托的情況下,一定要讓患者親自簽字,由其近親屬簽字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尤其要注意未婚、離異者替另一方簽字,最好是雙簽名。委托一人行使代理權,非患者或被委托人不允許簽字。醫生擔憂病案存在缺陷被扣款,為了完善病歷而越俎代庖、代替患方簽字或按手印,這種行為不僅違法,而且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會導致病案這個最重要的書證被證明為偽造。另外,注意防止簽字中的漏洞,簽字時一定要在醫護人員的目視之下,不能由簽字人以與家人商量為借口,將知情同意書帶走,在醫師不在場的情況下簽字簡單概括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事項進展說明:

(1)病情及診斷;

(2)醫生預定實施的治療行為的目的、方法、侵襲范圍、治愈率、副作用等;

(3)是否存在其它可以替代的療法〔如果存在,還要說明替代療法的治療方法、侵襲范圍、治愈率、伴隨危險等〕;

(4)患者拒絕醫生提供的治療方案后的不良后果或不良轉歸。今后還要特別注意“替代醫療方案〞的告知。六、?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標準?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標準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視管理局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響。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總那么第一條為標準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標準。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方案、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效勞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根本建立、后勤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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