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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指導各地科學有效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以下簡稱營養改善方案〕,切實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標準,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實施。第二章治理體制和職責分工第三條營養改善方案在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推動的治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第四條成立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營養改善方案的實施。成員單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開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簡稱全國學生營養辦,負責營養改善方案實施的一般工作。第五條營養改善方案實施主體為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第十八條加強營養知識宣傳教育。(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教育形式,向學生、家長、教師、學校治理人員和供餐人員普及科學營養知識,提高全社會對學生營養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培養科學的營養觀念,促進科學合理供餐。(二)嚴格落實國家教學方案規定的健康教育時間,對學生進行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建立健康的飲食行為模式,引導學生拒絕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廣闊學生能夠利用營養知識終身受益。第十九條建立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度。試點縣要按照國家制定的監測評估方案,確定肯定數量的學校作為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點,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常規監測與評估。在常規監測的根底上,每年對局部試點地區和學校開展重點監測,及時跟蹤了解學生營養改善情況,為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提供科學依據。第四章食堂建設和治理第二十條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一)各地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開展規劃和教育事業開展規劃,在摸清底數的根底上,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分期實施,逐漸達標。(二)各地要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工程,將學生食堂列為重點建設內容,使其到達餐飲效勞許可的標準和要求。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方案中特意安排食堂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并向國家試點地區適當傾斜。〔三)地方政府負責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廚具、餐具、清洗消毒設備配置等根底條件的改善,使其到達餐飲效勞許可的標準和要求。[四)學校食堂建設要本著“節儉、安全、衛生、有用〃的原則,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小學校,可以依據實際,利用閑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備相關設施設備,為學生就餐提供根本條件。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五)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改造)方案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前方可實施,預防建成后不符合餐飲效勞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建設進行餐飲安全指導。第二十一條重視學校食堂治理。[一)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食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考核學校工作時,將食堂治理作為重要指標。(二)學校應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治理,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X食品安全治理員。應充分發揮膳食委員會在配餐食譜、食堂治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三)地方政府要依據當地實際為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并妥善解決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從業人員缺乏的,應優先從充裕教師中轉崗,也可以采取購置公益性崗位的方法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接受業務技能培訓。[四]學校食堂應以效勞師生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并報縣級教育、衛生、價格治理部門備案。〔五)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治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約期滿,馬上收回;合約期未滿的,給予肯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治理。由社會投資建設、治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置收回,交學校治理。第二十二條加強學校食堂財務治理。(一)學校食堂實行專帳核算。要加強收支治理、本錢核算和票據治理,加強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標準和有效。(二)學校食堂結余款項滾動使用,統一用于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于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貼等支出或挪作他用。(三)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第五章食品質量與安全第二十三條試點地區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證機制,落實食品安全保證措施。試點縣要指定特意機構、落實特意人員負責營養改善方案的食品安全工作。第二十四條試點地區應堅持安全第一、穩步推動的原則,組織職能部門,對所轄學校供餐條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評估情況,安排所轄學校分期分批實施營養改善方案。凡供餐條件不能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暫緩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第二十五條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標準食品采購、貯存、加工、留樣、配送等環節的治理。(一)食品采購。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凡進入營養改善方案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法確定供貨商。建立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商評議制度,不得采購不合格食品。(二)食品貯存。食品貯存園地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治理制度和庫存盤點制度;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治理;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的食品。〔三)食品烹飪。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o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四)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并放置于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五)食品配送。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備送餐條件和資質。送餐車輛及用具必須清潔衛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60℃以上。第二十六條實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覺和解決營養供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培訓。縣級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意識,加強食品安全治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條件的試點縣,可將涉及營養改善方案的食品供貨商等一并納入培訓。第二十八條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逐級逐校制訂詳細的應急方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事故信息匯報、人員救治、危害操縱、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六章資金使用與治理第二十九條資金安排。(一)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二)鼓舞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營養改善方案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為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并取得肯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依據經費投入、組織治理、實施效果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三)在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同時,繼續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簡稱“一補〃)政策,不得用中央專項資金抵減“一補〃資金。[四)鼓舞企業、基jin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工作,并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第三十條資金撥付。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2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分解到縣。將營養改善方案專項資金納入國庫治理,實行分賬核算,按照財政國庫治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第三十一條資金使用。中央專項資金要全額用于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中央專項資金結余滾動用于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方案。營養改善方案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克扣、截留、擠占和挪用。第三十二條資金監管。〔一)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治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治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操縱制度,加強內部監管,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二)各地應結合現有學籍治理平臺,建立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學生營養改善方案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數等信息。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應定期公布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第七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促進營養改善方案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問責制度,制定特意的監督檢查方法,對營養改善方案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方法。