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 11566-2009 乘用車外部凸出物》與之前的《GB 11566-1995 轎車外部凸出物》相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1. 適用范圍擴展:2009版標準將適用對象從“轎車”擴大到“乘用車”,涵蓋了更廣泛的車型,包括轎車、多用途車(MPV)、運動型多用途車(SUV)等,以適應汽車市場的發展變化。

  2. 技術要求更新:新標準對乘用車外部凸出物的安全性要求進行了細化和提升,包括對后視鏡、門把手、車門外開手柄等常見外部部件的形狀、尺寸、強度及安裝位置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旨在減少車輛碰撞時對外部行人的傷害風險。

  3. 測試方法改進:為了確保標準的可實施性和測試結果的一致性,2009版標準引入了更為具體和科學的測試方法,對如何進行凸出物的尺寸測量、強度試驗以及模擬碰撞試驗等給出了詳細指導,提高了檢測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4. 新增條款:增加了一些針對新興安全技術和設計的要求,比如對電動車窗、天窗等裝置在關閉狀態下與車身外部輪廓的關系做出了規定,以防止在車輛運行中對行人造成意外傷害。

  5. 術語和定義明確:對相關術語和定義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使得標準中的表述更加精確,便于行業理解和執行。

  6. 合規性評估加強:明確了制造商在產品設計、生產階段需遵循的標準符合性評估流程,強調了企業自我聲明和第三方認證的重要性,提升了整個行業的安全標準執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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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9-09-30 頒布
  • 2011-01-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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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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犜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11566—2009

代替GB11566—1995

乘用車外部凸出物

犈狓狋犲狉狀犪犾狆狉狅犼犲犮狋犻狅狀狊犳狅狉狆犪狊狊犲狀犵犲狉犮犪狉

20090930發布201101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犌犅11566—2009

前言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要求。

本標準代替GB11566—1995《轎車外部凸出物》。

本標準技術內容修改采用歐洲經濟委員會ECER26法規(03系列,2007年版)《關于就外部凸出物

方面車輛認證的統一規定》(法文版)的相關條款,并在附錄A中列出了本標準章條編號與ECER26法

規章條編號的對照一覽表。

考慮到我國國情,在采用ECER26法規時,本標準做了以下修改:

———根據我國人體平均身高因素,本標準4.1,5.17.1中將“2m”改為“1.8m”;

———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刪除了ECER26中有關認證方面的下列章節和附錄,其原因是標準體系和法規體系的形式差

別所致:第3章“認證申請”,第4章“認證”,第7章“車型的認證更改及認證擴展”,第8章“生

產一致性”,第9章“生產不一致的處罰”,第10章“正式停產”,第11章“認證試驗部門及政府

部門的名稱和地址”,第12章“過渡條款”,附錄1“通知書”,附錄2“認證標志的布置示例”,附

錄4“通知書”。

為便于使用,對于ECER26法規還作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cm改為mm,daN改為N;

———“本法規”改為“本標準”;

———對附錄B的圖示,采用了GB11566—1995中的圖示說明;

———增加資料性附錄A。

本標準與GB11566—1995的主要差異有:

———更改了標題:“轎車”改為“乘用車”;

———適用范圍由“轎車”擴大為“M1類車”(本版的第1章);

———增加了車輛型式、圓角半徑、凸出物的尺寸、天線的定義(本版的3.1,3.4,3.7,3.9);

———更改了保險杠方面的技術要求(本版的5.5.2);

———調整了需滿足要求的金屬板件的邊緣的范圍(本版的5.8);

———更改了天線底座凸出部分的高度及其技術要求(本版的5.17.4);

———增加了天線底座不易識別的天線應滿足的技術要求(本版的5.17.4.1及5.17.4.2);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A(本版的附錄A)。

本標準的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

關于本標準第5.5.2,5.17.4.1,5.17.4.2實施的過渡要求:

a)對于新認證車型,本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b)對于在生產車型,本標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神龍汽車有限公司、東風汽車公司、國家汽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襄樊)、鄭州日產

汽車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焱、侯翠華、黃小枚、王玉民。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11566—1989,GB11566—1995。

犌犅11566—2009

乘用車外部凸出物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GB/T15089—2001中的M1類車外部凸出物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其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M1類車的外部凸出物。

本標準對停止及行駛時的車輛都適用,但不適用于外后視鏡,也不適用于牽引裝置。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的分類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車輛型式狏犲犺犻犮犾犲狋狔狆犲

在類似于外表面形狀或材料等主要方面沒有差異的同一型式的車輛。

3.2

外表面犲狓狋犲狉狀犪犾狊狌狉犳犪犮犲

車輛覆蓋件的可見表面,包括發動機罩、行李箱蓋、車門、翼子板、車頂、照明及燈光信號裝置和可見

的加強筋等。

3.3

底線犳犾狅狅狉犾犻狀犲

按以下方法確定的線:

取一個半角為30°的圓錐體(自行確定錐高,以操作方便為原則,錐頂向上,錐軸與水平面垂直),使

其沿一滿載車輛的車身外表面可接觸的最低位置連續接觸,這些接觸點的幾何軌跡即是底線。確定底

線時,不考慮起重器支承點、排氣管或車輪的因素。車輪上的拱形間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連續光

滑表面,在確定汽車兩端的底線時,應考慮保險杠。對某一具體車型,錐體接觸點可能在保險杠的端頭

或在保險杠下面的車身板件上。如果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接觸點,應取最下面的接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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