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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法XX職業學院教案學法課題(項目)11.3導游的權利義務及執業管理制度授課時間2020-2021學年第2學期周次1周2次授課地點D406班級2019旅游管理授課教師教學資源課件、微課、學習通APP、微信等。教學內容一、導游的權利二、導游的職責與義務三、執業保障制度教學目標知識目標掌握:導游執業保障與激勵;掌握:導游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教學重難點教學重點導游的權利教學難點導游的職責與義務教法學法教法.問題教學法:教師設置思考問題,以問題為線索,引導學生學會思考、學會分析和解決問題。.小組討論法:以學生為中心,針對任務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通過組織學生討論,學生自主活動,活躍課堂氣氛,加強學生對知識內容的掌握度。.“啟發引導”教學方法由教師先提出問題,啟發學生自主思考,教師再介紹解決問題的方法,并歸納總結出一般規律或概念。在啟發引導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充分尊重學生在教學過程中的主體地位,將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讓學生成為知識與能力的主動構建者,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創新精神培養學生科學的思維方式。.“案例分析”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是指在教學中,通過分析和研究現有的案例,來解釋所要講授的教學內容并推動教學內容的發展與完善。.理論講授法課程名稱:政策與法律法規1.小組探究法:通過組內討論學習,共同完成小組任務,在學習過程中充分調動每位組員參與的積極性,培養學生的發散思維和求異思維,并培養團隊協作的精神。2.自主學習法:學生在課前通過超星泛雅平臺自主學習微課、完成課前測試等,為課堂學習儲備知識。
教學過程教學過程活動類型活動描述課前導入學習(10分鐘)教學活動.通過學習通APP考勤.點評上次課程的課后小測和歷年真題中錯誤率高的題目。.回顧上節重點內容學生活動.登錄學習通APP進行簽到。.通過學習通APP完成課前小測。.反思不足。根據自己課前測試的錯誤,反思自己課前學習的不足,重新思考測試錯誤問題的答案,回答教師提問。新課教學(70分鐘)教學活動教師理論講解:知識點1一、導游的權利.導游權利的含義與特征(1)權利的含義權利是指法律對公民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導游的權利,主要指導游的法律權利。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以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例如,導游在旅游活動中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的權利;又如,導游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導游的權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導游依法實施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和限度;導游可以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范圍;導游在權利受到侵犯時,有請求有關機關保護的可能性。法律、法規確定的導游的權利,是上述三方面內容的具體化。(2)導游權利的特征第一,權利主要指導游在履行職務時所具有的權能,導游作為不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受的權利內容是廣泛的,本章所指導游的權利主要是指來自《旅游法》《條例》《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因而得到國家確認和保證。第二,權利是保障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與利益有著密切聯系,但權利并不等于利益,權利人實現其利益的行為是法律權利的社會內容,權利只是這一內容的法律形式。第三,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第四,權利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允許的行為范圍,在此范圍內,權利人滿足其利益的行為或者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的行為是合法的,超過這一范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第五,在有些情況下,導游的權利是與職責相連的,是履行職務時的權利,是代表所屬企業的權利,因而與一般權利相比,具有不能輕易放棄的性質。.導游的權利(1)人身權,指導游進行導游活動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剝奪、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名譽不受損害的權利。《條例》第10條、《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導游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權益受到保障。導游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違反其職業道德、不符合我國民族風俗習慣或者危害其人身安全的不合理要求。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游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并為女性導游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2)勞動報酬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是維持和發展勞動者勞動力和供養其家人,從而實現勞動力再生產的重要保障。為保護導游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旅游法》第38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這表明:①旅行社對與其明確了勞動合同關系的導游,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②旅行社對其臨時聘用的導游,應當支付包價旅游合同約定的導游服務費。③為確保導游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旅游法》第96條規定,旅行社發生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行為的,旅游主管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3)履行職務權指導游履行職務時所享有的權利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49條規定,履行職務權包括:①要求旅游者如實提供旅游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②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③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④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⑤制止旅游者違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4)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條例》第1條第2款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導游行使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應當特別注意四個限制條件:①必須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的過程中。即旅游活動開始后、結束前。在旅游合同訂立后,旅游活動開始前出現不利于旅游活動的情形,應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旅行社調整、變更旅游
