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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請將書翻至第82頁01二月20231第四章汽車檢驗

01二月20232第一節汽車檢驗類型

一、汽車檢驗分類

1.汽車安全技術檢驗: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的汽車進行檢驗檢測的活動。安全技術檢驗是只對汽車安全性、環保和動力性指標中車速這些項的檢驗。包括汽車申請注冊登記時的初次檢驗、汽車登記后的定期檢驗、汽車臨時檢驗和汽車特殊檢驗(包括肇事車輛、改裝車輛和報廢車輛等技術檢驗)等。其檢驗標準和檢驗方法為《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21861-2008)。

2.綜合性能檢驗:是指汽車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經濟性和環保等5種主要性能的檢驗。汽車綜合性能檢驗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檢驗標準為《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2001)。

3.與維修有關的汽車檢驗:是指確定車輛是否需要大修以實行視情修理,診斷查找故障的確切部位和發生故障的原因,從而確定排出故障方法的一種檢驗。01二月20233二、汽車定期檢驗(安全技術檢驗)車輛定期檢驗是指按交通法規和政策規定,定期對已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輛所進行的一次安全技術性能檢驗,以保證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督促車輛所有人經常維護修理,避免機械故障,確保行車安全。車輛年度檢驗時間是以車輛登記日期(月)作為對應月份的時間進行檢驗。如:某輛載貨汽車的注冊登記日期是2009年5月18日,對應的年度檢驗日期就是第二年的5月份。01二月20234三、安全技術檢驗周期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2014年9月1日起,試行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免檢制度。在此期間,每2年提供交強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征證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檢驗標志。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01二月20235第二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

一、安檢機構

安檢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等要求,對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向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機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原則,依法對安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安檢機構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機動車實施檢驗,并對檢驗結果負責。01二月20236二、安檢機構資格許可

1.國家對安檢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安檢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計量認證、檢驗資格許可后,方可在批準的檢驗范圍內承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決定和發證。

2.申請取得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1)具有法人資格;(2)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需要的,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技術人員;(3)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齊全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等技術規范文件資料;(4)具有申請檢測車輛類型和項目所需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備及其校準設備;(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應當通過合法有效的型式認定,在用計量器具應當依法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計量檢定合格或校準,并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6)具有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設施、工作場所和工作環境。01二月20237三、安檢機構禁止行為(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2)超出批準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4)未經檢驗即出具檢驗報告等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行為;(5)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6)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7)無正當理由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8)其他違法行為。01二月20238第三節汽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

一、概述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是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管理最基本的技術性標準,是進行注冊登記檢驗和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機動車查驗、事故車檢驗的主要技術依據,同時也是我國機動車新車定型強制性檢驗、新車出廠檢驗及進口機動車檢驗的重要技術依據之一。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于2012年9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于在我國道路上行駛的所有機動車,但不適用于有軌電車及并非為在道路上行駛和使用而設計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輪式專用機械車。01二月20239二、整車

1.整車標志標牌上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以及應標明的其他項目。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發動機艙內能防止替換的車輛結構件上,或打刻在車門立柱上,可打刻在右側除后備箱(后行李區)外的車輛其他結構件上;其他汽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前部右側,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品標牌、發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01二月20231001二月2023116.比功率比功率為發動機最大凈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額定功率或0.9倍的發動機標定功率)與機動車最大允許總質量之比。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及拖拉機運輸機組的比功率不應小于4.0kW/t,除無軌電車外的其他機動車的比功率不允許小于5.0kW/t。16.產品使用說明書(1)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用文字標明與車型(整車型號)相一致的以下結構參數和技術特征,必要時還應用圖案輔助說明:——整車產品標牌、按規定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或電動機型號和編號)、標有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或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等標志的具體位置;——長、寬、高等整車外廓尺寸參數;——軸荷、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發動機主要技術參數(如發動機最大凈功率、額定功率/轉速、額定扭矩/轉速);——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01二月202312——燃料種類及標號;——機動車整車出廠時所達到的排放水平;——指定試驗條件下的整車燃料消耗量;——最大設計車速、最大爬坡度等動力性能參數;——起步氣壓的具體數值;——可以使用的輪胎規格、備胎規格,以及輪胎氣壓等使用注意事項;——鋼板彈簧的形式和規格;——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的材質、結構、尺寸、連接部位和形式、外形;——封閉式貨車隔離裝置的承受能力及裝載貨物注意事項;——電動轉向助力裝置等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項;——最大設計車速大于

