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培訓(局令第28號)課件_第1頁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培訓(局令第28號)課件_第2頁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培訓(局令第28號)課件_第3頁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培訓(局令第28號)課件_第4頁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培訓(局令第28號)課件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0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局令第28號)產品開發部劉靜渠2007年11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局令第28號)產品開發部劉靜渠1目錄第一部分修訂背景第二部分修訂內容介紹第三部分總結目錄第一部分修訂背景2第一部分修訂背景舊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一、藥品注冊與監督管理脫節。二、審評審批標準偏低,導致了企業創制新藥的積極性不強。三、監督制約不到位。審評審批權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夠嚴密,過程不夠透明等。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辦法》進行修訂。

第一部分修訂背景舊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3第二部分修訂內容介紹第二部分修訂內容介紹4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5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條差異:法規依據增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要求注冊管理工作必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因此作為本法的立法依據之一。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條差異:法規依據增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6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條差異:刪除“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藥品”;“快速”改為“特殊”。分析:創新是永恒的主題,鼓勵創新是永遠的口號。另援引新聞發布會上吳楨副局長的話:特殊審批不僅僅是速度概念,更重要的是審評方式的改變。有幾個方面:第一,開出專用通道,對創制的新藥設立專門通道,就是給出快速審批的通道出來。第二,早期介入。在研制過程中就可以和我們的審評人員進行交流和對話。第三,給予改資料、補充資料、完善資料的機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條差異:刪除“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藥品”;7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章基本要求8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差異:“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為“仿制藥”所替代,再注冊申請也被吸納。分析:仿制藥復出意義不大,未能和國際上的仿制藥概念充分接軌。再注冊申請納入藥品注冊申請并予以足夠重視,系情理之中。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差異:“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為“仿制藥9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SFDA可以對上市產品進行再評估,勒令存在安全隱患或沒有價值的新藥退市。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差異:新增條款。10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差異:并非新增條款,見原辦法第5條中第二款,有改動。分析:對于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下簡稱“產現檢”)是07版注冊管理辦法不同于05版的重大變動之一。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差異:并非新增條款,見原辦法第5條11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差異:刪除“臨床前”和“應當”。分析:藥物研究不僅限于臨床前,因此予以刪除。SFDA發布的技術指導原則用于指導藥品研究、規范申報資料。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差異:刪除“臨床前”和“應當”。12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欣弗事件后效應之一,同時不少也是歷史遺留問題。在2007年7月初的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座談會上,SFDA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邊振甲介紹說,國家局相關部門制定和部署了核定工藝處方的工作方案,按以下情況分別采取相應措施:對按原批準的工藝、處方生產,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繼續生產;對改變了工藝或處方并經充分驗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可以繼續生產,但必須按要求限期進行申報;對改變了工藝或處方,未經充分驗證,存在質量隱患的,必須責令停止生產。國家局將制定工作要求和細則,對哪些工藝處方改變需要申報和如何申報做出規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差異:新增條款13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14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差異:臨床試驗要求有所改變,并且因類別而異。分析: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仿制藥和補充申請參照附件規定。新辦法實施后,仿制藥上臨床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改劑型品種更是在劫難逃。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差異:臨床試驗要求有所改變,并且因15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Ⅰ期為20~30例,Ⅱ期為100例,Ⅲ期為300例,Ⅳ期為2000例;生物利用度試驗一般為18~24例;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車間制備。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Ⅰ期為216第四章新藥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第四章新藥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1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對簡單改劑型設限。強調質量可控性和安全性要高,并且要比原劑型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明顯”和“優勢”值得推敲。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差異:新增條款。18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19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差異:重大改動之一,去掉藥物實樣。分析:樣品不會因為省所復核而合格,也不會因為省所不復核而不合格。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差異:重大改動之一,去掉藥物實樣。20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二、三條差異:強調了“原始資料”,除了非生物制品不抽樣外,還增加省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程序,另最終資料送交對象由SFDA改為CDE。分析:以非生物制品為例,大致程序如下:申報資料+注冊申請表→省局形式審查→受理→現場核查(研制情況+原始資料=核查報告)→初審(上會?=審查意見)→CDE(受理通知書+注冊申請表+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申報資料)+申請人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二、三條差異:強調了“原始資料”,21第二節新藥生產第二節新藥生產22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差異:部分修正,抽樣的生產批號不再強調連續,生物制品與非生物制品有所區別,最終資料送交對象由SFDA變成CDE。分析:大致程序如下:申報資料+注冊申請表→省局形式審查→受理→現場核查(臨床試驗情況+原始資料=核查報告)→初審(審查意見)→靜態抽樣3批(非生物制品,非連續)→藥檢所標準復核→CDE(受理通知書+注冊申請表+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申報資料)+申請人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差異:部分修正,抽樣的生產批號不2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差異:樣品檢驗變為標準復核,檢驗報告相應的成為復核意見,復核意見送交對象由SFDA換為CDE。分析:藥檢所在60日內完成藥品標準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寄往CDE,抄送省局和申請人。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差異:樣品檢驗變為標準復核,檢驗24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十一、二、三、四、五條差異:重大改動,批產前增加產現檢,同時動態抽樣一批檢驗。分析:該階段程序簡述如下:CDE技術審評150日(特批120日,時限延長,意在臨床?)→通知產現檢(申請人+認證中心)→6個月內申請產現檢→認證中心30日內(工作日?)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確認工藝+動態抽樣1批(生物制品3批)→藥檢所標準檢驗(非標準復核)30日→產現檢報告+檢驗報告→CDE→結合技術審評意見→綜合意見+申報資料→SFDA審批20日→新藥證書或注冊批件(批文)。報產樣品須在GMP車間生產;簡單改劑型和新增適應癥不發新藥證書。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十一、二、三、四、五條差異:重大25第三節新藥監測期第三節新藥監測期26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差異:監測期內新藥不能改劑型。分析:監測期其實是為安全性尚存憂慮的新藥而設,因此SFDA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監測期最長不過5年。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差異:監測期內新藥不能改劑型。27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性、療效及不良反應等情況,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對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從獲準生產之日起2年內未組織生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批準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生產該新藥的申請,并重新對該新藥進行監測。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28第五章仿制藥的

