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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強制措施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常某涉嫌投毒殺人被立案偵查,考慮到常某懷孕已近分娩,縣公安機關決定對其取保候審,責令其交納保證金3000元。嬰兒出生1個月后,常某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家人遂輪流看護常某及其嬰兒,以防意外。在此情況下,對常某應當采取什么強制措施?(
)
A.維持原取保候審決定
B.將取保候審變更為監視居住
C.增加取保候審保證金或者改為保證人擔保
D.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正確答案:D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強制措施的變更和逮捕的適用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有逮捕必要":(1)可能繼續事實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2)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殺或者選跑的;(4)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5)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6)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本題中,常某在被取保候審之后,"寫下遺書,兩次自殺未果",此情形符合上述規定中的第(3)項,故應當依法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因此,D選項正確
2.甲因涉嫌盜竊罪被逮捕。經其辯護人申請,公安機關同意對甲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應當如何辦理變更手續?(
)
A.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B.報請原批準機關備案
C.自主決定并通知原批準機關
D.要求原批準機關撤銷逮捕決定
正確答案:C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刑事強制措施的變更程序《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由此可見,對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自己決定對其實施取保候審,無須再提請批準,只要通知即可因而,本題的正確選項為C
3.某市政府機關職員張某,因涉嫌犯間諜罪被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后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本案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B.本案應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C.對王某的取保候審應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D.對王某的取保候審應由公安機關執行
正確答案:C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以及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間諜罪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首先排除選項A、B《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但是,該法第4條又同時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所以,該案中對犯罪嫌疑人張某的取保候審應當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因此,正確的選項應當為C
4.于某為甲省乙市丙縣的民營企業家,是該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于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乙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審查認為應將于某逮捕,于是便向縣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對此,如果在人大閉會期間,人民檢察院下列哪種做法是正確的?(
)
A.應當報請縣人大常務委員會許可
B.應當層報甲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許可
C.應委托乙市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許可
D.應當分別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和層報至市、省人民檢察院報請市、省人大常委會許可
正確答案:D解題思路:本題考查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高檢規則》第9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對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擔任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報請許可對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因此,D項正確
5.下列關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項是正確的?(
)
A.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種處罰手段
B.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羈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羈押在看守所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是一種強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機關決定
正確答案:A解題思路: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行政法規定的拘留,以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拘留這三者之間存在較大區別:第一,三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是一種保障性措施,不具有懲罰性,屬于強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不是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因此,選項BC錯誤A正確第二,有權采用的機關不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行政拘留一般由公安機關作出因此,選項D錯誤此外,三者的適用對象也是不同的刑事拘留適用于刑事案件中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僅適用于一般違法行為人;而司法拘留適用于實施了妨害訴訟行為的人二、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6.鄒某系甲市稅務局局長,同時也是所在省的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于其同時涉嫌故意殺人罪與貪污罪而分別被該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如果兩機關均決定對鄒某適用拘留措施,應遵循以下哪些程序?(
)
A.由該市公安機關書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許可
B.由該市檢察院報請省檢察院,由省檢察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許可
C.由該市公安機關報請省公安廳,由省公安廳書面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許可
D.由該市檢察院直接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許可。
正確答案:AB解題思路:根據《高檢規則》第79條的規定,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現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拘留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請許可《公安部規定》第140條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提請逮捕的,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7.王某被取保候審,則他不應有下列哪些行為?(
)
A.要求證人丁某為他說好話
B.申請解除取保候審
C.未經批準到外省出差請假
D.接到傳訊通知,向其所在單位請假以便出庭
正確答案:AC解題思路:本題考查被取保候審的人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A項屬于干擾證人作證,C項屬于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B、D則不為法律禁止
