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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SDF-2021-0001

合同編號:

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

本(2021版)

發包方:

承包方: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二〇二一年八月

使

《示范文本》為推薦使用的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參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本《示范文本》以《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為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考慮了山東省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實際需求,并結合山東省內相關的政策、標準規范性文件編制而成。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三部分組成。(一)合同協議書《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1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訂立時間、訂立地點、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數,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二)通用合同條件通用合同條件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第1條一般約定,第2條發包人,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第4條承包人,第5條設計,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第7條施工,第8條工期和進度,第9條竣工試驗,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第12條竣工后試驗,第13條變更與調整,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第15條違約,第16條合同解除,第17條不可抗力,第18條保險,第19條索賠,第20條爭議解決,第21條補充內容。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三)專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通用合同條件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合同條件。在編寫專用合同條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專用合同條件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的編號一致;2.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件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3.對于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條件中的條款,合同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需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在專用合同條件中,以同一條款號增加相關條款的內容。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示范文本》適用于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活動。本《示范文本》將根據實際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各使用單位或個人對本范本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反映。聯系電話郵箱:guoyujun@。目錄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一、工程概況二、合同工期三、質量標準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六、合同文件構成七、承諾八、訂立時間九、訂立地點十、合同生效十一、合同份數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件第1條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和解釋1.2語言文字1.3法律1.4標準和規范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7聯絡1.8嚴禁賄賂1.9化石、文物1.10知識產權1.11保密1.12《發包人要求》和基礎資料中的錯誤1.13責任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應用第2條發包人2.1遵守法律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2.3提供基礎資料2.4辦理許可和批準2.5支付合同價款2.6現場管理配合2.7其他義務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3.1發包人代表3.2發包人人員3.3工程師3.4任命和授權3.5指示3.6商定或確定3.7會議第4條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2履約擔保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4.4承包人人員4.5分包4.6聯合體4.7承包人現場查勘4.8不可預見的困難4.9工程質量管理第5條設計5.1承包人的設計義務5.2承包人文件審查5.3培訓5.4竣工文件5.5操作和維修手冊5.6承包人文件錯誤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6.1實施方法6.2材料和工程設備6.3樣品6.4質量檢查6.5由承包人試驗和檢驗6.6缺陷和修補第7條施工7.1交通運輸7.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7.3現場合作7.4測量放線7.5現場勞動用工7.6安全文明施工7.7職業健康7.8環境保護7.9臨時性公用設施7.10現場安保7.11工程照管第8條工期和進度8.1開始工作8.2竣工日期8.3項目實施計劃8.4項目進度計劃8.5進度報告8.6提前預警8.7工期延誤8.8工期提前8.9暫停工作8.10復工第9條竣工試驗9.1竣工試驗的義務9.2延誤的試驗9.3重新試驗9.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驗收10.2單位/區段工程的驗收10.3工程的接收10.4接收證書10.5竣工退場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11.1工程保修的原則11.2缺陷責任期11.3缺陷調查11.4缺陷修復后的進一步試驗11.5承包人出入權11.6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11.7保修責任第12條竣工后試驗12.1竣工后試驗的程序12.2延誤的試驗12.3重新試驗12.4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第13條變更與調整13.1發包人變更權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13.3變更程序13.4暫估價13.5暫列金額13.6計日工13.7法律變化引起的調整13.8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14.1合同價格形式14.2預付款14.3工程進度款14.4付款計劃表14.5竣工結算14.6質量保證金14.7最終結清第15條違約15.1發包人違約15.2承包人違約15.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第16條合同解除16.1由發包人解除合同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項第17條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定義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7.3將損失減至最小的義務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17.5不可抗力影響分包人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第18條保險18.1設計和工程保險18.2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18.3貨物保險18.4其他保險18.5對各項保險的一般要求第19條索賠19.1索賠的提出19.2承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19.3發包人索賠的處理程序19.4提出索賠的期限第20條爭議解決20.1和解20.2調解20.3爭議評審20.4仲裁或訴訟20.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件第1條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和解釋1.2語言文字1.3法律1.4標準和規范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7聯絡1.10知識產權1.11保密第2條發包人2.2提供施工現場和工作條件2.3提供基礎資料2.4辦理許可和批準2.5支付合同價款2.7其他義務第3條發包人的管理3.1發包人代表3.2發包人人員3.3工程師3.6商定或確定3.7會議第4條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2履約擔保4.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4.4承包人人員4.5分包4.6聯合體4.7承包人現場查勘4.8不可預見的困難第5條設計5.2承包人文件審查5.3培訓5.4竣工文件第6條材料、工程設備6.1實施方法6.2材料和工程設備6.3樣品6.4質量檢查第7條施工7.1交通運輸7.2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7.3現場合作7.4測量放線7.5現場勞動用工7.6安全文明施工7.9臨時性公用設施7.10現場安保第8條工期和進度8.1開始工作8.2竣工日期8.3項目實施計劃8.4項目進度計劃8.5進度報告8.7工期延誤8.8工期提前第9條竣工試驗9.1竣工試驗的義務第10條驗收和工程接收10.1竣工驗收10.1.3其他10.3工程的接收第11條缺陷責任與保修11.2缺陷責任期11.3缺陷調查11.7保修責任第12條竣工后試驗12.1竣工后試驗的程序第13條變更與調整第14條合同價格與支付專用合同條件附件附件1《發包人要求》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件3工程質量保修書附件4主要建設工程文件目錄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附件6價格指數權重表附件7價格清單附件8?材料、設備暫估價一覽表附件9?專業工程一覽表附件10承包人供應主要材料設備一覽表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審批、核準或備案文號:

