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6151.12-2008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12部分:谷物聯合收割機》相比于《GB 16151.12-1996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谷物聯合收割機》,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更新和調整:

  1. 安全要求的細化與增強:2008版標準對谷物聯合收割機的安全要求做了更細致的規定,包括機器的結構安全、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緊急停機裝置等方面,以適應技術進步和安全標準的提升。

  2. 技術參數的更新:隨著農業機械技術的發展,新版標準對谷物聯合收割機的技術性能指標進行了修訂,如提高了作業效率、收割清潔度、減少損失率等要求,確保機械更加高效、環保。

  3. 環境保護要求:2008版標準增加了對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強調了收割機在作業過程中應減少塵土飛揚、噪音污染,以及對排放標準的合規性,體現了對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視。

  4. 電氣系統安全:針對電氣系統的安全規范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包括電路設計、電氣元件的防護等級、以及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等,提高了電氣系統在復雜田間作業環境下的安全可靠性。

  5. 維護與保養指導:新標準加強了對用戶維護保養的指導,明確了收割機定期檢查、零部件更換的標準和周期,有助于延長機械使用壽命,確保長期穩定運行。

  6. 標準化與兼容性:為了促進農機具的通用性和互換性,2008版標準對一些關鍵部件的尺寸、接口等提出了統一標準,便于用戶在不同品牌或型號之間進行配件更換和服務。

  7. 信息標識與說明:強調了產品標識的清晰性和完整性,要求制造商提供詳細的操作手冊和安全警示信息,確保用戶能夠正確、安全地使用谷物聯合收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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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7-04 頒布
  • 2009-01-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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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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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16151.12—2008

代替GB16151.12—1996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12部分:谷物聯合收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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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發布2009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16151.12—2008

前言

本部分的3.1、3.3、3.9、3.11~3.22、4.2、4.4、4.5、7.2~7.9、9.1、9.4、9.5、10.1、10.2、10.5、

11.1、11.2、12.2、12.4、12.5為強制性條款,其余條款為推薦性。

GB16151《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1部分:拖拉機;

———第5部分:掛車;

———第12部分:谷物聯合收割機。

本部分是GB16151的第12部分。

本部分是對GB16151.12—1996的修訂。本標準與GB16151.12—1996相比,主要技術內容存在

如下差異:

———增加了使用說明書、發動機編號、車架編號的要求;

———增加了操作者工作位置的要求;

———增加了轉向盤、操作裝置、駕駛室的規定;

———增加了操作平臺及座位的規定;

———增加了其他類型的梯子和平臺的規定;

———增加了糧箱的安全標志的規定;

———增加了裝置號牌座的要求;

———增加了裝置故障警告標志牌的要求;

———刪除了與安全無關的技術要求。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6151.12—1996。

本部分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本部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農業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所、南京農業大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翔文、姚海、吳曉玲、張耀春、謝傳喜、程穎、姬長英、張國凱。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6151.12—1996。

犌犅16151.12—2008

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12部分:谷物聯合收割機

1范圍

GB16151的本部分規定了谷物聯合收割機(以下簡稱收割機)的整機及其發動機、傳動系、轉向系、

制動系、機架及行走系、割臺、脫粒部分、糧箱、集草箱、集糠箱及莖稈切碎器、駕駛室和外罩殼、液壓系

統、照明和信號裝置有關作業安全的技術要求。

本部分適用收割機的運行安全技術檢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161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

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

部分。

GB4785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GB4785—2007,ECER48:2001,NEQ)

GB10395.1農林拖拉機和機械安全技術要求第1部分:總則(GB10395—2001,

eqvISO42541:1989)

GB10395.7農林拖拉機和機械安全技術要求第7部分:聯合收割機、飼料和棉花收獲機械

(GB10395.7—2006,ISO42547:1995,MOD)

GB10396農林拖拉機和機械、草坪和園藝動力機械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總則(GB10396—

2006,ISO11684:1995,MOD)

3整機

3.1收割機及其發動機的標牌、編號、標記齊全、字跡清晰。在機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

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

收割機應裝置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產品標牌應固定在一個明顯的、不受更換部件影響的位置,

其具體位置應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標牌應標明商標品牌、收割機型號、發動機標定功率、總質量、

出廠編號、出廠年月及生產制造廠名。

發動機型號應打印(或鑄出)在氣缸體易見部位,出廠編號應打印在氣缸體易見拓印部位。打印字

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廠編號兩端應打印起止標記。

整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印在機架,對無機架的應打印在不能拆卸的構件上,易見且易于拓印的部

位。打印字高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印起

止標記。

3.2機件、儀表、鉛封及附屬設備應齊全,聯結緊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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