100km/h的機動車的車輪動平衡要求;——車輪定位值;——制動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圍;——制動摩擦副的合理使用范圍;——涉及安全使用車輛的其他事項。01二月202313(2)汽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對其裝備的安全氣囊、電子穩定控制系統、防抱死制動裝置等安全裝置的功能、用法和注意事項等加以說明;裝備有安全氣囊的汽車,還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安全氣囊展開的條件和情形。(3)乘用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對適合安裝的兒童座椅的類型及固定方法加以說明。(4)旅居掛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車輛行駛過程中旅居室內不得載人。(5)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所有操縱機構的操作說明。(6)輪式專用機械車、特型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明示其制造時所執行的相關國家標準和/或行業標準的標準順序號和年號。(7)機動車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所有文字性內容均應有中文。01二月202314三、發動機

1)發動機應動力性能良好,運轉平穩,怠速穩定,無異響,機油壓力正常。發動機功率不允許小于標牌(或產品使用說明書)標明的發動機功率的75%。

2)發動機應有良好的起動性能。汽車(三輪汽車和裝用單缸柴油機的低速貨車除外)發動機應能由駕駛員在座位上起動。

3)柴油機停機裝置必須靈活有效。

4)發動機點火、燃料供給、潤滑、冷卻和排氣等系統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01二月202315四、轉向系機動車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應小于等于:(1)最大設計車速大于等于100km/h的機動車15°;(2)三輪汽車35°;(3)其他機動車25°。轉向節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不得有裂紋和損傷,并且轉向球銷不應松曠。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01二月202316五、制動系

1.各種制動裝置的基本要求行車制動應保證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能控制機動車安全、有效地減速和停車。駐車制動應能使機動車即使在沒有駕駛人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應急制動應保證在行車制動只有一處失效的情況下,在規定的距離內將汽車停住。01二月20231701二月202318

2.液壓制動的特殊要求(1)采用液壓制動的機動車,制動管路不應存在滲漏(包括外泄和內泄)現象,在保持踏板力為700N達到1min時,踏板不得有緩慢向前移動的現象。(2)液壓行車制動在達到規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應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3/4,制動器裝有自動調整間隙裝置的機動車踏板行程應小于等于踏板全行程的4/5,且乘用車應小于等于120mm,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150mm。踏板全行程是指在無制動液狀態下制動踏板從完全釋放狀態到不能踩動的行程。(3)液壓行車制動系不得因制動液對制動管路的腐蝕或由于發動機及其他熱源的作用形成氣阻而影響行車制動系的功能。01二月202319

3.氣壓制動的特殊要求(1)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在氣壓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動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工作3min后,其氣壓的降低值應小于等于10kPa。在氣壓為600kPa的情況下,停止空氣壓縮機工作,將制動踏板踩到底,待氣壓穩定后觀察3min,氣壓降低值對汽車應小于等于20kPa,對汽車列車、鉸接客車及鉸接式無軌電車、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應小于等于30kPa。(2)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發動機在75%的額定轉速下,4min(汽車列車為6min,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為8min)內氣壓表的指示氣壓應從零開始升至起步氣壓。起步氣壓是指車輛制造廠家標明的車輛(起步后)能夠滿足正常(制動)工作要求的貯氣筒最小壓力。(3)氣壓制動系統應裝有限壓裝置,以確保貯氣筒內氣壓不超過允許的最高氣壓。(4)氣壓制動系應安裝保持壓縮空氣干燥、油水分離的裝置。01二月20232001二月202321

10.路試檢驗制動性能機動車行車制動性能和應急制動性能檢驗應在平坦、硬實、清潔、干燥且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不小于

0.7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檢驗時發動機應與傳動系統脫開,但對于采用自動變速器的機動車,其變速器換擋裝置應位于驅動擋(“D”擋)。

1)行車制動性能檢驗:(1)用制動距離檢驗行車制動性能機動車在規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要求應符合表4-2的規定。對空載檢驗的制動距離有質疑時,可用表4-2規定的滿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進行。制動距離:是指機動車在規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觸動制動手柄)時起至機動車停住時止機動車駛過的距離。制動穩定性要求:是指制動過程中機動車的任何部位(不計入車寬的部位除外)不允許超出規定寬度的試驗通道的邊緣線。01二月202322

3)駐車制動性能檢驗:在空載狀態下,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保證機動車在坡度為20%(對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