接待計劃。②必須是遇到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③必須征得多數旅游者同意。通常,旅游合同包括旅游接待計劃一經雙方確認后,應嚴格按約定履行,但發生了法定的緊急情形,為保證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導游只要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就可以行使該項權利。④必須立即報告旅行社。旅游接待計劃是旅行社確定,并得到旅游者認可的,導游受旅行社委派執行旅游接待計劃本無變更權,在法定情形下行使該權利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以得到旅行社的認可。(5)訴權指起訴和訴愿的權利,具體分為申請復議權和起訴權。導游在導游活動中會因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請求有關部門予以解決。訴權是導游在履行職務過程皿利受到法律保護的有力保障。①申請復議權導游對旅游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享有申請復議權具體指:對罰款、吊銷導游證、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領導游資格證書和導游證,旅游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認為旅游主管部門違法要求導游履行義務的;認為旅游主管部門侵犯導游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申請復議的。②起訴權對旅游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具體內容同申請復議權范圍。學生活動【歷年真題】:【2017年真題?單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墊付或者收取導游費用的,有旅游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罰款。A.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B.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C.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2.【2018年真題?多選】某旅行社在旅游旺季臨時聘用導游王某,但未向其支付導游服務費用。對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門( )。A.責令改正B.沒收違法所得C.責令停業整頓D.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E.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通過學習通隨堂練習功能讓全班學生進行練習,回答正確+2分,回答錯誤0分,課堂積分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讓學生進行真題訓練,從而加深對知識點掌握,改進和提高自己的職業適應能力。教學活教師理論講解:知識點2二、導游的職責與義務1.職責與義務的含義(1)職責,指任職者為履行一定的組織職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負責的范圍和承擔的一系列工作任務,以及完成這些工作任務所需承擔的相應責任。導游的職責指為完成工作任務,在執業過程中應承擔的工作任務及完成這些需承擔的法律責任。(2)義務義務指法律規定公民對國家和社會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責任。導游的法律義務指導游必須依法履行的責任,包括必須做出的行為和不得做出的行為。導游的義務同權利一樣,都是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確認的,所不同的是,導游的義務是導游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所必須行為的范圍;而導游的權利則是導游可以行為的范圍,這是導游義務區別于權利的最主要的特征。因為旅游業是憑借旅游資源,依靠從業人員提供服務來滿足旅游者旅游需求的,導游必須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換言之,導游只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才能使旅游者的旅游愿望得以實現,所以不履行義務應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當然,導游的必要行為也是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過這一范圍,則屬于義務人的自由,導游有權拒絕旅游者在這一范圍之外的利益要求。2.導游職責(1)提高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條例》第7條第1款規定,導游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導游自身業務素質的高低、職業技能的優劣,直接關系導游服務的質量,影響到能否為旅游者提供優良的導游服務。因此,提高導游業務素質及職業技能,對旅游業的發展至關重要。(2)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條例》第11條、《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導游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是導游必須具備的政治條件和業務要求。為此,導游在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自覺履行該項義務。《條例》第20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該導游人員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3)依約提供服務和講解《管理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導游服務,講解自然和人文資源知識、風俗習慣、宗教禁忌、法律法規和有關注意事項根據《旅游法》第58條、《條例》第13條規定,包價旅游合同包含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飲等旅游服務安排和標準,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等內容,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和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提供服務,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更改行程計劃,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導游講解是導游服務的核心,對導游服務質量起著決定作用。導游在執業過程中進行導游講解,應當嚴格按照《導游服務規范》(GB/T15971一2010)的要求,在行前、行中、行后各環節提供相應的景點講解和注意事項的說明。《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向旅游者講解旅游地點的人文和自然情況,介紹風土人情和習俗;但是,不得迎合個別旅游者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摻雜庸俗下流的內容。《條例》第22條規定,導游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擅自中止導游活動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4)尊重旅游者的權利根據《旅游法》第二章對旅游者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體規定,旅游者的權利包含自主選擇權、知情權、獲得誠信服務權、被尊重權、遭遇危險與損害時要求救助和賠償的權利等。不其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是旅游者基本權利的重要體現,也與導游服務密切相關。