采納一般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一)一般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對本系統〔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定期督導;審計部門對資金治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二)專項監督。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學生營養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點督查及專項檢查。(三)人大政協監督。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將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匯報,接受監督。〔四〕社會監督。各地應成立學生、家長、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小組,設置舉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資金安全和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含:[一〕食品安全。.是否建立和實施供餐準入和退出機制。.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餐飲效勞許可證。.供餐單位餐飲效勞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的供貨商是否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法確定,程序是否合規合法。.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給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滿足營養需求,是否建立營養監測與評估制度。.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后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二)資金安全。.年度預算是否及時下達,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財政國庫治理有關規定。.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偽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工程是否符合程序。.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治理。.食堂聘用人員工資、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是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是否擠占學校公用經費。.是否按規定落實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三)職責履行。.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治理是否標準。.是否成立營養改善方案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是否有特意人員負責一般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有無推諉扯皮現象。.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監督治理方法,是否有效執行。.對營養改善方案執行情況是否認期進行跟蹤督導、檢查。.營養改善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第三十六條處理與責任追究。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營養改善方案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X犯zui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七條各地可依據本細則制訂具體實施方法。在營養改善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困難和問題,由各級學生營養辦協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分工負責。要建立責權一致的工作機制,層層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一)省級政府負責統籌組織。統籌制訂本地區實施工作方案和推動方案,統籌規劃國家試點和地方試點;統籌制定相關治理制度和標準;統籌安排資金,改善就餐條件;統籌監督檢查。催促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統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二)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催促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實施營養改善方案,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三〕縣級政府是學生營養改善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營養改善方案的具體實施。包含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治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第六條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營養改善方案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1一)教育部門要把營養改善方案的實施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重要工作,牽頭負責營養改善方案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本級學生營養辦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逐級上報。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開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食品安全保證治理暫行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的意見)〔國辦發2022]54號)要求,加強和標準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以下簡稱營養改善方案)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治理,保證學生飲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第三條本方法適用于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第二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第四條營養改善方案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治理、以縣為主〃的原則,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一)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權責一致、全程監管的食品安全保證機制。省級政府領導和統籌治理本行政地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證方法。催促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統一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催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催促試點地區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保證制度和措施。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改善學生就餐條件。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催促縣級政府和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縣級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制訂食品安全保證實施方案。確定不同類型學校的供餐模式,制訂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標方法并組織招標工作。指定特意機構、落實特意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工作。加強監督檢查,催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二)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確保生產、采購、貯存、加工、供給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證工作的綜合協調。.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采購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治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治理。.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效勞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準入方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1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采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治理。組織開展餐飲效勞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效勞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治理。催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保證措施,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按照規定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一般自查。配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與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并進行食品安全檢查。.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保證工作。第五條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并落實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定期開展演練。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必須從縣級政府納入營養改善方案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舉名單中選擇供餐單位,并簽訂供餐合約(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充分發揮由學生、家長、教師等代表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食品安全監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第六條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必須嚴格自律,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做好食品采購、貯存、加工、供給等環節的安全治理,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鼓舞社會參與。鼓舞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jin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三章供餐準入及退出治理第八條實行供餐準入機制。〔一)學校食堂準入治理。學校食堂(伙房)必須在辦理餐飲效勞許可證前方可為學生供餐。學校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餐飲效勞許可治理方法)和(餐飲效勞許可審查標準)規定的相關要求。