1.2倍以下的機動車為15%)、輪胎與路面間的附著系數大于等于0.7的坡道上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其時間不應少于5min。檢驗汽車列車時,應使牽引車和掛車的駐車制動裝置均起作用。在規定的測試狀態下,機動車使用駐車制動裝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著力符合要求的試驗坡道上時,應視為達到了駐車制動性能檢驗規定的要求。01二月202323六、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基本要求(1)機動車的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人操縱。(2)機動車不得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危險警告信號、緊急制動信號、校車標志燈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外,其他外部燈具不得閃爍。(3)用戶不得對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進行改裝,也不得加裝強制性標準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01二月202324七、行駛系

1.輪胎(1)機動車所裝用輪胎的速度級別不應低于該車最大設計車速的要求。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其他車輪如使用翻新的輪胎,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2)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符合整車制造廠的出廠規定。(3)乘用車用輪胎應有胎面磨耗標志。乘用車備胎規格與該車其他輪胎不同時,應在備胎附近明顯位置(或其他適當位置)裝置能永久保持的標識,以提醒駕駛人正確使用備胎。01二月202325(4)專用校車和臥鋪客車應裝用無內胎子午線輪胎,危險貨物運輸車及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應裝用子午線輪胎。

(5)乘用車、摩托車和掛車輪胎胎冠上花紋深度應大于等于1.6mm,其他機動車轉向輪的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等于3.2mm;其余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大于等于1.6mm。(6)輪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不得有影響使用的缺損、異常磨損和變形。(7)輪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長度超過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8)輪胎負荷不應大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氣壓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時規定的壓力。具有輪胎氣壓自動充氣裝置的汽車,其自動充氣裝置應能確保輪胎氣壓符合出廠規定。(9)雙式車輪的輪胎的安裝應便于輪胎充氣,雙式車輪的輪胎之間應無夾雜的異物。01二月202326八、傳動系

1.離合器(1)機動車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工作時不應有異響、抖動或不正常打滑等現象。(2)踏板自由行程應與該車型的技術要求一致。(3)離合器徹底分離時,踏板力應小于等于300N,手握力應小于等于200N。01二月202327

2.變速器和分動器(1)換擋時齒輪應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和倒擋鎖裝置應有效,不得有亂擋和自行跳擋現象;運行中應無異響;換擋桿及其傳動桿件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3.傳動軸傳動軸在運轉時不得發生振抖和異響,中間軸承和萬向節不得有裂紋和/或松曠現象。01二月202328九、車身

1.基本要求(1)車身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人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其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2)機動車駕駛室應保證駕駛人的前方視野和側方視野。(3)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覆蓋件無開裂和銹蝕。車身和駕駛室在車架上的安裝應牢固,不得因機動車振動而引起松動。(4)車身外部和內部乘員可能觸及的任何部件、構件都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如尖角、銳邊等)。

4.車門和車窗(1)車門和車窗應啟閉輕便,不得有自行開啟現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無漏水現象。01二月202329

(6)機動車的門窗應使用符合GB9656規定的安全玻璃。汽車和有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的前風窗玻璃應采用夾層玻璃或塑玻復合材料,不以載人為目的的機動車(如貨車)可使用區域鋼化玻璃,最大設計車速小于40km/h時可使用鋼化玻璃;其他車窗可采用夾層玻璃、鋼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復合材料,但作為擊碎玻璃式應急窗的車窗應使用厚度小于等于5mm的鋼化玻璃或每層厚度不超過5mm的中空鋼化玻璃。(7)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人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

70%。所有車窗玻璃不得張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01二月202330十、安全防護裝置

1.汽車安全帶(1)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專用校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2)所有駕駛人座椅、前排乘員座椅(貨車前排乘員座椅的中間位置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客車位于踏步區的車組人員座椅以及乘用車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間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裝置的汽車安全帶均應為三點式(或四點式)汽車安全帶。(3)專用校車和專門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非專用校車的每個學生座位(椅)及臥鋪客車的每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01二月202331十一、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的附加要求

1)消防車的車身顏色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2)救護車的車身顏色應為白色,左、右側及車后正中應噴符合規定的圖案。

3)工程救險車的車身顏色應為符合GB/T3181規定的Y07中黃色,其車身兩側應噴“工程救險”字樣。

4)警車的外觀制式應分別符合GA524和GA525的規定。

5)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應裝備與其功能相適應的裝置,各裝置應布局合理、固定可靠、便于使用。

