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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說明: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生產單位和在電力工作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氣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實施日期:2012-06-01本標準的第5章(安全組織措施)和7.3.4(操作票填寫)為推薦性,其余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標準化工作導則)起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1)吸收和保留了原行業標準和電力企業標準的基本內容。刪去了過時的“帶電爆炸壓接”等工藝,將傳統的“二次回路”變更為“二次系統”;新增加了如: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以及通信復用通道等內容;依據國家標準修訂了原來“高壓”與“低壓”的定義。(2)延伸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將傳統的“電力行業”的輸配網和發電廠,延伸到適用于“廠礦企業或其它工業、農業、商業、公共設施的電氣系統”。體現了電力設施同功能、同標準的安全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3)適應電力體制安全管理的現時格局。標準沒有將傳統的電力安全監管方式固化,在納入現代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的同時,也不排斥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以促進電力安全監管的發展和進步。如:在傳統方式—工作票制度中,補充了“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緊急搶修單”。(4)滿足現場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引入了近年的電力安全技術研究成果,包括交流750kV、1000kV、直流±50kV至±800kV的作業安全距離以及計算機程序操作等內容,適應了現場安全工作的需要。《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4新舊《安規》章節比較

GB268960-2011DL408-911范圍第一章總則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與定義各章中涉及定義4作業要求第一章總則5安全組織措施第三章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6安全技術措施第四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7電氣設備運行第二章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8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措施第五章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安全措施9帶電作業第六章帶電作業10發電機和高壓電動機的檢修、維護第七章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的維護工作11在六氟化硫(SF6)電氣設備上的工作第八章在六氟化硫電氣設備上的工作12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第九章在停電的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13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第十章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14電氣試驗第十一章電氣試驗15電力電纜工作第十二章電力電纜工作16其他安全要求第十三章其他安全措施除紅色字體與藍色字體部分調整外,其余章節保持大體一致。除第5章、7.3.4操作票填寫為推薦條款,其余為強制。新舊《安規》章節比較GB268960-2011DL40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6)高低電壓定義:1000V以上為高壓(4.3.1)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工作申請、工作布置、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程序。4作業要求(4.3.3)在檢修工作前應做的工作:明確地點、任務、負責人、環境、方案和書面要求此定義來源于GB/T2900.50-2008對工作票制度不強制,但強制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6)高低電壓定義:1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4.1)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安全生產法第45條)知情權(4.4.2)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法第47條)《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4.1)作業人員應被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安全組織措施(5.1)一般要求組織措施是制度措施之一,包含有書面安全要求(工作票、交底單、搶修單)、工作許可、工作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涉及的人員:簽發人、負責人、許可人、專職監護人、工作班成員。《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安全組織措施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工作票種類:分為電氣第一、二種工作票;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緊急搶修單。解釋:帶電作業原來使用的是二種工作票(帶電作業、按照帶電作業方式開展的不停電作業),不適用于帶電作業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是規范搶修工作安全行為,確保過程安全;(5.2.1)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需要做),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工作票種類: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2)大于表1安全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不可能觸及”是指作業的外部環境已經完成滿足安全要求,是用“物”的手段來進行了充分隔離(如:固定房間、隔墻、已關閉的門)。《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2)大于表1安全1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前提:熟練工人;不間斷專職監護;含使用的工具;為最小安全距離限制活動范圍。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kV及以下35kV110kV220kV安全距離(m)0.71.001.503.00注表中未列電壓按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含作業人員手持工具,為最低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最1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4)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事故搶修突出的是“搶”,是事后不間斷的事故修復,有緊迫性時間要求;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事故已隔離、已無“搶”的緊迫性。是由設備維護人自己去完成的工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4)非連續進行的1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票的填用:(5.3.2)、填用一張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同一電壓等級、同一平面場所(強調同一平面)老《安規》第40條第二款(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在(5.3.9)中進行了補充。一臺變壓器停電檢修,其斷路器也配合檢修;電容器組、站用變系統等亦適用;未對同時進行檢修、試驗進行說明)全站停電(專指一次設備,包含進線的隔離開關線路側無電,并有安全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票的填用:1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3)同一變電站內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同一電壓等級、同一類型的不停電工作,可填用一張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強調:同一變電站內,同一電壓等級、同一類型(5.3.4)帶電作業:亦“三同一”

帶電作業工作票增設專責監護人;不能延期。(5.3.7)一個工作負責人不應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解釋:在同一時間內可以發給多張,但不能同時“執行”。一時間限制、二地點限制(在不同的變電站或線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3)同一變電站內1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8)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得到變電站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工作(新增)。以上2條南網在工作票技術規范已明確。(5.3.5)對“雙簽發”進行了說明。《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8)持線路工作1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9)同時停送電的檢修工作填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完成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如檢修工作無法同時完成,剩余的檢修工作應填用新的工作票。解釋:本條是對老《安規》中第40條、42條的簡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9)同時停送電的1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5.4.1)簽發人的職責“確認”:對(1)工作任務的必要性、安全性,(2)工作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3)工作負責人和人員適當、充足;