學校食堂準入的根本要求如下:具有與制作供給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園地,保持該園地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園地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制作供給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預防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預防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治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二)供餐企業〔單位〕準入治理。.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辦理餐飲效勞許可證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前方可為學生供餐。具體準入方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有送餐資質和條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食品操作標準的相關規定。.供餐企業〔單位)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三)托餐家庭〔個人〕準入治理。.托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準入要求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前方可供餐。具體準入方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托餐家庭〔個人〕應當具備餐飲安全的根本條件,園地應當清潔衛生,效勞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加工過程應做到生熟分開,嚴防交叉污染,具備清洗消毒條件。.托餐家庭〔個人)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托餐家庭〔個人〕不得提供送餐效勞。.地方政府應為托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相應支持。[四)縣級政府通過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方案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舉名單,并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要嚴格審核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的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嚴禁從事營養改善方案的供餐、托餐效勞。〔五)選擇校外供餐效勞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為首要條件。不得選擇未納入營養改善方案推舉名單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1個人〕提供供餐效勞。第九條實行供餐退出機制。對企業1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實行退出機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由縣級政府停止其供餐資格。.供餐企業〔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撤消或注銷餐飲效勞許可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含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方案推舉名單但尚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覺存在采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證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具體退出方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第四章食品安全治理第十條制度建設與治理。(一)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1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制度,配備專職或X食品安全治理員。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主要包含:從業人員健康治理和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園地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食品貯存、加工、供給治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方案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二)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治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約期滿,馬上收回;合約期未滿,給予肯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治理。由社會投資建設、治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置收回,交學校治理。第十一條從業人員衛生治理要求(一)餐飲效勞從業人員〔包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前方可從事餐飲效勞。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從業人員必須定期參加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三)實行每日晨檢制度。發覺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馬上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四)從業人員要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園地內吸煙。第十二條食品采購。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嚴格執行(餐飲效勞食品采購索證索票治理規定),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第十三條食品貯存。食品貯存園地應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開設置,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治理制度和收發登記制度。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的食品。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治理。采購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應按照食品標簽要求進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時進行冷藏貯存;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并明顯標識,預防交叉污染;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第十四條食品加工。加工過程應認真執行(餐飲效勞食品安全操作標準)。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o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第十五條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并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于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第十六條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采納熱力方法進行消毒。采納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干凈。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第十七條食品配送。送餐車輛及工用具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后進行清洗,預防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保質期)應符合以下要求:燒熟后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保質期為燒熟后4小時。燒熟后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質期為燒熟后24小時,供餐前應加熱,加熱時食品中心溫度不應低于70℃o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部門做好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治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會同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會同財政、開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學校食堂建設,改善學校供餐條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配合衛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門開展營養知識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切實加大投入,落實專項資金,加強資金監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三)開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加強農副產品價格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推動降低農副產品流通環節稅費工作。[四)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采購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鼓舞和推動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農村學校供給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從生產技術上指導和支持學校開展農產品種植、養殖等生產實踐活動。〔五)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治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治理。〔六)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產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七)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提出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方案;在第十八條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學校應馬上采取以下措施:馬上停止供餐活動;協助診治機構救治病人;馬上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操縱措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依據相關部門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態操縱在最小范圍。學校應在2小時之內,向當地衛生、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匯報。不得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第十九條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匯報,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應當馬上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馬上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治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一般、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的縣、市、省級政府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地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部會同食品安全辦向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經批準后,成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診治機構對中毒〔患病〕人員進行救治,協助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學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操縱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盡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關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排除污染。