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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3頁共13頁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1.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第二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3.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6.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7.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第三條保證金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2.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3.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第四條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1.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2.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3.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4.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為三個月。未投保車輛不得要求租金賠償。5.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6.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第五條違約責任1.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2.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二)本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第二條出租方的義務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一級標準、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規程使用租賃車輛出現的故障維修服務。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5.承擔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6.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第三條承租方的權利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第四條承租方的義務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擔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其他責任。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10.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第五條租金、保證金1.租金單位為_____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第六條意外風險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分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2.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第七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服務等義務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1.經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一級標準的,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擔違約責任。2.不能按約定提供故障維修、救援時,承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應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并支付停駛期間租金20%的違約金。3.維修、救援后租賃車輛仍無法恢復使用功能,出租方應提供相當檔次替換車或采取其他措施。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的,出租方應嚴格依照汽車維修規定的標準收取修車費用。第八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1)提供虛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____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第九條擔保條款如采用保證人提供擔保的方式,保證人應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第十條特別約定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或向北京市汽車租賃行業組織、各級消費者協會等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未果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出租方(蓋章):_____承租方(蓋章):_____住所:_____住所:_____電話:_____電話: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保證人(蓋章):_____住所:_____電話: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條款(三)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1.向承租方交付在運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車輛,終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賠償。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范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權。第二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并享有出租方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3.妥善保管租賃車輛;配合出租方保障車輛性能的各項工作。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6.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7.承擔由于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的任何損失。第三條保證金1.承租方應于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2.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退還承租方。3.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第四條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1.出租方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的80%。2.出租方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3.上述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4.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為三個月。未投保車輛不得要求租金賠償。5.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6.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第五條違約責任1.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2.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后退還該日租金。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車輛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第六條其它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____日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接續租。術語解釋1.出租方:獲北京市交通局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為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車輛使用權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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