申報與審批第五章仿制藥的

申報與審批29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差異:去除了關于GMP方面的內容。分析:考慮到新建車間尚未進行GMP認證的企業同樣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故刪除了關于GMP方面的內容。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差異:去除了關于GMP方面的內容30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由于部分藥品注冊申請人對于仿制藥的研發在認識上還存在一些誤區,機械理解仿制藥減免非臨床試驗和臨床試驗問題,未能通過系統的研究真正解釋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以及互相之間的聯系,從而給臨床使用帶來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隱患。甚至有廠家隨意增加規格,導致國內藥品規格混亂。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差異:新增條款。31前不久,審評中心網站上發布了新的《仿制化學藥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在以前頒布的《已有國家標準化學藥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新版本中延用了“仿品種不是仿標準”的原則,旨在表達:為有效控制產品質量,有時需要在國家標準基礎上制定個性化注冊標準;在保證仿制藥和已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同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二者質量標準的具體項目、方法和限度等不完全一致的情況。可以看到,今后的仿制藥研究,門檻會越來越高,所作的研究工作甚至不少于一個新藥的研究。前不久,審評中心網站上發布了新的《仿制化學藥品研究技術指導原32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五、六、七、八條差異:增加產現檢申請;增加中保品種自受理之日暫停仿制的要求;現場核查力度加大。分析:大致程序如下:申報資料+產現檢申請+注冊申請表→省局形式審查、受理→現場核查+生產現場檢查→確認工藝+靜態(動態?)抽樣連續3批→藥檢所標準檢驗(沒有復核)30日→省局審查(30日內)意見+產現檢報告+現場核查報告→CDE→技術審評。對于仿制藥,該條款中并未明確是動態還是靜態抽樣,僅提及“現場抽樣”,連續生產是否意味著正在生產的連續3批樣品?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五、六、七、八條差異:增加產現檢申請;33第六章進口藥品的

