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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本章主要內容:一、二、當事人和解三、調解、和解與審判的關系第九章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本章主要內容:一、二、當事1一、法院調解(一)法院調解概述(四)調解協議與調解書(五)法院調解的效力(二)法院調解的原則(三)法院調解的實施一、法院調解(一)法院調解概述(四)調解協議與調2——法院調解的政策發展歷程:“調解為主”、“著重調解”、“自愿合法調解”、“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法院調解的政策發展歷程:“調解為主”、“著重調解”、“自3《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2011.05.04意見指出: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前,立足預警、疏導,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2011.04意見強調:人民法院重點推動一般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通過調解等方式實現案結事了。同時,拓展司法調解工作范圍。建立完善法院與職能部門在調解、仲裁、執行等工作環節中的聯動機制。重點強化勸導分流、訴前調解等職能,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各類工作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調解員隊伍,主動吸納行政職能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司法調解工作,引導駐法院(庭)人民調解室調解涉訴糾紛。意見強調:5意見強調:

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一把手是大調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意見強調:

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督辦工作,重點加強對縣(市、區)、鄉鎮(街道)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平臺的協調指導。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落實部門和單位責任制,把做好大調解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的重要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大調解銜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意見強調:6對矛盾糾紛調解得力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領導不重視,調解不力,發生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重大矛盾糾紛的地方和單位,實行責任倒查,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警示直至一票否決。對矛盾糾紛調解得力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7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許多基層法院調解結案率達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一審案件調解結案率32.1%,許多基層法院達70%以上”;2006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50.74%”;2008年,“各級法院經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與法院調解有關的幾個數字: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8加強訴訟調解,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堅持合法自愿原則,對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各級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29%,同比上升3.31個百分點。注重規范調解工作,正確處理調判關系,對不宜調解以及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作出裁判。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

——摘自2011年兩會最高院工作報告加強訴訟調解,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堅持合法自愿原則9學者調查發現:有的地方法院根據案件審級的不同和受訴法院的級別差異,分別確定了60%、70%甚至高達80%的調解結案率!并將其落實結果與法官考評、年終獎懲以及評先評優等直接掛鉤。——趙鋼:《現代法學》2008年第3期學者調查發現:有的地方法院根據案件審級的不同和受訴法院的級別10有關東營的幾個數據——200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調解率:67%,刑附民80%,利津縣98%;——中院的調解結案指標:65%,各基層法院65%;——山東省的08年調解結案率:65%有關東營的幾個數據——200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調解率:67%11中國式的和諧解紛進路——法院調解的發展演進及其適用狀況分析◆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中國式的和諧解紛進路◆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12一、法院調解制度的歷史演進制度源起: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我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和其他解放區把調解置于民事審判的優先地位。一、法院調解制度的歷史演進制度源起:13——典型個案:華池縣封芝琴婚姻上訴案(評劇《劉巧兒》)馬錫五審判方式——陜甘寧邊區隴東分區專員兼邊區高等法院分庭庭長——典型個案:華池縣封芝琴婚姻上訴案(評劇《劉巧兒》)馬錫14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了解案情;(2)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3)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4)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151958年:毛澤東指出“解決民事案件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1965年:“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著重調解)”的十六字方針作為民事審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被確定下來。1958年:毛澤東指出“解決民事案件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調查16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著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80年代法院調解結案率達到70%以上,有的法院達到80%甚至更高。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17——訴訟案件激增,傳統的調解型審判方式因周期長、占用的司法資源較多而顯得效率低下;——調解的無程序特征為審判權濫用提供了空間。——訴訟案件激增,傳統的調解型審判方式因周期長、占用的司法資18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1)“走出調解誤區”,提倡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審判方式;(2)強調調解的自愿原則,反對強迫調解;(3)強調及時審理,避免“久調不決”;(4)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調解,不要“和稀泥”式的調解。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19法院調解結案率逐年下降: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19%。2004年全國法院民事案件一審調解結案率為31%,二審的此數字為8%。——楊潤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頁。法院調解結案率逐年下降: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20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21200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基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堅持“能調則調,多調少判”;2006年10月肖揚:《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明確了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作為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原則。2005年到2008年間,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四年在其工作報告中對調解原則如此定義:“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200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基層法院審理民事22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紛爭中的積極作用,大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23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許多基層法院調解結案率達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一審案件調解結案率32.1%,許多基層法院達70%以上”;2006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50.74%”;2008年,“各級法院經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24(一)法院調解概述1.法院調解的概念

