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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了解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1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調整在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是國家組織、領導和管理林業建設和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森林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關森林法律制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章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廣義的森林法有時也稱為森林法規或森林保護法規。狹義的森林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森林法》。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調整在森林、林木的保護、2
立法概況
現代意義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現的。1941、1932年先后頒布過森林法。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森林法(試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森林法》;1986年4月,林業部發布《森林法實施細則》;1987年9月,林業部發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8年1月,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發布林業部發布《森林法實施條例》;
立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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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基本原則(1)森林、樹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2)對林業給予經濟扶植的原則—建立林業發展基金;投資鼓勵措施;稅費減免措施(3)森林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4)依法治林的原則。
森林法的基本原則4
(二)林權的種類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的種類1、國有林權2、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的集體所有權3、個人林木所有權
(二)林權的種類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5
關于林權管理的法律規定林地權屬登記與發證機關核發林權證的條件1、有關的圖標完備、材料齊全。2、林地的界限、邊界清楚。3、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相符。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無爭議。
關于林權管理的法律規定6(三)森林資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資源清查是指對森林資源的現狀和變化情況進行的調查工作。森林資源清查主要對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區內野生動植物及其他自然環境因素。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分類調查的制度。森林資源清查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的情況。(三)森林資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資源清查是指對森林資源的現狀和7(四)森林法對林種的劃分
我國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經營的目的為標準將森林分為以下5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四)森林法對林種的劃分
我國的《森林8(五)林業長遠規劃的概念林業長遠規劃是指在較長時期內林業生產、建設和發展的綱領性規劃。林業長遠規劃包括林業發展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戰略步驟以及林業發展戰略的具體措施。(五)林業長遠規劃的概念林業長遠規劃是指在較長時期內林業生產9(六)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概念
森林采伐許可證是法定的國家機關核發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采伐作業的憑證。(六)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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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熟悉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11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則(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二)對林業給予經濟扶持的原則1、建立林業發展基金2、投資鼓勵措施3、稅費減免措施(三)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原則(四)依法治林的原則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則12二、林權管理和森林資源的轉讓林權的管理,是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林權,落實林權證的發放管理,調處林權糾紛,監督林權的正確行使。《森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重點林區的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林地權證的具體審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核發林權證的其他工作,登記發證后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二、林權管理和森林資源的轉讓林權的管理,是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13森林資源的轉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森林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根據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轉讓的森林資源有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森林資源的轉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森林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14三、木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木材運輸管理是指對從林區運出木材,對叢林區所在的省、縣向外地運出木材的運輸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木材運輸管理主要是實行木材憑證運輸。森林法規定:“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并按許可證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該發給運輸證件。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為了加強對木材運輸的管理和監督,森林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木材檢查站負責對林區運出的木材進行檢查,防止非法販運和無證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三、木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15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掌握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16一、森林法對依法治林的重要意義
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為發展我國的林業事業、逐步改善我國資源狀況、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狀態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和頒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據;2、森林法有利于調動全社會植樹造林的積極性;3、森林法有利于嚴格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4、森林法有利于鼓勵林業科學研究。一、森林法對依法治林的重要意義森林法的17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
林權糾紛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圍繞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從表面上看,林權糾紛具有民事糾紛的特點。但是,解決這類糾紛,不能完全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而需要分別不同的方式加以解決。因為林業生產具有周期性長的特點,林權糾紛的時間較長;另外,我國山林權的變動很大,且沒有檔案證據,難以確定山林權的真正歸屬。
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18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
通常解決林權糾紛的方法有:1、當事人協商解決
通常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對方接受建議后,就爭議問題進行具體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則簽訂協議,并到政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行政解決
我國森林法第17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申請——受理——調查取證——調解——裁決)
3、行政訴訟解決方式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通常解決林權糾19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其它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20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1、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2、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1、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21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5、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22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6、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6、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23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24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3、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25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1、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2、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1、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26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27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4、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4、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28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5、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6、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7、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8、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5、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29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9、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檢查站有權制止。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9、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30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10、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并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10、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31補充知識林業三定政策是我國八十年代初為了扭轉當時林業方面砍多種少的狀況,采取的一項林業政策,相當于一次小“土改“。將權屬清楚的林地全部發證,明確責、權、利。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簡稱林業“三定”。
補充知識林業三定政策是我國八十年代初為3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2008年6月8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33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一)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
(二)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的戰略舉措。
(三)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