有審查、批準的過程;但未提作業人員的精神狀態(這在現代安全管理中是需要的和必須考慮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工作票所列人員的1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2)工作負責人的職責:1、可以補充安全措施(在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補充);2、有告知危險點的義務;3、沒有了工作班人員變更的監督責任但在(5.3.10)及格式工作票中有要求;4、有監督、監護工作人員執行現場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的責任。(5.4.3)工作許可人的職責:1、確認安全措施(一是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二是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2、確認無突然來電的危險:一是確認相應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已斷開,二是確認對相關的操作機構或部件采取了安全措施(線路安規第“6.2.3”進行了明確);3、可補充安全措施;

4、取消了老《安規》第52條中“以手觸試”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2)工作負責人的1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4)專責監護人的職責:1、具有工作負責人職責;2、只進行指定人員、工作內容和范圍的專職監護;3、是否可以參加工作未做明確說明。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老《安規》第56條第3款)。《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4)專責監護人的2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5)工作班成員的職責: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白工作中的危險點執行和實施現場安全、技術措施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保護用品履行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后的“確認”手續(落實各自的安全責任)確認手續在工作票格式中有體現。《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5)工作班成員的2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許可(5.5.3)帶電作業前后的許可和匯報要求:作業前應得到許可并履行有關許可手續,作業后應及時匯報。工作監護:(5.6.2)對工作負責人可以參加工作進行了條件約束:

一全部停電,二安全措施可靠,三人員集中在一個地點,四無誤碰有電部分的可能。(5.6.3)增設專責監護人的前提:一現場的安全條件,二施工(作業)范圍,三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老《安規》第56條)取消了老《安規》第55條:不得單獨工作,但在有專責監護人時可以幾人在他室進行工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許可2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對應老《安規》第59--64條;(5.7.5)工作票終結條件:一檢修工作完成,二設備可運行(無不影響運行的遺留問題),三狀態已恢復,四安全措施已拆除或已明確,五已告知調度。在工作票格式中有體現,與南網現要求有區別:工作票終結是安全措施已全部拆除。《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在工作2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安全技術措施主要變動說明:本章共34條,老《安規》共24條,總體上核心內容未變,停電內容未變。(1)完善了絕緣工器具試驗項目、周期等要求;(2)人員工作中與設備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表2)增加了750、1000kV及高壓直流的數據;(3)新設備、新技術改變的相應變動;(4)驗電增加了“間接驗電”、接地增加了“個人保安線”的內容;(5)取消了老《安規》中的第76、77、82、83條等內容(屬于一般要求或管理規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安全技術措施2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2.1)設備停電:強調帶電部分臨近工作人員,且無可靠安全措施;老《安規》(第67條第四款)只強調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使用表2的前提條件:1、系統無過電壓;2、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3、安全措施可靠;4、在不間斷的監護下;5、強調“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包含工作時手持工具、材料。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2.1)設備停電:2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2人員工作中與設備帶電部分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kV及以下35kV110kV220kV安全距離(m)0.350.601.503.00前提:一是系統無過電壓,二是裝有絕緣隔板、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三是大于此安全距離,四是含作業人員手持工具,五是在不間斷的監護下。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2人員工作中與設備2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設備停電要求(6.2.2;6.2.3):1、各側應有明顯的斷開點;2、能反映設備狀態的指示(指示是指可判斷的,由機械傳動的,非同樣原理或非同源的);3、不應在只經斷路器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

4、應斷開控制電源和合閘能源、閉鎖操作機構。(新《安規》線路部分的“6.2.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設備停電要求(6.2.2;2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3.1)間接驗電:一惡劣氣象條件下的戶外設備,二無法直接驗電的設備,三330kV及以上的電氣設備。

哪種方法進行間接驗電沒有具體說明;

老《安規》第71條:判斷絕緣桿與需接地的設備接觸時有無火花、放電噼啪聲。

南網電氣操作導則已有具體的方法規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3.1)間接驗電:一2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接地:(6.4.1)裝設接地線不宜單人進行老《安規》:裝設接地線必須由兩人進行。單人值班的,只允許使用接地刀閘接地,或使用絕緣棒合接地刀閘。(強制性的、滿足條件的)(6.4.2)人體不應碰觸未接地的導線或一次設備(防止設備有電或有剩余電荷)注:設備的狀態是冷備用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接地:2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3)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6.4.5)裝、拆接地線導體端應使用絕緣棒、人體不應碰觸接地線。

強調的是防止接觸電壓;

老《安規》: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強調的是使用工具、加強人體絕緣)

星形接線電容器即使已充分放電及短路接地,由于其三相電容不可能完全相同,中性點仍存在一定的電位。

停電后,電纜及電容器仍有較多的剩余電荷。《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3)電纜及電容器3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0)配電裝置接地的位置不做強行規定,滿足即可。老《安規》:1、在滿足短路電流的前提下,強調“檢查”的過程管理;2、使用專用線夾進行固定(滿足接地電阻要求)3、要求配電裝置接地的接地點要有接頭。(“五防”亦有此要求)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0)配電裝置接3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1)防止大風引起接地線擺動時要有安全措施(6.4.13)拆除部分接地線方可完成工作的許可