申報與審批

(略)第六章進口藥品的

申報與審批

(略)34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仿制OTC藥、OTC藥改劑型、OTC活性成分新復方可以在提出申請的同時附加申請OTC,在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標注,同時建議在申報資料《立題目的和依據》中闡明理由。對于雙跨品種,申請人可以擇一申請。OTC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符合24號令及非處方藥說明書規范細則等有關規定。

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仿制OTC藥、OTC藥改劑型、OTC35第八章補充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第八章補充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36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差異:增加“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刪除“中藥增加功能主治”。增加“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必要時由藥品檢驗所進行標準復核(原辦法第135條)”。分析:試行標準轉正淡出歷史舞臺;對中藥說明書中修訂或增加藥理毒理臨床試驗等項目給予足夠的重視;對于無菌和微生物限度要求較高的制劑變更內包材須報國家審批,其他的省局批準。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差異:增加“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3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四、五條改變藥企名稱,藥品有效期以及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等需經省局批準,報送國家局備案。以前由省局審批,國家局備案的補充申請如變更標簽、說明書現僅需要到省局備案即可。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四、五條改變藥企名稱,藥品有效期以38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差異:有所改動,將以前的“現場核查+靜態抽樣”改為“生產現場檢查+動態(或靜態)抽樣3批”。刪除“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藥品檢驗所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標準復核。”已在第113條中得到體現。分析:對于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補充申請,省局將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并進行抽樣,由省所進行檢驗。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差異:有所改動,將以前的“現39第九章藥品再注冊第九章藥品再注冊40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企業應在批件效期內對上市藥品的三性進行系統的、實事求是的評價,及時地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療效不確切抑或質量不可控的藥品。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差異:新增條款。41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差異:以前由SFDA審查改為省局審查,時限為6個月,符合規定無須上報SFDA。分析:再注冊審查大權下放省局,符合規定予以再注冊,反之上報國家局。幾年不生產的品種會不會不予以再注冊,法規中仍然沒有明文規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差異:以前由SFDA審查改為42第十章藥品注冊檢驗注冊檢驗分為檢驗和標準復核兩種。檢驗即依注冊標準檢驗,而標準復核則除檢驗外還要對檢驗方法進行方法學驗證。特批品種的檢驗和復核享有優先權。報送或者抽取的樣品量應當為檢驗用量的3倍。(第一百三十四條)刪除05版法規中“藥品檢驗所在出具復核意見之前,必要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訴意見報該藥品檢驗所……”是否意味著申請人將無緣提出對復核意見的異議申訴了?拭目以待新辦法的解釋或實施后的結果。

第十章藥品注冊檢驗注冊檢驗分為檢驗和標準復核兩種。檢驗即43第十一章藥品注冊標準和說明書第十一章藥品注冊標準和說明書44第一節藥品注冊標準第一節藥品注冊標準45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差異:增加“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分析:國家藥品標準包括藥典標準、局頒標準、原部頒標準以及藥品注冊標準。藥品注冊標準,是指國家局批準給企業特定的、必須執行的藥品標準。新法明確指出藥典標準是最低標準。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差異:增加“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46第二節藥品標準物質定義:藥品標準物質即質量研究中用到的標準品、對照品、對照藥材等的統稱。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由中檢所負責標定,必要時可以要求省所甚至申請人協助標定。