8.某市檢察院在審查甲殺人案中,發現遺漏了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乙。對此檢察院應該如何處理?(
)
A.應當建議公安機關對乙提請批準逮捕
B.應當建議公安機關對乙補充移送審查起訴
C.如果符合逮捕條件,可以直接決定逮捕乙
D.如果符合起訴條件,可以直接將甲與乙一并提起公訴
正確答案:BCD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的法定程序《高檢規則》第28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直接適用此法條,BD兩選項表述正確但《高檢規則》第10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因此,C選項正確但是,本題中是"遺漏了同案犯罪嫌疑人"而不是"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故A選項錯誤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為BCD
9.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些不適用取保候審?(
)
A.甲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B.涉嫌搶奪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被拘留,需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
C.丙刑滿釋放后第二年又涉嫌重婚
D.丁是持刀搶劫的被告人
正確答案:AD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刑事訴訟法》第51條從正面規定了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情形,該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綴(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同時,《公安部規定》和《高檢規則》還從反面規定了不得取保候審的情形,《高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第54條規定:"對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根據這兩條規定,正確選項應為AD但本題在出法上存在問題如果有考生同時選擇選項C也不能說是不正確的因為《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選項C很明顯是累犯(參見《刑法》第65條)不過,從近年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范圍來看,《公安部規定》沒有被納入考試范圍
10.張某居住在A縣,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張某應當遵守的義務有哪些?(
)
A.未經A縣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A縣
B.未經A縣檢察機關批準不得離開A縣
C.在傳訊的時間及時到案
D.未經A縣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正確答案:AC解題思路:本題考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以及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該法第51條第2款規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不論該取保候審決定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均由公安機關執行,故B項錯誤本題的另一個干擾項為D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該項內容實際上是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的義務,考生不應將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義務與被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的義務相互混淆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包括四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1-14題共用題干)
楊某是某市一名在校大學生,21歲。某日他到某家錄像廳看錄像,發現這里競組織播放內容極其下流的淫穢錄像,于是楊某就將此事告訴了他的老師夏某。夏某就向公安機關報告了此事,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后決定立案偵查此案。此后,楊某又匿名向公安機關寄去了書面證明材料,陳述了自己的所見所聞。夏某也另向公安機關寫了一份書面材料,將楊某告訴自己的情況提供給了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錄像廳的老板傳喚至公安機關訊問,該老板徐某承認了自己以營利為目的播放淫穢錄像的事實。公安機關也從徐某的錄像廳里搜查了多張淫穢錄像帶,公安機關將徐某的錄像設備及錄像帶全部拍成照片以便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上述案情,試回答以下問題:
11.本案的證據中,屬于證人證言這類證據的有哪種?(
)
A.楊某報告給夏某的話
B.夏某向公安機關提交的書面材料
C.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
D.楊某匿名向公安機關寄去的書面材料
12.本案中,公安機關從徐某的錄像廳里搜出的淫穢錄像帶屬于:(
)
A.物證
B.視聽資料
C.犯罪嫌疑人陳述
D.書證
13.本案中,公安機關將徐某的錄像設備及錄像.帶拍成了照片,這些照片屬于:(
)
A.物證
B.書證
C.原始證據
D.傳來證據
14.本案的證據中,屬于直接證據的有:(
)
A.夏某提供的書面材料
B.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
C.搜出的淫穢錄像帶
D.所拍的照片
正確答案:11.B;12.B;13.AD;14.AB解題思路:3.證人證言是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可以用書面的形式表達楊某報告給夏某的話不具有訴訟法上的意義,徐某的陳述屬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楊某匿名寄去的材料應為舉報,只是立案材料,還不能作為證據4.本案中的淫穢錄像是以錄像機這一高科技設備將錄像的內容展示出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因此,應為視聽資料5.對錄像設備及錄像帶拍照片是固定物證的一種形式,依然屬于物證,對物證的復制品屬于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為傳來證據
(15-16題共用題干)
劉某,男,24歲。1999年5月19日,劉某在某洗浴中心與按摩女鄒某發生了性關系。事后鄒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聲稱劉某將其強奸,公安機關經審查后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15.在本案偵查過程中,如果公安機關需要訊問劉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傳喚劉某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訊問
B.上述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C.如劉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機關的場所進行訊問
D.到劉某住所進行訊問
16.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劉某符合逮捕的條件而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檢察機關下列哪些做法是錯誤的?(
)
A.檢察機關認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B.對劉某應予逮捕,但劉某被拘留后突患急性肝炎,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決定保外就醫
C.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不符合逮捕條件,但認為劉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