(四)是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強大動力。
一、充分認識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34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不斷創新集體林業經營的體制機制,依法明晰產權、放活經營、規范流轉、減輕稅費,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產力,促進傳統林業向現代林業轉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35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愿,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36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明晰產權。
勘界發證。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
保障收益權。落實責任。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37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機制。規范林地、林木流轉。
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
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
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38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
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39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了解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40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調整在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為目的,是國家組織、領導和管理林業建設和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森林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關森林法律制度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章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廣義的森林法有時也稱為森林法規或森林保護法規。狹義的森林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森林法》。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調整在森林、林木的保護、41
立法概況
現代意義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現的。1941、1932年先后頒布過森林法。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森林法(試行)》;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森林法》;1986年4月,林業部發布《森林法實施細則》;1987年9月,林業部發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1988年1月,國務院發布《森林防火條例》;1989年12月,國務院發布《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2000年1月29日國務院發布林業部發布《森林法實施條例》;
立法概況
42
森林法的基本原則(1)森林、樹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2)對林業給予經濟扶植的原則—建立林業發展基金;投資鼓勵措施;稅費減免措施(3)森林資源永續利用的原則;(4)依法治林的原則。
森林法的基本原則43
(二)林權的種類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林權的種類1、國有林權2、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的集體所有權3、個人林木所有權
(二)林權的種類
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44
關于林權管理的法律規定林地權屬登記與發證機關核發林權證的條件1、有關的圖標完備、材料齊全。2、林地的界限、邊界清楚。3、申請材料與實際情況相符。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無爭議。
關于林權管理的法律規定45(三)森林資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資源清查是指對森林資源的現狀和變化情況進行的調查工作。森林資源清查主要對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區內野生動植物及其他自然環境因素。森林資源清查實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分類調查的制度。森林資源清查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的情況。(三)森林資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資源清查是指對森林資源的現狀和46(四)森林法對林種的劃分
我國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經營的目的為標準將森林分為以下5類: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四)森林法對林種的劃分
我國的《森林47(五)林業長遠規劃的概念林業長遠規劃是指在較長時期內林業生產、建設和發展的綱領性規劃。林業長遠規劃包括林業發展的戰略目標、戰略重點、戰略步驟以及林業發展戰略的具體措施。(五)林業長遠規劃的概念林業長遠規劃是指在較長時期內林業生產48(六)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概念
森林采伐許可證是法定的國家機關核發的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采伐作業的憑證。(六)森林采伐許可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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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熟悉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50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則(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二)對林業給予經濟扶持的原則1、建立林業發展基金2、投資鼓勵措施3、稅費減免措施(三)森林資源永續利用原則(四)依法治林的原則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則51二、林權管理和森林資源的轉讓林權的管理,是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林權,落實林權證的發放管理,調處林權糾紛,監督林權的正確行使。《森林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重點林區的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林地權證的具體審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核發林權證的其他工作,登記發證后負責林地的管理和監督。二、林權管理和森林資源的轉讓林權的管理,是指各級林業主管部門52森林資源的轉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森林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根據森林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轉讓的森林資源有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森林資源的轉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森林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53三、木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木材運輸管理是指對從林區運出木材,對叢林區所在的省、縣向外地運出木材的運輸活動進行檢查和監督。木材運輸管理主要是實行木材憑證運輸。森林法規定:“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并按許可證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該發給運輸證件。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為了加強對木材運輸的管理和監督,森林法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木材檢查站負責對林區運出的木材進行檢查,防止非法販運和無證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三、木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54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掌握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55一、森林法對依法治林的重要意義
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為發展我國的林業事業、逐步改善我國資源狀況、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和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狀態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制定和頒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據;2、森林法有利于調動全社會植樹造林的積極性;3、森林法有利于嚴格控制森林資源的消耗;4、森林法有利于鼓勵林業科學研究。一、森林法對依法治林的重要意義森林法的56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
林權糾紛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圍繞林地及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從表面上看,林權糾紛具有民事糾紛的特點。但是,解決這類糾紛,不能完全按照民事糾紛來處理,而需要分別不同的方式加以解決。因為林業生產具有周期性長的特點,林權糾紛的時間較長;另外,我國山林權的變動很大,且沒有檔案證據,難以確定山林權的真正歸屬。
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57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
通常解決林權糾紛的方法有:1、當事人協商解決
通常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對方接受建議后,就爭議問題進行具體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則簽訂協議,并到政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行政解決
我國森林法第17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申請——受理——調查取證——調解——裁決)
3、行政訴訟解決方式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二、林權糾紛的處理方法通常解決林權糾58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其它的部分)
第一部分專業基礎知識
一、森林法59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1、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2、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3、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1、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60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5、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4、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61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6、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一、森林經營管理的法律規定6、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62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63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3、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二、植樹造林的法律規定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64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1、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2、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的范圍由國務院規定。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1、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65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66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4、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4、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67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5、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6、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7、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8、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5、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68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規定9、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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