。對應老《安規》第81條

亦適用于線路測參數的進站工作許可(6.4.14)防感應電措施(加掛接地線、個人保安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示牌、遮攔:(6.5.2)在計算機顯示屏上操作的隔離開關操作處,應設“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記。(6.5.5)高壓開關柜內手車開關拉至“檢修”位置時,隔離帶電部位的擋板封閉后不應開啟,并設置“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6.5.6)在室外高壓設備上工作:設開口遮攔;至臨近道路進出口;設“從此進出!”標示牌。(6.5.7)若室外只有個別地點設備帶電,可在其四周裝設全封閉遮攔,遮攔上懸掛適當數量朝向外面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因擋板與擋板后靜觸頭帶電部分的距離僅滿足屋內配電裝置帶電部分至接地部分的安全凈距,遠小于不停電的安全距離,因此,該擋板封閉后是禁止開啟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示牌、遮攔:因擋板與擋3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電氣設備運行:(7.1.3)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室內人員進入接地點4m以內,室外人員進入接地點8m以內,均應穿絕緣靴。老《安規》強調: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故障,室內不得接近接地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接地點8m以內;有必要進入時,必須穿絕緣靴。目的:防止跨步電壓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電氣設備運行:3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2.2)雷雨天氣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不應使用傘具(防止在強電場下尖端放電)(7.3.4.6)單一操作:程序操作;僅有的一組地刀或一組地線(7.3.6.1)停電操作順序:斷路器-負荷側-電源側(考慮不同的設備結線、運行方式,強調電源側)。老《安規》停電操作順序:斷路器-負荷側-母線側;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2.2)雷雨天氣巡視3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6.2)非程序操作應按操作任務的順序逐項操作

程序操作的順序已在計算機操作任務中固化。(7.3.6.3)雷電天氣時,不宜進行電氣操作,不應就地電氣操作(雷電天氣、可以進行遠方操作)(7.3.6.7)在高壓開關柜的手車開關拉至“檢修”位置后,應確認隔離擋板已封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6.2)非程序操3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6.8)操作完后應檢查各相的實際位置,無法觀察實際位置時,可通過間接方式確認該設備已到位。需要強調的是每一項操作后的質量檢查,不僅僅是檢查開關、刀閘的位置。《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6.8)操作完后3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措施對老《安規》的第91條的部分內容、第93條未做具體說明。老《安規》的第91條的部分內容:線路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的標示牌(對應6.5.1)老《安規》的第93條:用戶管理的線路停電許可,恢復送電要求(原申請人)《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3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帶電作業該章內容與老《安規》是一致的,只是提出了帶電作業時的原則要求。因相關標準、導則多,難以歸類匯總。如:《送電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DL/T966-2005;《同塔多回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DL/T1126-2009;《帶電作業工具、裝置和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1126-2009;《配電線路帶電作業技術導則》GB/T18857-2008;《電力設備帶電水沖洗規程》GB/T13395-2008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帶電作業3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發電機和高壓電動機的檢修、維護本章是針對發電廠和電力用戶的,故不進行說明《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發電機和高壓電動機的4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在SF6電氣設備上的工作:

本章的內容變化較大,取消了老《安規》中的第193、194、195、202、205、206、207等條款,概括在11.1條內,“11.1在六氟化硫(SF6)電氣設備上的工作內容包含,操作、巡視、作業、事故時防止六氟化硫泄漏的安全措施,其具體的安全要求、措施等應遵照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導則執行”。

其他條款突出關注人身安全。

uL(體積)

1、表示微升:一升(L)=1000毫升(mL)=1000000(uL)2、SF6濃度超限報警點:1000PPM3、O2濃度檢測范圍:1~25%,缺氧報警點:18%

老《安規》1ppm=1mg/kg=1mg/L表示氣體濃度,或者溶液濃度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在SF6電氣設備上的4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7)未佩戴防毒面具或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的人員不應入內(SF6電氣設備發生大量泄漏等緊急情況時)為了防止有毒的低氟化合物對人身的傷害。《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7)未佩戴防毒面4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12.1)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工作應符合停電工作及不停電工作時的安全要求。(12.2)低壓回路停電工作的安全措施:a)停電、驗電、接地、懸掛標示牌或采用絕緣遮蔽措施;b)鄰近的有電回路、設備加裝絕緣隔板或絕緣材料包扎等措施。低壓工作時,因設備相間、相與地之間距離都較小,防止相間或相對地短路的弧光灼傷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4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3二次系統上的工作:13.1二次系統上的工作內容可包含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儀表和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以及在通信復用通道設備上運行、檢修及試驗等。13.9試驗工作結束后,應恢復同運行設備有關的接線,拆除臨時接線,檢查裝置內無異物,屏面信號及各種裝置狀態正常,各相關壓板及切換開關位置恢復至工作許可時的狀態。(13.3)僅有一點保護接地:二次反措要求明確二次系統上工作的范圍。

強調檢修人員執行安全措施的恢復。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3二次系統上的工作:明4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4電氣試驗:

(14.2.1)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許可高壓試驗前,應將其他檢修工作暫停;試驗完成前不應許可其他工作。(強調的是過程控制)

老《安規》: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高壓試驗的工作票發出后,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4電氣試驗:4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4.2.5)被試設備不在同一地點時,強調:采取防范措施老《安規》:強調:專人看守(14.2.7)加壓試驗前的準備工作1、人員撤離;2、負責人許可;3、操作人站在絕緣物上。