D.由于公安機關一直沒有查清劉某的身份與地址,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正確答案:15.ABCD;16.BCD解題思路:1.《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規定》第176條規定,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訊證,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的工作場所進行訊問2.《六機關規定》第2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高檢規則》第88條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規則第86條、第87條規定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根據第89條的規定,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第90條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鉑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四、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包括四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7.犯罪嫌疑人甲于2002年因瑣事將鄰居捅成輕傷后逃跑,2008年春節他以為沒事,回家過年,被害人發現后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并將其拘留,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對此案應當如何處理?(
)
A.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B.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
C.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D.公安機關應當釋放嫌疑人,并發給釋放證明
正確答案:ACD解題思路:本題考查逮捕的審查程序問題同時也涉及刑法中的相關知識我國《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本題所給的案情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故C亦屬正確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由此可見,A、D屬正確選項,B系干擾項
五、案例分析題: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做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18.蒙某,女,34歲,某鎮農民。1998年3月,蒙某因蓋廚房和鄰居張某發生口角,遭到張某的辱罵,后又和張某的老婆發生廝打,臉上、身上均被抓傷。蒙某一怒之下,產生報復殺人的想法。1998年5月2日,蒙某趁張某夫婦外出,只有4歲的小兒在家之機,將小孩騙至家中,趁其不備,用菜刀將其活活砍死。然后將小兒身上澆滿煤油,又托人告訴張某,張某小兒被狗咬傷,讓他趕緊回1來,待張某的老婆進來后,蒙某從外面將房門鎖死,將房子點燃致使張某的老婆被活活燒死,小孩尸體被燒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殺未遂,經搶救脫險。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蒙某有一剛滿月的嬰兒,正在哺乳期,遂決定對蒙某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后來當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將被當作殺人犯執行槍決,十分恐懼,多次企圖掐死嬰兒而后自殺,幸好被鄰居發現,將嬰兒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時,張某發誓要為妻兒報仇,一定要親手殺死蒙某,張某的親屬也只得派人日夜守護著。人民法院在得知這些情況后,決定立即逮捕蒙某,并連夜派兩名法警將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關押,同時妥善安排了嬰兒的撫養問題。并作了張某的說服教育工作。
問題:
(1)公安機關對蒙某適用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否恰當?
(2)人民法院在執行逮捕過程中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為什么?
正確答案:
(1)公安機關對蒙某適用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恰當的。《公安部規定》第6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適用情形相同。本案中,蒙某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但是需要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的嬰兒,所以,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2)不符合。逮捕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只擁有決定逮捕權。所以,人民法院直接派法警去執行逮捕是錯誤的。1.【中等難度】下列非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的是:
A.辦案人員采用刑訊逼供手段獲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辯解
B.偵查人員暴力逼取的證人證言
C.偵查人員威脅證人,證人不得已說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裝尸體后扔到某井里了,偵查人員據此找到布口袋裝的尸體”
D.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1.【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款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A選項不當選,因為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辯解。
B選項符合法條規定,當選。
C選項不當選,因為在刑訊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但根據此供述找到的贓款贓物、作案工具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在暴力、威脅下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可作為定案根據,但根據此證人證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D選項不符合應當排除的條件,不當選。
【陷阱分析】刑訴中多次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所以一般會認為二者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故很多考生可能會誤選A.
兩個選項考查的是“毒樹”和“毒樹之果”理論,美國法認為是毒樹之果,不能用,主張砍樹棄果,這是為了糾正違法程序的做法。我國理論上是砍樹食果,也就是在刑訊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但根據此供述找到的贓款贓物、作案工具可以作為定案根據;在暴力、威脅下取得的證人證言不可作為定案根據,但根據此證人證言找到的贓款贓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為定案根據。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卻是合法的,這也和人的正常思維不一致之處。如果知識掌握的不到位,一般考生都難逃虎穴。
D選項,關于排除物證、書證的前提條件有三個,D選項只涉及到了兩個,所以不選。類似這樣的命題在考試中也多次出現。
2.【簡單】根據修訂的刑訴法的規定,辦案機關有義務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證的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A.危害國家安全
B.恐怖活動犯罪
C.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D.毒品犯罪中僅販賣毒品犯罪
2.【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62條第1款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據此前三個選項都正確,只有D選項縮小了證人受保護的案件范圍,所以錯誤。毒品犯罪在刑訴中打包處理的,無論是制造毒品還是販賣毒品還是運輸毒品等,適用相同的規定。
【陷阱分析】本題基本是對法條的直接考查,沒有難度。
只是D選項要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那八種犯罪行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區別開。后者只對毒品犯罪中的販賣毒品承擔責任,不包括制造、運輸毒品等。
3.【真題難度】下列關于鑒定人與證人的說法錯誤的是:
A.鑒定人需要專門的知識和技能,而證人則不需要
B.鑒定人提供的鑒定意見是憑借鑒定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作出的判斷,而證人提供證言則不需要判斷,只需要所見所聞進行客觀描述
C.證人因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作證,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檢法有義務對其采取保護措施,但是鑒定人不享有此項權利
D.鑒定結論是實物證據,證人證言是言詞證據
3.【答案】CD
【解析】鑒定結論,是指專門機關或者當事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結論。