第二十三條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質量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銷毀。檢驗后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采納一般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法,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進入學生餐經營園地實施現場檢查;(二)對學生餐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園地。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一般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第二十七條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覺的違法行為,要求責令改正,并依法進行行政處分。第七章責任追究第二十八條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于治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峻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zui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治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地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峻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治理、食品藥品監督治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治理法定職責、一般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三)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本方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開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第三十條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治理暫行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的意見)〔國辦發2022]54號),標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治理,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以下簡稱營養改善方案)的實施細則、專項資金治理方法、食品安全保證治理方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第三條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治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對學校食堂的治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學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作為食堂治理的重點,切實承當起具體組織實施和治理責任。第四條本方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為學生(含教職工)提供就餐效勞,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X及就餐空間的園地。第五條本方法適用于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第二章根本要求第六條學校食堂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第七條審批制。學校開辦食堂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取得餐飲效勞許可證前方可供餐。第八條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治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后勤治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治理人員組成的食堂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治理。重大開支和重要事項,由集體商量決定。第九條內部操縱制度。針對學校食堂治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操縱制度,加強內部操縱,提高治理水平。第十條崗位責任制。學校應依據學生就餐規模,切實做好定崗、定責、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員。學校應按照不相容崗位分設的要求,設置采購、加工、保管、會計、出納、食品安全治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關鍵崗位應定期進行輪換。規模較小的學校,局部崗位可以由符合任職要求的其他人員兼任。第十一條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覺和解決食堂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第十二條科學營養供餐。各地應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給情況,制訂本錢合理、營養均衡的食譜。第十三條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學校應預防投毒事故,保證飲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方案,細化事故信息匯報、人員救治、危害操縱、事故調查、善后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提高消防意識,加強消防安全治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預防發生火災。第十五條建立膳食委員會。學校應成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發揮其在配餐食譜、食堂治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第十六條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治理,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約期滿,馬上收回;合約期未滿的,給予肯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治理。由社會投資建設、治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置收回,交學校治理。第三章人員治理第十七條地方政府應為學校食堂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工作人員并妥善落實人員工資及福利,組織專業培訓。從業人員缺乏的,應優先從充裕教師中轉崗,也可以采取購置公益性崗位的方法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第十八條食堂從業人員根本要求。(一)學校應在食品藥品監督治理部門和營養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食堂從業人員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二)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三)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晨檢制度。食堂治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覺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應馬上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從業人員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等現象的,應馬上調離工作崗位。(四)食堂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處理食品及分餐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使用衛生間后,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給園地內吸煙。第十九條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或X食品安全治理員,食品安全治理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累計不少于40小時的餐飲效勞食品安全培訓。第四章食品采購第二十條建立食品采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采購應嚴格執行(餐飲效勞食品采購索證索票治理規定)。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并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農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采購清單等有關憑證,做到源頭可控,有據可查。第二十一條標準大宗食品采購行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采購、定點采購的方法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可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方法確定供貨對象。第二十二條積極推動“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副產品直供基地,在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農副產品采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本錢。第二十三條建立食品查驗制度。采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確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采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二十四條建立雙人采購和定期輪換制度。學校應實行雙人采購,人員缺乏的可由教職工陪買,每次采購應做詳細的采購記錄備查。原則上采購人員每學期應輪換一次。第二十五條建立供貨商評議制度。學校應定期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貨商進行綜合評議,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貨商應列入黑名dan,終止供貨合約,取消其供貨資格。供貨商定期與學校進行結算,采購員與供貨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第五章食品貯存第二十六條建立出入庫治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嚴格入庫、出庫檢查驗收,核對數量,檢驗質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出庫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第二十七條建立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后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依據一般消耗確定合理庫存。發覺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并辦理監銷手續。第二十八條食品貯存園地應依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設,并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擺放,不同地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系方法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第六章食品加工第二十九條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石專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墻裙;(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筑,具有肯定坡度,易于清洗與排水;[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效勞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準入方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采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治理。