老《安規》:1、人員撤離;2、負責人許可;3、操作人站在絕緣物上;4、監護并呼唱(第232條)呼唱的目的:提醒人員注意;防止設備損壞《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4測量工作(14.3.3)測量線路絕緣電阻:1、線路在檢修狀態;2、使用絕緣工具進行測量的接線;3、在完成許可后再拆除地線或拉開地刀進行測量工作;4、恢復地線或地刀,拆除測量接線。(14.3.4)系統接地時,不應測量接地網的電阻《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4測量工作4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電力電纜工作(15.1.4)進入電纜井、電纜隧道前,應用通風機排除濁氣,再用氣體檢測儀檢查井內或隧道內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的含量。電纜井、電纜隧道工作環境比較復雜,又是一個相對密閉空間,氣體檢測儀是檢測是有效手段。(15.1.5)電纜開斷前,應核對電纜走向圖,并使用專用儀器確認電纜無電,可靠接地后方可工作。電纜探測儀,將測量耦合鉗夾住待測電纜,產生耦合信號,探測運行電纜的50Hz頻率信號。《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電力電纜工作(15.14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1.1)在電力電纜的溝槽開挖、電纜安裝、運行、檢修、維護和試驗等工作中,作業環境應滿足安全要求。整體要求。(15.1.2)溝槽開挖應采取防止土層塌方的措施。溝槽開挖深度達到1.5m及以上時,發生土層塌方及造成人身傷害的可能性加大。(15.1.3)增加:電纜隧道、井內應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風的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1.1)在電力電纜4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2.1)電纜試驗前后以及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對被試電纜(或試驗設備)充分放電。

試驗過程中電纜被加壓,會儲存大量電能。為確保試驗準確和人身安全。(15.2.2)電纜試驗時,應防止人員誤入試驗場所。電纜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應采取防范措施。(15.2.3)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電纜另兩相應短路接地。因試驗電壓較高,未試相將會產生感應電壓,危及人身安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2.1)電纜試驗前5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2.4)電纜試驗結束,應在被試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線接通后方可拆除。老《安規》重點講施工時的安全措施,無試驗內容。防止突然來電或感應電等對人員造成傷害。《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5.2.4)電纜試驗結5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6其他安全要求:(16.4)在變電站的帶電區域內或臨近帶電線路處,不應使用金屬梯。(16.5)檢修動力電源箱的支路開關都應加裝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并應定期檢查和試驗。連接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單獨裝設開關或插座,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此處試驗指常規試驗,而不是特性試驗。GB13955-92《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規定每月1次,雷雨季節增加。《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6其他安全要求:(165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器具試驗:周期不同、電壓不同、時間不同;操作票:票上無要求,規定中有;增加了監護操作或單人操作的確認;工作票:工作任務欄中的工作內容要求具體填寫;要求的安全措施(包括遮攔、標示牌、二次回路等)必須具體并核實已執行;工作負責人進行任務和安全措施交底后,工作班人員應簽字確認(安全生產法第49條);增加專職監護人時,說明監護的地點、具體工作和安全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器具試驗:周期不同、電5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新標準的主要內容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作業要求安全組織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線路運行與維護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線路作業配電設備上的工作帶電作業電力電纜工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54新舊章節比較GB268960-2011DL408-911范圍第一章總則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與定義各章中涉及定義4作業要求第一章總則5安全組織措施第三章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6安全技術措施第四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7線路運行與維護第二章線路運行與維護8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第七章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9線路作業第五章一般安全措施10配電設備上的工作第六章配電變壓器臺上的工作第八章第十三節11帶電作業第八章帶電作業12電力電纜工作第九章電力電纜工作新舊章節比較GB268960-2011DL408-9115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1;3.2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為高壓;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為低壓。(依據:《民法通則》、GB/T2900.50-2008)3.10個人保安線

用于保護工作人員防止感應電傷害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具有防止線路突然來電的功能)3.11雙重名稱:線路名稱和位置稱號位置稱號:指同桿架設多回路中導線安裝位置,如:上線、中線或下線和面向線路桿塔號增加方向的左線或右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1;3.2電壓等級在5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作業要求4.3.1在電力線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應有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請、工作布置、現場勘察、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及工作間斷和終結等工作程序。4.3.2在線路及配電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時,應向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提出停電申請,由調度機構管轄的需事先向調度機構提出停電申請,方可安排檢修工作。4.3.3在檢修工作前應進行工作布置,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作業環境、工作方案和書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員的任務分工。

(是對原《安規》第三章內容進行歸納、補充完善,明確作業的基本流程,特別強調作業前的過程組織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作業要求5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4.1工作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4.4.2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4.4.3野外作業前,應根據野外工作特點做好工作準備,對工作環境的危險點進行排查,并做好防范措施。

(強調作業人員的知情權、負責人的現場處置權和對野外作業的原則要求,突出以人為本的原則)《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4.1工作人員應被告5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1.2工作票是準許在線路及配電設備上工作的書面安全要求之一,可包含編號、工作地點、工作內容、計劃工作時間、工作許可時間、工作終結時間、停電范圍和安全措施,以及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班成員等要求。