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以外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的陳述。鑒定人需要具備專門的知識和技能,還要作出意見性判斷,而證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不需要另外聘請也不需要特別的專業和技能,也不需要發表主觀意見,只要把與案件有關的所見所聞向專門機關描述清楚即可。由此可知,AB正確,不當選。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62條第1款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據此確定C選項錯誤……
鑒定結論雖然最終形成書面的形式,但是其內容主要還是一種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定作出的主觀判斷,屬于言辭證據,證人證言也是言辭證據。所以,D項錯誤,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是一個比較型的題目,這也是近幾年考題越來越綜合性的體現。四個選項往往涉及八個以上的知識點,一個知識點掌握不準確,本題的分就可能拿不到。4.【簡單】下列關于證明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B.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C.巨額財產城市網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擔一部分證明責任
D.在公訴案件附帶民訴案件中,對附帶民事部分的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所以AB選項正確。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這是一條沒有例外的規定。刑訴修改二讀稿后,刪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為例外情形無非是“巨額財產城市網不明和持有型犯罪”,這兩類案件中,被告人承擔的并不是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相反,而是證明自己無罪。所以C選項正確。
公訴附帶民事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的主體要區分情況,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單位自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其來承擔此部分的證明責任;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遭受損失者沒有提起而由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才由檢察院承擔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可見選項D說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記憶,往往不容易從腦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規定與對原有內容的記憶又是不同的,這是今年司法考試刑訴題目給對原刑訴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個難題,而對第一次參加考試的非法本考生來說倒是一個機會。
不過仔細讓新內容覆蓋原內容并不難,就是復習時,掌握住刑訴法修改為什么會作這樣完善就輕松了,也就是掌握法條背后的故事和理論,限于篇幅和時間,無法在此作一一詳解,不過在三校的課堂上,大家就都能聽到。
另外,我們的命題老師特別偏愛這種以偏概全的題目,如:
1)06/78.下列關于人民陪審員的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B.人民陪審員有權參加法院所有的審判活動
2)09/33.關于自訴案件,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法院都可以進行調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審理時可以調解?
D.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5.【簡單】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A.物證
B.書證
C.視聽資料
D.電子數據
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四個選項均正確。
行政證據可以轉化為刑事證據的就此四種,電子證據后的“等”為實等。這四種證據都是比較客觀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種類物。
【陷阱分析】凡法條內有列舉性的款項或內容,這樣的法條,往往是命題的重點。如07年73題和75題,還有11年73題等等,這樣的題目很多……
6.【真題難度】請根據修訂的刑訴法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判斷下列說法是正確的是:
A.偵查機關沒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
B.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C.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有權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D.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由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參考答案:
3.【答案】C
【解析】根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據此條確定,偵查機關就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且除物證、書證外的視聽資料等證據不屬于排除的范圍,所以AB選項錯誤。
該法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56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根據以上兩條的規定,可以判定C選項正確。
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可以判定D選項錯誤。因為只有檢察院有義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陷阱分析】本題A選項,我們容易想當然的認為一般會在偵查階段才會產生非法證據,然后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予以排除而忽視法條規定偵查機關也有排除的義務所以漏選此項。D選項也是這種,如果對這個知識點沒有記住,一般會想當然的認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有義務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B項特別還和上一題行政執法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種類相混淆,需要考生對比記憶。
C選項,一個選項聯合了三個考點,考查考生準確掌握知識的能力。執行1.【中等難度】請根據修訂后的刑訴法的規定,判斷下列關于刑罰執行的說法哪些是錯誤的?A.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B.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C.對于被判處拘役和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D.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決生效后應當立即釋放1.【答案】BD【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據此可以確定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該法第259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恢復政治權利。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50條和本條的規定,可以確定C選項正確。該法第249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據此可以確定D選項錯誤……【陷阱分析】本題AC兩個選項都比較容易做出判斷。B選項是本題修改的內容,為了改變看守所人滿為患、交叉感染的現狀,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的刑期僅限于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D選項,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決宣告后,就應當立即釋放被告人,而不是等到判決生效后。因為這樣對被告人權利侵害的時間更長,國家賠償的也相應的要增多……2.【真題難度】在刑事訴訟執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況可以暫予監外執行?A.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女罪犯張某,被發現服刑時懷有身孕B.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獄中自殺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C.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D.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婦女趙某,服刑時其正值哺乳期2.