組織開展餐飲效勞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效勞環節食品安全事故。〔九)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證工作的綜合協調。〔十)監察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營養改善方案實施過程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十一)審計部門負責對營養改善方案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效益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保證資金安全。〔十二〕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反映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情況,營造良好輿論氣氛。(十三)供銷部門要發揮供銷合作社網絡優勢,在食品供銷方面要加強產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本錢,提高流通效率;推動大型連鎖超市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與學校建立采購關系,形成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五)配備餐飲效勞許可證所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第三十條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效勞食品安全操作標準)。第三十一條必須采納新奇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第三十二條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于70℃。烹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預防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第三十三條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并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于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信息。第三十四條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第三十五條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加工園地,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及時清洗各種設備、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歸位擺放。第七章食品供給第三十六條學校食堂供餐包含兩種方法:一是包餐制,即全體學生統一伙食費標準,由學校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二是自購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學校可依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開展水平、物價水公平因素,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和配餐方案,并報教育、衛生、價格治理部門備案。第三十八條學校應制訂每周帶量食譜并提前公布。第三十九條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購、貯存、加工等應符合清真飲食的規定。第四十條就餐園地治理。學生就餐園地應張貼均衡營養、健康飲食行為等宣傳資料;應設置洗手池等設備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就餐園地及設備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干凈整潔,做好地面防滑。第四十一條就餐秩序治理。學生就餐時,應落實校領導帶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強就餐秩序的治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預防浪費。第四十二條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采納熱力方法進行消毒。采納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干凈。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第八章財務治理第四十三條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財務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第四十四條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治理,實行專帳核算。對營養改善資金收支情況必須設立特意臺帳,明細核算。第四十五條嚴格區分核算主體,由財政經費保證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費用不得在食堂專帳中列支。第四十六條學校必須確保營養改善專項補助資金足額用于學生伙食,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第四十七條教職工在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擠占營養改善補助資金,不得侵占學生利益。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合法票據;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第四十九條食堂收入包含:財政補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效勞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第五十條食堂支出包含原材料本錢、人工本錢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食堂本錢核算應以食堂的一般經營效勞活動所必須的各項料、工、費為根本內容。第五十一條食堂的收支結余實施月度結算,食堂的結余款要專項用于改善學生伙食,嚴禁用于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以及非食堂經營效勞方面的支出。第五十二條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學校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將食堂收支情況及時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教育部門備案。第九章監督檢查第五十三條教育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學校食堂治理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對發覺的問題要予以通報并責令整改;情況嚴峻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的責任。教育部門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堂治理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第五十四條建立公示制度。學校應定期將營養改善方案受益學生名單、人數〔次),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物資采購情況,帶量食譜、飯菜價格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和家長的監督。第五十五條建立信息反應渠道。設立校長信箱,食堂工作人員、就餐師生,可以對原材料采購、伙食質量等問題進行投訴或舉抱。學校應定期公布投訴或舉抱的處理情況。第五十六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于治理、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峻不良后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zui的,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一)在食堂經費中列支教職工伙食、獎金福利和招待費等費用;(二)虛報、冒領、套取、擠占、挪用營養改善補助資金;〔三)克扣學生伙食、貪污X等。第十章附則第五十八條本方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開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第五十九條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法。第六十條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暫行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的意見)〔國辦發2022]54號),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以下簡稱營養改善方案)實名制治理,精確掌握學生信息,預防虛報、冒領營養改善補助資金行為,確保資金安全,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實施細則)、(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治理根本信息標準)等相關法規制定。第三條本方法所稱實名制,是指享受營養改善方案補助的學生需要提供個人有效你的證件件或經縣級政府指定部門審核的有效證明,以便精確掌握學生信息的治理制度。第四條建立和完善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系統。該系統是指為有效實施實名制治理建立的信息治理系統。系統建設應利用現有的學籍治理系統,遵循“精確、完整、有用、夠用〃原則,能夠接口放開、充分兼容、數據共享。信息采集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預防重復工作。全部享受營養改善方案補助的學生信息必須進入系統治理。第五條本方法適用于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第二章職責分工第六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工作,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次等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嚴防虛報、冒領、套取營養改善補助資金,確保工作落實到位。第七條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按照“分級治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中央、省〔區、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團場)、學校五級治理體制。教育部負責全國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的組織領導,構建全國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系統,對享受營養補助的學生信息進行存儲、統計、維護、監控、分析等。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全省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的組織領導,依托現有學籍治理系統,建立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系統,完成“一人一號,全省聯網〃;負責全省信息的審核、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市級教育部門負責全市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協調;負責全市信息的審核、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全縣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查試點學校入網資格;對全縣信息的審核、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負第一監管責任。學校負責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建立實名制學生信息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負責信息采集、審核、錄入、統計、上報、維護等,對學生信息的真實性負第一責任。