——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2.法院調解的性質——是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一)法院調解概述1.法院調解的概念——法院調解,是指在法253.調解適用的范圍

——排除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and涉及確認婚姻關系和身份關系的案件.4.法院調解的意義

(1)有利于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及時化解矛盾,順利解決糾紛●利于執行——私權自治下的“合意”3.調解適用的范圍——排除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26(二)法院調解的原則1.自愿原則——第85條、88條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第85條3.合法原則——第88條(二)法院調解的原則1.自愿原則——第85條、88條2.查明27(三)法院調解的實施●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也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三)法院調解的實施●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28●調解可依當事人申請而開始,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主動進行;●在答辯期滿前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的,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結束,適用簡易程序的在7天內結束;●調解過程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調解可依當事人申請而開始,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29(四)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是指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他們之間的爭議及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并經法院確認的協議。◆調解書:是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四)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是指在法院主持下,雙30◆《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31(五)法院調解的效力◆法院調解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調解協議無需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在當事人雙方、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效力;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在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效力。

(五)法院調解的效力◆法院調解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32◆效力的表現:(1)形式上的約束力:對法院和當事人;(2)實質上的確定力:爭議的法律關系因為調解而發生確定的法律效果;(3)形成力:以形成一定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調解;(4)執行力: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效力的表現:(1)形式上的約束力:對法院和當事人;(233

民事調解書(一審民事案件用)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一審民事案件用)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34案由:…………(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事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寫明協議的內容)……(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由:……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35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3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37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38

第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39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40

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41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九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42

第十一條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第十一條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43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

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

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44

第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45

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五條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46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并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制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47

第十八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條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后,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48

第二十條調解書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該物上已經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權和優先權不受影響。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條調解書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49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本50二、當事人和解——《民訴法》第51條: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的結果:原告就此撤訴申請制作調解書二、當事人和解——《民訴法》第51條:和解的結果:原告就此撤51經常不斷地學習,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StudyConstantly,AndYouWillKnowEverything.TheMoreYouKnow,TheMorePowerfulYouWillBe寫在最后經常不斷地學習,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寫52ThankYou在別人的演說中思考,在自己的故事里成長ThinkingInOtherPeople‘SSpeeches,GrowingUpInYourOwnStory講師:XXXXXXXX年XX月XX日ThankYou53第九章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本章主要內容:一、二、當事人和解三、調解、和解與審判的關系第九章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本章主要內容:一、二、當事54一、法院調解(一)法院調解概述(四)調解協議與調解書(五)法院調解的效力(二)法院調解的原則(三)法院調解的實施一、法院調解(一)法院調解概述(四)調解協議與調55——法院調解的政策發展歷程:“調解為主”、“著重調解”、“自愿合法調解”、“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法院調解的政策發展歷程:“調解為主”、“著重調解”、“自56《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2011.05.04意見指出:堅持調解優先,依法調解,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做在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前,立足預警、疏導,對矛盾糾紛做到早發現、早調解。《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2011.057意見強調:人民法院重點推動一般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通過調解等方式實現案結事了。同時,拓展司法調解工作范圍。建立完善法院與職能部門在調解、仲裁、執行等工作環節中的聯動機制。重點強化勸導分流、訴前調解等職能,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各類工作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建立健全特邀調解員隊伍,主動吸納行政職能部門、人民調解組織及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和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司法調解工作,引導駐法院(庭)人民調解室調解涉訴糾紛。意見強調:58意見強調:

各級黨委、政府加強對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一把手是大調解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意見強調:

各級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督辦工作,重點加強對縣(市、區)、鄉鎮(街道)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平臺的協調指導。督促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落實部門和單位責任制,把做好大調解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的重要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大調解銜接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意見強調:59對矛盾糾紛調解得力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領導不重視,調解不力,發生危害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重大矛盾糾紛的地方和單位,實行責任倒查,視情予以通報批評、警示直至一票否決。對矛盾糾紛調解得力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60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許多基層法院調解結案率達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一審案件調解結案率32.1%,許多基層法院達70%以上”;2006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50.74%”;2008年,“各級法院經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與法院調解有關的幾個數字: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61加強訴訟調解,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堅持合法自愿原則,對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各級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29%,同比上升3.31個百分點。注重規范調解工作,正確處理調判關系,對不宜調解以及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作出裁判。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