第二節藥品標準物質定義:藥品標準物質即質量研究中用到47第三節藥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簽新增章節藥品名稱命名應遵循CADN命名原則、中藥命名原則和INN命名原則,說明書起草和標簽設計應符合24號令規定和相關說明書格式要求和撰寫指導原則。SFDA網站有24號令專欄供參考。24號令規定,藥品說明書應包含有關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以指導合理用藥。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需要對藥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根據國家藥品標準或者國家局的要求修改國內生產藥品說明書需要在省局備案;修訂或增加中藥、天然藥物說明書中藥理毒理、臨床試驗、藥代動力學等項目應報國家局審批。第三節藥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簽新增章節48第十二章時限省局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相關工作。樣品檢驗時限:(A)一般樣品,(B)特殊藥品和疫苗類制品。對于A類樣品的檢驗只需30日,B類則增至60日,如果還需要標準復核則額外增加30日。技術審評時限:新藥臨床審評時限縮短;新藥生產審評時限延長;仿制藥的審評時限延長了一倍;再次可見新法對產現檢的重視程度及對改劑、仿制藥的高標準要求。技術審評過程中如遇發補,申請人應在4個月內完成補充資料。SFDA20日內完成審批,延期10日上報主管局領導,并告知申請人。10日內頒發、送達有關行政許可證件。第十二章時限省局受理申請后30日內完成相關工作。49第十三章復審列舉了一些不予批準的情形,明確規定申報資料弄虛作假、雷同申報、產現檢不合格、檢驗不合格、補充資料超過時限等將面臨退審。

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準的通知之日起60日內填寫《藥品注冊復審申請表》,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復審申請并說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原申報資料。

第十三章復審列舉了一些不予批準的情形,明確規定申報資50第十四章法律責任(略)第十四章法律責任(略)51第十五章附則監測期的規定首次作為辦法的附件出臺,見附件6。藥品批準文號:國藥準字H(Z、S、J)+4位年號+4位順序號。《進口藥品注冊證》: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醫藥產品注冊證》:H(Z、S)C+4位年號+4位順序號;境內分包裝證號在原注冊證號前加字母B。新藥證書號:國藥證字H(Z、S)+4位年號+4位順序號。

第十五章附則監測期的規定首次作為辦法的附件出臺,見附52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受理、補充申請的審批、再注冊的審批,均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事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藥品注冊事項的其他技術審評或者審批工作(意味著有些風險小的品種的審批大權也可能下放省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批準上市的藥品實行編碼管理。藥品編碼管理的規定另行制定。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進口中藥材的注冊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受理、補充申請的審批53藥品技術轉讓和委托生產的辦法另行制定。《藥品技術轉讓注冊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已出臺:藥品技術轉讓分為新藥技術轉讓和生產技術轉讓。技術轉讓可采取獨占許可、非獨占許可兩種模式,不同的許可模式對應不同的轉讓費用。取消監測期內禁止轉讓和對轉讓次數的限制。獲得《進口藥品注冊證》的、符合相關規定的進口藥品都可以在中國經過技術轉讓后,生產、銷售。目的:減少低水平重復申報品種和設廠,鼓勵成熟生產技術應用,鼓勵先進生產技術的引進和推廣。藥品技術轉讓和委托生產的辦法另行制定。54第三部分總結第三部分總結5528號令由原來的16章211條變為現在的15章177條,修訂的重點內容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強化藥品的安全性要求,嚴把藥品上市關。(二)整合監管資源,明確職責,強化權力制約機制。(三)提高審評審批標準,鼓勵創新、限制低水平重復。我們應做到:轉換思路,適應新法規。28號令由原來的16章211條變為現在的15章177條,修訂56謝謝!謝謝!5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局令第28號)產品開發部劉靜渠2007年11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

(局令第28號)產品開發部劉靜渠58目錄第一部分修訂背景第二部分修訂內容介紹第三部分總結目錄第一部分修訂背景59第一部分修訂背景舊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一、藥品注冊與監督管理脫節。二、審評審批標準偏低,導致了企業創制新藥的積極性不強。三、監督制約不到位。審評審批權力配置不合理,程序不夠嚴密,過程不夠透明等。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辦法》進行修訂。