5.1.3除需填用工作票的工作外,其它可采用口頭或電話命令方式。原《安規》第32條:“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塔號,懸掛警告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地錨,打綁樁,桿、塔基礎上的工作,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等,按口頭和電話命令執行”。是采用列舉方式,不適宜現代安全要求,具體內容由各單位自行明確。《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1.2工作票是準許在5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1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需現場勘察的線路作業,作業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5.2.2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檢修(施工)作業范圍內設施情況,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應停電的設備、保留或鄰近的帶電部位等。5.2.3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制訂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線路作業具有點多、面廣、線長、施工復雜、危險性大的特點,許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作業人員事前缺乏危險點的勘察與分析,事中缺少危險點的控制措施所致)明確了現場勘察內容的要求提出了需編制三措的作業項目的原則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1工作票簽發人或工6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1需要線路或配電設備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5.3.2帶電線路桿塔上與帶電導線符合表1最小安全距離規定的工作以及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明確線路第一、二種工作票的使用使用范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1需要線路或配電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10kV及以下35kV110kV220kV500kV安全距離(m)1.002.503.004.006.0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6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3帶電作業或與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安全距離但按帶電作業方式開展的不停電工作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

5.3.4事故緊急搶修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或工作票。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提出了帶電作業填寫專用工作票的要求明確了緊急搶修不得采用口頭命令方式進行。提出了緊急搶修單的格式要求,進一步明確了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3.3帶電作業或與帶6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2一條線路、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線路或同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上的工作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5.4.3

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的數條線路上的不停電工作,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5.4.4

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數條線路上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填用一張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5.4.5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維護單位簽發或由經設備運行維護單位審核合格并經批準的其他單位簽發。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

(工作票會簽人職責未明確)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可共用一張票(同一母線的不同出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2一條線路、同一6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7一個工作負責人不得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5.4.8持線路工作票進入變電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參數測量等)等工作,應得到變電站工作許可人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不同的工作票,但一個工作負責人可同時持有不同工作時限要求的工作票明確了持線路票進變電站開展線路工作的許可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7一個工作負責6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10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和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計劃工作時間為限,延期應辦理手續。(但給出的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格式中無延期欄;即帶電作業不能延期)5.5.3工作許可人(工區值班員)的安全責任:

a)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

b)確認線路停、送電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正確;

c)確認許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正確完備。(對許可人增加了確認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正確完備,符合現場條件的要求)增加線路工作均可延期(現公司規定僅一種票可延期)《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4.10電力線路第一6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6.1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5.6.2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必履行工作許可手續。(但在格式票中的延期欄對許可人有要求;應根據不同工作來明確)5.6.3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或值班調度員聯系并履行有關許可手續。帶電作業結束后應及時匯報。(強調帶電作業需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開展過程中有多個工作許可人情況,如交叉跨越、臨近線路或其屬于不同管理單位等情況《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6.1填用電力線路第6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6.4許可工作可采用下列命令方式:

a)電話下達;b)當面下達;c)派人送達。(特殊情況下可以派人送達,但應送達經簽發的紙質許可文件,而不是口頭傳達)

5.6.5工作許可人應在線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都拉閘停電、裝設好接地線后,方可發出線路停電檢修的許可工作命令。(許可工作命令是在裝設好接地線后,與工作班自行驗電后裝設接地線,在流程上是有區別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6.4許可工作可采用6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7.1工作許可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和現場安全措施。裝設好現場接地線,工作班成員履行確認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5.7.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小組負責人(監護人)涉及業務開展的組織(如多班組同時進行的工作),由企業自定。《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7.1工作許可后,工作6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8.2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可保留不變。若工作班需暫時離開工作地點,應采取安全措施。恢復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5.8.3填用數日內有效的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間斷)若將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接地。(未聯系送電)《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8.2工作間斷時,工作7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9.2工作終結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報告工作許可人,報告方式如下:

a)當面報告;b)電話報告。6安全技術措施6.1.1在線路和配電設備上工作,應有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及個人保安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明確了兩種報告方式明確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范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9.2工作終結后,工7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2.1線路停電工作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斷開發電廠、變(配)電站的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b)斷開工作線路上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隔離開關和熔斷器;

c)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塔線路的斷路器、隔離開關和熔斷器;

d)斷開可能反送電的低壓電源斷路器、刀閘和熔斷器。原《安規》第55條:“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保險)”,職責不明確。對應(5.6.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2.1線路停電工作前,7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2.3(線路停電時)對停電設備的操作機構或部件,應采取下列措施:

a)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應加鎖;

b)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在操作部位懸掛標示牌;(而無需加鎖)

c)跌落式熔斷器熔管應摘下或在操作部位懸掛標示牌。(防止誤碰或誤操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2.3(線路停電時)對7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3.2直接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的驗電器在設備的接地處逐相(直流線路逐極)驗電。驗電前,驗電器應在有電設備上確證驗電器良好。高壓直流線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線路,可使用帶金屬部分的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逐漸接觸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的驗電方法,判斷線路是否有電,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驗電前確認驗電器良好的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3.2直接驗電時應使用7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9在桿塔或橫擔接地良好的條件下裝設接地線時,接地線可單獨或合并后接到桿塔上。(明確了單相接地線使用的條件是桿塔或橫擔接地良好)

