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A 95-2007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相比于已被廢止的《GA 95-1995》,在內容和技術要求上進行了多方面的更新和調整,以適應消防行業的發展和安全需求的變化。以下是主要變更點概述:

  1. 適用范圍擴大:新標準不僅涵蓋了手提式滅火器,還納入了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要求,使規范更加全面。

  2. 分類細化:根據滅火劑類型和滅火器結構的不同,新標準對滅火器進行了更細致的分類,并針對不同類型的滅火器制定了具體的維修檢測項目和報廢條件。

  3. 安全標準提升:提高了對滅火器關鍵部件如瓶體、閥門、噴嘴等的檢驗標準和安全要求,確保滅火器在使用過程中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4. 維修流程優化:詳細規定了滅火器從接收、檢查、拆卸、零部件更換、再裝配到最終檢驗的全過程操作步驟,增加了可操作性和規范性。

  5. 檢測方法與設備更新:引入了新的檢測技術和設備要求,如使用更先進的壓力測試儀器進行密封性能和強度測試,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效率。

  6. 報廢條件明確:明確規定了滅火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嚴重損傷、無法修復或不符合現行安全標準時的報廢條件,減少安全隱患。

  7. 環保要求:新增了對報廢滅火器處理過程中的環保要求,強調應采取措施防止滅火劑泄露污染環境,以及報廢滅火器的回收與處置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

  8. 記錄與標識:強化了維修記錄和標識管理,要求維修單位必須提供詳細的維修報告,并在滅火器上明確標注維修日期、下次檢驗日期等信息,便于跟蹤管理和安全監督。

這些變更旨在進一步加強滅火器維修與報廢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同時考慮到環境保護的需求,體現了消防標準的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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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代替
  • 已被新標準代替,建議下載現行標準GA 95-2015
  • 2007-06-08 頒布
  • 2007-10-01 實施
?正版授權
GA 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_第1頁
GA 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_第2頁
GA 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_第3頁
GA 95-2007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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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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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犌犃95—2007

代替GA95—1995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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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8發布200710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犌犃95—2007

目次

前言!!!!!!!!!!!!!!!!!!!!!!!!!!!!!!!!!!!!!!!!Ⅰ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總要求!!!!!!!!!!!!!!!!!!!!!!!!!!!!!!!!!!!!!!2

5維修條件!!!!!!!!!!!!!!!!!!!!!!!!!!!!!!!!!!!!!2

6維修技術要求!!!!!!!!!!!!!!!!!!!!!!!!!!!!!!!!!!!5

7報廢規定!!!!!!!!!!!!!!!!!!!!!!!!!!!!!!!!!!!!!7

8試驗方法!!!!!!!!!!!!!!!!!!!!!!!!!!!!!!!!!!!!!8

9檢驗規則!!!!!!!!!!!!!!!!!!!!!!!!!!!!!!!!!!!!!9

犌犃95—2007

前言

本標準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為強制性的,其余內容為推薦性的。

本標準是參考ISO11602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車式滅火器第2部分:檢查和維修》,為

規范滅火器的維修,加強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監督管理,確保經維修的滅火器完好有效而制定的。

本標準代替GA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

本標準與GA95—1995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名稱改為《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增加了第3章術語和定義;

———增加了第4章總要求;

———增加了第5章維修條件;

———第6章維修技術要求根據滅火器維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規定、拆卸、水壓試驗、筒體清洗

和干燥、再充裝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換和維修標識的要求;

———取消了滅火器檢查的內容;

———增加了第8章試驗方法;

———增加了第9章檢驗規則。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A95—1995《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標準廢止。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3/SC5)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黑龍江省公安廳消防局、廣東省公安廳消防

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鵬翔、高寧宇、孫衛東、曹順學、肖裔平、金義重、康鴻翔、屈勵、周鵬、李紹和。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95—1995。

犌犃95—2007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

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手提式滅火器、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報廢,適用于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維修條件和

維修能力的評價。其他類型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

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4351.1—2005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GB/T4351.3—2005手提式滅火器第3部分:檢驗細則

GB8109—2005推車式滅火器

GB/T9251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A4021211滅火器報廢規定

3術語和定義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

標準。

3.1

有資格的人員狇狌犪犾犻犳犻犲犱狆犲狉狊狅狀

取得維修操作資格證書,能夠按規定執行滅火器檢查、維修、再充裝和檢驗的人員。

3.2

維修狊犲狉狏犻犮犲

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而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再充裝和必要的部件更換。

3.3

再充裝狉犲犮犺犪狉犵犲

為滅火器灌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3.4

維修條件狊犲狉狏犻犮犲犮狅狀犱犻狋犻狅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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