第一部分修訂背景舊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60第二部分修訂內容介紹第二部分修訂內容介紹61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62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條差異:法規依據增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要求注冊管理工作必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因此作為本法的立法依據之一。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條差異:法規依據增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6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條差異:刪除“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藥品”;“快速”改為“特殊”。分析:創新是永恒的主題,鼓勵創新是永遠的口號。另援引新聞發布會上吳楨副局長的話:特殊審批不僅僅是速度概念,更重要的是審評方式的改變。有幾個方面:第一,開出專用通道,對創制的新藥設立專門通道,就是給出快速審批的通道出來。第二,早期介入。在研制過程中就可以和我們的審評人員進行交流和對話。第三,給予改資料、補充資料、完善資料的機會。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條差異:刪除“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藥品”;64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二章基本要求65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差異:“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為“仿制藥”所替代,再注冊申請也被吸納。分析:仿制藥復出意義不大,未能和國際上的仿制藥概念充分接軌。再注冊申請納入藥品注冊申請并予以足夠重視,系情理之中。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差異:“已有國家標準藥品”為“仿制藥66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SFDA可以對上市產品進行再評估,勒令存在安全隱患或沒有價值的新藥退市。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差異:新增條款。6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差異:并非新增條款,見原辦法第5條中第二款,有改動。分析:對于批準上市前的生產現場檢查(以下簡稱“產現檢”)是07版注冊管理辦法不同于05版的重大變動之一。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差異:并非新增條款,見原辦法第5條68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差異:刪除“臨床前”和“應當”。分析:藥物研究不僅限于臨床前,因此予以刪除。SFDA發布的技術指導原則用于指導藥品研究、規范申報資料。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差異:刪除“臨床前”和“應當”。69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欣弗事件后效應之一,同時不少也是歷史遺留問題。在2007年7月初的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座談會上,SFDA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邊振甲介紹說,國家局相關部門制定和部署了核定工藝處方的工作方案,按以下情況分別采取相應措施:對按原批準的工藝、處方生產,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繼續生產;對改變了工藝或處方并經充分驗證,能夠保證產品質量的,可以繼續生產,但必須按要求限期進行申報;對改變了工藝或處方,未經充分驗證,存在質量隱患的,必須責令停止生產。國家局將制定工作要求和細則,對哪些工藝處方改變需要申報和如何申報做出規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差異:新增條款70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第三章藥物的臨床試驗71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差異:臨床試驗要求有所改變,并且因類別而異。分析:申請新藥注冊,應當進行臨床試驗。仿制藥和補充申請參照附件規定。新辦法實施后,仿制藥上臨床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改劑型品種更是在劫難逃。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差異:臨床試驗要求有所改變,并且因72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Ⅰ期為20~30例,Ⅱ期為100例,Ⅲ期為300例,Ⅳ期為2000例;生物利用度試驗一般為18~24例;藥物臨床試驗批準后,申請人應當從具有藥物臨床試驗資格的機構中選擇承擔藥物臨床試驗的機構。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當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車間制備。藥物臨床試驗應當在批準后3年內實施。逾期未實施的,原批準證明文件自行廢止;仍需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