【答案】ACD【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所以CD兩選項正確。該條第2款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所以A選項正確。該條第3款規定,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所以B選項錯誤。【陷阱分析】A選項,依據原刑訴法是錯誤的,而新刑訴法對此作了修改,這更體現了人道主義。B項是不能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CD兩個選項屬于常規考法,往年真題中多次出現。3.關于暫予監外執行的說法與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種類,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或者對精神病的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B.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上一級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批準C.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D.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種類有管制、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三種3.【答案】C【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款規定,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該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此刪除了原刑訴法第120條兩種鑒定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的鑒定的規定。結合以上兩個條款,確定A選項錯誤。該法第154條第5款規定,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所以B選項錯誤。該法第256條規定,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后,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所以C選項正確。該法第258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所以D選項錯誤。【陷阱分析】A選項意在考查考生,是否前后聯系記憶,是否把原刑訴法規定,但是被新刑訴法刪除的這一條內容從腦中移除。B選項考查知識掌握的準確度。C選項是正確的,注意和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監督的不同。D選項所考查的這個法條很容易出成多選題。本選項倒著考了這個法條。死刑復核程序1.【中等難度】請根據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說法,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只能發回重新審判
B.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不核準死刑的,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C.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D.如果最高人民檢察院未向最高法提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不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1.【答案】BC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所以A選項錯誤,B項說法正確。
該法第240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據此條確定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
【陷阱分析】AB選項,受以往觀念(最高法能不改判則不改判,怕把矛盾的焦點引到最高法)的影響,容易作出B選項錯誤的選擇,這也是AB兩項比較列出的原因。
C選項是法條原話,最高檢有向最高法提意見的裁量權,不是“應當”。
D選項容易被誤認為是正確的,其實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沒有條件和例外的。這個地方有些理解不一,但是陳光中老先生和陳衛東老師及宋英輝老師的觀點都是統一。
2.【簡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A.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B.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C.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D.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2.【答案】BC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據此確定AD選項錯誤,BC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本題也比較簡單,只是考生在掌握的這個法條的時候,注意該條第1、4項,要掌握全面其條件;該條第2項,要注意有四種情形。
本題AD兩個選項就錯在條件不全上。
3.【中等難度】某故意殺人案,經過一審、二審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真兇出現并供述了殺人的全過程,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下列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說法錯誤的是:
A.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B.本案審判監督程序應該依照第二審程序審判
C.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應當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3.【答案】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所以AB選項正確。
另外,依據再審相關規定,下列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1)依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2)依照第二審程序需要對事實或者證據進行審理的;(3)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4)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加重刑罰的。本題屬于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所以C選項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所以D選項錯誤,錯在“應當”上,該為“可以”。
【陷阱分析】AB兩個選項都是常規考點,其中B選項和D選項是原司法解釋規定上升到刑訴法典的規定。二審審理1.【真題難度】關于二審的審理方式,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的,應當開庭審理
B.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C.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因為一審程序不合法而上訴的,應當開庭審理
D.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的意見
2.【真題難度】下列關于二審庭前準備及審理結果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二審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的案件是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B.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后通知檢察院查閱案卷,檢察院應當在二十日內查閱完畢
C.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計入審理期限
D.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又被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真題難度】法院對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審理后分別判處甲死緩、乙無期徒刑。甲沒有提出上訴,乙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時檢察院針對甲的死緩判決以量刑不當為由提起抗訴。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中發現新犯罪事實。下列關于第二審程序的表述錯誤的是:
A.二審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B.因上訴和抗訴都不是針對原審事實認定,二審法院對本案不能以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C.因本案存在抗訴,二審法院對甲和乙都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D.對人民法院發現的新的犯罪事實,只有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才可以作為判決的依據,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參考答案:
1.【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據此確定A選項錯誤,BC選項正確。
該條第2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據此確定D選項錯誤。
【陷阱分析】A選項錯在條件不全,本需要兩個條件同時具備,選項僅僅提供了一個條件。像類似的考點還如:據傳、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就需要兩個條件:1)案情特別重大、復雜;2)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同時滿足。
再如:排除非法物證、書證需要三個條件同時滿足:1)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3)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缺一不可。像這樣的出題點還有一些,希望考生復習時仔細。
B選項,原來死刑二審開庭審理的司法解釋是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是否需要開庭區分規定的,但新刑訴法統一了,只要是被判處死刑的人上訴,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一律開庭,這體現了對死刑的審慎。
D選項,應當通知的對象中多了“證人和鑒定人”,關于這一款,要記清楚是“應當”還是“可以”;應當通知的對象包括哪些人。類似的條文有幾處,都要從這兩個角度把握。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所以ABC選項錯誤。
該法第22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因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案件發回重申的,不得超過一次,因為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的,不受此限制。所以D選項錯誤。
【陷阱分析】A選項,如果反過來說“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拍員出庭”則是正確的,選項A的說法漏掉了“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檢應當派員出庭”這一方面。
B選項是刑訴修改二讀稿的內容,最終稿給了檢察院30天的二審庭前閱卷時間。修改過程中經常出現過的內容,可能會拿來當干擾信息。
D選項,未區別情形,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和適用法律錯誤或量刑不當等同等對待了,這是錯誤的。
3.【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因為本案存在檢察院的抗訴,所以應當開庭審理,故A選項錯誤。
該法第22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該法第225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以上兩條,確定B選項錯誤。
二審法院僅僅對被抗訴的被告人可以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對未被抗訴的被告人是不能加刑的。所以C選項錯誤。
該法第22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所以D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AB兩項已在前面的題目中分析。
C選項,是考查考生對上訴不加刑的正確理解。D選項,考查了不告不理原則和二審加刑的例外。
二審審限1.【真題難度】下列關于二審審限的表述,說法正確的是:
A.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B.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C.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三個月
D.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參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所以ACD三個選項均錯誤。
【陷阱分析】此題主要是和普通程序一審審限比較而出的。
新《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普通程序審限,新刑訴法第202條對原刑訴法第168條做了三處修改:1、時間延長了,原來是1+0.5+1+N;新刑訴法是2+1+3+N;2、經批準可以延長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3、批準的機關由原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調整為“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二審審限,新刑訴法第232條對原刑訴法做了兩處修改:1、時間延長了,原審是1+0.5+1+N;新刑訴法是2+2+N;2、經批準可以延長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另外,要把一審和二審審限對比記憶。這一點2012年被考的可能性很大,因為他們很想似還有特容易相混淆。
2.【簡單】下列關于涉案財物和證據處理的說法,正確的是:
A.公檢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
B.公檢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C.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所以ABCD四個選項均當選。
【陷阱分析】本題比較簡單,識記性題目,命題老師想出難題,不容易。
3.【真題難度】請根據修訂的刑訴法的規定,判斷下列有關死刑復核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A.應當訊問被告人
B.可以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C.必要時,可以聽取證人的意見
D.可以聽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
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據此確定A選項正確。
【陷阱分析】本題主要和審查批捕、偵查終結、審查起訴、二審不開庭審理處理程序中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區別。涉及的具體條文是:
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此五種情形,針對辯護人(審查起訴和二審不開庭審理中)或辯護律師(審查批捕、偵查終結和死刑復核中只能是辯護律師),只有在審查起訴和二審不開庭審理兩種情形中,是應當聽取辯護人或辯護律師的意見,其他情形都是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與代理1.【簡單】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下列關于委托辯護人的說法錯誤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B.在偵查和審查起訴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判階段,可以委托律師或非律師辯護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親屬代為委托辯護
D.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內,應當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1.【答案】ABC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所以A選項當選,因為”第一次訊問后“中的”后“字沒有去掉,這是原刑訴法的規定,也是在刑訴修改一讀稿和二讀稿中的規定。B選項當選,因為只有在偵查階段委托辯護人的限制于律師,而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可以委托律師和非律師辯護人。
該條第3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故C選項當選,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親屬可以委托辯護人是原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新法抵觸而不再具有效力。
該條第2款規定,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該條第4款規定,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故D選項當選,因為公檢法和律師對告知的時間要求是不一樣的。
【陷阱分析】修改中細微的改動是小心。如A項C項。法條掌握要精準,注意相似易混淆處,如BD項。
本題雖標為簡單,是因為他只考查了一個法條,不具有綜合性,但從考查的細致度上來說,其是有一定的難度,稍不留心,就會掉入陷阱,或者是剛脫離虎口卻又掉入狼群。四個選項,哪一個不留神,就會前功盡棄。