根據《條例》第12條第1款、《管理辦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5)引導文明旅游《旅游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導游、領隊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導游、領隊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嚴格按照《導游領隊引導文明旅游規范》(LB/T0392015)的規定,率先垂范遵守文明旅游行為,告知旅游者《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和《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所明確的旅游文明行為規范。(6)警示、處置風險及突發事件《條例》第14條規定,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況,向旅游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導游應當嚴格遵守《旅游安全管理辦法》(國家旅游局第41號令)、《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的旅游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措施進行處理。《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導游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旅游項目中如含有危險因素,導游應事先將危險程度和安全防護措施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對于參加危險活動的旅游者要特別注意保護。說明和警示要真實、準確、通俗易懂,不致發生歧義。旅游突發事件發生后,導游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內容包括:①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或者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旅游突發事件時,可以直接向發生地、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游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相關部門報告;②救助或者協助救助受困旅游者;③根據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的要求,采取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帶團前往風險區域、撤離風險區域等避險措施。3.導游義務本章所指導游的義務,主要是指《旅游法》《條例》《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所規定的義務。(1)提供導游服務應當接受委派《旅游法》第40條規定,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攬導游和領隊業務。導游服務并不是獨立的,而是從屬于旅行社,必須經過旅行社委派方能執業。只有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從事導游活動的人,其合法從業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私自承攬導游業務進行導游活動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旅游法》第102條第2款規定,導游、領隊違反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2)攜帶、佩戴有效執業證件《旅游法》第4條第1款規定,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根據《管理辦法》第7、20條規定,導游證均采用電子導游證的形式,由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制定格式標準,同時向導游發放導游身份標識。導游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攜帶電子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并開啟導游執業相關應用軟件。以醒目、直觀地向旅游者證明其具有合法資格,便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主管部門識別和監管。《條例》第21條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未佩戴導游證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3)不安排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的旅游活動《旅游法》第33條、《旅行社條例》第26條、《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0條將《條例》第26條的規定具體化,規定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包括: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行為。(4)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第41條第2款、《條例》第13條、《管理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導游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旅游行程安排,是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是經旅游者認可的,是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的旅游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為保證旅游者合法權利,導游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但導游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并應立即報告旅行社。導游不得擅自中止導游活動。通常,構成中止導游活動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必須在導游活動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之前,是出現在執行接待計劃過程中;②必須是擅自中止,這是中止導游活動的最主要特征。這就排除了由于旅行社的決定和其他外部作用的影響而導致的導游中止導游活動;③必須是徹底中止,即導游徹底放棄了原來的導游活動。如果導游因某種原因暫時放棄了正在進行的導游活動,待該原因消失后又繼續進行導游活動的,是導游活動的中斷。根據《旅游法》第100條規定,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條例》第22條規定,導游有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擅自中止導游活動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游證3?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5)不兜售物品及索要小費《旅游法》第41條第2款、《條例》第15條、《管理辦法》第23條第8、9項規定,導游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費。該義務的履行是以“不作為”的形式表現的,有兩層含義:第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不屬于導游的職責范圍,與其導游身份亦不相稱。尤其是以導游這一特定身份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的物品,極易造成交易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從而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損害導游的職業形象,并因此產生糾紛。第二,索要小費,歷來為我國旅游法規所禁止無論導游采用語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達意思的方法明確地向旅游者索要小費,還是采取其他方式索要小費,都是法律不允許的。