6)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警車安裝使用的警報器應符合GB8108的規定,安裝使用的標志燈具應符合GB13954的規定,警報器和標志燈具應固定可靠。01二月202332第四節汽車安全技術檢驗

一、檢驗流程01二月202333二、檢驗方式和檢驗項目汽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檢驗方式和檢驗項目見表4-7。

1.車輛唯一性認定

①號牌號碼;②車輛類型;③品牌/型號;④顏色;⑤發動機號碼;⑥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及打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術參數a。

2.聯網查詢查詢送檢機動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3.線外檢驗車輛外觀檢查:①車身外觀;②照明和電氣信號裝置;③發動機艙;④駕駛室;⑤發動機運轉狀況;⑥客車內部;⑦底盤件;⑧車輪;⑨其它。底盤動態檢驗:①轉向系;②傳動系;③制動系;④儀表和指示器。01二月202334

4.線內檢驗車速,排放,制動(含輪重),側滑,前照燈,車輛底盤,功

率。

5.路試檢驗行車制動: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或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制動協調時間和制動穩定性。駐車制動性能。01二月202335三、車輛唯一性認定

1.注冊登記檢驗逐一核對送檢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顏色、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認定機動車的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對貨車應測算后懸,對具有牽引功能的機動車還應測算比功率,確認是否符合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與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等證明、憑證記載及車輛產品標牌的內容一致。對貨車、掛車、車長大于6m的客車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對貨車、掛車還應用稱重設備測量相關質量參數。同時,還應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01二月202336

2.在用車檢驗逐一核對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顏色、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和發動機號碼,確認是否與送檢機動車的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及其它相關資料一致;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拓印膜,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同時,還應檢查送檢機動車是否具有私自改裝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特征的情形,必要時應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用稱重設備測量相關質量參數。對變更車身/車架或變更發動機后的在用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還應核對車身/車架和發動機的來歷憑證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允許變更車身/車架的相關證明材料。01二月202337四、聯網查詢聯網查詢送檢機動車是否發生過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發生過交通事故的送檢機動車,應根據交通事故時送檢機動車的損傷部位和損傷情況確定需重點檢查的部位和項目。對涉及尚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送檢機動車,應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的“備注”欄中簡要說明情況,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01二月202338五、線外檢驗

1.車輛外觀檢查見表4-8。

2.底盤動態檢驗見表4-9。六、線內檢驗

1.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車速表指示誤差檢驗宜在滾筒式車速表檢驗臺上進行。

2.排氣污染物測量

3.臺試制動性能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檢驗常采用滾筒反力式制動檢驗臺或平板制動檢驗臺進行。

4.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檢驗將車輛正直居中駛近側滑檢驗臺,并使轉向輪處于正中位置,在驅動狀態以不高于5km/h的車速平穩通過側滑檢驗臺,讀取最大示值。01二月20233901二月202340

5.前照燈檢驗車輛沿引導線居中行駛至規定的檢測距離處停止,車輛的縱向軸線應與引導線平行;置變速器于空檔,車輛電源處于充電狀態,開啟前照燈遠光燈;

6.底盤輸出功率測試測試時發動機冷卻水和潤滑油溫度應達到汽車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熱狀態。將待檢汽車驅動輪置于底盤測功機滾筒上;關閉空調系統等非汽車運行所必須的耗能裝置,啟動汽車;手動檔汽車逐步加速并換至直接檔,使汽車以直接檔的最低車速穩定運轉;自動擋汽車掛正常行車擋起步;將油門踏板踩到底,掃描最大功率點;

7.車輛底盤檢查車輛停放在地溝上方的指定位置,發動機停止運轉。見表4-10。01二月202341七、路試檢驗

1.行車制動路試制動性能檢驗應在縱向坡度不大于1%、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不小于0.7的硬實、清潔、干燥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檢驗時車輛變速器應置于空檔。當使用便攜式制動性能測試儀進行測試時,行駛至規定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量充分發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和制動協調時間,并檢查車輛有無駛出車道邊線。當使用第五輪儀或非接觸式速度儀進行測試時,行駛至高于規定的初速度后,置變速器于空檔,滑行到規定的初速度時,急踩制動,使車輛停止,測量車輛的制動距離和檢查車輛有無駛出車道邊線。01二月20234201二月202343

2.駐車制動將車輛駛上坡度為20%(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車輛為15%),附著系數不小于0.7(混凝土或瀝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兩個方向保持固定不動,其時間不少于5min,檢驗車輛的駐車制動是否符合要求。

3.車速表指示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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