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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項?陣列?地、進場道路、送出線路以及敏感?地等問題解析光伏項??地?式具有?定特殊性,西南電?設計院有限公司法律部從項??地的基本原則、違法?地的后果等??對光伏項??地的相關問題進?了分析。項??地的基本原則光伏發電項?作為基礎設施項?,應當遵守《?地管理法》規定的基本?地原則。根據《?地管理法》第4條:“國家編制?地利?總體規劃,規定?地?途,將?地分為農?地、建設?地和未利?地。”光伏項??地可以分為以下4類:1.升壓站、綜合樓應當按建設?地進?管理;2.光伏陣列、檢修道路等?地不改變原?地性質的,可通過租賃?式解決?地;3.進場道路、外送線路?地,嚴格??均應符合建設?地的要求,不過實踐中亦存在利?農村道路或其他現有道路,或通過“以償代征”的?式解決相關?地;4.如果項??地涉及林地、草地、永久基本農?、?態保護區等各類特殊?地的,還需先?履?相應的審批?續。項??地具體?式?、光伏陣列?地承包或租賃?地的基本要求:《關于?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眾創業萬眾創新?地的意見》(國?資規〔2015〕5號)(以下簡稱“5號?”)規定,光伏發電項?使??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地的,對不占壓?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地?途,在年度?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地允許以租賃等?式取得。《關于?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地的意見》(國?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8號?”)?進?步明確了:光伏復合項?場內道路?地可按農村道路?地管理;利?農?地布設的光伏?陣可不改變原?地性質;采?直埋電纜?式敷設的集電線路?地,實?與項?光伏?陣?地同樣的管理?式。因此,對光伏項???,若涉及農?地承包或租賃的,應?先對項?性質進?認定,確保該項?為光伏復合項?,且已體現于備案?件上。部分地區(如寧夏)還明?要求光伏復合項?必須編制?地復合利??案,并于項?所在地發改、?然資源部門報備。同時,光伏復合項?應當在運營中對農?地進?返租或通過其他?式保證農業?產,避免項?所涉農?地拋、撂荒。承包或租賃?地的具體?式直接發包:即由村集體直接向項?投資?進?發包。該種情形下,項?公司需要對?地的所有權?進?核實,確保與適格發包?簽訂《?地承包合同》。在村集體進?發包時需確保其對所涉?地有完整的發包權利。避免僅與當地政府或其他不享有?地權利的主體簽署承包合同,導致合同?效。同時,還需要根據《農村?地承包法》第52條的規定,要求發包?履?相應的民主決策程序,取得村民會議成員或村民代表2/3以上同意,并明確表?放棄優先權。否則,未經民主決策程序對外發包的,《?地承包合同》存在?效的風險。租賃(轉包)?式當項??地已被村集體發包給集體內的村民或單位時,項?投資?可以僅通過租賃的?式取得項??地的經營權。對于租賃?式,項?公司應確定適格的?地承包?并與之簽署相關協議。若涉及的主體較多,可考慮由?地承包?授權村集體統?流轉。項?公司應對承包?出具的書?委托進?核查,包括委托事項、權限、期限、承包?簽名與蓋章等。若承包?系將轉包、出租?式流轉?得的?地再流轉的,還應要求其取得原承包?的同意。在簽訂?地租賃合同過程中,還應注意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應長于20年,根據《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年。超過??年的,超過部分?效。”?、進場道路、送出線路的?地進場道路的?地要求與風險:就進場與檢修道路??,?體可以分為場內與場外兩部分,場內道路還包含光伏?陣場內道路和其他場內道路。道路所處的位置不同,?地規則也不同。?般??,場內及進場?地的分類管理如下圖:光伏?陣場內道路屬于光伏?陣?地:根據《光伏發電站?程項??地控制指標》第3.1項“光伏?陣?地包括組件?地、逆變器室及箱變?地、?陣場內道路?地等。”光伏?陣場內道路屬于光伏?陣?地。因此,光伏?陣場內道路應適?光伏?陣?地的規定。光伏?陣外的其他場內道路應按照項?性質區分管理:根據“8號?”規定,對于普通項???,光伏陣列區以外的道路原則上均應當按照建設?地管理并辦理相關的?續,?光伏扶貧項?與光伏復合項?場內道路可按農村道路?地管理。根據《?地利?現狀分類》的規定,農村道路屬于農?地,故?須另?辦理建設?地轉??續。進場道路盡量使?原有農村道路,合作共建時需關注道路性質:根據《?地管理法》及《光伏發電站?程項??地控制指標》等規定,光伏項?的進場道路、運營期檢修道路等嚴格來說應為永久?地,需要按照建設?地進?管理。不過,實踐中?多采?租?、共?農村道路、防?通道等?式。根據《?地利?現狀分類》的規定,使?原有農村道路時,僅需?付相對應的使?費。但應注意核查農村道路?續是否完備,簽訂道路使?協議的主體是否享有權利等。如項?進場道路采?新建道路的?式,則?先需要明確道路的性質。若為農村道路,其權利主體通常為村集體,項?公司應當與村集體簽署合作共建協議,并按照《國?資源部關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推動城鄉統籌發展的若?意見》的要求辦理備案?續。若為農村公路,則權利主體?般為鄉政府或縣級政府交通局,項?公司應與其簽署合作共建協議,并及時核查農村公路項?的審批?件和權屬資料。送出線路的?地要求與風險:根據《?地管理法》及《光伏發電站?程項??地控制指標》等規定,光伏項?送出線路桿塔基礎?地為永久?地,應按照建設?地管理,其?積按基礎外輪廓尺?計算。不過,由于光伏輸電項?存在?定的公益屬性,因此各地可能還存在相關規定,明確項?可采?“以償代征”的?式取得項??地,即對于桿、塔基礎占?的?地不再實?征地,?由項?公司對?地權利?給予?次性經濟補償,從?豁免征地流程。例如《?肅省電?建設與保護條例》《江蘇省電?條例》等地?性法規均有類似規定。但采?此種模式的前提是項?當地對此有明?規定,或相關部門予以書?確認或批復。三、涉及敏感區域的?地對于林地或草地,根據《森林法》《草原法》《草原征占?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光伏項?涉及林、草地的,均應先取得相關?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審核同意書,再向國?部門提出?地申請。未辦理相關?續的,需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其他敏感區域進?建設的,國家還專門出臺了相關規定予以規范。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各類?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光伏電站禁?建設區域。違法?地的主要后果民事索賠對于未批先建、擅?占?他??地、超出批準范圍進?開發建設、與不享有權利的主體簽署?地協議等情況的可能造成侵權。常見的例如在使?集體?地時未與村集體進?協商,?直接與鄉鎮政府簽署?地協議。該種情況下項?公司可能涉及因征地補償?引發的次?訴訟,即?地權利?在與地?政府就征地補償事宜產?爭議時,轉?向項?公司提出訴訟主張。?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法占??地的,可由縣級以上?民政府?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法占?的?地,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地原狀。同時,還可以根據情況并處沒收項?資產、罰款等?政處罰。違法?地情節較為惡劣的,項?所在地市、縣的國?資源主管部門還有權將情況通知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投資主體納?能源領域失信主體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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