——摘自2011年兩會最高院工作報告加強訴訟調解,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堅持合法自愿原則62學者調查發現:有的地方法院根據案件審級的不同和受訴法院的級別差異,分別確定了60%、70%甚至高達80%的調解結案率!并將其落實結果與法官考評、年終獎懲以及評先評優等直接掛鉤。——趙鋼:《現代法學》2008年第3期學者調查發現:有的地方法院根據案件審級的不同和受訴法院的級別63有關東營的幾個數據——200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調解率:67%,刑附民80%,利津縣98%;——中院的調解結案指標:65%,各基層法院65%;——山東省的08年調解結案率:65%有關東營的幾個數據——2008年全市民事案件的調解率:67%64中國式的和諧解紛進路——法院調解的發展演進及其適用狀況分析◆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愿、平等地進行協商,以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中國式的和諧解紛進路◆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65一、法院調解制度的歷史演進制度源起: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我黨領導下的陜甘寧邊區和其他解放區把調解置于民事審判的優先地位。一、法院調解制度的歷史演進制度源起:66——典型個案:華池縣封芝琴婚姻上訴案(評劇《劉巧兒》)馬錫五審判方式——陜甘寧邊區隴東分區專員兼邊區高等法院分庭庭長——典型個案:華池縣封芝琴婚姻上訴案(評劇《劉巧兒》)馬錫67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了解案情;(2)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3)方便群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4)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681958年:毛澤東指出“解決民事案件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1965年:“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著重調解)”的十六字方針作為民事審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風”被確定下來。1958年:毛澤東指出“解決民事案件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調查69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著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80年代法院調解結案率達到70%以上,有的法院達到80%甚至更高。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70——訴訟案件激增,傳統的調解型審判方式因周期長、占用的司法資源較多而顯得效率低下;——調解的無程序特征為審判權濫用提供了空間。——訴訟案件激增,傳統的調解型審判方式因周期長、占用的司法資71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1)“走出調解誤區”,提倡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的審判方式;(2)強調調解的自愿原則,反對強迫調解;(3)強調及時審理,避免“久調不決”;(4)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調解,不要“和稀泥”式的調解。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72法院調解結案率逐年下降: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19%。2004年全國法院民事案件一審調解結案率為31%,二審的此數字為8%。——楊潤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頁。法院調解結案率逐年下降: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7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74200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基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堅持“能調則調,多調少判”;2006年10月肖揚:《充分發揮司法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明確了把“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作為新時期民商事審判工作十六字指導原則。2005年到2008年間,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四年在其工作報告中對調解原則如此定義:“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200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基層法院審理民事75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導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紛爭中的積極作用,大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76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許多基層法院調解結案率達70%以上”;2005年,“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一審案件調解結案率32.1%,許多基層法院達70%以上”;2006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其中一審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到55.06%”;2007年,“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50.74%”;2008年,“各級法院經調解結案的民事案件3167107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8.86%”。2004年,“訴訟調解結案的1334792件,調解結案率3177(一)法院調解概述1.法院調解的概念

——法院調解,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爭議的活動和結案方式。2.法院調解的性質——是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一)法院調解概述1.法院調解的概念——法院調解,是指在法783.調解適用的范圍

——排除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and涉及確認婚姻關系和身份關系的案件.4.法院調解的意義

(1)有利于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2)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及時化解矛盾,順利解決糾紛●利于執行——私權自治下的“合意”3.調解適用的范圍——排除法: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79(二)法院調解的原則1.自愿原則——第85條、88條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第85條3.合法原則——第88條(二)法院調解的原則1.自愿原則——第85條、88條2.查明80(三)法院調解的實施●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也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三)法院調解的實施●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81●調解可依當事人申請而開始,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主動進行;●在答辯期滿前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的,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結束,適用簡易程序的在7天內結束;●調解過程可以公開,也可以不公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調解的,可以不公開調解。●調解可依當事人申請而開始,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82(四)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是指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他們之間的爭議及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并經法院確認的協議。◆調解書:是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四)調解協議與調解書◆調解協議:是指在法院主持下,雙83◆《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84(五)法院調解的效力◆法院調解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調解協議無需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在當事人雙方、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效力;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在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效力。

(五)法院調解的效力◆法院調解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的效力。85◆效力的表現:(1)形式上的約束力:對法院和當事人;(2)實質上的確定力:爭議的法律關系因為調解而發生確定的法律效果;(3)形成力:以形成一定法律關系為目的的調解;(4)執行力: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效力的表現:(1)形式上的約束力:對法院和當事人;(286

民事調解書(一審民事案件用)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民初字第××號民事調解書(一審民事案件用)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87案由:…………(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事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寫明協議的內容)……(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由:……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88審判長×××審判員×××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8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90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91

第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92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93

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94

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九條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第八條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95

第十一條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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