《旅游法》第102條規定,導游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條例》第23條規定,導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6)不銹誘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旅游法》第41條第2款、《條例》第16條、《管理辦法》第23條第3~6項規定,導游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誘導也是采用引誘和引導方式的一種欺騙;脅迫是指以給旅游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旅游者做出違背真實消費意思表示的行為;欺騙是指故意告知旅游者虛假的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旅游者做出錯誤消費意思表示的行為。誘導、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是嚴重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理應為法律、法規所禁止。根據《旅游法》第98條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條例》第24條規定,導游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導游除了要遵守以上義務,還應遵守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申請變更導游證信息、申請更換導游身份標識、依規參加培訓、提供真實材料及信息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歷年真題】:【2019年真題?單選】導游張某帶團前往某景區,途中遭遇洪水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對此,旅行社及其導游張某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依據《旅行社條例》及時報告( )。A.旅行社所在地人民政府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C.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D.旅游主管部門【2020年真題?單選】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人員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 )的緊急情形時,經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是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A.財產安全或者人身安全 B.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C.人身安全 D.財產安全【2016年真題-多選】我國法律對于導游人員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行使的處罰包括()。A.性質惡劣的,不在接受其導游證的申請B.情節嚴重的,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C.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D.責令退還E.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真題?單選】《導游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游進行導游活動,( )的,由旅游主管部門對導游實施行政處罰,對委派該導游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A.擅自改變接待計劃 B.購買旅游者物品C.未佩戴導游證 D.未做明確說明和警示【2018年真題?單選】導游張某在帶團過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當地土特產,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以上(一)以下罰款。一 一 一A.3萬元B.2萬元C.1萬元D.5000元通過學習通隨堂練習功能讓全班學生進行練習,回答正確+2分,回答錯誤0分,課堂積分作為平時成績的一部分。讓學生進行真題訓練,從而加深對知識點掌握,改進和提高自己的職業適應能力。
教師理論講解:知識點3三、執業保障制度.簽訂勞動合同導游勞動報酬及相關權益的實現,主要依靠勞動合同得以保障。《旅游法》第38條、《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旅行社應當與通過其取得導游證的導游訂立不少于1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資、帶團補貼等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在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的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依照旅游和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足額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的導游與其他單位不具有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旅行社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執業安全保障教學活動導游帶團過程中的安全事件頻發引起了對導游執業安全保障的關注。《管理辦法》第26條第2款、第29條就導游執業安全對旅行社提出了要求,旅行社等用人單位應當維護導游執業安全、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并為女性導游提供執業便利、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國家旅游局與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導游專座等有關事宜的通知》(旅發【2016】51號),旅行社應當提供設置“導游專座”的旅游客運車輛,安排的旅游者與導游總人數不得超過旅游客運車輛核定乘員數。導游應當在旅游車輛“導游專座”就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險路段站立講解。教學活動.星級評價導游星級評價制度是一種與導游服務質量直接相關,通過市場化方式對導游服務水平進行標識的評價模式,以便于旅行社、旅游消費者對導游進行辨識和選擇。【課堂提問】星級評價與等級評價與等級評價的區別?星級評價與等級評價的不同之處在于,星級評價側重于導游服務水平,而等級評價側重于導游技能水平的評價和考量。星級評價制度有利于促進導游誠實勞動、至誠服務,贏得更好的社會評價,取得更高的星級,獲取更多的就業機會。導游星級以游客滿意度為導向,包括若干客觀性評價指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星級評價指標由技能水平、學習培訓經歷、從業年限、獎懲情況、執業經歷和社會評價等構成。導游服務星級根據星級評價指標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并根據導游執業情況每年度更新一次。旅游主管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和旅行社等單位應當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信息系統,及時、真實地備注各自獲取的導游獎懲情況等信息。.教育培訓國家鼓勵支持旅游教育與培訓,《旅游法》第27、90條,《“十三五”旅游人才發展規劃》均對旅游培訓教育做出了規定,《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了旅游部門、旅行社、行業組織的培訓義務,并對導游提出了接受培訓的要求。首先,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導游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和文明服務等,培訓方式可以包括培訓班、專題講座和網絡在線培訓等,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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