2.【中等難度】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斷下列關于法律援助的說法正確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辦案機關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B.涉案人員只有到了審判階段,法院才有義務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D.被告人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2.【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故A選項錯誤,其錯在此種情況下,誰向法律援助機構提申請沒有記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陷阱分析】A選項的套路或者說表達方式是原刑訴法“可以指定辯護”的規定,現在取消了這樣的規定。BCD三個選項考查的就是對原刑訴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階段和對象的變化。
我們在記憶修改的刑訴法時,要把腦中的舊刑訴法知識清空,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刑訴法典,特別對修增條款做記號,多看幾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內容會掃除你的很多障礙。
3.【真題難度】請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判斷下列選項屬于偵查機關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聾又啞的人
C.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D.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
3.【答案】A
【解析】要想作對該題,在掌握具體的法條內容前,還要掌握涉案人在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的稱謂: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稱為被告人;在執行階段稱為罪犯。根據題干提示信息,說明本案是在偵查階段,所以不存在被告人的說法,故BC選項通過這個刑訴常識就可以排除。這一點也是刑訴真題多次考查過的。另外,如果把B項中被告人換成犯罪嫌疑人,本題就是正確的,盡管法條的規定是盲聾啞具其一即可,但此處是又聾又啞,那不更應該提供法律援助嗎。
還需要說明的,即便是C項換成了犯罪嫌疑人,本題還是錯誤的,錯在不是“犯罪時”而是“偵查機關辦理案件時”。在刑事訴訟中,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看的是程序進程中的年齡,而不是犯罪時的年齡,但有兩處例外:1)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除制度適用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未成年;2)就是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另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所以A選項當選,因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就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該法第28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所以D選項不當選。因為此類案件就不存在偵查機關,只有在法院有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根據選項A所涉知識,總結一刑法知識點,便于考生集中掌握這些因為大家復習時間緊、任務重,想理清卻又可能理不清的問題:
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可作如下分類: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對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并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行為人對刑法規定的特定嚴重犯罪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是有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對故意殺人等8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3)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由于年齡關系而對犯罪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根據刑法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屬于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對于身體殘病的人,刑法只對又聾又啞或者盲人的刑事責任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由于精神障礙而對犯罪行為的辨認控制能力明顯減弱或者減低。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5)無刑事責任能力,即行為人對一切犯罪都沒有辨認控制能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法律認定他們一律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二是行為人雖然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由于精神病而對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
【陷阱分析】該題綜合性很強,并且前三個選項都有一定的難度回避1.【簡單】下列主體中,有權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辦案人員回避的有:
A.當事人
B.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親屬
C.辯護
D.訴訟代理人
參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所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結合本題,甲是當事人,而丙的父親不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丙已經已滿18周歲了,所以A當選,B不當選,因為近親屬無權申請回避。該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乙是辯護人,丁是訴訟代理人,所以CD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在刑事訴訟中,哪些規定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哪些規定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都有權”容易混淆。
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能申請回避和復議,是這次修改新增加內容,注意掌握。
2.【中等難度】某綁架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甲剛滿15周歲,其委托了一名律師乙作為辯護人,被害人丙(剛滿18周歲)委托他的一個朋友丁作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判階段,如果發現某法官擔任過本案的證人,有權申請其回避的主體有:
A.甲
B.乙
C.丙的父親
D.丁
2.【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所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結合本題,甲是當事人,而丙的父親不是法定代理人,因為丙已經已滿18周歲了,所以A當選,C不當選。
該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乙是辯護人,丁是訴訟代理人,所以BD選項當選。
【陷阱分析】法定代理人只會在當事人為已滿14不滿18周歲或精神病人時才存在,丙已經是成年人了,丙父親的身份從丙滿18周歲的第二天起,由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近親屬。
另外,刑訴法第31條規定的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所以無論他們是律師還是非律師,都有權申請回避,這也是很多考生容易識別不清的地方。
3.【真題難度】甲涉嫌報復陷害罪被立案偵查。甲以該案偵查人員王某與被害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為由,提出回避申請。對此,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王某只能以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的申請
B.作出回避決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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