6.4.10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裝設接地線時,可采用臨時接地體。臨時接地體的截面積不應小于190mm2。臨時接地體埋深不應小于0.6m。土壤電阻率較高的地方應采取措施改善接地電阻。(無定量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9在桿塔或橫擔接地7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1線路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應遵守下列規定:工作地段各端以及可能送電到檢修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都應裝設接地線;配合停電的線路可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接地線。(配合停電的線路不能搭車工作)6.4.12工作中,需要斷開耐張桿塔引線(連接線)或拉開斷路器、隔離開關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目的是防止其它原因線路帶電時導致人身觸電。但暗示了可以通過未斷開的斷路器或隔離開關接地)《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1線路停電作業裝7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4在同桿塔多回路部分線路停電作業裝設接地線時,應采取防止接地線擺動的措施,并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6.4.16個人保安線應在接觸或接近導線前裝設,作業結束,人體脫離導線后拆除。6.4.17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應小于16mm2,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不應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目的是防止感應電。明確了“使用個人保安線”范圍,個人保安線的裝拆和接地、截面和絕緣等要求)

目的是防止感應電傷害、放電《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4.14在同桿塔多7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5.2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工作人員與未停電設備安全距離不符合表2規定時應裝設臨時遮欄。其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臨時遮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35kV及以下設備可用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的絕緣隔板代替臨時遮欄。

表2配電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表3人員工作中與配電設備帶電部分的安全距離

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0.7020、351.00注: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0.3520、350.6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5.2配電設備部分停電7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5.3在城區、人口密集區、通行道路上或交通道口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并在相應部位裝設交通警示牌。對工作時需設置遮攔和標示牌的地理及環境條件進行明確。因現施工環境復雜,故需要增設圍欄和標示牌,以保護工作人員和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安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6.5.3在城區、人口密集7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線路運行與維護7.1一般要求線路運行與維護包含線路巡視、線路停復電操作、桿塔及配電設備的維護和測量、砍剪樹木等。作業時應注意自我防護,保持安全距離。7.2.2惡劣氣象條件下巡線和事故巡線時,應依據實際情況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自救器具和藥品。

提出運行與維護的內容和作業時對人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線路運行與維護提出運行8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2.3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時,巡線宜沿線路上風側進行。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要求在事故巡線時要考慮線路可能斷線,因斷線點的距離和電壓有關,而電壓不明確,應始終認為其帶電或有恢復送電的可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2.3夜間巡線應沿線8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2操作方式電氣操作有就地操作和遙控操作兩種方式。正式操作前可進行模擬預演,確保操作步驟正確。7.3.3操作分類監護操作,是指有人監護的操作。單人操作,是指一人進行的操作。明確有單人操作方式。但未明確單人操作的內容及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2操作方式明確有單8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4.4事故緊急處理、拉合斷路器的單一操作時可不填用操作票。7.3.5操作的基本條件★具有與實際運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統模擬圖或接線圖。★操作設備應具有明顯的標志,包括命名、編號、設備相色等。7.3.5.3高壓配電設備應具有防止誤操作的閉鎖功能,必要時加掛機械鎖。對被操作的設備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3.4.4事故緊急處8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4.3測量設備絕緣電阻,應將被測量設備各側斷開,驗明無電壓,確認設備上無人,方可進行。在測量中不應讓他人接近被測量設備。測量前后,應將被測設備對地放電。

提出測量時應采取的措施和防止容性電流對人身造成傷害的措施7.4.4測量線路絕緣電阻,若有感應電壓,應將相關線路同時停電,取得許可,通知對側后方可進行。

防止感應電傷人《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7.4.3測量設備絕緣電8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8.1.1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主要包含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鄰近或交叉其他線路的工作以及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8.1.2登桿作業時,應核對線路名稱和桿號。

明確概念;提出登桿前的基本要求。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8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3.1工作人員和工器具與鄰近或交叉的運行線路應符合表4的安全距離。

表4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及以下1.020、352.566、1103.02204.03305.05006.0注1: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檔電壓等級安全距離。注2:750kV數據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他等級數據是按海拔1000m校正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3.1工作人員和工器具8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3.2在變電站、發電廠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a)每基桿塔上都應有線路名稱和桿號;

b)經核對檢修線路的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裝設接地線,方可開始工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3.2在變電站、發電廠8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4.1同桿塔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或直流線路中單極線路停電檢修,應滿足表1安全距離的規定。同桿塔架設的10kV及以下線路帶電時,當滿足表4規定的安全距離且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只能進行下層線路的登桿塔檢修工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4.1同桿塔多回線路中8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4.3防止誤登同桿塔多回路帶電線路或直流線路有電極的措施:

a)每基桿塔應標設線路名稱和識別標記(色標等);

b)工作前應發給工作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記;

c)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線路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裝設接地線后,方可開始工作;

d)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e)登桿塔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識別標記與雙重稱號,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檢修線路側橫擔。8.4.4在桿塔上工作時,不應進入帶電側的橫擔,或在該側橫擔上放置任何件。《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8.4.3防止誤登同桿塔多8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線路作業9.1一般要求

9.1.1線路作業應在良好的天氣下進行,遇有惡劣氣象條件時,應停止工作。

9.1.2垂直交叉作業時,應采取防止落物傷人的措施。

9.1.3帶電設備和線路附近使用的作業機具應接地。

9.1.4任何人從事高處作業,進入有磕碰、高處落物等危險的生產場所,均應戴安全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線路作業9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3.4在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挖坑時,應采取防毒措施。9.4.3不應利用繩索、拉線上下桿塔或順桿下滑。