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Ⅰ期為273第四章新藥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第四章新藥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74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對簡單改劑型設限。強調質量可控性和安全性要高,并且要比原劑型有明顯的臨床應用優勢。“明顯”和“優勢”值得推敲。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差異:新增條款。75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第一節新藥臨床試驗76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差異:重大改動之一,去掉藥物實樣。分析:樣品不會因為省所復核而合格,也不會因為省所不復核而不合格。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條差異:重大改動之一,去掉藥物實樣。7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二、三條差異:強調了“原始資料”,除了非生物制品不抽樣外,還增加省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程序,另最終資料送交對象由SFDA改為CDE。分析:以非生物制品為例,大致程序如下:申報資料+注冊申請表→省局形式審查→受理→現場核查(研制情況+原始資料=核查報告)→初審(上會?=審查意見)→CDE(受理通知書+注冊申請表+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申報資料)+申請人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一、二、三條差異:強調了“原始資料”,78第二節新藥生產第二節新藥生產79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差異:部分修正,抽樣的生產批號不再強調連續,生物制品與非生物制品有所區別,最終資料送交對象由SFDA變成CDE。分析:大致程序如下:申報資料+注冊申請表→省局形式審查→受理→現場核查(臨床試驗情況+原始資料=核查報告)→初審(審查意見)→靜態抽樣3批(非生物制品,非連續)→藥檢所標準復核→CDE(受理通知書+注冊申請表+審查意見+核查報告+申報資料)+申請人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差異:部分修正,抽樣的生產批號不80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差異:樣品檢驗變為標準復核,檢驗報告相應的成為復核意見,復核意見送交對象由SFDA換為CDE。分析:藥檢所在60日內完成藥品標準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寄往CDE,抄送省局和申請人。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差異:樣品檢驗變為標準復核,檢驗81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十一、二、三、四、五條差異:重大改動,批產前增加產現檢,同時動態抽樣一批檢驗。分析:該階段程序簡述如下:CDE技術審評150日(特批120日,時限延長,意在臨床?)→通知產現檢(申請人+認證中心)→6個月內申請產現檢→認證中心30日內(工作日?)進行生產現場檢查→確認工藝+動態抽樣1批(生物制品3批)→藥檢所標準檢驗(非標準復核)30日→產現檢報告+檢驗報告→CDE→結合技術審評意見→綜合意見+申報資料→SFDA審批20日→新藥證書或注冊批件(批文)。報產樣品須在GMP車間生產;簡單改劑型和新增適應癥不發新藥證書。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十一、二、三、四、五條差異:重大82第三節新藥監測期第三節新藥監測期8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差異:監測期內新藥不能改劑型。分析:監測期其實是為安全性尚存憂慮的新藥而設,因此SFDA不批準其他企業生產、改變劑型和進口。監測期最長不過5年。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差異:監測期內新藥不能改劑型。84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性、療效及不良反應等情況,并每年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生產企業對設立監測期的新藥從獲準生產之日起2年內未組織生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批準其他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生產該新藥的申請,并重新對該新藥進行監測。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考察處于監測期內的新藥的生產工藝、質量、穩定85第五章仿制藥的

申報與審批第五章仿制藥的

申報與審批86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差異:去除了關于GMP方面的內容。分析:考慮到新建車間尚未進行GMP認證的企業同樣可以提出仿制藥申請,故刪除了關于GMP方面的內容。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差異:去除了關于GMP方面的內容8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由于部分藥品注冊申請人對于仿制藥的研發在認識上還存在一些誤區,機械理解仿制藥減免非臨床試驗和臨床試驗問題,未能通過系統的研究真正解釋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以及互相之間的聯系,從而給臨床使用帶來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隱患。甚至有廠家隨意增加規格,導致國內藥品規格混亂。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差異:新增條款。88前不久,審評中心網站上發布了新的《仿制化學藥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在以前頒布的《已有國家標準化學藥品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新版本中延用了“仿品種不是仿標準”的原則,旨在表達:為有效控制產品質量,有時需要在國家標準基礎上制定個性化注冊標準;在保證仿制藥和已上市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等同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二者質量標準的具體項目、方法和限度等不完全一致的情況。可以看到,今后的仿制藥研究,門檻會越來越高,所作的研究工作甚至不少于一個新藥的研究。前不久,審評中心網站上發布了新的《仿制化學藥品研究技術指導原89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五、六、七、八條差異:增加產現檢申請;增加中保品種自受理之日暫停仿制的要求;現場核查力度加大。分析:大致程序如下:申報資料+產現檢申請+注冊申請表→省局形式審查、受理→現場核查+生產現場檢查→確認工藝+靜態(動態?)抽樣連續3批→藥檢所標準檢驗(沒有復核)30日→省局審查(30日內)意見+產現檢報告+現場核查報告→CDE→技術審評。對于仿制藥,該條款中并未明確是動態還是靜態抽樣,僅提及“現場抽樣”,連續生產是否意味著正在生產的連續3批樣品?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七十五、六、七、八條差異:增加產現檢申請;90第六章進口藥品的