第八條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當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當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治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當具體實施工作。第三章根本信息第九條實名制學生信息包含學生根本信息、學校根本信息、報表信息等。第十條學生根本信息包含學籍號、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你的證件類型、你的證件號、民族、戶籍所在地,學校名稱、年級名稱、班級名稱、入學年月、入學方法、就學方法,健康狀況、身高、體重,是否為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享受“一補〃,現住址、監護人姓名、監護人電話,學生照片等信息。學生的學籍號分學籍主號和學籍輔號。學籍主號為學生的你的證件號,你的證件重號應到當地門申請修改,無你的證件號碼的學生學籍主號可用監護人的你的證件號。學籍輔號由各省自行制定統一的編制規則,并報全國學生營養辦備案。第十一條學校根本信息包含學校代碼、學校名稱、學校舉辦者類型、學校駐地城鄉類別、學校辦學類型,補助標準、供餐模式,學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網站主頁地址,校長姓名、固定電話和號碼。第十二條省、市、縣、校四級報表包含自定義統計報表和常規統計報表,自定義報表依據需要確定相關統計信息,常規統計報表應含以下信息。校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在校學生總數、班級數、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供餐模式。縣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學校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匯總數據。市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縣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匯總數據。省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縣、市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匯總數據。第四章信息治理第十三條實名制學生信息實行分級錄入、分級審核。學校和學生根本信息由學校負責組織采集和錄入,經系統查重和審核,報縣級教育部門確認入庫,縣級教育部門要為學校錄入信息提供支持與保證。在初始使用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系統時,學校應及時錄入當前全部在校學生的根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學校應完成新生信息的錄入與核對工作。第十四條學校應依據學生根本信息變動情況,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因學生學籍變更造成受益人數變化時,學校應及時上報,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后對系統數據進行相應更改。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你的證件號等關鍵信息采納“到期即鎖〃的方法進行治理,鎖定后如需更改,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后報縣級教育部門批準,方予更改。第十五條學生因轉學、休學、畢業等原因發生學籍變更離校的,從變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學校享受營養補助。從其他學校轉入試點學校的學生,應享受營養補助。第十六條學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學生花名冊,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學校蓋章,報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后,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第十七條學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的要求上報常規報表至縣級學生營養辦。由縣、市審核匯總后報省級學生營養辦,各地省級學生營養辦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將電子數據和書面報表匯總上報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復核后,對各地營養改善補助資金進行撥付。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學生營養辦要定期對統計數據進行全面分析,并供有關部門共享。數據分析應參考統計、計生等部門的統計信息。供給體系。第七條學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實行校長負責制。重點做好食堂治理,保證校園食品安全,組織和治理學生就餐。開展對學生及家長的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一般監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條鼓舞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jin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創新供餐方法、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第九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營養改善方案的宣傳工作,做好宣傳方案,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精確、深刻宣傳有關政策,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動的良好氣氛。第十條試點縣和學校要在營養食譜、原料供給、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營養宣傳教育等方面積極探究、及時總結,為穩步推動營養改善方案累積經驗,發揮示范和輻射作用。第十一條建立工作機制。(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將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營養改善方案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地域營養改善方案實施工作第五章條件保證第十九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應建立涵蓋信息采集、錄入、審核、存儲、變更、統計等各環節的治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使學生信息治理科學標準。第二十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要加強隊伍建設,積極制造條件,加強對相關治理人員的業務指導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經驗交流與研討,提高治理水平。第二十一條建立和完善經費保證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建立與維護營養改善方案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系統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落實。學校應配置必要設備,以順利實施建檔、采像、變更等一般治理工作。第六章信息安全第二十二條要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信息安全治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切實加強信息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條加強網絡安全治理,創設良好根底網絡環境;優化系統功能、最大限度減少系統自身安全隱患;標準系統訪問權限治理,各用戶在業務授權范圍內使用系統,嚴禁越權操作;建立數據備份與恢復、安全應急響應等制度方法,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發覺問題馬上整改,切實排除隱患。第二十四條促進信息有效利用與安全治理協調統一。嚴格禁止學生信息用于商業用途,未經上級教育部門批準,不得公開、提供、泄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對擅自公開、提供、泄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二十五條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采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對實名制學生信息治理工作的監督。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地域內試點學校學生根本信息與學籍變更情況進行審核,認真核對電子與紙質檔案材料,重點是營養改善補助資金、受益人數、各類供餐模式人數以及“一補〃人數。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凡虛報、冒領、套取專項資金的,將予以收回,并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峻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八條本方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開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法。第三十條本方法自之日起施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信息公開公示暫行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的意見)〔國辦發(2022)54號)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實施細則),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方案〔以下簡稱營養改善方案〕實施過程的公開、透明,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營養改善方案信息公開應納入地方各級政府整體信息公開工作范疇,統一治理。信息公開內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未經批準不得公布。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第三條省〔區、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團場)級政府為本行政地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信息公開工作。參與營養改善方案實施的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試點學校應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結合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情況,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開治理制度,開展學校信息公開一般工作。第五條本方法適用于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第二章公開內容第六條地方各級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一〕營養改善方案有關政策、法規、規章、標準性文件。(二)營養改善方案組織機構和職責;舉抱電話、信箱或;供餐企業、托餐家庭名單;營養專家組人員名單。〔三)營養改善方案各階段進展和總體實施情況;營養改善方案統計信息;營養改善方案財政預算、決算匯報。(四)營養改善方案重大建設工程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政府采購工程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五)食品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理情況。(六)營養改善方案社會捐助等款物的治理、使用和分配情況。〔七)公眾關懷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八)營養改善方案監督檢查情況。[九)實施營養改善方案的先進經驗、典型事例。第七條學校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包含:(一)營養改善方案實施方案;各項配套治理制度;組織機構與職責;舉抱電話、信箱或。〔二)營養改善方案學期實施進展情況;受助學生人數、姓名、班級等情況。(三)營養改善補助收支情況和食堂財務治理情況;學校食堂飯菜價格、帶量食譜。(四〕學校膳食委員會名單及工作開展情況;學校治理人員陪餐情況。〔五)學生和家長關懷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第八條供餐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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