9.4.4攀登有覆冰、積雪等桿塔時,應采取防滑措施。9.4.6在導線、地線上作業時應采取防止墜落的后備保護措施。在相分裂導線上工作,安全帶可掛在一根子導線上,后備保護繩應掛在整組相導線上。《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3.4在可能存在有毒9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5.6在帶電設備附近進行立撤桿時,桿塔、拉線、臨時拉線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4的規定,且有防止立、撤桿過程中拉線跳動和桿塔傾斜接近帶電導線的措施。主要明確對帶電體距離的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5.6在帶電設備附近進9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7.3在電力設備附近進行起重作業時,起重機械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kV最小安全距離m<11.51~102.0(3.0)35~663.5(4.0)1104.0(5.0)2206.03307.05008.5注: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檔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9.7.3摘自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表9.5.6數據。

其目的是強調非運行線路或其它類施工時應保持的的電氣安全距離。注意:1、帶電線路上、同桿架設中某回線路執行表1要求。2、鄰近或交叉其它運行線路、10kV及以下同桿架設線路下層線路工作時(因作業人員位于帶電體之下,按鄰近考慮),執行表4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9.7.3在電力設備附近進9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配電設備上的工作10.1.2采用高壓雙電源供電和有自備電源的用電單位,高壓接入點應設有明顯斷開點。采用低壓雙電源供電和有自備電源的用電單位在電源切換點上應采取機械或電氣聯鎖等措施。10.1.3環網柜、電纜分支箱等箱式配電設備宜設置驗電和接地裝置。

對雙電源用戶和環網柜、電纜分支箱等配電設備提出相關要求,為作業安全措施的采取規定硬件條件。《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配電設備上的工作9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1.4兩臺及以上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接地引下線時,任一臺停電檢修時,其他配電變壓器也應停電。10.1.5高壓配電設備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10.1.6配電設備中使用的電纜接頭,不應帶負荷插拔。普通型電纜接頭不應帶電插拔。10.1.4由于PEN線中可能有電流流(三相負荷不平衡時,產生零序電壓),當PEN線斷線時,接PEN線的設備外殼將帶電,存在對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因素。

10.1.5強調對作業人員的保護。

10.1.6明確不得帶負荷插拔,普通型電纜頭不得帶電插拔。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1.4兩臺及以上配電9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2.1架空絕緣導線不應視為絕緣設備,不應直接接觸或接近。

10.2.2應在架空絕緣導線的適當位置設立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

10.2.3不應穿越未停電接地的絕緣導線進行工作。

10.2.4在停電作業中,開斷或接入絕緣導線前,應采取防感應電的措施。

10.2.1明確架空絕緣導線應視為導體。

10.2.2對設立驗電接地環或其他驗電接地裝置提出原則要求,為線路停電維護工作的開展提供條件。

10.2.4強調對感應電的傷害的預防。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2.1架空絕緣導線不9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3裝表接電

10.3.1裝表接電作業宜在停電下進行。帶電裝表接電時,應戴手套,防止機械傷害和電弧灼傷。

10.3.2帶電安裝有互感器的計量裝置時,應防止電磁式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和電磁式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二次短路。

10.3.3配電箱、電表箱均應可靠接地。工作人員在接觸配電箱、電表箱前,應檢查接地裝置良好,并用驗電筆確認箱體無電后,方可接觸。

10.3.1明確作業要求和防護措施。

10.3.2對防止互感器設備事故提出要求

10.3.3提出防止人身觸電的措施要求。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0.3裝表接電

10.397《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帶電作業提出了帶電作業時的原則要求。因相關標準、導則多,難以歸類匯總。11.1.2帶電作業應在良好天氣下進行。如遇雷電(聽見雷聲、看見閃電)、雪、雹、雨、霧等,不應進行帶電作業。風力大于5級,或濕度大于80%時,不宜進行帶電作業。增加濕度要求,明確了對雷電的判斷辦法。《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帶電作業9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3.1帶電作業工具應存放于符合DL/T974《帶電作業用工具庫房》條件的帶電作業工具房內。11.3.2不應使用損壞、受潮、變形、失靈的帶電作業工具。11.3.3帶電絕緣工具在運輸過程中,應裝在專用工具袋、工具箱或專用工具車內。11.3.4作業現場使用的帶電作業工具應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絕緣物上。11.3.5帶電作業工器具應按規定定期進行試驗。對存放帶電作業工具的環境做了更嚴格的規定。提出了帶電作業工器具使用、絕緣工器具在運輸過程中、帶電作業工器具在作業現場擺放的基本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1.3.1帶電作業工具應9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電力電纜工作12.1.1在電力電纜的溝槽開挖、電纜安裝、運行、檢修、維護和試驗等工作中,作業環境應滿足安全要求。12.1.2電纜施工前應先查清圖紙,再開挖足夠數量的樣洞和樣溝,查清運行電纜位置及地下管線分布情況。12.1.3溝槽開挖應采取防止土層塌方的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電力電纜工作10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1.7在10kV跌落式熔斷器與電纜頭之間,宜加裝過渡連接裝置,工作時能與跌落式熔斷器上樁頭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在10kV跌落式熔斷器上樁頭帶電時,未采取絕緣隔離措施前,不應在跌落式熔斷器下樁頭新裝、調換電纜尾線或吊裝、搭接電纜終端頭。從源頭開始,采取加裝過渡連接裝置,確保安全距離要求,防止觸電。《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1.7在10kV跌落10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2電纜試驗安全措施