申報與審批

(略)第六章進口藥品的

申報與審批

(略)91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仿制OTC藥、OTC藥改劑型、OTC活性成分新復方可以在提出申請的同時附加申請OTC,在藥品注冊申請表中標注,同時建議在申報資料《立題目的和依據》中闡明理由。對于雙跨品種,申請人可以擇一申請。OTC藥品說明書和包裝標簽應符合24號令及非處方藥說明書規范細則等有關規定。

第七章非處方藥的申報仿制OTC藥、OTC藥改劑型、OTC92第八章補充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第八章補充申請的

申報與審批93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差異:增加“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刪除“中藥增加功能主治”。增加“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必要時由藥品檢驗所進行標準復核(原辦法第135條)”。分析:試行標準轉正淡出歷史舞臺;對中藥說明書中修訂或增加藥理毒理臨床試驗等項目給予足夠的重視;對于無菌和微生物限度要求較高的制劑變更內包材須報國家審批,其他的省局批準。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差異:增加“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94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四、五條改變藥企名稱,藥品有效期以及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等需經省局批準,報送國家局備案。以前由省局審批,國家局備案的補充申請如變更標簽、說明書現僅需要到省局備案即可。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四、五條改變藥企名稱,藥品有效期以95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差異:有所改動,將以前的“現場核查+靜態抽樣”改為“生產現場檢查+動態(或靜態)抽樣3批”。刪除“修改藥品注冊標準的補充申請,藥品檢驗所在必要時應當進行標準復核。”已在第113條中得到體現。分析:對于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補充申請,省局將組織進行生產現場檢查并進行抽樣,由省所進行檢驗。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差異:有所改動,將以前的“現96第九章藥品再注冊第九章藥品再注冊97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差異:新增條款。分析:企業應在批件效期內對上市藥品的三性進行系統的、實事求是的評價,及時地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療效不確切抑或質量不可控的藥品。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差異:新增條款。98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差異:以前由SFDA審查改為省局審查,時限為6個月,符合規定無須上報SFDA。分析:再注冊審查大權下放省局,符合規定予以再注冊,反之上報國家局。幾年不生產的品種會不會不予以再注冊,法規中仍然沒有明文規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差異:以前由SFDA審查改為99第十章藥品注冊檢驗注冊檢驗分為檢驗和標準復核兩種。檢驗即依注冊標準檢驗,而標準復核則除檢驗外還要對檢驗方法進行方法學驗證。特批品種的檢驗和復核享有優先權。報送或者抽取的樣品量應當為檢驗用量的3倍。(第一百三十四條)刪除05版法規中“藥品檢驗所在出具復核意見之前,必要時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將申訴意見報該藥品檢驗所……”是否意味著申請人將無緣提出對復核意見的異議申訴了?拭目以待新辦法的解釋或實施后的結果。

第十章藥品注冊檢驗注冊檢驗分為檢驗和標準復核兩種。檢驗即100第十一章藥品注冊標準和說明書第十一章藥品注冊標準和說明書101第一節藥品注冊標準第一節藥品注冊標準102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差異:增加“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于中國藥典的規定”。分析:國家藥品標準包括藥典標準、局頒標準、原部頒標準以及藥品注冊標準。藥品注冊標準,是指國家局批準給企業特定的、必須執行的藥品標準。新法明確指出藥典標準是最低標準。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差異:增加“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103第二節藥品標準物質定義:藥品標準物質即質量研究中用到的標準品、對照品、對照藥材等的統稱。國家藥品標準物質由中檢所負責標定,必要時可以要求省所甚至申請人協助標定。

第二節藥品標準物質定義:藥品標準物質即質量研究中用到104第三節藥品名稱、說明書和標簽新增章節藥品名稱命名應遵循CADN命名原則、中藥命名原則和INN命名原則,說明書起草和標簽設計應符合24號令規定和相關說明書格式要求和撰寫指導原則。SFDA網站有24號令專欄供參考。24號令規定,藥品說明書應包含有關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以指導合理用藥。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需要對藥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根據國家藥品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