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6852.1-1997 是一項中國國家標準,專注于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該標準分為多個部分,而第1部分著重于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的總原則和基本框架。以下是該標準主要內容的概述:

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接觸各種化學物質而導致的急性中毒事件的診斷。它為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提供了判斷是否屬于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依據和方法。

基本定義

  •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指勞動者在工作場所短時間內吸入、食入或經皮膚吸收高濃度化學毒物,引起以急性臨床癥狀和體征為主要表現的健康損害。
  • 接觸機會:確認受害者在工作環境中確實有接觸導致中毒的化學物質的可能性。
  • 劑量-效應關系:評估受害者中毒程度與暴露于化學毒物的量之間的關系。

診斷原則

  1. 病史采集:詳細詢問受害者的作業環境、接觸史、中毒表現發生的時間及過程等。
  2. 臨床表現:根據中毒的典型癥狀和體征進行初步判斷,結合實驗室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
  3. 現場調查:必要時對工作場所進行衛生學調查,包括檢測空氣中化學物質濃度、評估防護措施等。
  4. 排除其他原因:排除非職業因素導致的類似疾病或癥狀。
  5. 劑量反應關系分析:結合接觸劑量與中毒表現之間的關系進行綜合判斷。

診斷分類

根據中毒的嚴重程度,將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分為輕度、中度、重度和極重度四類,每類有其相應的臨床表現和處理原則。

鑒別診斷

強調需要與其他病因引起的類似癥狀進行鑒別,確保診斷的準確性。

記錄與報告

要求詳細記錄中毒情況,包括個人基本信息、接觸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及處理經過等,并按規定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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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
  • 已被廢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
  • 1997-06-16 頒布
  • 1998-01-01 實施
?正版授權
GB 16852.1-1997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第1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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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1.020e°6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CB16852.1-1997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第1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Diagnosis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poisoning-Part1:Generaldiagnosticguideline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poisoning1997-06-16發布1998-01-01實施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CB16852.1-1997前各種職業活動中,可能在短時間內接觸一些高濃度且毒性較高的化學物而發生急性中毒。這些化學物,有的是已知品種,也有的是在已發生中毒后一時尚不明確的致病品種;有的品種所致中毒已列入衛生部(87)衛防字第60號文頒發的"職業病名單"中,有的則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獨立的診斷標準,有的則尚未研制出單獨的診斷標準。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發病規律,故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診斷急性中毒時應共同遵守的規則。本系列標準規定的各項規則,涉及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這些規則用來保證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體系的統一,不論是病因已知或隱暨的情況,也不論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個靶器官的損害,都可按照本標準所規定的規則作診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包括以下若干部分,每一部分所界定的范圍將在各個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說明:第1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第2部分職業性急性隱暨式化學物中毒的診斷規則;第3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多器官衰竭的診斷;第4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原性碎死的診斷;第5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第6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的診斷;第7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診斷;第8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的診斷;第9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心臟疾病的診斷;第10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血液系統疾病的診斷;本標準規定了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的總規則。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本標準起草單位: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研究所。本標準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第1部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CB16852.1-1997Diagnosis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poisoning-Part1:Generaldiagnosticguidelineofoccupationalacutechemicalpoisoning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短期內吸收大劑量職業性化學物所引起的中毒。范國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總則。本標準適用于在職業活動中由于職業性化學物所引起的急性中毒2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16852.2一19971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第2部分:職業性急性隱暨式化學物中毒的診斷規則GB16852.7一1997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第7部分: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肝病的診斷診斷原則根據確切的職業史和出現的相應的急性中毒臨床表現,參考必要的勞動衛生學調查資料,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類似疾病,方可診斷。4診斷及分級標準4.1觀察對象短期內接觸較大劑量毒物,或接觸致病潛伏期較長的毒物后,當時雖無明顯臨床表現,或僅有輕度癥狀而未能確診急性中毒,需作進一步醫學觀察者。4.2輕度中毒出現吸收毒物所致相應靶器官(系統)輕度功能性和(或)器質性疾病的臨床表現。4.3中度中毒中毒嚴重程度介于輕、重度中毒之間。4.4重度中毒出現下列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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