12.2.1電纜試驗前后以及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對被試電纜(或試驗設備)充分放電。

12.2.2電纜試驗時,應防止人員誤入試驗場所。電纜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應采取防范措施。

12.2.3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電纜另兩相應短路接地。

12.2.4電纜試驗結束,應在被試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線接通后方可拆除。12.2.1對防止殘余電容電流對人身造成傷害提出預防措施要求。

12.2.2強調試驗時,試驗區域的隔離和電纜端部防觸電的要求。

12.2.3強調防止感應電或電纜擊穿后對人身造成傷害。

12.2.4防止感應電或誤操作對人身造成傷害。《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12.2電纜試驗安全措施

102謝謝!!謝謝!!10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10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說明: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生產單位和在電力工作場所工作人員的基本電氣安全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用電單位運用中的電氣設備及其相關場所。其他電力企業和用電單位也可參考使用。實施日期:2012-06-01本標準的第5章(安全組織措施)和7.3.4(操作票填寫)為推薦性,其余為強制性。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標準化工作導則)起草。《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10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1)吸收和保留了原行業標準和電力企業標準的基本內容。刪去了過時的“帶電爆炸壓接”等工藝,將傳統的“二次回路”變更為“二次系統”;新增加了如: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以及通信復用通道等內容;依據國家標準修訂了原來“高壓”與“低壓”的定義。(2)延伸了標準的適用范圍。將傳統的“電力行業”的輸配網和發電廠,延伸到適用于“廠礦企業或其它工業、農業、商業、公共設施的電氣系統”。體現了電力設施同功能、同標準的安全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10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3)適應電力體制安全管理的現時格局。標準沒有將傳統的電力安全監管方式固化,在納入現代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的同時,也不排斥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以促進電力安全監管的發展和進步。如:在傳統方式—工作票制度中,補充了“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緊急搶修單”。(4)滿足現場安全技術要求。標準引入了近年的電力安全技術研究成果,包括交流750kV、1000kV、直流±50kV至±800kV的作業安全距離以及計算機程序操作等內容,適應了現場安全工作的需要。《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標準主要創新點107新舊《安規》章節比較

GB268960-2011DL408-911范圍第一章總則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與定義各章中涉及定義4作業要求第一章總則5安全組織措施第三章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6安全技術措施第四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7電氣設備運行第二章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8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站的安全措施第五章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安全措施9帶電作業第六章帶電作業10發電機和高壓電動機的檢修、維護第七章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的維護工作11在六氟化硫(SF6)電氣設備上的工作第八章在六氟化硫電氣設備上的工作12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第九章在停電的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13在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第十章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14電氣試驗第十一章電氣試驗15電力電纜工作第十二章電力電纜工作16其他安全要求第十三章其他安全措施除紅色字體與藍色字體部分調整外,其余章節保持大體一致。除第5章、7.3.4操作票填寫為推薦條款,其余為強制。新舊《安規》章節比較GB268960-2011DL40108《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6)高低電壓定義:1000V以上為高壓(4.3.1)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工作申請、工作布置、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程序。4作業要求(4.3.3)在檢修工作前應做的工作:明確地點、任務、負責人、環境、方案和書面要求此定義來源于GB/T2900.50-2008對工作票制度不強制,但強制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3.6)高低電壓定義:1109《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4.1)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安全生產法第45條)知情權(4.4.2)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法第47條)《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4.4.1)作業人員應被11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安全組織措施(5.1)一般要求組織措施是制度措施之一,包含有書面安全要求(工作票、交底單、搶修單)、工作許可、工作監護、間斷、轉移和終結。涉及的人員:簽發人、負責人、許可人、專職監護人、工作班成員。《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安全組織措施1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工作票種類:分為電氣第一、二種工作票;電氣帶電作業工作票;緊急搶修單。解釋:帶電作業原來使用的是二種工作票(帶電作業、按照帶電作業方式開展的不停電作業),不適用于帶電作業工作;使用緊急搶修單是規范搶修工作安全行為,確保過程安全;(5.2.1)全部停電、部分停電或做安全措施的工作(需要做),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工作票種類:112《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2)大于表1安全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不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不可能觸及”是指作業的外部環境已經完成滿足安全要求,是用“物”的手段來進行了充分隔離(如:固定房間、隔墻、已關閉的門)。《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2)大于表1安全113《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前提:熟練工人;不間斷專職監護;含使用的工具;為最小安全距離限制活動范圍。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114《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最小安全距離電壓等級(kV)10kV及以下35kV110kV220kV安全距離(m)0.71.001.503.00注表中未列電壓按高一檔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含作業人員手持工具,為最低要求。《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表1設備不停電時的最115《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4)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事故搶修突出的是“搶”,是事后不間斷的事故修復,有緊迫性時間要求;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事故已隔離、已無“搶”的緊迫性。是由設備維護人自己去完成的工作。《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5.2.4)非連續進行的116《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部分條款解釋工作票的填用:(5.3.2)、填用一張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同一電壓等級、同一平面場所(強調同一平面)老《安規》第40條第二款(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在(5.3.9)中進行了補充。一臺變壓器停電檢修,其斷路器也配合檢修;電容器組、站用變系統等亦適用;未對同時進行檢修、試驗進行說明)全站停電(專指一次設備,包含進線的隔離開關線路側無電,并有安全措施)《電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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