。4.資金來源:

。5.工程內容及規模:

。6.工程承包范圍:

。二、合同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

日。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日。計劃竣工日期:

日。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三、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目標: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1.簽約合同價(含稅)為:人民幣(大寫)

(¥

元)。具體構成詳見價格清單。其中:(1)設計費(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2)設備購置費(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3)建筑安裝工程費(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4)

暫估價(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5)

暫列金額(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6)

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含稅):人民幣(大寫)

(¥

元);適用稅率:

%,稅金為人民幣(大寫)

(¥

元)。2.合同價格形式:合同價格形式為總價合同,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予調整,但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價格形式的其他約定: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六、合同文件構成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果有);(3)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條件;(5)

承包人建議書;(6)

價格清單;(7)

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雙方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合同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七、承諾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八、訂立時間本合同于

日訂立。九、訂立地點本合同在

訂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件第1條

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和解釋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件、專用合同條件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合同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件、《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議書、價格清單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中標通知書隨附的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是中標通知書的組成部分。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用于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后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發包人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項目清單: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價格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發包人提供的項目清單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清單。承包人建議書: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承包人建議書的文件。承包人建議書由承包人隨投標函一起提交。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實施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件中進行約定。1.1.2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本合同中“因發包人原因”里的“發包人”包括發包人及所有發包人人員。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聯合體:是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作為承包人的臨時機構。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并派駐工作現場,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和履行發包人義務的人。工程師: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授權進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監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應雇用一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職業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工程師代表,并授予其根據本合同代表工程師行事的權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設計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采購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采購工作的人員。0施工負責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施工工作并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與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或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3工程和設備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范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工程實施:是指進行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以及對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復。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單位/區段工程:是指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特定范圍的,能單獨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工程設備: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儀器裝置、運載工具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包括其配件及備品、備件、易損易耗件等。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施工現場: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0永久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臨時占地:是指專用合同條件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開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師按第8.1.2項[開始工作通知]的約定通知承包人開始工作的函件。開始工作日期:包括計劃開始工作日期和實際開始工作日期。計劃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工作日期;實際開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師按照第8.1款[開始工作]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工作日期。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和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計劃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實際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師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始現場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取得的工期延長。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調查]下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缺陷責任期起算之日起計算。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0竣工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根據第9條[竣工試驗]要求進行的試驗。1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2竣工后試驗:是指在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第12條[竣工后試驗]約定進行的試驗。1.1.5合同價格和費用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合同價格:是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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